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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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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的一些我们精选的关于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大全农贸市场有哪些管理制度呢?今天小编给大家带带来了关于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大全,有需要的小伙伴赶紧来参考一下吧,相信能给大家带来帮助。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一):农贸市场日常经营管理制度为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胜浦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特制定农贸市场日常经营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资料包括:经营管理规范,商品质量管理规范,市场卫生管理规范,市场车辆管理规范,督考核管理规范。第一部分:市场卫生管理规范


一、经营户应当持续所经营的店面、摊位卫生状况良好,定期做好清洁工作。店面、摊位及其附近务必做到无积水、无垃圾.
二、经营户应当做好防虫、防蝇、防蚊、防鼠工作。
三、经营户所经营的商品应当摆放整齐,不得超过陈列台面,不得店外设摊,摊外设摊。


四、经营户应当对门前实行三包,不得随意将垃圾扔到过道等市场公共场所。
五、经营户应当用心配合市场管理人员的卫生检查,并服从管理。第二部分:商品质量管理规范
一、经营户应当确保入市的商品贴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价格、环保、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二、进入市场销售的商品应当具有厂名、厂址、合格证等标识以及有关质量标准的证明文件,不得有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食品类商品标注生产日期,有效期和保质期。


三、经营户务必理解市场管理部门对其商品进行的抽检检测,经检测为不合格的商品应当用心配合市场管理部门进行妥善处置。
四、经营户应当严格执行入市商品的进货索证索票和查验制度,以确保进货渠道明确,商品质量合格。并用心配合市场管理部门的督检查。
五、经营户应当经常对自身商品质量进行检查,对变质、损坏商品应立即撤柜、撤摊,并做好商品退市的台帐记录。


六、经营户应当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在店外、摊外经营。
七、经营户务必保证计量设备完好、准确,应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检查,严禁短斤缺两。
八、经营户对经营的商品应当明码标价,不得高于市场管理部门公示的商品最高指导价。第三部分:经营户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
一、需入市交易的经营户应当根据所经营的商品及服务的类别,取得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入市经营。


二、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需凭本人有效的健康证到市场管理部门领取经营服务证。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内务必佩戴经营服务证,以便于消费者的督。
三、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应当着装整齐、举止端正、用语礼貌、诚实经营。
四、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如有变化,应当到市场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上岗证后,方可入场营业。未经登记的从业人员及闲杂人员不得私自进入营业区域。


五、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农贸市场规定的作息时间。本农贸市场的作息时间根据季节随时变动。
六、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在店、摊位内乱拉电线,不得使用煤气及其他非经营性电器设备。第四部分:市场车辆管理规范
一、经营户及消费者应当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管理,根据市场管理人员的安排,在规定的场所有序停放车辆。


二、经营户及消费者的车辆在营业时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市场,如有特殊状况需事先征得市场管理人员的许可,并听从指挥。
三、经营户每一天用于进出货的车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透过规定的进出货通道进入市场,不得拥挤、抢道,以确保进出货有序进行。第五部分:督考核管理规范
一、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根据考核标准对经营户从证照、商品质量、卫生状况、诚实守信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如实记录。建立经营户信用档案。


二、市场管理部门应当聘请义务督员对经营户的经营行为进行督。
三、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示考核结果和处罚的经营户。
四、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日常经营考核标准,根据考核结果对经营户予以奖励、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淘汰。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二):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加强农贸市场的日常督管理工作,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管职责,落实农贸市场开办单位的管理职责、规范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证食用农副产品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街人民政府履行对农贸市场规划、培育和发展的职能,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督管理,对农贸市场礼貌建立、食品安全、动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牵头组织对不依法经营的农贸市场进行整治、关掉、取缔和拆迁。

经贸、国土、建设、消防、农业、工商、卫生、食品品督、质量技术督、公安、税务、物价、城、动物防疫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督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带给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常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照《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设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主体。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第五条: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关于开展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第二章:市场开办者第六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贴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要求;
(二)具有与开办市场的规模相应的资金;
(三)具备与开办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七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后市场方可开业。第八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职责,建立健全市场食品准入制度,杜绝各类不安全食品上市:


(一)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货等条款;
(二)应当设置规范的市场食品准入档案柜,建立食品安全质量档案;
(三)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当每一天派专人检查场内经营者的重要食品进货凭证,审核重要食品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状况;


(四)应当督促场内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食品经营台帐,记录进货渠道;
(五)应当在市场内设置独立的蔬菜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每一天对场内销售的蔬菜和水果进行农残留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或与有资质的质量检验中心签订定期送检协议,也可将检验机构引入市场;
(六)应当查验畜产品、禽鸟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对未取得检疫合格证明或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入场交易;


(七)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相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公示资料包括:场内经营者的证照状况、市场管理制度(含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电话、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状况、场内经营者违法违章记录等。
(八)应当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市场管理人员每一天都应对市场内所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要求经营户停止销售,或督其销毁,做退市处理。


(九)应当建立健全市场食品购销挂钩制度。市场开办者应用心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生猪屠宰尝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企业、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尝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职责,建立优质食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第九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市场安全第一职责人职责,按要求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一)制定市场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职责制并认真落实,配置专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消防检查到位,有记录。管理人员务必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持证上岗;
(二)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器材,并持续完好有效;
(三)每个固定铺位应当配置灭火器;
(四)市场内禁止商住不分、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物品、电线乱拉乱接、烧香拜佛等造成消防隐患的行为;


(五)市场开办者应当经常检查市场建筑物状况,及时消除建筑安全隐患;
(六)市场开办单位应严格消防管理,严禁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第十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组织制度,承担对其所办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
(一)市场开办单位应当保证场内经营者的主体合法性,领取证照经营,与入场的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市场开办单位应当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经营者基本状况、信用状况等。专业或批发市场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三)应在市场内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落实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消费者投诉站应当设有公平秤、意见箱和督电话,公平秤须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要求并督促检查农贸市场经营者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相适应的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也能够统一配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带给给经营者使用。

配合市质量技术督部门,做好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的计量督管理工作;


(四)应当设立专门机构,配备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环境卫生、食品卫生、设施设备检修、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信息宣传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建立市场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制,市场管理人员定期理解培训和考核,并佩戴统一证件上岗;
(五)划行归市,设置规格统
一、美观、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及明确的市场导购图;


(六)维护市场内环境卫生整洁有序。督促家禽及肉品经营户实施每一天清洁消制度,对鲜活家禽存放销售区实施每月清空家禽停业消制度。有完善的清洁制度、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定期进行清洁消,并有记录;场内地面应做到硬化、平整、清洁,及时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持续市场通道畅通,无占道违章经营、乱摆卖、乱搭建、乱张贴;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保证门前、场内车辆停放整齐;承担市场职责区内的“门前三包”职责;


(七)持续三鸟档口排水排污通畅,禁止人畜混居;应修建专门的活家禽宰杀加工室,实行封闭式宰杀;销售、屠宰人员防护措施到位;
(八)家禽及肉品经营户应对经营场所实施每一天清洁消制度,其中鲜活家禽经营户营业时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上岗作业,禁止人与家禽混合居祝在市场开办者组织下实施每月清空家禽休市消制度;


(九)市场内熟食档应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分开,从业人员有《健康证》,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
(十)应当修建公用卫生间,并持续整洁明亮;(十一)应当根据国家政策调控规定的需要调整相关职责。第三章:市场经营者第十一:条除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外,市场经营者务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其营业场所悬挂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悬挂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二:条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市场食品准入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职责:


(一)市场经营者应实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进货台帐,记录进货渠道。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企业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单位或生产加工者索取食品质量合格的票证。其中牲畜活禽及其肉类应带给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应带给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货票据;其他类产品参照上述执行;


(二)市场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出具信誉卡或市场销售专用凭证,明示经营者名称、具体经营场所或摊位号、联系电话等;
(三)市场销售的肉类及肉类制品须从政府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进货,未经检疫检验的肉类食品不得上市,肉品经营者务必在摊档明显位置张挂肉品的检疫和检验合格证明;
(四)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违禁野生动、植物和水产品;


(五)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国家禁止使用的农、兽或者其他化学物质以及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
(六)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使用不贴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生熟食品;
(七)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腐烂变质食品。禁止在市场内销售不明死因的河水产品、腐烂去皮瓜果;
(八)市场经营者不得露天制作直接入口食品。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要具备防尘、防蝇设施和冷藏器具、消设施。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市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进场经营协议书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规章制度;
(二)市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
(三)农贸市场内商品实行明码标价。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使用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以及人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


(四)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使用虚假产地、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伪造或冒用优质商品、认证产品、许可证标志及危及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等的假冒伪劣商品;
(五)市场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对销售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不得贬低其它市场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六)市场经营者应保证经营场所内消防安全,不应商住混用,严禁搭建住人夹层,不应使用可燃材料搭建其他夹层;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四章:市场督管理第十四条:经贸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农贸市场建设发展的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履行农贸市场内生猪及其肉品采购、定点屠宰、食盐、酒类管等职责。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行登记注册,审查确认市场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等职责。

第十六条:农业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测计划,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督抽查,依照有关规定适时公布督抽查结果,履行对农贸市场内猪肉瘦肉精检测、三鸟检验检疫、蔬菜、水果农残留检测等职责。第十七条:公安消防部门对农贸市场防火安全负有督管理职责,对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验收,履行对未经消防验收而擅自开业的市场依法进行督和查处等职责。

第十八条:规划建设部门对农贸市场规划发展以及建筑工程质量负有督管理职责,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履行对未经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而擅自开业的市场进行督和查处等职责;第十九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安全保卫机构,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履行依法查处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执法、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

