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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关于共同富裕的论文(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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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的一些我们精选的2018年关于共同富裕的论文(13篇)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了2018年关于共同富裕的论文(13篇),有需要的小伙伴一起来参考一下吧,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下面大家参考!【篇一】简论共同富裕思想的科学内涵【摘要】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在我国达到小康水平以后,“共同富裕将成为我们的“中心课题”,并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怎样实现共同富裕?首先要对共同富裕的内涵有充分的理解。共同富裕是普遍富裕基础上的差别富裕;是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全面富裕;是部 分和整体的逐步富裕;是从贫穷到富裕再到高层次富裕的过程富裕。

【关键词】共同富裕小康社会 普遍富裕 差别富裕 全面富裕 逐步富裕邓小平共同富裕思想,是邓小平同志围绕搞清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而提出的一个重大战略构想。它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邓小平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 战略理论,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世纪,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条件下,我们必须对共同富裕思想有一个更加清晰和科学的认识。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 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是改革开放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但时至今日,仍有一些人对共同富裕内涵的把握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偏颇。因此,有必要重温邓小平关于共同富 裕的论述,全面理解把握共同富裕的实质内涵。


一、共同富裕是普遍富裕基础上的差别富裕 共同富裕是共同和富裕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共同用以说明富裕实现的范围,它是相对于私有制所导致的两极分化现象而言的;富裕则是用来表征生活丰裕的程度,它是相对于贫 穷而言的。共同富裕就是消除两极分化和贫穷基础之上的普遍富裕。 邓小平一再强调要消灭贫穷,消除两极分化,实现百分之九十几以上社会成员的富裕,其要旨在于要实现普遍富裕。正如邓小平所说:“社会主义的特点不是穷,而是富,但这种 富是人民共同富裕。”正是基于这样的判断,邓小平一再告诫我们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必 须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保证人民占有、使用和支配生产资料的平等权利;必须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保证人民获得财富的公平权利;必须加强宏观调控,保证人民享有共同致富的 权利。 共同富裕是普遍富裕,但这种普通富裕不是、也不可能靠现有财富的平均分配来实现。

共同富裕不可能是同时、同步、同等富裕。邓小平指出:“我们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根本目 标是共同富裕,然而平均发展是不可能的。过去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实际上是共同 落后,共同贫穷,我们就是吃了这个亏。”作为一个社会公平的范畴,共同富裕不可能是全 体社会成员在财富占有上的绝对平均,而是在生活普遍富裕基础上的差别富裕。就是说社会成员因其素质的不同、对社会贡献的不同,在财富占有的多寡上也必然不一样。事实上,也 只有承认富裕程度上的差别性,才能调动人民群众发展经济的积极性,才能为高层次的富裕示范。没有差别富裕,也就没有人民群众追求更富裕生活的积极性,就不会有全体人民 高层次的普遍富裕。邓小平正是基于对共同富裕中所蕴含的差别富裕内涵的揭示,才勾画出先富、共富的战略构想,开辟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人民走向共同富裕的基本途径。


二、共同富裕是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全面富裕 共同富裕是以物质的共同富裕为基础的,这是共同富裕的最重要的内容。然而,仅有物质生 活的富裕,这种富裕与现代文明是相背离的。高度的物质文明和高度的精神文明,既是 我国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共同富裕的主要内容。邓小平指出:“要在建设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发展高尚的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建设高度的社会 主义精神文明。”他认为,物质生活的富裕、精神文化生活的丰富、人的自身文明素质的提 高,这几方面有机结合,才能构成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鲜明特征。

邓小平在谈到小康目标时,用的是“小康社会”,也就是说小康是一个涵盖经济、政治和文化的综合概念。同样,我们认为共同富裕也不单是一个物质上富裕的问题,而是一个包 含物质生活在内的、体现社会成员各方面生活富裕在内的综合概念。也只有从这样的高度去认识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才称得上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根本目标。 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全面富裕是有一定的逻辑关系的。物质生活是人类生活的基础, 也是共同富裕的基本内涵。人们精神生活的充实、社会生活的协调必须建立在物质生活的富裕上,如果连温饱问题都解决不了,所谓的道德、理想就难以得到切实保障。“仓廪实而知 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物质生活富裕了,人的追求就会向精神生活发展。邓小平说:“物 质是基础,人民的物质生活好起来,文化水平提高了,精神面貌会有大变化。” 物质生活是基础,但物质生活并不是人类生活的全部内容。人民生活的改善并不单指物 质生活的改善,而是指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协调发展,是一个各方面生活全面提高的问题。

