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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我们对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铁路运输企业
(一)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111号)的附件2,增补、取消本通知附件1所列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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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4号)的附件,取消本通知附件2所列的分支机构。
(三)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15〕87号)的附件2,更名本通知附件3所列的分支机构。
上述增补和更名的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铁路运输服务及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之日起,按照财税〔2013〕111号和财税〔2014〕54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取消的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本通知附件1和附件2列明的取消时间起,不再按照财税〔2013〕111号和财税〔2014〕54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航空运输企业
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86号)的附件2,增补本通知附件4所列分支机构。
上述增补的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本通知附件4列明的汇总纳税时间起,按照财税〔2013〕86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参见财税〔2017〕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心、国务院关于维护道路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部署,促进道路货运行业稳定和谐、健康有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促进道路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中国保会国家信访局中央维稳办中央网信办全国总工会2017年9月19日
促进道路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
道路货运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物流系统的重要依托载体,是国民经济发展重要的基础性服务业。道路货运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事关国民经济的平稳运行,事关物流业的降本增效,事关城乡居民的生产生活,也是道路货运行业广大从业人员安居乐业的基本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道路货运业取得长足发展,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巨大贡献,但长期积累的“多、小、散、弱”等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普通运力相对过剩,经营业户负担较重,货车司机生产生活条件较差,保稳定、促发展任重而道远。为贯彻落实中心、国务院进一步促进道路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制定本专项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并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以“减负增效、提质升级”为核心,按照“远近结合、标本兼治、改革引领、创新驱动、综合治理”的原则,统筹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着力减轻经营负担、促进创新发展、改善从业环境、优化市场秩序、提升治理水平,为行业发展注入新动力、激发新活力,切实推进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实现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坚实保障。
(二)工作目标。“十三五”期间,通过深化新一轮改革创新、免费多方面政策瓶颈,引导发展壮大一批龙头骨干企业、提升稳定一支较高素质从业队伍,道路货运行业对物流降本增效、社会新增就业、经济转型升级的支撑保障更加有力。2018年底前,完成降本减负10件实事(见附件),推动政策落地并取得实质性进展。制度易成本大幅降低,货车司机生产生活条件显著改善,货运业户的获得感和货车司机的归属感持续增强,行业平稳发展的基础更加牢固。2020年底前,提质增效各项工作任务全面推进,行业改革创新取得突破性进展。市场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龙头骨干企业加快成长;市场主体结构明显优化;低水平落后运能有序淘汰更新,车型标准化水平显著提升;先进运输组织模式广泛推广,道路货运比较优势得到有效发挥;“互联网+货运”新业态不断涌现,资源集约利用效率稳步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减轻道路货运经营负担。
1.简化车辆检验与检测。推进营业性货运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依法合并,减少重复检测、重复收费,减轻检验检测费用负担。严格落实取消营业性货运车辆二级维护强制上线检测,由经营者以确保车辆安全性能为前提,自主确定二级维护周期,自行组织车辆维护。(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质检总局负责)。
2.便利异地年审和考核。加快实现道路普通货运车辆异地年审和驾驶员异地考核。制定普通货运车辆异地年审规范和流程,优化审验服务。推进全国道路运政信息系统联网应用,建立与公安部门信息系统的共享联动机制。推动道路普通货运驾驶员基本信息、违法信息、信用信息等全国共享,实现证件转籍、信用考核等事项异地办理。鼓励开展道路货运驾驶员网络远程继续教育。(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负责)
3.完善城市物流配送体系。以中心城市为重点,推动建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需求管理和运力调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行管控”的协同工作机制。加强城市配送车辆技术管理,对于符合标准的新能源配送车辆给予通行便利。支持在城市周边统筹布局规划和建设一批具有干支衔接功能并组织开展共同配送的大型公共货运配送综合体,同步优化城市内末端共同配送节点。组织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试点。(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4.规范大件运输许可管理。推进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全国联网,由起运地省份统一受理,沿途省份限时并联审批,一地办证、全线通行。(交通运输部负责)
5.优化收费公路通行费政策。在具备条件的省份和路段,组织开展高速公路分时段差异化收费试点。推广货车使用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非现金支付方式,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对使用ETC非现金支付卡并符合相关要求的货运车辆给予适当通行费优惠。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免收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通行费。(交通运输部负责)