第二十条:城市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市容环境的督管理,履行对市场摆卖秩序、车辆停放、乱张贴等管职责。第二十一条: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督管理。对违反规划、用地、消防、建设等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制止,关掉、拆除和取缔。第二十二条:动物防疫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禽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督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履行禽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查验义务和定期清洁消措施义务。

第二十三条:市质量技术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商品量和计量行为的督管理,依法查处短斤缺两行为,确保公平交易。第二十四条: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的督管理,履行查处有害、有及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农副产品交易行为,市场防疫、清洁消、卫生保洁等管职责。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三)

乡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大友助农贸市场管理力度,切实解决集贸市场环境卫生脏乱差问题,提高场镇内集贸市场环境卫生质量,落实长效化管理机制,保障环境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超范围占道(地)经营现象。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第二条:市场应做到净菜进市,蔬菜进筐,垃圾进袋,摊位(点)周边卫生承包;

第三条:市场内商铺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职责制,摊位(点)实行环境卫生区域职责制;第四条:摊位应配备垃圾收集容器(前桶、后筐),清洁工具;摊位(点)设置规范、物品摆放整齐,周边无垃圾、杂物和污迹,垃圾随产随清。第五条:垃圾收集容器要加盖并持续完好、清洁,垃圾袋装化率到达100%;第六条:有足够数量的专职保洁人员,服装统


一、有明显标志;

第七条:配备足够数量的果皮箱,垃圾无外溢、外观整洁;第八条:市场撤市后,清扫、清运及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垃圾车转运持续清洁、密闭,使用滞留消杀物灭蝇;第九条:地面全日保洁,摊前、摊底、摊后垃圾随扫随清,1000㎡≤8片果皮、10片纸屑、10个烟蒂、10处痰迹、


1.5㎡污水,市场内不得有暴露的乱堆放垃圾和垃圾死角;

第十条:市场内排水口无污水(积冰);第十一条:市场内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贴合卫生要求,公共厕所做到专人管理,水冲式、无臭味、无尿碱。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四):农贸市场管理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贸市场的场地、设施设备、场内布局、柜台设置、商品陈列和销售、卫生管理、制度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城区及县城(含副县级乡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乡镇农贸市场由各地根据实际状况,参照本标准制定具体实施规范。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透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资料)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农贸市场是由市场举办者带给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带给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蔬菜、禽蛋、肉类、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副食品等食品经营的固定场所,属于城市公益性的公共配备服务设施。


3.2不可食用肉是指“三腺”(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病死肉等有有害肉。
3.3无害化处理是指将病死动物及不贴合卫生要求的畜禽体或起病变组织器官等经过处理到达对人畜无害要求。
3.4水产品“二去”服务是指零售点为消费者对冰鲜和活鲜水产品进行去内脏、去鳞服务。
3.5农产品废弃物

是指蔬菜的枯败叶、水产品的头、内脏等不可食用部分和有、有害及变质水产品。


3.6环境卫生职责区制度是指在职责单位门前确定的职责区内,建立的市容环境卫生职责区范围、职责人和目标要求的制度。4场地要求
4.1选址
4.
1.1农贸市场选址应当贴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按浙江省工程建设规范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有关规定执行。


4.
1.2农贸市场设置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贴合交通、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与城区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
4.
1.3以农贸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1公里以内,无有有害等污染源,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等危险品的场所。
4.2建筑
4.
2.1鼓励新建农贸市场选取单体建筑或非单体建筑中相对独立的场地。
4.
2.2新建农贸市场土建结构应采用贴合国家建筑、安全、消防等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或新型材质结构。


4.
2.3农贸市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宽敞明亮,自然采光好。楼层式市场务必设有运输货物的专用电梯。
4.
2.4农贸市场出口不少于2个,主要出入口门的宽度不小于4m。
4.
2.5新建农贸市场,单体建筑的层高不小于6米;非单体建筑的层高不小于10米。场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3米,购物通道不小于
2.5米,污物等其他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


4.
2.6市场应设公厕,建设标准一般为二级标准,不得设在熟食经营区域附近。
4.3面积
4.
3.1农贸市场面积根据规划区域的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其中,城市建成区及县城的农贸市场商业用房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其他地方的农贸市场商业用房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4.
3.2城市建成区及县城的新建农贸市场,配套设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和内部仓库。停车场占商业用房面积的20%以上,中心城市市场的停车场面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


4.
3.3农贸市场布局结构比例宜为:摊位面积55%、通道面积35%、辅助面积10%。
4.4装修
4.
4.1农贸市场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并贴合吸水、防滑、易清扫的要求,向通道两边倾斜。
4.
4.2农贸市场内墙(含立柱四周)应贴墙面砖,高度不低于
1.8米。
4.
4.3农贸市场房顶可采用防霉涂料,或吊顶应当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装修材料。
4.
4.4市场室内空中除务必悬挂的证照、灯具线路外,无明管道、拦板以及其它线路等。


4.
4.5农贸市场经营者字号标牌应统一规范。5场内布局
5.1市场按照商品种类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交易区布局合理,分区标志清晰。同类商品区域设置要相对集中。市场内根据需要设置农民自产自销交易区。
5.2活禽经营区要相对独立,与其他经营区域隔开,相隔间距不得小于5米。

关于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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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经营早点或快餐配套服务应相对集中设置在专门区域,以1-2家为宜,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贮运鲜活家禽。
5.4农贸市场经营腌腊制品、熟食卤品、酱菜调味品、粮油制品、南北货食品的宜设专柜或专间。鼓励引进品牌连锁企业进场经营肉类、活禽、豆制品、蔬菜等农产品。


5.5熟食卤品、豆制品、酱菜等直接入口食品的柜台距离活禽专柜、厕所、垃圾房的间隔应大于20米。
5.6市场内禁设现炒现卖柜台,不准销售现炒现卖食品。
5.7不属本标准
3.1条款规定的商品不得在农贸市场内经营。
5.8有条件的市场能够设置独立的净菜处理室,配备给排水设施、清洗水池、操作台及垃圾收集设施等,在蔬菜上市前进行无泥沙、无腐叶、无根须、无过量水份处理。


5.9场内设置顾客服务休息区。6设施设备
6.1给排水设施
6.
1.1场内上下水道应确保畅通,采用沉井式暗渠(暗管)排水系统,并设防鼠隔离网。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交叉处应设窨井,窨井间距不宜大于10米,柜台内侧设地漏。有地下车库的市场按照建筑要求另行设计。
6.
1.2购物通道下水道宜设计为暗道,防止异味上传,不得设明沟。
6.
1.3水产区供水到商位,肉类区供水到经营区,熟食经营专间供水到专间。同时,市场内设置供水点供消费者使用。


6.
1.4柜台外地面排水槽宽度
0.08米
0.1米,弧度深度
0.03米米
0.05米,用不锈钢材料或耐腐蚀、易清洗消的材料制作并设地漏。柜台内排水槽持续排水通畅,地面干燥,不积垃圾。
6.
1.5污水排放系统应当按环保要求设置过滤处理设施,贴合GB8978。城市农贸市场污水隔渣过滤处理后接入城市污水管网。农村农贸市场污水排放应增设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水产、冰鲜禽类经营区的污水排放应增设初级隔渣过滤设施。


6.
1.6农贸市场要配置高压水冲洗装置,便于冲洗地面墙面和设备设施。
6.2供电设施
6.
2.1应配备贴合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电线铺设以暗线为主,并配备漏电防护装置。
6.
2.2柜台上方应按有关建筑规范要求配置统一美观的照明灯具,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也应配备照明灯具,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应急灯。
6.
2.3各经营区域应配置带接地线的贴合低压电器使用的电源插座,水产区域使用防水插座。


6.3通风设施
6.
3.1农贸市场要配备完备的通风设施。
6.
3.2新建农贸市场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安装不低于3000W功率的低噪音排风机,2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00平方米,相应增加300W排风机设备,排风机口的设置应按国家或地方环保要求。
6.
3.3活禽销售点务必设置排风设施。
6.
3.4非单体建筑的新建农贸市场,排风机、排风口的设置除按国家或地方环保要求外,四周要设有若干气窗,持续室内自然通风良好。


6.4垃圾处理设施农贸市场应配置统一的废弃物容器、垃圾桶(箱),并设置集中、规范的垃圾房。垃圾房应密闭,有上下水设施,不污染周边环境,每个经营户应设置加盖的垃圾筒(箱)。
6.5消防安全设施
6.
5.1建筑消防设施应贴合GBJ16-1987和GB50222-1995的要求。
6.
5.2农贸市场应按消防要求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贴合消防规范的要求。


6.
5.3卤味、熟食交易区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上的,能够设置前店后厂。其他交易区内不得设置生活用电和液化气设施。
6.6冷藏保鲜设备
6.
6.1经营冷冻冷藏食品务必配备冷柜。提倡豆制品、半制成品销售配备冷藏设施。
6.
6.2经营冰鲜水产品要配备冰台。
6.
6.32000m2以上的农贸市场能够设置冷藏室,有条件的农贸市场能够设置冷藏保鲜设施或25℃以下的商品整理间。

7柜台设置


7.1总体设计
7.
1.1农贸市场根据需要采取岛状式或条状式设计柜台。面积宽敞、人流量大的市场宜采用岛状式设计。农贸市场内所有的柜台设置应整齐排列。
7.
1.2新建或改建的农贸市场应扩大商位面积。单个柜台面积宜设置为长
1.5米2米,宽
0.75米
1.0米设置,柜台高度宜为
0.7米
0.8米。
7.
1.3柜台立面应贴墙面砖,柜台靠通道外侧边沿应设挡水止口,高度不低于
0.05米。