事实上,在人们的物质生活丰裕以后,精神生活将成为决定人们富裕和幸福程度的一个关键 因素。一方面,物质生活的富裕必须有赖于精神生活的指导才能形成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另一方面,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拥有闲暇时间将成为富裕生活的一个显著标志,如 果没有精神生活作依托,闲暇时间不仅无助于人的全面发展和生活质量的提高,相反可能成为滋生惰性、产生新的社会问题的温床。 精神富裕的价值,不止是它和物质富裕是互相联系、制约的,而且社会主义精神富裕是 社会主义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在谈到一国的综合国力时,通常主要指该国政治、经济、科技等实力的总和。但社会的发展日益表明,一国的精神凝聚力也应当是其国力的重 要组成因素。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没有精神力量不行,一个前进的时代,总有一种奋发向上的精神;一个发展的民族,总有一种积极进取的意志。同志指出:“民族精神是一 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柱。一个民族,没有振奋的精神和高尚的品格,不可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他还指出:“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如果没有自己的精神支柱,就等于没有灵魂。就会失去凝聚力和生命力。有没有高昂的民族精神,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强弱 的重要尺度。综合国力,主要是经济实力、技术实力,这种物质力量是基础,但也离不开民族精神、民族凝聚力,精神力量也是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共同富裕是部分到整体的逐步富裕 邓小平在谈到共同富裕时、多次强调“逐步”实现共同富裕,这里“逐步”包括两层含 义:一是从社会历史发展纵向看,实现共同富裕是一个客观的物质积累过程,需要分步骤有 秩序地进行。二是从某一历史发展阶段的横断面看,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然后帮助和带动更多乃至全国各族人民富裕起来。允许和鼓励一部 分人先富起来,是实现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富裕的手段,由此可见,共同富裕的实现是一个动态的、非同时富裕的过程。 邓小平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思想根源于我国生产力总体落后、发展又极不平衡这一基本 国情。所以实现共同富裕必然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历史过程,并且它不等于同步富裕和同等富裕,与同步富裕之间有着根本的区别。从逐步富裕的方法上来看,它主要包括一下几个 方面: 在区域经济发展上,要实行非均衡与均衡相结合的发展战略,通过积极的非均衡促进相对的均衡,即:一方面鼓励一切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得更快一些,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础上,争取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为加快全国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作出更大的贡献;另一方面又要大力帮助欠发达地区特别是西部地区加快发展。 在个人收入分配方面,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 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初次分配应注重效率,即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反对平均主义;再次分配应注重公平,即加强政府对收入 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在处理不同行业、不同群体的收入上,要进一步规范分配秩序,合理调节少数垄断性行业的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 水平


四、共同富裕是从低层次到高层次的过程富裕 把共同富裕界定为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根本目标时,并不意味着将来有一天实现了共同富裕,人类就不再前进、社会就至此停滞了。共同富裕并不是对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终极目 标细枝末节上的描述,而是对社会主义公平和理想的一种形象概括。共同富裕并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模式,而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不断充实新内容的动态过程,是一个从贫穷到富裕再 到高层次富裕的过程富裕。今天所谓的共同富裕只是相对于我们今天所面临的普遍贫穷而言的。 邓小平说:“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 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里的“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并不单是一个时间上的界定问题,而是指在社会主义社会,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和消除两极分化,最终的目的全在于实现 共同富裕;是指共同富裕本身是一个由低层次到高层次的动态发展过程。社会主义最终要实现高层次的共同富裕,并把人类引入共产主义阶段共同富裕的大门。 共同富裕的动态过程性,也是由人类追求富裕生活的无止境性决定的。对未来的向往和 憧憬,是推动人类社会不断发展的不竭动力。人类的历史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一部追求富裕的历史。所谓理想,在今天是实现低层次的共同富裕,在明天就是追求高层次的共同富裕。只 要人类还在,理想就不会湮灭,对富裕的向往和追求就不会停止。 邓小平共同富裕思想具有多角度、多层面的深刻内涵。以同志为总的中心继续丰富和发展邓小平共同富裕思想,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 展观”,强调实现“五个统筹”。相信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在对共同富裕思想有全面、科学理解的基础上,用它来指导全面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必定能够促进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 共同进步。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 3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


