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的一些我们精选的关于民政厅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大力推进民政事业改革创新,充分发挥民政事业在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奋力开创新时代民政事业改革发展新局面,为加快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新之都,奋力谱写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篇章。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关于民政厅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为深入贯彻的十九大精神,更加坚定自觉地以新发展理念统领全市民政事业发展,根据《**省五大发展行动计划(修订版)》和《**省民政厅贯彻落实省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的十九大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新发展理念为根本遵循,全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断增强困难群众发展能力,培育发展社会力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大力推进民政事业改革创新,充分发挥民政事业在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奋力开创新时代民政事业改革发展新局面,为加快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新之都,奋力谱写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篇章贡献民政力量。
二、工作目标
(一)近期目标。到2020年,民政“十三五”规划顺利完成,民生兜底保障能力明显增强,社会治理水平不断提升,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更加有力,专项社会服务更加高效,基本实现民政事业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形成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相协调的发展格局。
(二)中远期目标。把五大发展理念融入实践,力争到本世纪中叶,民政政策制度体系更加健全,民政事业发展城乡区域差异显著缩小,社会治理水平现代化基本实现,民生保障功能不断增强,完善的社会救助、防灾减灾、社会福利、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全面实现**民政事业法治化、社会化、智能化、专业化,形成具有省会特征、**特色的现代大民政工作格局,整体水平保持全省领先,位居中部地区前列。
三、主要任务
(一)大力实施创新发展行动
1.深入推进民政改革。要增强改革意识,大力推进“五大改革”(社区治理体制机制改革、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退役士兵安置制度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和慈善事业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要以信息共享、技术革新为手段,推动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婚姻登记信息核证、对象申请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不断提升民政对象精准识别、民政工作规范管理水平。统筹推进“五大试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智慧养老试点、智慧社区建设试点和全国农村社区治理试验区、城乡社区协商示范点)建设,探索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2.着力大数据应用,全面推进“互联网+民政服务”。打造“互联网+民政服务”平台和网络,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组织、区划地名、社区治理、防灾减灾救灾等服务事项。主动对接政府和相关部门云数据中心,加快建成基于统一运行控和安全管理的民政数据交换平台。树立跨界和融合思维,加快民政与其他领域的数据资源共享。
(二)大力实施协调发展行动
1.加强政策制度衔接,缩小城乡区域差距。实施低保兜底扶贫工程,推进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加强市级统筹力度,持续提高农村低保标准,推动全市城乡低保统筹,进一步缩小区域间低保标准差距。加大对经济较为落后地区支持力度,注重资金、政策等资源倾斜,推动区域民政事业同步发展、协调共进。
2.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夯实农村基层基础。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提升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基本形成职能科学、运转有序、保障有力、服务高效、人民满意的公共服务管理运行机制。积极开展村民自治试点,加强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健全和创新村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健全村务督委员会,完善社区工作协商委员会制度。加强农村养老设施建设,支持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建设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关爱服务体系,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大力培育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农村社会组织,积极发展农村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

关于民政厅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3.贯彻落实中央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推动以城市群为主体构建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格局。服务全市区域性建设发展。适时稳妥推进县改市、县改区;用好用活各项行政区划调整政策,优化市辖区和县(市)域空间布局,合理调整市辖区及乡镇(街道)规模,强化城区、城关镇和重点镇功能。
(三)大力实施绿色发展行动
1.加大资源整合和高效利用。在民政机构运转中注重环境友好,将资源整合利用理念贯穿于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谋划、建设、管理全过程中,坚持科学谋划、标准先行,杜绝低水平重复建设。落实节能评估要求,注重节约土地、生态环保,最大限度减轻对群众健康和环境质量的负面影响。
2.注重优化乡镇比例。有序推进乡改镇、镇改街工作,落实我省《设立镇标准》和《设立街道办事处标准》。把握标准、严格程序,逐步完善宜乡则乡、宜镇则镇、宜街则街的城镇体系结构,促进绿色发展。
3.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大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科学、实用、便捷、环保原则,完成全市殡仪馆改扩建和迁建任务,对老旧火化设备进行环保改造,加快推进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推进江葬、树葬、骨灰格位存放等节地生态安葬和绿色殡葬;倡导网络祭扫、鲜花祭扫、踏青遥祭、植树缅怀等文明低碳祭扫方式。倡导丧葬习俗改革,推广文明环保的殡葬礼仪和殡葬用品,弘扬慎终追远等优秀殡葬文化,抵制迷信低俗、奢侈浪费等不良丧葬风气,逐步引导群众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转变为以精神传承为主的祭扫方式上来。完善惠民殡葬政策,逐步提高政策覆盖面和减免标准,推动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完善惠民殡葬政策,扩大惠民殡葬政策覆盖面并逐步提高补助标准。规范殡葬代理服务标准,加强殡葬收费管,开展殡葬便民服务进社区活动。
(四)大力实施开放发展行动