7.
1.4柜台内应留有统一位置摆放电子秤,电子秤设置位置应便于消费者查看。
7.
1.5柜台区域内鼓励配备若干统一的容器,供经营户堆放杂物。区域内应持续整齐清洁,无吊挂、无杂物、无废弃物。
7.2分类设计
7.
2.1蔬菜柜台鼓励采用阶梯摆放式设计。柜台高度宜为
0.7米-
0.8米,以
0.1米-
0.15米呈阶梯上升,一般设计为三层;每组柜台宜设商位数4个左右,每组柜台设1个-2个宽度为
0.7米出入口。


7.
2.2水果商位鼓励采用开架摆放式设计。柜台采用斜坡递增分隔式,柜台架子可采用固定式或活动式、组合装配式相结合。
7.
2.3冰鲜水产品交易区柜台宜设置在靠墙侧,布局相对集中。内墙面铺设瓷砖到顶,地面铺设防滑地砖,应有必须的排水坡度。台面采用不锈钢结构或砖砼结构,台面上加装多孔不锈钢板,外贴瓷砖,内外侧地面均设排水明槽。


7.
2.4活水鱼交易区宜设计为
0.3米-
0.5米高度的柜台,上面摆放市场统一设置的蓄养容器或直接砌成砖砼结构、玻璃缸式的分隔蓄养池,柜台外沿设高为
0.2米的挡水板,水池内设有直径不小于
0.04米的下水口。每个商位内设置统一的杀鱼操作台面、水龙头与排水口,并安装防水电器开关和插座。有条件的市场鼓励将活水鱼交易区设置为酒店式玻璃陈列柜台。


7.
2.5肉类柜台宜用厚质木板铺面,便于切割。用于坎、剁的砧板或直接设计在厚质木板的台面上(即嵌在台面内),或在柜台内统一留有摆放砧板的位置,砧板架应统一固定设计。肉类区柜台上方应设有专门的悬挂肉类产品的设置和长度统一的挂钩,便于整齐悬挂。
7.
2.6活禽交易区务必设计为集销售、宰杀功能为一体的全封闭透明式的营业房。内设多个商位,并配有通风和排水设施、清洗水池、操作台以及垃圾收集成设施,以持续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臭味外传。有条件的市场能够设立集中屠宰加工间,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并设立上述设施。


7.
2.7豆制品柜台上采用玻璃半封闭式与外界隔离的设施,不得露空售卖。内配豆制品专用的放置或展示设施,留有冷柜电源插座。
7.
2.8副食品经营宜采用专间设计,并配置统一的货架和柜台。
7.
2.9熟食品营业房,采用统一透明的玻璃封面设计,并设柜式售卖窗。室内务必设洗手、消、更衣等设备,悬挂造形美观、照明度好的灯光设施。8商品陈列与销售


8.1蔬菜类
8.
1.1蔬菜上柜销售前需加工整理,包括去泥、去黄叶、去腐叶、去根,提倡净菜或半净菜上市。
8.
1.2需用扎把的蔬菜采用无绳锁整齐捆扎,散装蔬菜应排列整齐,分类陈列。
8.
1.3需保鲜的蔬菜采用保鲜膜包装,预包装蔬菜排放应持续新鲜,整齐美观,方便销售。
8.2鲜冻肉类
8.
2.1猪肉类商品的销售务必持有当日定点屠宰企业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未实行定点屠宰的鲜牛、羊肉等,务必经检疫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严禁销售病死畜禽肉、变质肉、注水肉、未经检疫肉和其他不贴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的肉类。


8.
2.2鲜肉经营鼓励设品牌销售区,其经营场地内务必设有温控设施,其区域温度不高于25℃。
8.
2.3肉类食品整理加工销售应配备贴合卫生要求的操作台(或整理室)和相应设备,并预留有冷藏场地。
8.
2.4肉类商品不得着地存放,不得接触有有害及有异味的物质
8.
2.5持续销售场地及设施设备的清洁卫生。配置适于实际使用的水龙头,当天销售结束后应对场地进行清洗,并应每周进行一次消,刀具、砧板、绞肉机、容器等应每一天清洗。


8.
2.6肉类销售中产生的不可食用肉应置于有明显标识的容器内,由市场管理部门按有关要求集中处理。
8.
2.7当天交易后剩余的鲜猪肉、分割肉须进行冷藏保质,保管时间根据季节确定。
8.3水产品类
8.
3.1冰鲜水产品柜台应在多孔不锈钢板上铺设散冰保鲜,并配置保鲜冷柜。
8.
3.2水发水产品和需清水暂养的贝类应放在专门的容器中陈列销售。


8.
3.3实施水产品“二去”服务的冻鲜、活鲜水产品柜台内应配置统一的放置容器、“二去”操作台和统一的废弃物收集桶,严禁在地面上进行操作。
8.
3.4水产品零售点每日交易结束,务必对交易区域和设备设施、包装容器、所使用的砧板和刀具等进行全面清洗,每周至少消一次。
8.4豆制品类
8.
4.1豆制品销售务必持有当日定点生产企业出具的合格凭证。


8.
4.2豆制品须分类陈列,摆放整齐。
8.
4.3豆制品销售前后务必做好设施设备、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未销售完的豆制品应放入冷柜贮藏。
8.5熟食卤品
8.
5.1生、熟食品应分开放置,制作原料应贴合食品卫生要求。
8.
5.2室内应配备消设备,专用放置或展示容器(具)、冷藏与空调等设施,并贴合食品卫生要求。要有完善的防蝇、防鼠设施,并做到无鼠、蝇、蟑螂侵害。


8.
5.3采用食品袋密封包装或密封型容器包装。
8.
5.4熟食从业人员上岗时应统一着装、戴帽,清洗双手。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戒指、手链、手镯等饰品。
8.
5.5熟食经营应实行收银台和销售台分离制度,熟食销售人员严禁直接用手触摸食品。
8.6酱腌菜类
8.
6.1直接入口的酱腌菜应当加盖销售,并配备有防蝇、防鼠等设施,做到无鼠、蝇、蟑螂侵害。


8.
6.2严禁用手直接触摸食品。
8.7清真食品
8.
7.1清真食品专柜的设置与运作务必贴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民族政策。
8.
7.2经营清真类食品应贴合清真食品供应的专摊、专人、专库、专车的要求。9包装
9.1应使用无、可降解的环保型包装材料,提倡使用经中国环境标志认证的可降解塑料袋。严禁使用黑色或深色有厚质、非食用和非环保型塑料袋。


9.2腌制品应使用食用盛器,严禁使用化学和有有害的塑料桶。
9.3经营的预包装商品,其标签应贴合GB7718的规定。10卫生
10.1环境卫生
10.
1.1农贸市场的环境卫生应贴合GB14881的要求。
10.
1.2农贸市场应持续地面干燥、清洁,场内无异味。农贸市场内应无乱吊挂、乱张贴及垃圾堆积等现象。
10.
1.3对不可食用品应有专人负责,专用容器,每一天回收,集中管理,统一处理。废弃物需全部装入垃圾袋不得外露,随时将垃圾袋收集放到垃圾箱或垃圾房集中处理,并定期清洗,确保场内购物环境整洁有序。水产品零售点对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水产品废弃物应当由农贸市场集中收集并及时处理。


10.
1.4场内卫生实行区域包干,明确包干职责人。场外卫生应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职责区制度。应设专职卫生督人员和日常保洁人员。
10.2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10.
2.1应设专职食品卫生督人员,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每个相关从业人员均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
10.
2.2熟食品加工人员的个人卫生与健康状况应贴合GB14881。11市场规范
11.1规范


11.
1.1农贸市场应当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农贸市场管理人员工作制度、农贸市场管理人员岗位目标职责制度、市场经营者守则、食用农产品安全质量职责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出销毁制度、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农贸市场经营活动场内公示制度、商品预先赔付制度、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市场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管理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等。


11.
1.2农贸市场应建立服务台帐、顾客投诉处理台帐、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登记台帐、计量器具台帐、校秤记录台帐、不可食用肉回收台帐等。
11.2质量规范
11.
2.1鼓励市场经营者采购经销经过国家认证的有机的、绿色的、无公害的农产品。
11.
2.2农贸市场应在场内明显处设置检测室,检测室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并配备专业检验人员,配备检测项目所需的快速定性检测设备,每日务必对上市商品抽样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


11.
2.3场内经营销售豆制品、肉类、粮食及其制品、副食品等与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密切相关的商品,经营户要索取有关证件并建立进货台帐,建立农产品销售追溯制度。
11.
2.4不得销售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假冒伪劣、过期失效、变质等不合格商品。
11.
2.5对发生畜禽病死或疑似病死事件的,应按照卫生防疫的有关要求处置。
11.3证照规范


11.
3.1场内经营者务必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豆制品和副食品等还务必同时领取卫生许可证,不允许无证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
11.
3.2随商品同行的当日合格证、检疫证、送货单、确认单等商品证、单,应由场内经营者自行保存备查。
11.4价格规范
11.
4.1销售各类商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价资料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11.
4.2包装类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计价单位、产地、零售价等主要资料,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项目。
11.
4.3禁止价格欺诈、哄抬价格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11.5计量规范
11.
5.1市场内务必使用贴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加强管理,定期校验,并向当地质量技术督部门申报备案。按期做好每年一次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


11.
5.2票据、票证、商品标识、价目表等应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1.
5.3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净重秤量,公平秤复秤要做好商品校秤记录,带给校秤凭证,定期公布校秤结果。
11.6服务规范
11.
6.1应设立市场服务管理办公室、广播设施、顾客休息等服务设施。
11.
6.2应设立服务台,并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投诉箱,公布投诉电话。务必设置预陪基金,实行先行赔偿制度。


11.
6.3应设立宣传栏、公示栏、电子公平秤、导购图、商品区域标志及商位号牌。有条件的市场可设立价格行情显示屏。
11.7信用规范
11.
7.1建立场内经营者诚信经营档案,公开、公平、公正地管理场内经营者。场内经营者应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无欺诈、违规经营、偷税、漏税、欠税等状况。
11.
7.2市场举办者能够开展优秀经营户或诚信经营户的评选活动,对信誉差的经营户进行曝光公示,情节严重的,清退出场。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五):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农贸市场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整体管理水平,促进全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带给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市场。