56.[2]邓小平文选:第 3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89.[3]在中国共产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单行本),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2:
39.[4]邓小平文选:第 3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
64.【篇二】共同富裕这个概念中,“富裕”反映了社会对财富的拥有,是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集中体现;“共同”则反映了社会成员对财富的占有方式,是社会生产关系性质的集中体现.共同富裕包含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两方面的特质,从质的规定性上确定了共同富裕的社会理想地位,使之成为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和奋斗目标。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最本质的规定同志在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必须坚持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和根本目的,是社会主义最本质的规定,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条件和要求。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总结新中国建立后社会主义建设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与教训,一再提出: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他一再强调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在1992年的南方谈话中,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里事实上是抓住了作为社会主义本质的两大环节:一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二是实现共同富裕。至于消灭剥削和消除两极分化,与共同富裕的内涵是一致的,是实现共同富裕的社会条件。共同富裕就意味着剥削和两极分化的消灭。把解放与发展生产力同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强调提出,在中国共产的理论发展史中是第一次。

正确把握共同富裕的内涵和实现途径


1.将走共同富裕道路同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区别开来。当一个生产力落后的国家,在特殊条件下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时,即使实行了公有制,共同富裕也只能是作为发展的目标去努力实现。如果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由原来的贫富两极分化转向共同富裕,也有一个逐步实现的过程。只不过转变过程可以缩短一些而已。


2.共同富裕不是均等富裕。即使消灭了剥削和贫富分化,都凭劳动和贡献获得收入,并且随着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和财富的相应扩大,大家的收入都不断增加,逐渐走进富裕了,富裕的程度也是有差别的,住房的面积大小、级别的高低,会有区别;衣食的质量、品味也会不同;银行存款的多少也会有差异。能力大、才智高、贡献大的会更富裕一些,这是合理的。


3.坚持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就是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为了实现共同富裕,就需要有一系列的战略和政策措施。概括起来,依然是狠抓建设社会主义的两大环节:一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又好又快地发展生产力,夯实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二是巩固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搞活、搞好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夯实共同富裕的制度基础。
4.实现共同富裕的难点是什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和科学发展过程中,会碰到这样那样的障碍和困难,需要不断克服。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不是摆着平坦大道可任你顺利前进的事情。

【篇三】共同富裕是共同和富裕两个方面的有机统


一.共同用以说明富裕实现的范围,它是相对于私有制所导致的两极分化现象而言的;富裕则是用来表征生活丰裕的程度,它是相对于贫穷而言的.共同富裕就是消除两极分化和贫穷基础之上的普遍富裕.共同富裕是普遍富裕,但这种普通富裕不是、也不可能靠现有财富的平均分配来实现.共同富裕不可能是同时、同步、同等富裕.邓小平指出:“我们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根本目标是共同富裕,然而平均发展是不可能的.过去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实际上是共同落后,共同贫穷,我们就是吃了这个亏.”作为一个社会公平的范畴,共同富裕不可能是全体社会成员在财富占有上的绝对平均,而是在生活普遍富裕基础上的差别富裕.就是说社会成员因其素质的不同、对社会贡献的不同,在财富占有的多寡上也必然不一样.事实上,也只有承认富裕程度上的差别性,才能调动人民群众发展经济的积极性,才能为高层次的富裕示范.没有差别富裕,也就没有人民群众追求更富裕生活的积极性,就不会有全体人民高层次的普遍富裕.邓小平正是基于对共同富裕中所蕴含的差别富裕内涵的揭示,才勾画出先富、共富的战略构想,开辟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人民走向共同富裕的基本途径.