1.积极稳妥推广民政事业领域政府资本与社会资金合作机制。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参与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构建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社会资金广泛参与的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机制。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参股、合资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推行公建民营、委托管理,规范程序、明晰权责。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裁并后空置设施等闲置资源,优先用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区嵌入式连锁型小微养老机构和具备照护功能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培育防灾减灾救灾社会力量,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机制,积极打造服务平台,建立以社区为单元的服务平台,大力培育、发展专业应急救援类社会组织和减灾救灾志愿者队伍,摸清底数,制定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队伍清单。
2.大力推进民政政务公开,及时、准确、全面公开各类信息。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着力加强政务公开制度机制和平台基础建设,重点推进重大决策及执行情况公开,重点推进救助、救灾、养老、社区、优抚等信息系统建设使用,推动业务和管理服务信息公开,深入开展政策解读和工作宣传,推动民政工作更加公开透明。
3.扩大开放合作交流,不断拓展民政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坚持开放发展理念,积极对接全面开放新格局。加强社会工作、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综合减灾、社会组织管理、慈善事业等内容的交流合作,学习借鉴先发地区经验,不断拓展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资源。
(五)大力实施共享发展行动
1.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完善低保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将支出型贫困纳入收入统计范畴,精准认定低保对象。推行低保无纸化网上审批,优化低保审核审批流程,定期复核、动态管理,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加强基层经办服务能力建设。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落实特困供养对象生活补贴标准,完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制度,分类分档确定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护理补贴标准。改造提升农村敬老院软硬件设备设施,2020年底,农村敬老院消防安全改造率达到100%,农村敬老院为周边村居老年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覆盖面达到85%。提升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养护能力,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分别达到35%、45%、50%。
2.全面提升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加强应急体系建设,健全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和综合防范能力长效机制,完善防灾减灾救灾社会动员和宣传长效机制。提升基础设施抗灾能力,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创建综合减灾示范单位。加强灾害测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制度,打造防灾减灾救灾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提升灾情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能力。提升救灾物资统筹保障能力,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库正规化建设,强化减灾救灾专业装备配备,提高科技支撑水平。
3.加快构建社会治理基础体系。完善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区治理体制,提高社区治理社会化、法制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构建全民共建共治共享的城乡社区治理格局。深化社区治理体制改革,建立完善基层建和社区治理“1+8”政策体系。探索推进以居民“十五分钟生活圈”为范围、辐射3-5万人的“一体化”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启动实施村级社区服务中心(站)达标工程建设,逐步实现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全覆盖。制定全市“智慧社区”总体规划和建设标准,打造一批各具特色的“智慧社区”。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动全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完善支持社会组织财税政策,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加强社会组织登记审查和督管理。稳妥推进直接登记,完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严格民政部门登记审查,强化社会组织发起人责任。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资金和活动的管理,规范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督,按照《**市社会组织自动退出登记办法》执行社会组织退出机制。探索实施社区治理“引智工程”,整合、引进省内外相关人才,分级成立社区治理研究和培训机构,培育若干社区治理研习基地,打造社区治理“**品牌”。
4.加快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通过实施基本养老公共服务保障、提升城市居家养老服务水平,着力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提高机构养老服务供给水平,深入推进医养融合,创新发展智慧养老等行动,进一步补齐养老服务短板、健全养老服务网络、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激发经济发展新动能。实施《**市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2018-2020年)行动计划》,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需求评估、服务补贴三项制度。提升城市居家养老服务水平。建设县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街道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打造15分钟的居家养老服务圈。实施智慧养老服务创新发展行动,推进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应用。发展智能化养老机构,在全市养老机构中推广应用护理看护、健康管理、安全防护等物联网技术。