第三条:全区农贸市场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街道为负责单位,区工商局负总责,区城管办负责督考评,农贸市场管理者为第一职责人。第四条:规范农贸市场经营交易秩序。


(一)市场内实行划行归市。按蔬菜、肉食品、水果、干杂、水产、家禽、腌卤等类别分区设立标志牌,进行分类管理。
(二)市场内商品上台、上架、进盆、进池,摆放整齐有序。


(三)市场内店铺(商家)不得出摊占道,禁止跨门摆货经营。
(四)市场内通道和门外周边10米内不得摆摊设点,严禁“暴市”。
(五)市场内除农民直销区外不得摆地摊,不得以自行车、三轮车作为商品交易台(架)进行交易,禁止在市场流动叫卖。
(六)市场设置公平秤,为消费者服务并理解消费者督第五条:加强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


(一)进入市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贴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规定。
(二)应根据市场规模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加强食品卫生的日常管理和督巡查。
(三)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做到“三证”齐全,确保先体检、后上岗,先培训、后从业。市场主办者应建立食品经营者健康档案。


(四)场内饮食行业应做到容器清洁,食品新鲜,防蝇、防尘设施齐备,生熟食分开,实行工具售货。
(五)经营人员在操作直接入口的食品时务必穿戴洁净工作服、戴口罩和手套,使用夹钱工具,对一切经营食品的工具、容器在使用前严格进行清洗消。
(六)场内饮食店铺、经营腌卤制品等熟食的固定摊点(店铺)均应配置冷藏设备。
(七)销售鲜肉、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经营摊点(店铺)

应修建上下水设施,并做到随时清扫,无积水污垢。第六条:加强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管理


(一)市场应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保洁队伍,承担并做好场内经常性保洁工作。保洁人员应做到“交易不散,保洁不断”,对场内产生的垃圾“随脏随扫,日产日清”。
(二)市场内实行垃圾袋装化,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垃圾箱、果屑箱,放置有序,清洁无损,有专人负责管理。
(三)场内经营者产生的垃圾或剥弃的菜渣、果皮等应放入专门的废物容器内,由保洁人员定时清理。


(四)根据市场规模大小配备相应的专(兼)职消杀人员,负责场内除害消杀工作。做到日有小规模消杀,每周不少于2次集中消杀,确保市场灭蝇、灭蚊、灭鼠、灭蟑螂到达国家规定标准。
(五)市场内店铺前后、摊位前后严格落实门前卫生“三包”职责制,确保不出现卫生死角。
(六)市场内点杀家禽应贴合“前店卖,后店杀,店内不见屎、毛、血”的标准,剐剖水产品应贴合废弃物袋装化要求,地面不见杂物,防止血污外溢。并做到关门收摊前彻底打扫清洁卫生。

第七条:加强农贸市场安全管理


(一)市场内各种安全制度健全落实,人员、职责、岗位职责明确。
(二)实行巡场值班,维护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及时处置突发事件,防止事态扩大。并实行值班记录。
(三)市场内应持续消防器材和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任何人不得挤占场内消防通道。
(四)场内不得留宿生火,禁止乱拉乱接电线。
(五)市场内基础设施持续良好状态,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拆解、增添场内建筑设施。


(六)市场治安工作落实,治安秩序良好。场内物防、技防措施落实,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群体性事件立即报告。
(七)市场主办者经营户签订安全职责书,明确安全职责。第八条:加强农贸市场设施管理
(一)场内持续设施配套齐备、功能完善。
(二)场内货架、池台统一;标牌吊挂、雨蓬设置、“三防”设施等整洁有序。


(三)场内禁止乱搭乱建、乱牵乱挂。
(四)场内无坑洼积水,持续道路平整,上下水畅通。
(五)市场应设置停车场并有指示牌。车辆停放整齐、进出有序。
(六)市场应设置公共厕所并有指示牌,由专人进行管理。
(七)市场应设置科普宣传栏,对公众开展卫生、消防、科技等科普宣传,并定期更换资料。
(八)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利用市场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第九条:加强农贸市场督管理商务、农业、林业、城管、工商行政管理、质、卫生、动物检疫、公安、规划、国土、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督管理工作。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施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市容环境卫生的督管理,督促市场建立长效保洁措施。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餐饮消费环节的督管理。质量技术督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施计量督管理,查处计量违法行为。农业部门依法推进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组织对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督抽查,依法查处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行为。

林业部门依法对市场野生动植物的经营进行管,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动物防疫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督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履行畜禽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查验义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市场的治安管理,落实安全保卫措施,依法查处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各种扰乱市场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督管理。

第十条:法律职责


(一)市场开办者、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来源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政府授权区工商局负责解释。请乡领导参阅上述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主要是市场内划行归市的要求(详见第四条第(一项,)结合渔溪农贸市场的具体状况,合理布局,同时要重点处理好市场内清洁卫生保洁,(详见第六条:),以及进出车辆的管理.按照我局领导的要求,请你乡依照本管理办法先草拟一个渔溪农贸市场的规划,管理方案,我局协助,共同商定.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六):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青海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带给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场。

关于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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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并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的原则。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农贸市场管理长效协调机制,保障农贸市场健康发展。

第六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农贸市场交易秩序的督管理。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交易秩序的督管理。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贸市场建设的组织推动、协调指导和督管理。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建设的组织落实和督管理。国土资源、规划与建设、公安消防、卫生、食品品督、质量技术督、税务、价格、农牧、动物防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辖区人民政府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按照资源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组织编制和实施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和建设管理方案。第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境外投资者,按照“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以多种形式投资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依法举办的农贸市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九条:农贸市场经营者能够依法成立或者自主加入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依法设立、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民主管理、行为规范、自律发展。第二章:规划编制和市场开办第十条: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便民利民、协调发展的原则,会同规划与建设、国土资源、房产、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原则上每5年修编一次,有特殊状况需修改调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十一条: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规划与建设、公安消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卫生、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督等部门制定西宁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编制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应当贴合下列规定:


(一)贴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
(二)农贸市场的规模、位置应与居住人口、地域范围相适应;
(三)农贸市场配置应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
(四)农贸市场布局应与其他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充分征求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并报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应当贴合下列规定:


(一)贴合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二)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应的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部门办理备案。需要办理建设、用地等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农贸市场的建设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妨碍交通。新建居住区或旧城改造中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项目应当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农贸市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农贸市场的场地和设施。第十六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做好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状况、信用状况等;


(二)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落实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并根据投诉的具体状况,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消费者投诉服务站应当设有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以下简称合格计量器具)、意见箱和督电话;
(三)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明显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有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包括:经营者的证照状况、违法违章记录、市场管理制度(含农副产品准入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电话、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状况等;


(四)应当设立专门机构,配备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环境卫生、食品卫生、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价格、信息宣传和设施设备检修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和动物防疫协管员;建立市场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制,市场管理人员定期理解培训和考核,并佩戴统一证件上岗;
(五)督促经营者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相适应的合格计量器具;
(六)督促经营者对销售的农副产品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七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农副产品安全职责,建立健全农副产品准入制度:


(一)与经营者签订农副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农副产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农副产品的退市、召回、退货等条款,督促其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农副产品经营台帐,记录进货渠道;设置规范的市场农副产品档案柜,建立农副产品质量安全档案;


(二)建立健全农副产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每一天派专人检查经营者的重要农副产品进货凭证,查验重要农副产品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状况;查验畜产品、水产品、禽类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依法应当经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对未取得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或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入场销售;
(三)建立健全不合格农副产品退出制度。发现不合格农副产品应立即要求经营者停止销售,或督其销毁,做退市处理;对病、死畜禽应在动物防疫机构的督下销毁并作无害化处理;


(四)在市场内设置独立的农残留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每一天对场内销售的蔬菜和水果进行农残留抽查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或与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签订定期送检协议,也可将检验机构引入市场进行检测,市场内蔬菜和水果农残留抽查检测结果应在市场设立的公示栏予以公示;
(五)建立健全农副产品购销挂钩制度。以协议方式或督促场内经营者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畜禽屠宰场、信誉良好的生产企业、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职责,建立优质农副产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农副产品的安全。

第十八条:农贸市场开办者是农贸市场安全第一职责人,应按规定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一)建立健全农贸市场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职责制并认真落实,配置专兼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专兼职人员应当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并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并有记录,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二)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器材,并持续完好有效,每个固定铺位应当配置灭火器,严禁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三)应当定期检查农贸市场建筑物的安全使用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委托有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市场建筑物进行安全鉴定,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建筑安全隐患;
(四)严禁商住混用、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违反规定乱拉乱接电线等行为。第十九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维护市场环境卫生,持续整洁有序:
(一)划行归市,设置规格统
一、美观、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及明确的市场导购图;市场通道畅通,无占道违章经营、乱摆卖、乱搭建、乱张贴;


(二)承担农贸市场职责区内的“门前三包”职责;场内地面应做到硬化、平整、清洁,有完善的清洁制度、配备专兼职保洁人员,定期进行清洁消,并有记录;设置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收集容器,及时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三)设立独立家禽经营区出入口,并与其他经营区隔开,家禽经营区内的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禽类经营区域也要相对隔开;


(四)督促畜禽及肉品经营者实施每一天清洁消制度,对家禽存放、销售区实施每月清空家禽停业消制度;配备病、死畜禽集中弃置设施,做好无害化处理和消措施;
(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保证车辆停放整齐;修建公用卫生间,并持续清洁卫生。第三章:市场经营管理第二十条:凡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亮证经营。