共同富裕是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全面富裕共同富裕是以物质的共同富裕为基础的,这是共同富裕的最重要的内容.然而,仅有物质生活的富裕,这种富裕与现代文明是相背离的.高度的物质文明和高度的精神文明,既是我国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共同富裕的主要内容.邓小平指出:“要在建设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发展高尚的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他认为,物质生活的富裕、精神文化生活的丰富、人的自身文明素质的提高,这几方面有机结合,才能构成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鲜明特征.

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全面富裕是有一定的逻辑关系的.物质生活是人类生活的基础,也是共同富裕的基本内涵.人们精神生活的充实、社会生活的协调必须建立在物质生活的富裕上,如果连温饱问题都解决不了,所谓的道德、理想就难以得到切实保障.“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物质生活富裕了,人的追求就会向精神生活发展.

物质生活是基础,但物质生活并不是人类生活的全部内容.人民生活的改善并不单指物质生活的改善,而是指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协调发展,是一个各方面生活全面提高的问题.事实上,在人们的物质生活丰裕以后,精神生活将成为决定人们富裕和幸福程度的一个关键因素.一方面,物质生活的富裕必须有赖于精神生活的指导才能形成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另一方面,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拥有闲暇时间将成为富裕生活的一个显著标志,如果没有精神生活作依托,闲暇时间不仅无助于人的全面发展和生活质量的提高,相反可能成为滋生惰性、产生新的社会问题的温床.

精神富裕的价值,不止是它和物质富裕是互相联系、制约的,而且社会主义精神富裕是社会主义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在谈到一国的综合国力时,通常主要指该国政治、经济、科技等实力的总和.但社会的发展日益表明,一国的精神凝聚力也应当是其国力的重要组成因素.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没有精神力量不行,一个前进的时代,总有一种奋发向上的精神;一个发展的民族,总有一种积极进取的意志.同志指出:“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柱.一个民族,没有振奋的精神和高尚的品格,不可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他还指出:“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如果没有自己的精神支柱,就等于没有灵魂.就会失去凝聚力和生命力.有没有高昂的民族精神,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强弱的重要尺度.综合国力,主要是经济实力、技术实力,这种物质力量是基础,但也离不开民族精神、民族凝聚力,精神力量也是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共同富裕是部分到整体的逐步富裕这里“逐步”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从社会历史发展纵向看,实现共同富裕是一个客观的物质积累过程,需要分步骤有秩序地进行.二是从某一历史发展阶段的横断面看,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然后帮助和带动更多乃至全国各族人民富裕起来.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是实现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富裕的手段,由此可见,共同富裕的实现是一个动态的、非同时富裕的过程.

共同富裕的思想根源于我国生产力总体落后、发展又极不平衡这一基本国情.所以实现共同富裕必然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历史过程,并且它不等于同步富裕和同等富裕,与同步富裕之间有着根本的区别.从逐步富裕的方法上来看,它主要包括一下几个方面:在区域经济发展上,要实行非均衡与均衡相结合的发展战略,通过积极的非均衡促进相对的均衡,即:一方面鼓励一切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得更快一些,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础上,争取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为加快全国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作出更大的贡献;另一方面又要大力帮助欠发达地区特别是西部地区加快发展.

在个人收入分配方面,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初次分配应注重效率,即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反对平均主义;再次分配应注重公平,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在处理不同行业、不同群体的收入上,要进一步规范分配秩序,合理调节少数垄断性行业的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

共同富裕是从低层次到高层次的过程富裕把共同富裕界定为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根本目标时,并不意味着将来有一天实现了共同富裕,人类就不再前进、社会就至此停滞了.共同富裕并不是对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终极目标细枝末节上的描述,而是对社会主义公平和理想的一种形象概括.共同富裕并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模式,而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不断充实新内容的动态过程,是一个从贫穷到富裕再到高层次富裕的过程富裕.今天所谓的共同富裕只是相对于我们今天所面临的普遍贫穷而言的.