6.优化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管理。完善交通运输业个体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管理制度。落实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开具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全国统一的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服务平台系统,完成部、省两级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系统改造,依托平台开具高速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交通运输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
7.推动取消部分许可审批事项。落实国务院有关“放管服”改革要求,精简道路货运行政许可事项,研究推动取消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总质量
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保险机制等,加强事中事后管。(交通运输部负责)
8.改进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督促各地取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驾驶员异地从业资格证转籍要求。在严格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基础上,稳步实施限量瓶装氮气、二氧化碳等低危气体道路运输豁免制度。(交通运输部负责)
(二)促进货运行业创新发展。
9.持续推进货运车辆技术升级。深化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2018年6月全面完成治理目标。制定出台超长平板半挂车、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专项治理方案,分阶段合理设置更新淘汰过渡期。推进低水平非标车型车辆更新改造,加快淘汰落后运能。加快中置轴汽车列车等先进车型推广应用,完善制度标准。鼓励各地创新政策措施,推广标准化、厢式化、轻量化、清洁能源货运车辆。(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负责)
10.大力推动运输组织模式创新。鼓励和引导传统道路货运企业主动适应并融入多式联运发展大局,调整优化经营结构,积极拓展短途接驳运输服务。支持道路货运企业加强与铁路相关企业战略合作,共同开发多式联运服务产品,探索发展驮背运输、公铁两用挂车甩挂运输等新模式。大力发展公路甩挂运输,广泛推广网络化、企业联盟、干支衔接等甩挂模式,支持创新“挂车池”服务、挂车租赁、长途接驳甩挂等新模式。大力支持发展城市共同配送,促进干支无缝衔接和集约化组织。(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11.鼓励创新“互联网+”货运新业态。依托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信息技术,大力发展“互联网+”车货匹配、“互联网+”专线整合、“互联网+”园区链接、“互联网+”共同配送、“互联网+”车辆租赁、“互联网+”大车队管理等新模式、新业态,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管原则,及时调整制度政策,推动道路货运新旧业态加快融合发展,不断提高市场组织化程度。鼓励支持道路货运企业积极参与智能运输、智慧物流等各类试点示范。(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12.规范培育现代物流市场新主体。鼓励道路货运企业通过组织创新、技术创新等做大做强,加快向多式联运经营人、现代物流服务商转型发展。深入推进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提升无车承运人资源整合能力,强化全程运输责任,组织试点政策评估和制度研究,制定出台无车承运人管理办法和运营服务规范。鼓励中小货运企业联盟发展,支持以资产重组、资源共享等为纽带组建联盟实体,引导创新企业联盟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交通运输部负责)
(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13.严格落实治超全国统一标准。督促各地严格落实全国治理货运车辆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运输认定标准和处罚标准,编制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处罚清单,明确处罚事项和标准,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各级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开展治超督导检查,确保全国各地治超执法标准统一。健全完善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强化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明确执法人员、执法装备配备标准,统一规范执法流程和规则。(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14.规范公路货运执法行为。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推进将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单独实施处罚记分的治超联合执法模式常态化、制度化。坚持固定执法与流动检测相结合,积极推行公路路政部门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执法,进一步规范联合执法工作流程,规范车辆拦截和货物卸载管理。加强重点货运源头管,落实“一超四罚”措施,推广高速公路入口称重劝返模式。调整优化国省干线公路超限检测站点布局。推广应用不停车称重检测系统。健全公路执法督举报平台,强化12328交通运输服务督电话投诉举报功能,鼓励社会各方督。(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负责)
15.合理引导市场预期。保持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延续性,合理确定过渡期和实施步骤。完善公路货运统计测体系,有效整合社会大数据平台,加强市场运行动态跟踪和量化分析,定期发布市场供需状况,引导经营业户理性进入市场。(交通运输部负责)
16.强化行业诚信管。依托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进货运源头单位、运输企业、货运车辆、从业人员相关数据信息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交换与共享,将企业诚信信息通过“信用交通”“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严重失信的经营主体,要依法依规加大定向管力度,在市场准入、政策给予等方面予以限制。鼓励企业自行发布服务标准和信用承诺。研究推行对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保险费率上浮制度。(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保会负责)
(四)改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条件。
17.改善公路行车停宿条件。地方政府要组织多部门联合行动,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和货运站场等重点区域,严厉打击盗抢车货和偷油等违法犯罪行为,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要任务,优化货车通行治安环境。鼓励有条件的省份进一步加大资金支持,创新机制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在高速公路服务区、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或其他公路沿线建设“司机之家”,为货车司机价格适宜的停车、住宿、餐饮、车辆维修小白脸、无线上网等服务,创建司机休息和放松的良好空间。(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负责)
18.强化从业人员社会保障。有序扩大从业人员社保覆盖面,道路货运企业应依法与货车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研究推进从业人员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根据货车司机的职业特点和道路货运企业用工方式,研究完善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政策,不断提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效率,提高工伤保险管理服务水平。研究探索道路货运互助保险机制。道路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合理安排货车司机工作量,保证法定休息时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保会负责)