农(牧)民进入农贸市场销售自产农(牧)副产品,应在指定的地点、区域进行交易,免缴市场管理费。第二十一条: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农副产品准入制度,履行农副产品安全职责:


(一)应实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进货台帐,记录进货渠道;经营者初次与供货单位交易时,应查验其主体资格合法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单位索取质量合格证明,包括:畜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类动物产品检疫舍格证明、牲畜肉类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等应有相应的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货票据,其他产品的合法证明文件;


(二)须从依法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肉类及其制品,并在摊档明显位置张挂肉品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外地输入的生猪肉及其产品的采购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畜禽及肉品经营者应每一天对经营场所实施清洁消,并在市场开办者组织下实施每月清空家禽停业消制度;家禽经营者营业时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销售应由专人负责;


(三)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应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和冷藏、消器具;熟食档应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应分开存放,从业人员应有健康合格证。第二十二条: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进场经营协议书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规章制度;
(二)经营活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应主动向消费者出具信誉卡或市场销售专用凭证,明示经营者名称、具体经营场所或摊位号、联系电话等;


(三)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的标价签或者价目牌应标明品名、计价单位、销售价格等资料。对物价部门规定有参考价或临时销售限价的,应在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三条:农贸市场内严禁销售下列农副产品:
(一)假冒伪劣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产品;
(二)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制成品;


(三)病死、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产品、水产品;
(四)有农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
(五)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证明的产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第二十四条:农贸市场交易活动严禁下列行为:
(一)欺行霸市、哄抬物价、价格欺诈、强买强卖、短斤缺两等违法行为;
(二)垄断货源,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四)使用人为破坏等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五)以虚假广告等欺诈方式销售农副产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章: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履行对农贸市场的管职责。第二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贸市场管理信息网络,记录农贸市场管理相关信息以及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诚信经营状况等,供公众查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应当予以协助带给相关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行登记注册,向贴合条件的经营者核发营业执照,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第二十七条:农牧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农畜产品和水产品进行督抽查,包括对畜禽及其产品和水产品进行检疫及物残留检测,对蔬菜、水果进行农残留检测等。动物防疫督机构负责对畜禽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督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查验畜禽及水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行定期清洁消。

第二十八条: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并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安全保卫机构,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内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状况依法进行督和检查,对新建、扩建、改建及重新装修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进行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对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擅自开业的市场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规划与建设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规划发展、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督管理,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备案,对未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而擅自开业的市场依法进行查处。第三十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农贸市场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的督管理,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依照有关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审查和验收,依法查处食品卫生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质量技术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的计量器具、商品质量和计量行为的督管理,依法查处质量技术违法行为。第三十三条:物价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农副产品价格的督检查,并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适时公布相关督抽查结果,并根据各自职责督促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落实本办法的各项规定。第五章:法律职责第三十五条: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办理农贸市场登记注册手续擅自出租、市场摊位、店铺的,对贴合农贸市场开办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不贴合农贸市场开办条件的,依法予以取缔;


(二)不履行划行归市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查验义务的,由动物防疫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农贸市场内及场外职责区范围内清扫保洁义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九条: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第四十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无故拖延办理相关批准手续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市辖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合法开办的农贸市场,不贴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一年内予以搬迁;不贴合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二年内予以改造;逾期未搬迁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搬迁;逾期未改造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搬迁和改造期间,有关证照不予审核。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七):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为进一步清理整顿城区,城乡结合部的市容市貌,和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建立省级卫生城市,结合我镇实际状况,为广大人民群众带给一个舒适、整洁、美观的市场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安全,促进精神礼貌和物质礼貌建设,特制定我镇两个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如下:
1、整理肉摊。要摆成一条线,按指定的地点和摊位距离不动,不准调换摊位和随时搬走摊位,违者警告、处罚、自离市场。


2、水果摊点。要摆成一条线,按指定的地点和摊位距离不动,严禁变动和流动,违者警告、处罚、自离市场。
3、蔬菜类的摊点。严禁乱摆乱放乱占,按指定的地点不动和流动,违者警告、处罚、自离市场。
4、豆腐卤肉摊点和老鸡老鸭等摊位,按指定的地点和距离不变,摆成一条线,严禁变换和流动,违者警告、处罚、自离市场。
5、各类鱼摊位,按指定的地点和距离不变,摆成一条线,严禁变换和流动,违者警告、处罚、自离市场。


6、群众上市卖鸡、鸭、鹅蛋的摆在指定的地点销售,严禁乱放乱占行为按指定的地点和距离不变,摆成一条线,严禁变换和流动,违者警告、处罚、严禁上市。
7、群众上市卖鱼的,要求摆在固定卖鱼的地点位置,严禁乱放乱占行为。
8、群众上市卖狗肉、羊肉、猫-肉、蛙等要按指定的地点进行销售,严禁乱摆、乱占流动行为,违者警告处罚严禁上市。


9、凡在我镇农贸市场收购的老板,务必按照我镇市场管理条例,进行收购,并在指定的地点不变,严禁流动收购,避免发生矛盾和交通事故,违者警告处罚。
10、对外来老板在我镇农贸市场卖食品、五金等行业的务必遵守市场管理制度和指定地点经营,否则严禁上市。
11、凡在我镇农贸市场经营者,各人搞好自己摊点环境卫生,严禁公民在市场内乱扔纸屑、果皮等垃圾物品。请用塑料袋装好垃圾倒在指定的垃圾箱内,违者警告处罚。


12、凡上市场购买、卖的顾客、大小车辆务必服从镇管理工作人员的安排停在指定地点,严禁乱停乱放行为,违者警告处罚、扣车。
13、市场内有一名保洁人员,做到每一天空上午12时下午6时清扫市场内的卫生和周边地段的环境卫生。
14、我镇市场管理人员蒋永龙、杨文斌两位同志做到每月三次上市督查,规范整治四次,早上6时前赶到市场值班管理、整顿服务制。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八):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凡是进入市场的经营者务必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市场的各项制度,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严禁下列产品及其制品进入市场进行销售:
一、严禁无生产日期、有效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生产地址及有、有害、霉烂、变质、过期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
二、严禁按规定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不合格的家禽家畜及病死的猪、牛、羊肉及其加工产品进入市场销售。


三、严禁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入市场。
四、严禁外包装与食物不相符的产品进入市场。
五、进入市场经营的物品务必按规定进行存放,不准乱摆、乱设摊点。
六、在销售过程中务必实行公平交易,严禁短斤少两。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九):社区集贸市场管理制度第一条为维护集贸市场经营秩序,明确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管理者职责,提高市场管水平,促进市场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月山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参加,以集中、公开方式,在固定场所依法进行商品交易的各类专业性市场、综合性市场、租赁经营商场以及经当地政府批准的临时性商品交易场所。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按照“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开办或参与开办集贸市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市场经营者,是指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第五条市场开办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市场登记证及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市场经营管理活动。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对集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及其经营行为进行督管理。第七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集贸市场督管理、商品交易活动、礼貌建立工作,务必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开办者职责第八条集贸市场开办者应建立健全市场日常管理制度,设置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负责市场安全、商品质量、经营秩序、卫生保洁等管理工作,确保市场经营有序。第九条负责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条件进行审核,与经营者订立入场经营合同,明确双方在市场经营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等。第十条负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消费者在市场内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经查实的,帮忙消费者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或者由开办者向消费者先行赔偿,再依据有关规定,向经营者或生产者追偿。

第十一条加强市场商品质量管理,指导、督促经营者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商品信誉卡、商品进销台帐等制度。第十二条建立保证公平竞争的有效制度,设立公示栏、政策法规宣传栏、违法经营行为公示栏、商品行情公布栏以及便民服务台、意见簿、公平秤等设施,方便消费者。第十三条市场应划行规市,做到划线定位,设施统一,卫生整洁,道路畅通,秩序良好,贴合礼貌建立标准和要求,用心参与礼貌建立活动。

第十四条组织经营者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引导经营者诚信服务、礼貌经商,树立良好的经营作风和商业道德,不断提高市场经营者的礼貌程度。第十五条用心协助工商、农业、卫生等行政管理机关对市场内商品的检验、检疫、检测工作,配合有关执法机关对市场内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第十六条建立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制定消防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市场安全无事故。制定防控“禽流感”、食品安全等应急预案,用心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防控工作。

第三章经营者职责第十七条集贸市场经营者应主体合法,亮照经营,证照齐全,明码标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除自产自销的菜农外,都应办理营业执照,并做到礼貌经商、礼貌待客,用心配合工商等行政执法机关的督检查,服从管理,依法按时、足额交纳税费。第十八条务必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骗买骗卖、短尺少秤,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国家明令禁止上市的商品。

第十九条自觉遵守市场管理各项制度,自觉爱护市场的公共设施,遵守市场的规划布局,在指定地点经营,不得随意设摊或流动经营,不得擅自张贴、悬挂和散发各种形式的宣传品,不得占道经营或乱堆乱放杂物。第二十条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商品信誉卡、商品进销台帐等制度,对售出商品的质量负责,实行商品质量保证及服务承诺制,保证售后服务周到、规范。

第二十一条遵守国家关于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用心配合消防等部门和市场开办者做好市场消防安全工作。第二十二条不得在市场内打架斗殴、聚众闹事,不得从事“黄、、”、封建迷信活动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章管理者职责第二十三条工商部门应以属地管理为基础,不断完善并认真落实市场巡查、商品质量准入、企业信用分类管和“经济户口”管理等各种市场管措施。