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里的“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并不单是一个时间上的界定问题,而是指在社会主义社会,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和消除两极分化,最终的目的全在于实现共同富裕;是指共同富裕本身是一个由低层次到高层次的动态发展过程.社会主义最终要实现高层次的共同富裕,并把人类引入共产主义阶段共同富裕的大门.

共同富裕的动态过程性,也是由人类追求富裕生活的无止境性决定的.对未来的向往和憧憬,是推动人类社会不断发展的不竭动力.人类的历史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一部追求富裕的历史.所谓理想,在今天是实现低层次的共同富裕,在明天就是追求高层次的共同富裕.只要人类还在,理想就不会湮灭,对富裕的向往和追求就不会停止.【篇四】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通过辛勤劳动和相互帮助最终达到丰衣足食的生活水平,也就是消除两极分化和贫穷基础上的普遍富裕。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中国人多地广,共同富裕不是同时富裕,而是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先富的帮助后富的,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和奋斗目标,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

和生产关系的结合上赋予共同富裕以科学的内涵。在共同富裕这个概念中,“富裕”反映了社会对财富的拥有,是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集中体现;“共同”则反映了社会成员对财富的占有方式,是社会生产关系性质的集中体现。共同富裕包含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两方面的特质,从质的规定性上确定了共同富裕的社会理想地位,使之成为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和奋斗目标。


一、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
(1)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理顺分配关系,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积极性的充分发挥,事关社会的进步和公平、公正、稳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推进分配制度改革,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多种分配的有效实现形式,确立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调动和激发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按劳分配是按照劳动价值进行分配,按要素分配是按照生产收益进行分配。这是两种不同的分配原则。按劳分配是在进行必要的社会扣除以后,根据个人的劳动分配报酬,而按要素分配是根据各个要素对产出的贡献分配报酬,包括工资、利息、租金、利润。按劳分配中的工资是劳动报酬,按要素分配中的工资是劳动力的价格。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包括三层含义:一是生产资料占有形式决定分配形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要求必须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二是人的体力和智力劳动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经济发展归根结底取决于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劳动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三是商品的价值是劳动创造的,劳动者应当取得劳动成果的主要部分。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要求收入呈现多元化,劳动仍然是人们获得收入的最主要方式,但非劳动收入也应占有一定比重。居民投资持有债券、股票、基金和其他金融资产,由此获得的利息、红利等财产性收入,应当成为部分居民收入的重要来源。正确处理按劳分配为主体和实行多种分配方式的关系,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注重社会公平,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2)坚持效率优先、注重社会公平。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十六届四中全会强调:正确处理按劳分配为主体和实行多种分配方式的关系,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注重社会公平。如果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悬殊,而又长期得不到解决,不仅会挫伤人们的积极性,影响社会经济发展,而且会影响安定团结。效率体现人类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属于生产力范畴。效率通常指资源配置中的产出与投入之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就是效益。市场主体的效率高收入相应就高,效率低收入相应就低,无效率即无收入。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给市场主体以强大的动力和压力,促使他们千方百计提高效率,推动生产力发展。公平反映人与人的关系,属于生产关系范畴。公平涉及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等一系列领域。公平主要是指收入均等化。但公平具有历史性和相对性,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有不同的公平观,不存在永恒的绝对公平。只要大多数人比较满意,就算比较公平。效率与公平是对立的统一。按要素分配可以提高效率,但必然导致收入不平等。如果收入一律平等,又不利于提高效率。因此,为了效率就要牺牲某些平等,为了平等就要牺牲某些效率。效率是实现公平的物质基础,只有通过提高效率,创造更多的财富,才谈得上分配的公平。公平又是提高效率的前提条件,只有分配合理,才能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效率。坚持效率优先,实质就是发展生产力优先,使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与劳动贡献紧密结合起来,打破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奖勤罚懒,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奋斗精神。同时要注重社会公平,不仅要讲究物质利益,鼓励人们创业致富,也要提倡回报社会和先富帮后富,实现共同富裕。坚持效率优先、注重社会公平,就是既要提倡奉献精神,又要落实分配政策,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悬殊。