5.着力优化民政社会服务体系。规范社会募捐、慈善信息公开、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加大对慈善活动的执法检查力度。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立以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和护干预为主要内容的救助保护机制,将所有农村留守儿童纳入有效护范围。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实现县级有协调机制和专门机构、乡镇(街道办事处)有儿童活动站和儿童督导员、村(居)有儿童活动设施和儿童保护专干目标。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规范福利企业资格认证管理制度,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加快精神病福利机构建设。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发挥救助网络全天候服务功能,提升救助机构规范化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强流浪乞讨救助滞留人员安置照料,规范滞留人员站外托养。
6.巩固深化拥军优抚安置工作体系。紧密围绕全国双拥模范城创建,不断提升双拥名城整体水平,将拥军优属和拥政爱民光荣传统全面融入城市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体系,将双拥宣传与文化嵌入**城市宣传和历史文化、乡村文化、旅游文化、企业文化和网络文化建设之中。加强纪念设施保护、建设和利用,提升现有重点纪念设施建设层次,提高纪念设施服务管理水平。全面落实普惠加优待政策,提升优抚对象服务保障标准和质量,抓好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优待补助的优抚对象在危房改造、灾后重建、租住公共租赁等方面保障政策落实。依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退役军人服务管理的政策要求,积极稳妥做好新时代退役士兵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会同人社、教育、财政部门,面向广大退役士兵大力开展就业帮扶和职业技能培训。推进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提升军休工作服务管理水平,努力创建军休干部满意的和谐家园。
四、重点工程

关于民政厅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一)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构建工程。落实和完善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适当提高90-9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继续实施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政府为特殊困难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建立居家养老三级中心服务体系,建设县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街道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三级中心”,2018年、2019年、到2020年“三级中心”覆盖率分别达到20%、60%、100%,打造15分钟的居家养老服务圈。构建农村养老服务网络,2018年,全市20%以上的乡镇设置养老服务中心,并在其辖区内试点建设2-3个村级养老服务站;2019年和到2020年,全市乡镇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分别达到60%和100%,并在其辖区内试点建设3-5个村级养老服务站。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保障作用,重点推进特困人员养护院或特护区建设。
(二)“五社联动”推进工程。根据《**市“五社联动”实施意见》,建立基层组织领导下的以社会服务平台为依托、以社会工作者为支撑、以社区社会组织为载体、以社会资源为保障、以社区自治组织为引领的“五社联动”社区治理创新机制。到2020年,基本形成建引领下的“五社联动”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力争五年内,全市街镇(大社区)普遍建立社会服务中心,居(村)普遍建立社会服务站;每个社会服务中心至少配备2名专业社会工作者,每个社会服务站至少配备1名专业社会工作者;每个社会服务中心建立1个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园,每个社会服务站至少孵化培育5个以上的社区社会组织充实到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中;每个社会服务中心至少开展2个以上的特殊人群服务项目,每个社会服务站至少开展1个以上的居民自治类服务项目;每个社会服务中心联合社会资本至少成立1个以上社区服务专项基金,每个社会服务站社区志愿者注册率达到常住人口10%以上,志愿者服务参与率不低于30%;全市培育3个国内知名省内一流的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打造3个社会服务品牌或精品服务项目。
(三)城乡社区服务平台提升工程。制订并落实规划,对现有区、街道、社区三级服务中心功能进行优化整合。由区级政府统筹,新建或改、扩建一批融建、公共服务、志愿服务、市场化服务为一体的多功能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为居民集中式、多元化服务。同时,按照就近、便利原则,建设一批由居民自我管理或委托专业社工机构运营的“睦邻中心”。补齐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从2018年起,每年从服务管理用房面积未达到300平方米的村(农村社区)中选择一批,按照“三化”要求(场地设施标准化、为民服务多元化、日常管理规范化),开展达标工程建设,到2020年底,实现村级农村社区服务中心(站)达标率100%,实现全市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全覆盖。
(四)社会福利体系建设工程。建立三级儿童福利服务网络,实现70%的市、县儿童福利院转型为儿童福利指导中心,依托乡镇(街道)成立儿童福利工作站,儿童福利工作站覆盖60%的乡镇(街道),依托村(居)设立儿童保护专干。在20%以上的县(市、区)建立县级未成年人保护设施。力争2020年底前,我市新建或改扩建1所精神病福利机构,其中新建机构床位数不低于300张,改扩建不低于200张。
(五)绿色殡葬工程。完成2个殡仪馆改扩建或迁建任务;所有殡仪馆的火化设备全部加装尾气处理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环保标准。经营性公墓新建或扩建,节地生态安葬区域的配建比例不低于40%;新建城市公益性公墓应该全部实行节地生态安葬;新建或改建农村公益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率应不低于50%。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合适地点建设树葬、花坛葬、水葬等纪念设施。力争到2020年,所有县(市、区)都建有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所有乡镇均建有1所以上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实现城乡公益性公墓全覆盖。
(六)军民融合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暖军工程,支持国防和部队建设,支持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实现双拥优抚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建立四级退役军人服务管理机构,积极推进市、县(市)区建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中心、乡镇(街道)、村(社区)建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站。指导各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为优抚对象多方位服务和人文关怀。在全面建设好国家批复确立的10个重点军供站的基础上,努力打造全省正规化样板军供站。