第二十四条规范各类市场的经营秩序,市场内各类经营主体管理规范,管到位,秩序良好。制假售假、无照经营、不正当竞争等各种违法违章经营行为能够得到有效控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环境。第二十五条加强对上市商品质量的管,应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禁止上市销售,严禁销售国家禁止上市的各类商品。加强对上市商品质量的测工作,及时公示不合格商品信息,并对相关经营者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六条督促市场开办者、经营者严格执行和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货台帐、不合格商品退市、商品销售信誉卡和商品质量服务承诺等制度。第二十七条根据上级要求及辖区具体状况,适时组织开展市场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第二十八条督促市场开办者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加强市场安全管理,保证市场安全运作。

第二十九条对经营者进行法律法规宣传,组织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开展建立礼貌市场、诚信经营户等评比活动,支持鼓励经营者建立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开展工作。第三十条用心配合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对集贸市场的有关活动进行督管理,共同维护市场秩序。第五章建立礼貌市场工作第三十一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建立领导机制,实行主办单位一把手负责制,市场负责人具体负责,并完善市场建立内部督查奖惩机制,负责做好市场建立工作,自觉理解市礼貌委和工商部门的督。

第三十二条应充分利用集贸市场宣传栏、墙板栏、广播等形式,向交易双方宣传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宣传集贸市场各项规章制度;宣传建立资料,营造浓厚的建立氛围。第三十三条市场应实行全日卫生保洁和摊位卫生自治制度,定人定责定时清扫场地,及时清除污水和垃圾,督促经营者搞好摊位周边卫生,持续市场卫生、整洁,实行垃圾袋装化。

第三十四条市场内各项设施统一规范、整齐划一,菜上台、禽入笼、肉上案、鱼入池,要做到货架统


一、吊挂统一,垃圾袋(桶)统一,不得乱搭、乱盖、乱堆杂物。第三十五条市场出入口畅通,无“吐舌头”和乱摆摊点现象,车辆停放整齐,市场内道路畅通,秩序井然,不存在交通阻塞状况。第三十六条市场开办者应用心协助工商部门开展“诚信经营户”、“礼貌经营户”等评选活动,构成礼貌经营、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贸市场督管理,规范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地和相应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对各类农副产品和食品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场所。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横琴新区管委会、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制定促进农贸市场发展的措施,鼓励、引导农贸市场逐步实现规范化和标准化,完善农贸市场功能,提高农贸市场整体服务水平。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按属地原则,对本辖区内的农贸市场进行管理。市、区人民政府商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的行业管理,制定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建设基本标准和升级改造基本标准,指导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开展对农贸市场的年度考核,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的登记、交易等行为进行督管理。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农业、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技术督、食品品督、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农贸市场进行督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农贸市场开展日常管,发现问题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处理。

关于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大全

关于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大全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贸市场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确定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第七条: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商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第八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农贸市场,应当按规划给予复建或者就近重建。

第九条: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禁止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农贸市场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十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和农贸市场入场经营者能够依法成立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和协调机制,促进行业诚信经营。第二章

开办和经营第十一条:公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境外投资者,均可申请开办农贸市场。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农贸市场摊位、店铺的招商招租和开业。第十二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应的场地、设施。
(二)必要的交通、卫生、环境保护等条件。


(三)入场交易的商品贴合国家相关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实行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分离制度。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对农贸市场进行服务管理。第十四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在商事登记或签订委托合同后三十日内到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农贸市场开办者承担农贸市场配套设施建设、维护经营秩序、保障卫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和建筑物安全的管理职责。第十六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按照公益的原则,依法自主经营,收取场地、设施租金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有权拒绝法律、法规规定外的其他行政性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第十七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在农贸市场办公场所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经营许可证,配备的服务管理人员,应当佩戴标志上岗。

第十八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显眼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公布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名称、管理人员分工、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公示经营者证照状况、违法违章记录、农贸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制度、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状况等与交易有关的事项。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在农贸市场内设立投诉受理点,公布消费者投诉电话,理解消费者投诉并进行调解,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交易纠纷。

第十九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对市场摊位设置和入场经营商品进行划行归市,并在贴合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安排经营场地。以零售为主的农贸市场,应当划出不少于农贸市场营业面积百分之五的专用区域,用于农民自产的农副产品;政府投资建设和改造的农贸市场农民自产自销区域不少于农贸市场营业面积的百分之十。

有活禽入场经营的农贸市场应当按规定设立相对独立鲜活家禽经营区域,并建立消、无害化处理等制度,配备相应设施设备;未实行集中屠宰地区的农贸市场,还应当修建专门的活禽屠宰室,实行封闭式屠宰加工。第二十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农副产品和食品入场和溯源制度,履行农副产品和食品的安全职责,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协助查明产品来源和产地。

第二十一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入场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除外),就场地安排、“门前三包”、收费标准、场内秩序、经营规范、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不合格商品退市、消防卫生等方面作出约定。
(二)对入场经营的农副产品进行查验,发现入场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行霸市等扰乱农贸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三)查验入场经营者营业执照、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是否齐全。
(四)指导、督促入场经营者建立并执行商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不合格商品退市、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
(五)设置贴合要求的公平秤等计量器具和检测器具,并督促入场经营者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贴合要求的计量器具和检测器具。
(六)配合工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农贸市场进行督管理。


(七)执行相关服务行业配套设施要求。
(八)遵守农贸市场年度考核和农贸市场统计制度。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二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实行入场经营者环境卫生区域职责制,根据经营面积配备足量的专业保洁人员,并配备专职环境卫生督员。第二十三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巡查管理制度,组织督促做好各职责包干区内的卫生保洁工作,做到摊位(店面)清洁卫生,经营工具摆放整齐,无乱挂乱吊、无乱堆乱放、无积水外溢、无散落垃圾、无摊(店)外经营。

第二十四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管理公司应当明确入场经营者的安全管理职责,定期检查其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食品品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第二十五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不得为入场经营者无照经营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带给场地、保管、仓储、运输等条件。发现入场经营者有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督促改正;对督促不改的应及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禁止擅自扩大经营场地范围,禁止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和终止农贸市场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农贸市场布局设计图设立档铺,禁止随意摆摊设点。第二十七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不得对入场经营者和消费者违法设立收费项目。需要调整场地、设施租金或者其他服务性费用的,应与入场经营者进行协商,提前三十日告知,并在协议中约定。

农贸市场开办者向入场经营者收取场地、设施租金或者其他服务性费用的,不得超过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指导标准。第三章入场经营者第二十八条:入场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开业、变更、停业、歇业申请。
(二)对核准的农贸市场名称享有与农贸市场开办者约定的使用权。
(三)根据核准的经营方式依法自主经营。
(四)拒绝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之外的收费和各种形式摊派。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九条:除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外,入场经营者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三十条:入场经营者应当与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签订入场经营书面合同,遵守农贸市场公约和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入场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地明显处悬挂营业执照,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的,还应同时悬挂相应的许可证,不得在农贸市场统一划定的经营场地之外摆摊设点。

第三十二条:入场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营业执照或者许可证,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第三十三条:入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商品进货查验制度、进销台帐制度,索取商品质量合格证明;购进并销售持许可证件生产商品的,应当向供货方索取查验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农民在农贸市场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除外。

第三十四条:入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价格管理规定,经营的商品实行明码标价。入场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补足数量等正当要求,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者拒绝。第三十五条:入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农贸市场食品准入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职责:


(一)入场经营者初次与供货单位交易时,应当查验其主体资格合法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

入场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单位索取食品质量合格证明:畜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类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牲畜肉类的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等应当有相应的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货票据;其他产品的合法证明文件。


(二)应当从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肉类及其制品,并在摊档明显位置悬挂、张贴肉品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畜禽及肉品经营者应当每日对经营场所实施清洁消,并在农贸市场开办者组织下实施每月清空家禽休市消制度;鲜活家禽经营者营业时应当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销售和屠宰应当分别由专人负责。


(三)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应当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和冷藏、消器具;熟食档应当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应当分开存放,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健康合格证明。

第三十六条:入场经营者禁止销售下列物品:


(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使用虚假产地证明、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的商品;伪造或冒用优质商品、认证产品、许可证标志的商品。
(二)应当检疫、检验而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农副产品和依法应当标识而未标识的农副产品。
(三)病死、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产品,有、有害、不贴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四)使用不贴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食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的其他物品。第三十七条:入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未检定或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以及人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
(二)以虚假广告等欺诈方式销售农副产品。
(三)商住混合或者人与畜禽混合居住、搭建住人夹层或使用可燃材料搭建其他夹层。


(四)强买强卖,骗买骗卖,欺行霸市。
(五)垄断货源,哄抬价格或者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
(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章建设管理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规划不明确但具有农贸市场用途的市场,经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明确为农贸市场的,纳入农贸市场管理。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签订的产权转让合同已取得农贸市场产权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不得改变农贸市场原有用途;已改变的,应当限期恢复;拒不恢复的,依照本办法查处。

第三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在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当将农贸市场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规划,可由政府透过公开招标方式由贴合条件的中标者投资建设或实行配建制。配建制具体实施办法由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制定。第四十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的,应当贴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基本标准和相关建设规范要求。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农贸市场应当按照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基本标准进行改造和完善。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给予扶持。第四十一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应当配套建设停车场、公共卫生设施等项目,并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第四十二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不得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禁止分割转让。擅自将农贸市场改变用途或分割转让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第四十三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中止或终止经营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六十日内重新确定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无法确定的,农贸市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能够委托贴合本办法规定的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临时管理,直至重新确定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为止,由此产生的管理费用由农贸市场开办者承担。第四十四条:农贸市场合并、迁移、分立、撤销、关掉或者变更重要事项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通知入场经营者,没有约定的,应当在六十日前通知入场经营者,同时向社会公告,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牵头组织对农贸市场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达标的,应当将考核结果通报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年度考核结果开展相应执法管活动。农贸市场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的,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该农贸市场列为挂牌督办单位,并向社会进行公告,理解社会督。

第五章督管理第四十六条:商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第四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行商事登记,向贴合条件的经营者核发营业执照,对其经营范围和交易行为进行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