(3)坚持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实现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有机结合,一切合法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这是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分配制度上的体现。劳动价值论是说明价值源泉,按要素分配是说明收益分配。作为物化劳动的资本,一般认为并不创造价值,但作为创造价值的重要条件,理应按其贡献参与收益分配。各种生产要素对使用价值所作出贡献和应得的报酬体现为:工资是劳动的报酬,租金是土地的报酬,利润是资本的报酬。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反映在三个方面:一是反映一般劳动的价值,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二是反映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复杂劳动的价值,激发广大科技人员和管理工作者的创造精神和创新活力;三是反映土地、资本、知识产权等的价值,以集中各种生产要素投入经济建设。也就是说,要形成与社会主义初期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分配机制,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造福于社会。推进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的较好实现形式是薪酬制度。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金和中长期激励三部分组成。首先确定基薪和绩效薪金,扩大绩效薪金部分,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中长期激励是企业经营管理者报酬的一部分,如上市公司实行股票期权,没有上市的公司实行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薪酬制度体现了按劳分配、以人为本与按资分配、以资为本紧密结合的要求,将企业的利益与经营管理者的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调动了经营管理持久的积极性。


二、整顿和规范分配秩序,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重视解决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分扩大问题
(1)加强分配秩序的整顿和规范。这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民主法治,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平正义,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诚信友爱,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充满活力,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安定有序,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必须整顿和规范分配秩序,以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整顿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主要是依法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分配体制、分配制度,解决运用公权把整体利益和公众利益转化为局部利益或个人利益的问题;依法调节地区之间和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妥善处理各个方面的利益关系问题;依法规范收入分配行为,防止运用公共财力提高部分人群、部分行业、部分地区收入水平的问题。通过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改革税收制度、增加公共支出、加大转移支付等措施,支持和扶助欠发达地区和困难群众,实现社会公平。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分配秩序的建立,涉及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许多方面,与我国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进程的推进紧密相关。因此,整顿和规范分配秩序不是权宜之计,不是短期的突击性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树立长期的思想准备,进行长期不懈的努力。


(2)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在收入分配调节中,坚持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实行机会均等,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企业经营管理者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是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急需解决的问题。一方面多数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收入与企业的规模和经营业绩脱节,水平偏低,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另一方面一些企业经营管理者自己决定分配方式,自己给自己定工资,经营管理者收入分配实际处于失控状态。企业经营管理者是受出资人委托或授权来经营管理企业的,经营管理者的薪酬应由出资人来决定。通过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通过建立约束机制,解决企业经营管理者薪酬失控的问题。在企业职工分配中,打破固定工资的传统模式。在按照国家规定保障职工最低收入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加大与职工实际贡献直接挂钩的活工资的比例,奖励起用奖勤罚懒、收入靠贡献的机制。完善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技能要求,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岗位工资标准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效益下降时相应降低岗位工资标准。调整职工收入分配结构,工资收入与企业效益和职工实际贡献挂钩,形成能增能减的机制。在收入分配调节中,再次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通过多方面的收入分配政策,调节收入差距,防止过分悬殊和两极分化,在不影响人们创造社会财富积极性的前提下,兼顾各阶层群众利益,实现合理的公平分配。实行完整的货币化工资制度,调整工资结构,把工资外相对固定的各种补贴纳入工资收入,成为居民的持久收入。提高教师、研究人员和公务员的收入。