(七)纪念设施提升改造工程。坚持将打造红色旅游景区和美好乡村建设紧密结合,力争打造在全国有影响、在华东有亮点的精品纪念设施。加强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综合基础设施和瞻仰环境保护建设,创新陈列展示手段,提升陈列展示科技含量;维修改造市县级重点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陈旧基础设施,更新落后配套设备,改善瞻仰环境,重点改造**蜀山陵园。充分发挥纪念设施的平台作用,深入持久地开展群众国主义教育活动,免费对社会开放,与周围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驻军部队等开展共建活动,实现纪念活动制度化。加强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队伍建设和讲解员培训工作,强化行风建设,树立窗口形象。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市民政局实施五大发展行动计划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相关领导任副组长,加强统筹协调和谋划督导,研究审议重大问题,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指导各地开展工作。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相关处室根据职能推进实施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具体任务,并承接配合落实省、市部署的工作任务。
(二)强化项目保障。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设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认真落实和大力推进五大发展行动计划项目。建立完善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管严密的项目运营管机制,适时建立民政五大发展项目库,优化项目功能,集聚发展要素,形成规模效应。
(三)强化基础夯实。重视基层民政工作基础薄弱的问题,加快推动建立健全加强基层民政工作的长效机制。全市民政系统要深入研究本地实际情况,主动向委政府汇报,争取更多指导和支持。加强基层民政力量建设,在乡镇(街道)设立民政所或其他民政办事机构,通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中设置定岗选举和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等方式,在每个行政村配备1名民政专干,全面贯彻落实《乡镇办理的民政事项清单》和《村级办理的民政事项清单》,实现民政专干“全覆盖”、两个清单“全上墙”。
(四)强化能力提升。全市民政系统要紧紧围绕贯彻落实的十九大精神和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深入开展大学习、大宣读、大培训、大落实,引导广大民政系统干部职工加强学习、加强实践,切实提高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的能力。
(五)强化评估督查。围绕重要任务、重点工程,按照各地各部门责任分工,建立督查项目台账,明确工作目标、工作节点、完成时限、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坚持日常督查与定期督查、重点督查相结合,明确目标任务、重大项目、节点计划、推进举措,加强对工作推进、任务落实、发展成效的跟踪检查、督促督办。把实施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建立奖惩问责机制,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取得实效。
最新关于民政厅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可以看看这篇名叫物业服务合同: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三个常见问题的文章,可能你会获得更多关于民政厅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下是的一些我们精选的物业服务合同: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三个常见问题

关于民政厅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和人们对居住生活质量要求的提高以及法治意识的增强,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因物业服务等利益冲突而产生的纠纷不断,人民法院受理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也呈逐年上升趋势。以下是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找律师案件的三个常见问题。
一、关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束力问题 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系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发生的争议。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21条的规定,所谓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签订的书面物业服务合同。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笔者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法定性 《物业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最高人民法院《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我国现有立法已规定合法有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程序性 由于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选聘的,现实中经常出现物业管理企业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关联企业,甚至是下属公司。因此,可能出现物业公司不按规定接管验收房屋、抬高物业服务费等损害业主利益的情况。由此,相关立法从保护业主利益角度出发,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程序进行了严格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权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第23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第24条规定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向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人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第25条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由此可以看出,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之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在出卖物业是告知买受人,才对买受人(即业主)产生约束力。否则,不应对业主产生约束力。
(三)特殊情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束力分析 在现实中,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卖部分房产后,再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将该合同依法告知后来的房地产买受人。那么,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该物业区域内的业主的约束力应如何认定? 对此,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该物业区域内所有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其理由: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了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二、如认定只对后来的买受人具有约束力,则会出现同一合同在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对部分业主具有约束力,对部分业主不具有约束力的情况,可能损害物业服务企业利益,甚至会损害其它业主利益。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合同签订前购买房产的业主不具有约束力,对合同签订后购买房产的业主具有约束力。理由如下:
一、在建设单位部分物业之后,物业买受人取得其所购买物业的所有权,系该物业业主,建设单位系未物业业主。由此,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形成区分所有权法律关系。按照 《物权法》第76条之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由业主共同决定,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如认定该类物业合同对所有业主具有约束力,则损害了先期买受人的利益。
二、如物业服务企业确实进行了服务,而先前购买的业主也享受物业服务,可以视为利益获得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无因管理的理由主张其权益,具体的物业服务费标准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合服务水平和物业服务区域其它业主缴纳的情况酌情认定。
三、从程序上看,该合同系建设单位物业后签订的,物业合同中不可能包含该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作为业主的买受人的权利未得到保护。
四、如果一概简单机械地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鉴于中国目前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普遍存在的千丝万缕的联系的实际情况,作为弱者的业主利益很难保护。
二、关于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催交物业服务费问题 在人民法院受理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绝大多数是物业服务企业起诉业主要求支付物业服务费。而业主在该类案件的审理中,有时会以物业服务企业未书面通知为抗辩理由。
(一)关于书面催缴服务费的立法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67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规定,催告欠费业主的主体系业主委员会,催告形式未限制。《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继续规定了对欠物业费业主的催告,并以书面形式为必要,但将催告主体由业主委员会变更为物业服务企业。
(二)对书面催缴服务费程序的地位分析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6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审判实践中有法院以书面催交物业费为物业服务企业向人民法院起诉欠费业主的前置程序。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未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催交物业服务费而直接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先行向业主送达催交通知书;物业服务人坚持起诉的,不予受理。”
但笔者以为,将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催交行为作为起诉欠费业主的前置程序违背合同法和诉讼法原理。尽管目前学理研究上对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观点各异,但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之间,形成的无疑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不违背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依据该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直接请求有违约行为的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再根据诉讼法原理,向法院提起诉讼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对起诉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据此对欠费业主直接提起诉讼。《物业管理条例》第67条规定将物业服务企业的诉权建立在业主委员会催交的基础上,超越了限制当事人诉权的必要范围,以业主委员会的作为或不作为决定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有权起诉,将架空《民事诉讼法》赋予民事主体的诉讼权利。《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将书面催交主体由业主委员会变更为物业服务企业。对此变化,可以理解为书面催交服务费行为系一种倡导性程序,而非法定的诉讼前置程序。
三、关于物业服务质量瑕疵的处理问题 现实中,物业服务质量瑕疵是引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常见原因。所谓服务质量瑕疵,通常指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未达到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质量水平。在审判实践中,几乎没有业主是以经济困难作为拒付物业服务费的抗辩理由的,多数都提出了物业服务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查阅全国各地关于物业服务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对常见的几种物业服务质量瑕疵的处理意见分析归纳如下:
(一)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项目和质量与服务合同约定标准存在明显差距。业主可以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承担违约责任,要求减收物业服务费用或要求返还多交的物业服务费用,甚至要求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审理该类纠纷时可参照政府规定收费标准或同类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确定应交纳的物业服务费用。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有财物保管服务,在发生财物丢失或毁损时,业主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依保管合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约定财物保管服务,但物业管理企业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或未配置应有的安全防范设备,对财物丢失或毁损有过错的,业主可以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三)物业管理企业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有车辆泊位,并对停放的车辆收取泊位维护费用,在发生车辆丢失或毁损时,按照双方签订的停车管理服务协议确定赔偿责任。没有签订停车管理服务协议,物业管理企业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收费标准等因素合理确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四)物业管理企业怠于行使管理职责,致使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火灾、水灾、物业坍塌、电梯事故等或因疏于管理,致使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运动器材等公共设施存在不安全因素,造成业主在使用或靠近这些设施时受到伤害的,造成业主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业主可以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第三人侵权造成业主人身或财产损害,受害人起诉要求物业管理企业赔偿损失的,可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履行保安职责或履行保安职责是否存在过错确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新物业服务合同: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三个常见问题可以看看这篇名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文章,可能你会获得更多物业服务合同: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三个常见问题以下是的一些我们精选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和人们对居住生活质量要求的提高以及法治意识的增强,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因物业服务等利益冲突而产生的纠纷不断,人民法院受理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也呈逐年上升趋势。以下是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找律师