19.加强货车司机职业教育。鼓励校企合作,建立大型货车驾驶人订单式培养机制。鼓励各地因地制宜研究制定优惠政策,引导符合有关条件的生源参加大型货车职业教育,逐步缓解职业货车司机日趋短缺的矛盾。(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20.发挥工会和行业协会作用。研究推进道路货运从业人员工会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吸引货车司机加入工会组织,正确行使民主参与和行业督权利。依托工会组织开展爱岗敬业楷模、感动交通人物等优秀从业人员典型选树活动。推动行业协会和产业工会定期开展货运企业营商环境、货车司机经营状态、行业发展公众满意度等社会调查,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意见建议。组织开展货车司机安全节能驾驶技能竞赛,广泛开展专业培训、法制教育、技术推广、评优评先等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关爱货车司机活动。鼓励依托行业协会、工会组织依法设立货车司机公益基金,为有困难的货车司机经济援助。支持行业协会、工会组织为货车司机等公益性法律援助,引导货车司机依法维权,理性反映诉求。(全国总工会、交通运输部负责)
(五)强化行业稳控综合治理。
21.加强维稳形势测分析。强化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公安、维稳、网信、信访等多部门参与的协调联动机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大数据手段,进一步强化网络舆情测,跟踪了解行业动态和各方诉求,及时沟通信息,做好分析研判和会商,有针对性采取措施,有效化解和疏导矛盾,及时做好不稳定情况的防范、排查和应对处置工作。(交通运输部、公安部、中央维稳办、中央网信办、国家信访局负责)
22.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进一步健全分级分层的道路货运社会稳定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工作机制,切实强化上下联动和多方协同,确保第一时间快速反应、及时稳妥处置,最大限度维护道路货运市场稳定。(交通运输部、中央维稳办、公安部、中央网信办、国家信访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全国现代物流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框架下,针对道路货运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定期分析研究、及时协调解决。重点加强对2018年底前促进道路货运行业降本减负10件实事的督导检查,及时开展绩效评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的长效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同时,要加强对拟出台重大政策影响的评估,制定应对预案。引导主流媒体加强正面宣传,为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国务院有关部门)
(二)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进交通运输行业综合执法改革,健全完善公路超限超载长效治理机制。加强基层“执法队伍职业化、执法站所标准化、执法行为规范化”建设,建立执法督导考评机制,严格执法督检查。完善法规制度,规范引导新业态、新模式有序发展。充分利用大数据和信息化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精准化管,有效促进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负责)
(三)强化政策支持。利用现有政策渠道,对通用集散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予以支持。研究制定道路货运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政策举措,引导带动更多社会资金投入。鼓励地方各级政府加强对道路货运基础设施、公共信息平台、治超科技手段建设以及货运司机社会保障、职业培训等公共服务方面的财政投入。支持城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并投资建设城市共同配送中心及配套公共节点设施。(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强化基层组织保障作用。引导和支持道路货运企业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不断扩大企业基层组织的覆盖面。引导个体经营业户中的员,依托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健全组织,加强的建设,充分发挥道路货运行业生产一线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鼓励各地组织开展员司机挂牌上岗、岗位示范及优秀员司机评选等活动。(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道路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工作,按照本行动计划的任务分工和时限要求,明确责任主体和路线图,加强统筹协调和跟踪督导,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重大问题和情况及时报告。
(参见交运发〔2017〕141号)
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可凭取得的通行费(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上注明的金额÷(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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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上注明的金额÷(1+5%)×5%(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上注明的金额÷(1+5%)×5%
(三)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参见财税〔2017〕90号第七条)
为了推进物流业降本增效、进一步提升收费公路服务水平,现将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开具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通行费电子编码规则
通行费电子的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2;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通行费电子票样见附件。
二、通行费电子开具流程
(一)办理ETC卡或用户卡。ETC卡或用户卡是指面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用于记录用户、车辆信息的IC卡,其中ETC卡具有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交费功能。客户可以携带有效件及车辆行驶证前往ETC客户服务网点办理ETC卡或用户卡,具体办理要求请咨询各省(区、市)ETC客户服务机构。
(二)服务平台账户注册。客户登录服务平台网站www.txffp.com或“票根”APP,凭手机号码、手机验证码免费注册,并按要求设置购买方信息。客户如需变更购买方信息,应当于发生充值或通行交易前变更,确保开票信息真实准确。
(三)绑定ETC卡或用户卡。客户登录服务平台,填写ETC卡或用户卡办理时的预留信息(开户人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经校验无误后,完成ETC卡或用户卡绑定。
(四)开具。客户登录服务平台,选取需要开具的充值或消费交易记录,申请生成通行费电子。服务平台免费向用户通行费电子及明细信息下载、转发、预览、查询等服务。
三、通行费电子开具规定
(一)通行费电子分为以下两种:
1.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以下称征税)。
2.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以下称不征税)。