(3)加快解决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分扩大问题。近年来我国城乡、地区发展差距和收入分配差距呈扩大趋势。20世纪80年代,由于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城乡差距由1978年的257倍缩小到1985年的186倍。这些年由于城镇居民收入大大快于农村,2003年又扩大到32倍。2004年城乡差别为313倍,差距有所回落。由于农民收入还要用来购买生产资料,城市居民没有这笔支出,再加上城市有各种福利,而农村很少,实际上的城乡收入差距可能大于这个比例。地区间差距进一步扩大。东中西地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比例1980年是119∶1∶107,2000年扩大到149∶1∶106。东部与中西部的绝对差额由71元、44元,分别扩大到2517元和2195元。反映社会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在我国已超过国际公认的04安全警戒线。城市中贫富差距也在拉大,财富集中程度进一步上升。美林集团发布的年度全球财富报告中,2003年中国内地百万美元富翁约有236万人,如果以人民币计算,将近24万人成为千万富翁。与此同时,还有大量的下岗失业人员和依靠低保维持生活的城镇居民以及上千万未脱贫的农民。在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存在一定差距,是难免的。但如果差距悬殊,而且任其扩大,就会造成多方面的严重后果。因此,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必须妥善解决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分扩大问题,鼓励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并要注重社会公平,合理调整国民经济分配格局,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为实现共同富裕创造条件。


三、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从全社会看,低收入者的相对规模不应过大,更多的应成为中等收入者,并鼓励人们跨入高收入者行列,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分配格局。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是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基本途径,是将收入差距控制在社会可承受范围内的基本保证,也是确保国治久安的重要措施。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问题,必须标本兼治,采取多种有效措施。


(1)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是人民群众改善生活的基本前提和基本途径。因此,为了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必须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岗位。在产业类型上,注重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在经济类型上,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在企业规模上,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做强做大。积极鼓励创业和自谋职业。缓解劳动力供给与需求的矛盾,为城乡低收入群体更多的就业岗位。针对小额贷款落实难的问题,通过加强创业培训和建立信用社区,进一步简化发放程序和手续,更好地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抓住实现产权多元化、职工转变身份、改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等重要环节,重点解决分离改制企业的产权关系、劳动关系,妥善安置职工,使辅业改制后真正成为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尽可能将富余人员安排在辅业企业,避免将企业富余人员大规模集中推向社会。大力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切实落实扶持政策,推进再就业援助制度化、长期化,帮助困难对象实现再就业,让有就业愿望的人能够获得就业机会,并获得同劳动贡献相符的报酬。


(2)统筹城乡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合理调整国民收入格局,更多地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围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粮食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从多方面加大支持力度。稳定、完善和强化对农业的扶持政策。加快减免农业税步伐。全部免征牧业税。继续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增加粮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对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格政策。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多渠道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改善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创业环境,建立确保进城务工农民工资正常支付的机制,做好清欠工作。提高低收入者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各类企业都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并在提高效益的基础上增加职工收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的财政支持。鼓励智力劳动和智力投资,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的收入。建立开辟更多投资渠道,增加居民的收入来源,为居民多种多样可选择的投资工具,为居民投资和获取合法收入切实的法律保障。企业建立以岗位工资制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提高关键岗位和有突出贡献人员的收入水平。推行年薪制、技术和知识产权入股、股票期权等分配制度,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的管并合理调节其过高收入,推进福利待遇货币化。依法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完善和规范公务员工资制度,推进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确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规范职务消费,加快福利待遇货币化。


(3)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对困难群体的利益保障机制。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扩大做实个人账户试点。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在全国多数地区基本解决历史遗留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问题。今后企业裁员将逐步依法直接纳入失业保险或城市低保。依法扩大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个体、私营和外资企业的参保率,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使更多的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加大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力度,逐步提高统筹层次。研究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改革方案。推进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建立多元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城市低保制度,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好优待抚恤工作。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对生活困难家庭进行救助,及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和失业救济金。同时加大农村扶贫力度,减少农村贫困人口数量,让他们尽快脱贫致富。建立规范的社会保障预算管理制度,从制度上保证社会保障资金有稳定的来源。加强社会保障的管理基础,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城市街道、社区和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健全服务功能。


(4)完善税收调节功能,取缔非法收入。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调节过高收入,不是不允许人们致富,更不是剥夺高收入,而是要形成调节过高收入的税收体系,加强各种税收征管,取缔非法收入。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实行综合分类税制,合理确定起征额和扣除额,以体现公平原则。加强对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分配情况控,尤其是加强对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的管。加强法制建设,强化对非法收入的打击力度。制止各种乱收费、乱摊派,营造公平、规范的市场环境,体现收入与贡献的对等。健全个人收入测办法,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对各种非法收入要坚决依法取缔和惩处。整治非法收入,制止权力的市场化和货币化,严惩腐化,对于侵吞公有财产、偷税漏税、走私受贿、权钱交易、制假贩假等行为,依法严厉打击。