案件的三个常见问题。
一、关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束力问题 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系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发生的争议。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21条的规定,所谓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签订的书面物业服务合同。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笔者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法定性 《物业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最高人民法院《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我国现有立法已规定合法有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程序性 由于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选聘的,现实中经常出现物业管理企业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关联企业,甚至是下属公司。因此,可能出现物业公司不按规定接管验收房屋、抬高物业服务费等损害业主利益的情况。由此,相关立法从保护业主利益角度出发,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程序进行了严格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权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第23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第24条规定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向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人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第25条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由此可以看出,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之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在出卖物业是告知买受人,才对买受人(即业主)产生约束力。否则,不应对业主产生约束力。
(三)特殊情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束力分析 在现实中,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卖部分房产后,再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将该合同依法告知后来的房地产买受人。那么,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该物业区域内的业主的约束力应如何认定? 对此,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该物业区域内所有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其理由: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了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二、如认定只对后来的买受人具有约束力,则会出现同一合同在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对部分业主具有约束力,对部分业主不具有约束力的情况,可能损害物业服务企业利益,甚至会损害其它业主利益。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合同签订前购买房产的业主不具有约束力,对合同签订后购买房产的业主具有约束力。理由如下:
一、在建设单位部分物业之后,物业买受人取得其所购买物业的所有权,系该物业业主,建设单位系未物业业主。由此,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形成区分所有权法律关系。按照 《物权法》第76条之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由业主共同决定,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如认定该类物业合同对所有业主具有约束力,则损害了先期买受人的利益。
二、如物业服务企业确实进行了服务,而先前购买的业主也享受物业服务,可以视为利益获得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无因管理的理由主张其权益,具体的物业服务费标准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合服务水平和物业服务区域其它业主缴纳的情况酌情认定。
三、从程序上看,该合同系建设单位物业后签订的,物业合同中不可能包含该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作为业主的买受人的权利未得到保护。
四、如果一概简单机械地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鉴于中国目前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普遍存在的千丝万缕的联系的实际情况,作为弱者的业主利益很难保护。
二、关于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催交物业服务费问题 在人民法院受理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绝大多数是物业服务企业起诉业主要求支付物业服务费。而业主在该类案件的审理中,有时会以物业服务企业未书面通知为抗辩理由。
(一)关于书面催缴服务费的立法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67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规定,催告欠费业主的主体系业主委员会,催告形式未限制。《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继续规定了对欠物业费业主的催告,并以书面形式为必要,但将催告主体由业主委员会变更为物业服务企业。
(二)对书面催缴服务费程序的地位分析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6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审判实践中有法院以书面催交物业费为物业服务企业向人民法院起诉欠费业主的前置程序。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未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催交物业服务费而直接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先行向业主送达催交通知书;物业服务人坚持起诉的,不予受理。”