第四十八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农副产品进行督抽查,对蔬菜、水果等进行农残留检测等。动物防疫督机构负责对禽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督管理,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查验禽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行定期清洁消。第四十九条:海洋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水产品进行督抽查,对水产品的物残留进行检测。

第五十条:公安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执法、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并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安全保卫措施。第五十一条: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消防状况进行督检查,依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进行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依法对未办理消防行政许可而擅自开业的农贸市场进行查处。

第五十二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规划发展和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督管理,按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备案,依法对未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而擅自开业的农贸市场进行查处。第五十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市容环境卫生进行日常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红线范围外的乱摆卖、乱张贴、非机动车辆停放等行为进行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消费环节的食品卫生进行督管理,依照相关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审查和验收,依法查处食品卫生违法行为。第五十五条:质量技术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和计量行为进行督管理,依法查处计量违法行为。第五十六条: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入场经营者销售产品明码标价行为进行督检查,并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五十七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日常督管理,对农贸市场礼貌建立、食品安全、动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第五十八条: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相关督管理和抽查检验结果,并根据各自职责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落实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六章法律职责第五十九条:农贸市场开办者或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未取得商事登记而擅自经营农贸市场的,或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商事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第六十条:违反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第


二、六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一条第
三、四项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农贸市场开办者或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明白或应当明白入场经营者无照经营行为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而为其带给场所或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十三条:违反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罚款。第六十五条: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第二十七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未按规定通知入场经营者或向社会公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七条:农贸市场内一个季度连续三次发现经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由工商、公安、质量技术督、价格、税务、卫生、食品品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第七章附则第六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从事农贸市场投资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是指农贸市场开办者依法设立或委托,行使农贸市场经营服务管理职权,承担相应职责义务,依法登记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入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第七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2月24日起施行。最新关于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大全可以看看这篇名叫关于班级管理制度的几点感悟的文章,可能你会获得更多关于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大全以下是的一些我们精选的关于班级管理制度的几点感悟作为教师,我们能够感受到他们的幸苦,他们不可能帮助每一位同学都进步,只能做好自己应该做好的部分。我们应该体会教师工作的不易,对于班级管理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关于班级管理制度的几点感悟。

我们都有一个共同的方向,希望大人成才,为此,老师们兢兢业业,为了能使取得一丁点进步,老师们却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我们不去炫耀自己有多么的劳苦功高,因为老师也是个普通人,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神通广大,也不会什么十八般武艺,我们谁也保证不了把所有教成第一名,不能保证让所有成绩进步,也不能保证所有的都学好不学坏,唯一能做的就是踏踏实实做好自己的分内之事,尽自己的一份力能做多少就做多少。

我们会坚持不懈的做思想工作,通过队会、级会、竞赛或组织活动让在体验中感知和变化,但现实告诉我们,学习还是首要的,我们还是需要把重心和主要精力转移到教学中来,从本学期开始,班级就发布了班级公约也就是班级管理制度,班会上我们多次进行班级管理制度的学习,微信公众号中也不止一次向们发布制度内容,目的只有一个,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公平红开公正的评价机制,以便为全体创设干净良好的学习环境。

我能深切地体会的不容易,所以我做了很多本应做的努力,我也希望能够体会老师的不容易,不求能做多少事情,只希望我们每一个人能够坚持原则,在原则面前不讨价还价。 班级制度的制订,其实就是为我们所有人树立了标杆,当我们有个人意愿掺杂其中的时候,标准给了我们明确的方向。 一个班级应该是一个方向一个目标,只有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才会取得利己利人的成果。我们谁也不去埋怨谁,不去指责谁,时刻保持一颗理智客观的心。我很感谢一位曾和我说过的话,“即使自己的孩子因为违纪而不能再在这里上学了,我们以后也能保持良好的关系。”有这样支持我们工作的,我们也愿意多去关心帮助他的孩子呀。

感谢理解和支持班级工作的人,我们会一如既往坚定不移地做好自己的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评价机制,严格执行班级管理制度,认真做好教育教学,积极做好的德育工作。同时,也感谢暂时还不能够理解班级工作的人,这让我们发觉还有做的不够好的地方,我们也会努力改进!最新关于班级管理制度的几点感悟可以看看这篇名叫关于爱情感悟的句子的文章,可能你会获得更多关于班级管理制度的几点感悟

以下是的一些我们精选的关于爱情感悟的句子关于爱情感悟的句子


1、我们的时间是有限的,所以请不要浪费时间去过你不想要的生活。在路途上想起爱来,觉得最好的爱是两个人彼此做个伴。不要束缚,不要缠绕,不要占有,不要渴望从对方的身上挖掘到意义,那是注定要落空的东西。而应该是,我们两个人,并排站在一起,看看这个落寞的人间。


2、我还小,还在给她写情书的时候,曾经想过,以后跟她一起生活的情景。她那么好看,一定笨手笨脚,所以我来照顾她。想对一个她人好--这个念头无限膨胀,满脑子都塞满虚幻的生活细节。只是从没跟她说过,就再也用不上了。
3、我们见面少了,电话也少了,孤单时,忍住没找你。有些话不知从何说起,不如不说。我不想对你说谎,害怕你痛心责备,只好假装忘了你。其实,你一直在我心里。有些事情就不要拆穿了,那只是爱情在说谎。


4、看到爱情得到回报的可能性越渺茫,欲望就越旺盛。根据这个观点,爱只是一个方向,不是一个地点,达到目的,拥有被爱之人后则会自行销蚀。
5、一直以为我会心甘情愿的为一个人结束我不羁的生活,过着我期盼已久的安定,我不知道我想要的究竟是什么,之后的日子,我将继续走下去,人生的不幸莫过于不知道明天是在哪,与谁,什么结果。


6、所谓的永远,只是代表昨天。所谓的爱情,只是代表当时。有一些人活在记忆里,刻骨铭心;有一些人活在身边,却很遥远。凝眸时相思成愁,再回首时成怨。旧时明月。是撑不起的地久天长的诺言,留不住的海枯石烂的誓言。心上的纠葛,解的开,是结,解不开,是劫。再美好也经不住遗忘,再悲伤也抵不过时光。
7、每个人心里,都住着这么一个人,遥远的爱着。这辈子也许都无法在一起,也许都没有说过几句话,也没有一起吃饭看电影,可是就是这个遥远的人支撑了青春里最重要,最灿烂的那些子。


8、走在一起是缘分,一起在走是幸福。缘分是相互的,幸福是自找的;尊重彼此的选择,享受寻找的快乐。缘来时不狂喜,缘去时不悲泣;缘来时坦然接受,缘去时从不强留。人生需要一种洒脱,缘份也需要一份淡定。看淡了得失,没有了耿耿于怀,你就会拥有一种宽容博大的淡泊情怀,拥有了一份可贵的心灵平静。
9、生于这世上,没有一样感情不是千疮百孔的。一点点语录网


10、拥着你的感觉如很久之前的张狂,我们爱得太快,错过了那些原本应该疏懒的放肆,你的香似乎还在屋中的角落里挣扎,以为你会把不要的一并带走,可是,它飘逝的太慢了。
11、爱一个人,那是一件简单的事。就好像用杯子装满一杯水,清清凉凉地喝下去。你的身体需要它,感觉自己健康和愉悦。认定它是一个好习惯。所以愿意日日夜夜重复它。


12、最需要的东西往往在最不需要的时候来临。爱情也是这样的。所以往往在最不需要爱情的时候遇见爱情时,要小心自己把它当成最不需要的东西错失。尽管它是在你最不需要的时候出现的,但它可能一生只出现一次。
13、不要爱上一个看来不会爱上你的人,那样你就不用失望。有些失望是无可避免的,但大部分的失望,都是因为你高估了自己。恋爱是一个偶然地机遇,有的人是被爱神射中,或是自己跌进爱神所设的罗网。


14、两人在一起,不要去想他爱不爱你,因为爱是经不起想的,你想越多,就会发觉爱越少。日子过下去你会发现,其实爱情真没那么重要。因为一生里你会有很多段爱情,而陪你走到最后的,始终只有一个人。所以绝大多数的爱情,都不过是段隐隐作痛的回忆,当电视剧看过就好。
15、或许爱情更像是落叶,看似飞翔却实实在在是在坠落。


16、当你觉得某人很神秘时,才会被吸引;当你觉得某人浪漫时,才会爱上;然而这都转瞬即逝。只有当你觉得某人成为习惯时,生活才开始。
17、爱是途回报的,相信没有回抱的爱是维持不久的。我很认同你说的是的:爱情是一个人不能完成的! 我们可以一个人吃饭, 一个人看电影,一个人散步, 一个人逛街,一个人哭泣, 一个人发呆,一个人旅行,一个人唱歌! 可是只有爱情是不可以一个人的!! 一个人的爱情支不起两个人的天空


18、在时间里验证爱情,在时间里把爱情碾得粉碎。爱情有很多虚情假义,可我们的痛苦、心碎、绝望却总是真的。很多时候,最浪漫的爱情只能在童话里。当那走远的人问“你还好吗?”你只淡淡一句“我很好”,其实你没有放下。男人伪装坚强,是怕暴露软弱;女人佯装幸福,只为掩饰忧伤。
19、爱是很奇怪,什么都介意,最后又什么都能原谅,就像泰戈尔说的,眼睛为她下着雨,心却为她打着伞,这就是爱情,原谅是容易的。然而,一旦有了怀疑,再次信任,就没那么容易了。


20、原来,路,没有错的,错的只是选择。爱,也是没有错的,错的只是缘分。自己要相信,无论何地,一路风景总是无限的,无论何时,我们的年华总会盛开,无论何时何地,我们的爱情会永久。相信自己的心。
21、如果曾经的甜言蜜语都化为泡影,如果所有的山盟海誓都烟消云散。当你开始明白,人生若只如初见。当你开始懂得,所有的你所后悔的,却都可惜当时只道是寻常。


