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的一些我们精选的南轩松_南轩

南轩松_南轩
南轩有孤松,柯叶自绵幂。清风无闲时,潇洒终日夕。阴生古苔绿,色染秋烟碧。何当凌云霄,直上数千尺。
南轩松_南轩
最新南轩松_南轩可以看看这篇名叫绵竹南轩雅居车祸的文章,可能你会获得更多南轩松_南轩
南轩松_南轩
以下是的一些我们精选的绵竹南轩雅居车祸 致绵竹市人民检察院的一封申诉信四川绵竹5.4车祸...尊敬的绵竹市人民检察院张学伟检察长、李争鸣副检察长、徐常斌副检察长并控申科、侦科领导:本人系“5.4”绵竹南轩雅居交通事故被害人江雨珊的家属,现在我强忍亲人逝去的悲痛,鼓足勇气向贵院就绵竹市公安局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违反侦查程序、侵害被害人诉讼权利的行为作出申诉,望贵院领导依法履行法律督职能,纠正绵竹市公安局的违法行为,还被害人一个公道。一 关于酒驾的认定绵竹市公安局委托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出具的血检报告认定张兴奎血液中不含酒精。而根据绵竹警方的通报,事发是五月四日下午两点四十分左右,而抓获犯罪嫌疑人是在当晚11时30分,再将其带往绵竹市医院抽血(中途起码要30分钟,也就是说要到5日凌晨0点才能抽血),随后警方将检材送往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这个过程中,从案发到血液取样,中途间隔8小时多,怎么能保证当事人抽检的血液状况和案发时相同?在送检过程中,谁能保证警方没有将检材调包?况且警方就凭这一份孤证就作出这一认定而致其他间接证据甚至张兴奎的供述不顾,更增加了上述怀疑的可能性,希望贵院能够对此事进行深入的调查。
二 关于车速的认定当时的车速由控录像显示为71公里/小时。如果是这样,路虎车产生的冲击力怎么可能在连撞两辆车后,还将我们的大众菠萝车撞飞六米?甚至将另一名被害人撞得镶嵌在汽车引擎盖中,将我的亲人从菠萝车内弹出车外!而且谁能保证警方没有在控上动过手脚?按照物理学的基本原理,警方的谬论都是难以成立的。而且,我对警方的鉴定方式表示严重怀疑:难道视频控是唯一或者最恰当的方式?基于此,我们要求贵院在对此进行调查的同时申请对车速进行重新鉴定。
三 关于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处理案发当时,我方家属当场抓住司机,因要救被害人,就把肇事司机交给当时的副食店老板,谁知副食店老板不知其店员小伙当场死亡,因认识其司机,就放走其司机”“而肇事司机张兴奎逃逸之后,给其哥哥打电话,其哥哥开车把肇事司机从绵竹接走潜回德阳”,上述行为,根据刑法310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逸或者作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 论处。
”。事发当时,肇事司机已经在我方的控制之中,而正是因为这一系列包庇行为,使得所有的关键证据处在了不确定或是证明力极其微弱的后果,给犯罪追究带来了极大危害。而迄今为止,上述涉嫌包庇者,还在逍遥法外。我们不禁对绵竹市公安局的效率与公正立场表示严重怀疑,恳请贵院对此进行立案督。四 侵害被害人诉讼权利的行为在整个案件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不断地劝说甚至威胁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和解,却在当事人对案件有异议的情况下没有对当事人进行刑诉法第四十七条和六机关规定第十条的程序救济权利,绵竹警方究竟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目的?希望贵院对绵竹市公安局的违法行为进行法律督。
五 本案证据收集错误根据证据法的理论,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能够直接证明的是直接证据,多个证据共同证明的是间接证据。本案中,为什么警方只认定证明犯罪嫌疑人未酒驾且漏洞百出的血检报告这样的直接证据而忽视能够证明当事人酒驾的间接证据——现场的众多人证、在犯罪嫌疑人在事故发生时未刹车的勘验笔录、张海椒自己的口供,难道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吗?希望贵院对绵竹市公安局的侦查取证程序进行法律督。
综上,我们认为,绵竹市公安局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严重侵害被害人权利,恳请贵院领导对此进行关注和督,还被害人以公道,不负“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之理念!此致敬礼!申诉人:赵瑞代书人:唐清宇2013年5月22日注明:我是帮朋友发的!
5.

南轩松_南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