(二)ETC后付费客户和用户卡客户索取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
(三)ETC预付费客户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索取或者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在充值后索取的,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均不再向其开具。客户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
(四)未办理ETC卡或用户卡的现金客户,暂按原有方式交纳通行费和索取票据。
(五)客户使用ETC卡或用户卡通行收费公路并交纳通行费的,可以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第10个自然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起,登录服务平台,选择相应通行记录取得通行费电子;客户可以在充值后实时登录服务平台,选择相应充值记录取得通行费电子。
(六)服务平台应当将通行费电子对应的通行明细清单留存备查。
四、通行费电子其他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信息。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持税控设备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由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增值税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通行费电子选择确认。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按照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相关栏次中。
(三)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通行费电子信息进行查验。
五、平台上线和业务咨询
2017年12月25日起,服务平台注册及绑卡功能正式上线。2018年1月1日以后使用ETC卡或用户卡交纳的通行费,以及ETC卡充值费可以开具通行费电子,不再开具纸质票据。客户可以拨打热线电话进行业务咨询与投诉。服务平台热线:95022;各省(区、市)ETC客户服务机构热线电话可以登录服务平台查询。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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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上注明的金额÷(1+5%)×5%(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上注明的金额÷(1+5%)×5%
(三)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参见财税〔2017〕90号第七条)
为了推进物流业降本增效、进一步提升收费公路服务水平,现将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开具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通行费电子编码规则
通行费电子的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2;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通行费电子票样见附件。
二、通行费电子开具流程
(一)办理ETC卡或用户卡。ETC卡或用户卡是指面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用于记录用户、车辆信息的IC卡,其中ETC卡具有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交费功能。客户可以携带有效件及车辆行驶证前往ETC客户服务网点办理ETC卡或用户卡,具体办理要求请咨询各省(区、市)ETC客户服务机构。
(二)服务平台账户注册。客户登录服务平台网站www.txffp.com或“票根”APP,凭手机号码、手机验证码免费注册,并按要求设置购买方信息。客户如需变更购买方信息,应当于发生充值或通行交易前变更,确保开票信息真实准确。
(三)绑定ETC卡或用户卡。客户登录服务平台,填写ETC卡或用户卡办理时的预留信息(开户人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经校验无误后,完成ETC卡或用户卡绑定。
(四)开具。客户登录服务平台,选取需要开具的充值或消费交易记录,申请生成通行费电子。服务平台免费向用户通行费电子及明细信息下载、转发、预览、查询等服务。
三、通行费电子开具规定
(一)通行费电子分为以下两种:
1.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以下称征税)。
2.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以下称不征税)。
(二)ETC后付费客户和用户卡客户索取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
(三)ETC预付费客户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索取或者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在充值后索取的,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均不再向其开具。客户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
(四)未办理ETC卡或用户卡的现金客户,暂按原有方式交纳通行费和索取票据。
(五)客户使用ETC卡或用户卡通行收费公路并交纳通行费的,可以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第10个自然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起,登录服务平台,选择相应通行记录取得通行费电子;客户可以在充值后实时登录服务平台,选择相应充值记录取得通行费电子。
(六)服务平台应当将通行费电子对应的通行明细清单留存备查。
四、通行费电子其他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信息。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持税控设备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由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增值税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通行费电子选择确认。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按照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相关栏次中。
(三)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查验平台(arc_15">
(参见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精神,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以下简称专用)的便利性,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专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经省国税局批准,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三)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四)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二、试点企业的确定
纳入试点范围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且试点资格和无车承运人经营资质在有效期内。
(二)平台应实现会员管理、交易撮合、运输管理等相关系统功能,具备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试点企业代开专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不得作为试点企业。