22、听到一些事,明明不相干的,也会在心中拐好几个弯想到你。
23、笑脸的背后流着别人无法知道的眼泪,生活中我们笑得比谁都开心,可是当所有的人潮散去的时候,我们比谁都落寂,很多人,因为寂寞而错爱了一人,但更多的人,因为错爱一人,而寂寞一生。
24、有爱情没有成为夫妻,是人生的一大遗憾;成为夫妻而没有爱情,是人生的一大悲哀。不要去恨你爱过的人,不要去等他回头。男人往往承受不住幸福的考验,女人往往承受不住痛苦的考验。强迫和乞求来的爱情是不牢固的。


25、有时候,一个人,走进你心里,不知不觉。只有等他走远,你才有了长久的注视。这种注视,不是爱情的甜蜜,只是默默的咀嚼,滋味苦中有涩,只能一个人品味。然后,你步入孤独;最后,心伤结了疤,你笑着流泪,那种隐痛,恍然还在心口。我们把心给了别人,就收不回了,别人又给了别人,爱便流通于世。
26、曾经以为自己再也找不到幸福,现在幸福就在我面前,而我的心又那么的忐忑不安,不知道自己是否能把握住这个幸福。()小心翼翼的生活着,很怕有触碰到心底最深处。幸福在哪里?幸福住你心里。


27、时间就是一颗,你掌握好了它便是解,你肆意挥霍它便是。有些人,近在咫尺,却是一生无缘。生命中,似乎总有一种承受不住的痛。有些遗憾,注定了要背负一辈子;生命中,总有一些精美的情感瓷器在我们身边跌碎,然而那裂痕却留在了回首时的刹那。
28、那个或者那些爱过而离开的人,其实都会在我们心灵深处留下肚脐眼一般的记忆,那是抹不掉的。有的人会情绪失控,说一些很偏激或者很傻的话,有些人则可以看淡曾经。


29、关于爱的记忆,要好好收藏,只是今后的幸福,要各自寻找。越来越大,越来越觉得孤独,回头看看自己走过的感情路,或多或少都有很多甜蜜、很多微笑。渐渐的不再记恨过去的一切,只希望自己可以在以后的日子中能找到一个属于自己的感情。
30、爱情所有的特征,无论是幸福的还是痛苦的,都如盐;酸甜苦辣,皆始于盐,没有盐,没有爱情,人生将淡而无味!爱情就如我们对盐的需要;从来不能是一次性的, 每天一点点爱,爱才能注入心田!如果往伤口上撒些盐,虽然让你钻心地疼痛,也会加速伤口的愈合,使你有机会开始一场新的爱情!


31、有人说,爱,是一种责任;现在我才明白,原来责任,就是一辈子。现在想想为什么那么多在基情之后变平淡了的感情能一步步坚持到了最后,除了已经习惯,爱到深处之外,应该还有两个人的互相搀扶,理解、包容、不离不弃吧。
32、当爱一个人的时候,你的心思都在他的身上,想着他,盼着他,担心是他,发愁是他,期望是他,失望是他,一颗心都在他人身上时,便没有了自己。你的喜怒哀乐,都是因了外在的原因。而一切的付出和期待,往往得到的是失望。期望越大,失望也越大。


33、爱我,并不是因为我美好,这世间原有更多比我美好的人。爱我不是因为我的智慧,这世间自有数不清的智者。爱我,只因为我是我,有一点好有一点坏,古往今来独一无二的我,爱我,只因为我们相遇。
34、曾经以为分手很简单,不过是分开行走,不会再互唤昵称,不再拥抱,不能亲吻,只是,我们都忘了,那些只属于我们的记忆,却又不停的记起,然后永远印在了心底。这才明白,原来爱情,不是离得开,就能不爱的。


35、爱情就像白米饭,浪漫过程就像菜。人饿时,会想着吃饭。但吃完后,更多人喜欢去评论菜好不好吃,而忽略白米饭。相识是人意,相加便是友谊,有情便有意,我们能聚在一起,因为心有灵犀。
36、没有爱人,谈何失去。没有情人,谈何拥有。爱的错觉往往在你的爱没有得到你渴望得到的回应时,变成怨恨,既而在某一段时间,那个你自以为深爱的人,会沦为你诅咒的对象。大凡成不了恋人,便成为仇敌,都是爱的错觉下的畸形产物。


37、爱情并不是最初的甜蜜,而是繁华退却过后依然不离不弃。
38、不要吝惜自己的爱,敞开自己的胸怀,多多给予,你会发现,你也已经沐浴在了爱河里。
39、爱一个人和被一个人爱都是很幸福的事,可世间的事就是这样公平,正如你爱一个人,得到了他,却失去了那向往的感觉,得不到他,却得到了任心灵想象的自由。当你爱上一个人的时候,一定要想清楚,你要怎么做才是最完美的。


40、果真有那种一拍即合的爱情就好了,不需要暧昧的你来我往 ,不需要花太多时间去培养 我已经没有力气去玩探测人心的游戏了, 因为我怕会受伤害 ,我们想要的 大概就是那种。 当我们对视那一瞬间 我就知道了 ,你就是我这辈子要找的那个人
41、一个真正值得去爱也懂得回爱的人,自然会让爱情变得简单。这样的话,两人之间平时不需要猜测心意,也不用担心行踪;不害怕在无意之间激怒,也不会怀疑做任何事情的动机。两人之间,有一点牵挂,却不纠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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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只有情,可以使人敢于为所爱的人献出生命;这一点,不但男人能做到,而且女人也能做到。

真爱需要等待,但太长的等待,对爱情都是一种摧残。漫漫人生,滚滚红尘,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今生等不了,就别再寄望来生。奈何桥一过,又成陌路。所以,珍惜相见,珍惜相爱,珍惜拥有,珍惜身边的人。毕竟,没有谁经得起时间的改变,也没有谁可以等到来世再爱。

在感情的世界里一段完美结局的爱情二个人的付出,二个人的共同维护,真诚相待,难能可贵……不能真诚相待的感情即使能在一起你觉得能走远吗?你有过曾经,你身边有过感情失败的人,你还要到什么时候才能感悟到迏ET。

原来,爱情从来没有离开过,只是我记得,你忘了!——失去的东西失去了,伤害还是伤害,道歉并不能让时间倒转,也不能让发生的事情过去——有人牵着,去哪里都可以;有人回应着,说什么也可以;因为那是两个人的事情,就算再无聊,也会变得很幸福。

我在我的角落续写忧伤,你亦在你的世界感悟阳光!当春天来领的时候,绿了大地,肥了土壤的是我们曾经斑驳的的时光!

爱一个人,很痛,今生爱他,也望来生可以再爱一次,走上轮回路上,舍不得,求不得,用自己的血把爱人名字写下来,为什么?就是想三生石起灵光,给自己爱人见到自己的心愿,就是想来生再爱一次,今生我们重遇,又有多少人可以记起前生人。

你不知道在你离开我之后,我有多么想要挽留;我每天都努力的不让自己想起你。你不知道,你自以为是的以为我不爱你了;实你一直都在我心里。你不知道,我一直都对你太过冷淡,那是因为我怕其我太爱你,而迷失了自己。你不知道,我真的真的不想离开你;而你却真的离开了我。

那些已经犯过的错误,有一些是因为来不及,有一些是因为刻意躲避,更多的时候是茫然地站到了一边。我们就这样错了一次又一次,却从不晓得从中汲取教训,做一些反省。

没有你的日子很平淡,平淡的没有一丝感觉。多少次梦里惊醒,能感觉到的只有身边那冰凉的抱枕,还依稀隐隐透着些许熟悉的香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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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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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情过后往往就是无尽的思念和牵挂,直到这个时候自己才真正的懂得:“曾经沧海难为水,除却巫山不是云”的真正含义。

多少次又多少次,回忆把生活划成一个圈,而我们在原地转了无数次,无法解脱。总是希望回到最初相识的地点,如果能够再一次选择的话,以为可以爱得更单纯。

对你的牵挂和思念会一直陪伴我走完我的人生旅途,我别无选择,因为只有你——是我一生的最爱!

到老的幸福。爱情对于生命又是何等的重要,没有爱情的生命,犹如没有雨露的花草,永远无法绽放出绚丽的光彩,生命可也又是因为爱情而变得多姿多彩。

当你眼泪忍不住要流出来的时候,睁大眼睛,千万别眨眼!你会看到世界由清晰变模糊的全过程,心会在你泪水落下的那一刻变得清澈明晰……
 
爱一个人要了解也要开解;要道歉也要道谢;要认错也要改错;要体贴也要体谅;是接受而不是忍受;是宽容而不是纵容;是支持而不是支配;是慰问而不是质问;是倾诉而不是控诉;是难忘而不是遗忘;是彼此交流而不是凡事交代;可以浪漫不可以浪费;不要随便牵手,更不要随便放手。

你走了,把我们的未来留在了我的世界里,让我一个人独自用梦去构筑。我只能守候着曾经的那些诺言和誓言,幻想着未来的日子。

其实,好多道理在我们很小的时候就懂。就像花开的时候注定要走向凋零,就像我们走过了春夏就要必须面对着秋冬。再怎么完美的恋情终将成为难以忘怀的往事。可是,我们总是这样固执的不讲道理的活着,不管我们活得多苦,不管我们活得多累,不管我们活得多难,还总是要虚伪的笑着对全世界的人说:“我不后悔!”

我们在这个时刻相爱,看似太迟,却是适当的时候,因为你来迟了,我才懂得珍惜。所有炽热的基情,是因为一切好象都太晚了。然而,假如你来早了一步,我也许不会那么爱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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