但笔者以为,将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催交行为作为起诉欠费业主的前置程序违背合同法和诉讼法原理。尽管目前学理研究上对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观点各异,但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之间,形成的无疑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不违背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依据该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直接请求有违约行为的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再根据诉讼法原理,向法院提起诉讼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对起诉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据此对欠费业主直接提起诉讼。《物业管理条例》第67条规定将物业服务企业的诉权建立在业主委员会催交的基础上,超越了限制当事人诉权的必要范围,以业主委员会的作为或不作为决定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有权起诉,将架空《民事诉讼法》赋予民事主体的诉讼权利。《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将书面催交主体由业主委员会变更为物业服务企业。对此变化,可以理解为书面催交服务费行为系一种倡导性程序,而非法定的诉讼前置程序。
三、关于物业服务质量瑕疵的处理问题 现实中,物业服务质量瑕疵是引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常见原因。所谓服务质量瑕疵,通常指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未达到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质量水平。在审判实践中,几乎没有业主是以经济困难作为拒付物业服务费的抗辩理由的,多数都提出了物业服务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查阅全国各地关于物业服务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对常见的几种物业服务质量瑕疵的处理意见分析归纳如下:
(一)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项目和质量与服务合同约定标准存在明显差距。业主可以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承担违约责任,要求减收物业服务费用或要求返还多交的物业服务费用,甚至要求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审理该类纠纷时可参照政府规定收费标准或同类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确定应交纳的物业服务费用。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有财物保管服务,在发生财物丢失或毁损时,业主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依保管合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约定财物保管服务,但物业管理企业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或未配置应有的安全防范设备,对财物丢失或毁损有过错的,业主可以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三)物业管理企业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有车辆泊位,并对停放的车辆收取泊位维护费用,在发生车辆丢失或毁损时,按照双方签订的停车管理服务协议确定赔偿责任。没有签订停车管理服务协议,物业管理企业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收费标准等因素合理确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四)物业管理企业怠于行使管理职责,致使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火灾、水灾、物业坍塌、电梯事故等或因疏于管理,致使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运动器材等公共设施存在不安全因素,造成业主在使用或靠近这些设施时受到伤害的,造成业主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业主可以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第三人侵权造成业主人身或财产损害,受害人起诉要求物业管理企业赔偿损失的,可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履行保安职责或履行保安职责是否存在过错确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可以看看这篇名叫摩登大道: 涉嫌合同纠纷,摩登大道逾 2 千万元遭冻结的文章,可能你会获得更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以下是的一些我们精选的摩登大道: 涉嫌合同纠纷,摩登大道逾 2 千万元遭冻结新快报讯 记者余世鹏报道 摩登大道(002656)8 月 7 日公告称,该公司因一起合同纠纷导致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 21
16.68 万元。自 2012 年上市以来,因互联网冲击,摩登大道的服饰销售业绩不甚理想,且近年来的转型也尚未见效。
公告称,摩登大道因与广州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下称 " 江河幕墙 ")产生合同纠纷,导致三个银行账户被冻结。具体地,本次申请冻结金额和实际冻结金额分别为 28
65.46 万元和 21
16.68 万元(其中有 16
50.94 万元为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其余为一般账户资金)。" 前者是指江河幕墙向法院申请的冻结金额,后者则是法院实际冻结金额。" 摩登大道董办相关人士对新快报记者说,江河幕墙是该公司的供应商,合同纠纷是今年才发生的。" 虽然对方发了律师函过来,但我们准备私下协商,可能不会应诉。" 摩登大道表示,冻结金额只占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97%,不对正常运营造成实质影响。
摩登大道是广州一家休闲服装销售公司(有卡奴迪路等男装品牌)。自 2012 年上市以来,该公司受互联网电商冲击业绩不甚理想,品牌发展之路也并不顺畅。2016 年,该公司营收微涨
4.13% 至
7.54 亿元,但其归母净利润却亏损
2.87 亿元,同比下降 290
8.09%。同时,当年其经营活动现金流净流出
1.25 亿元,同比下滑 3
87.74%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则为 -
20.59%。当年,摩登大道募集
8.52 亿元投入意大利品牌 Dirk Bikkembergs 的所有者 LEVITAS51% 股权收购,以及该品牌大中华区营销网络建设与时尚买手店 O2O 项目,但这些投资均没达成预期收益。摩登大道 2016 年年报显示,当年时尚买手店 O2O 项目亏损 41
46.75 万元,LEVITAS51% 股权收购及 Dirk Bikkembergs 品牌营销网络建设项目亏损 17
58.88 万元。
2017 年上半年摩登大道扭亏为盈,实行净利润
1.05 亿元(同比大增 4
85.24%),但其净利润的
91.11% 却是源于子公司和买银行理财所得。今年一季度,该公司实行净利润 37
40.87 万元,同比下滑
61.54%。与平淡业绩相对应,摩登大道股价也乏善可陈。上市至今其股价波动区间为
15.73 元 -
4.82 元。今年 6 月 19 日,摩登大道发布停牌公告,拟收购尊享汇(北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控股权。以今年 6 月 15 日停牌前的收盘价计算,其最新股票价格为
9.61 元,但今年以来已累计跌去
37.19%。

关于民政厅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