三、专用的开具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专用的,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以下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近向国税机关自行申请代开专用,也可以委托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代开专用:
(一)试点企业仅限于为符合本通知第一条所列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业务代开专用。
(二)试点企业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专用协议,协议范本由各省国税局统一制定。
(三)试点企业使用自有专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并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以试点企业代开的专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四)试点企业代开的专用,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业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五)试点企业接受会员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并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四、涉税事项的办理
(一)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试点企业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后,不再就同一笔业务代开专用。
(二)会员应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试点企业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试点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专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试点企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须申报。试点企业应按月将代开专用和代缴税款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具体报备内容由各省国税局确定。
五、工作要求
(一)营改增试点实施以来,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开具问题一直备受各方关注。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专用试点工作,是及时回应纳税人呼声,解决当前物流企业办税痛点、难点问题的有效途径,各地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税务总局部署落实好试点工作。
(二)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专用试点工作由各省国税局组织实施,本着纳税人自愿的原则确定试点企业。本通知需要纳税人周知的事项,由省国税局制发公告。
(三)各地应积极推动试点工作开展,并加强试点企业的管理,对未按照本通知及现行有关规定,违规代开专用的,应立即取消试点资格并依法处理。
(四)各地要充分利用和挖掘互联网物流平台大数据资源,深入开展物流行业经济分析和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提升试点成效。试点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参见税总函〔2017〕579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2月29日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简化办税流程,方便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三)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第三条纳税人在境内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国税机关(以下称代开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第四条纳税人应将营运资质和营运机动车、船舶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第五条完成上述备案后,纳税人可向代开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并向代开单位以下资料:
(一)《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缴纳税款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见附件)。
(二)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经办人件及复印件。第六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时,应按机动车号牌或船舶登记号码分别填写《申报单》,挂车应单独填写《申报单》。《申报单》中填写的运输工具相关信息,必须与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信息一致。第七条纳税人对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第八条代开单位对纳税人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和一致性进行核对。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符合要求的,按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第九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时,应按照所代开增值税专用上注明的税额向代开单位全额缴纳增值税。第十条纳税人代开专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作废增值税专用、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重新代开增值税专用、办理退税等事宜的,应由原代开单位按照现行规定予以受理。第十一条纳税人在非税务登记地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不改变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实施税收管理。第十二条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期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其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第十三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对应的销售额,一并计入该纳税人月(季、年)度销售额,作为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实施税收管理的标准和依据。第十四条增值税管理新系统定期将纳税人异地代开、税款缴纳等数据信息清分至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数据比对分析,对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金额明显超出其实际运输能力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暂停其在非税务登记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并及时约谈纳税人。经约谈排除疑点的,纳税人可继续在非税务登记地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本办法未明确事项,按现行增值税专用使用规定及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第一条第
(一)项和附件1同时废止。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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