总之,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理顺分配关系,最根本的是以共同富裕为目标,加快经济发展,提高教育水平,扩大就业,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既要提高效率,又要注重公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形成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占少数、中等收入者占多数,呈现两头小中间大的分配格局。【篇五】最近,我们在“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理论体系”课上,了解了许多关于“共同富 裕” 的知识, 学习了很多的重要理论。 我们也因此解开了心中很多的疑惑, 觉得现在社会的 一些矛盾, 通过一些理论知识时可以解释, 只要按照理论的方法,消耗一定的时间, 这些矛 盾也都是可以解决的。所以,我们应该认真学习这门课程,了解“共同富裕” 。

而我个人认为,要实现共同富裕,现在应该首先解决了不正当手段导致的收入差距。 解决收入差距我觉得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第一, 通过制定一些利于弱势群体的政策, 给农 民, 工人以及其他社会下层人民一定的福利, 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从看不见的方 面提高他们的收入; 第二, 我国应该完善和制定足够的法律体制, 来禁止钱权交易和垄断手 段带来的非法收入,严厉惩治非法之徒。

当然我们说到了实现共同富裕的手段,我们首先对这个说法应该有个大致的了解。 所谓共同富裕过辛勤劳动和相互帮助最终达到丰衣足食的生活水平。 是邓小平建设有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 中国人多地广, 共同富裕不是同时富裕, 而是一部分 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 先富的帮助后富的, 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 质规定和奋斗目标。 共同富裕的实现前提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为实现共同富裕创造雄厚 的物质基础;坚持社会主义,防止两极分化,为实现共同富裕牢固的政治保障。

那么,我们又如何实现共同富裕呢?
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邓小平同志就曾说过:“可以让一部分地区、一部 分人先富起来,带动和帮助其他地区、其他人,逐步达到共同富裕。 ”这个先富带后富、实 现共同富的战略构想,是邓小平同志在新的历史时期的创新,是共同富裕思想的主要内容, 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战略目标的一项大政策。 怎样把握时机用好这项大政策?
邓小平同志 又进一步提出了 “两个大局” 的战略构想, 成为我国在达到小康时实施先富带后富战略的重 要指导思想。

在分配中 . 既要提倡奉献精神,又要落实分配政策,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 差距悬殊 .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但实现共同富裕是一个过程,只有鼓励一部分 人 . 一部分地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先富的帮助后富的,才能实现共同富裕。 有了理论了实现途径, 我们就应该尽力为了我们的目标而奋斗。 所以, 在此之后, 国家 开始了实践探索的过程。

虽然我们有了足够的只是理论和明确的行动目标。 但是, 任何事物, 在初期探索的时候 都是黑暗和未知的。 所以, 在努力实现目标的过程中, 我们也走了很多弯路, 做出了许多错 误的决策。也正是因为这些决策和措施,导致现在我们社会上的一些矛盾。矛盾主要体现在,社会贫富的两极分化。这些在你的生活中随处可见,衣、食、住、行 都可以看到贫富的差距, 而且现在权钱交易, 政府已经充当了有钱人的代言人, 对待穷人轻 则态度恶劣、 重者粗暴执法, 从中可以看出贫富两阶级的对立, 矛盾的突出。 穷奢极欲的高 档场所, 普通百姓根本没有钱去消费, 甚至有的百姓还在为自己的基本生活而担忧。 打工者 出卖的是廉价的劳动力, 换来的不过三顿的温饱, 而你看那些当老板, 生活是何等的穷奢极 欲, 这就是典型的资本家剥削工人的血汗, 这已经是很明显的两级分化了。 而且距离在一步 一步拉大。

为什么会导致这样的结果呢?
我认为, 只要产生贫富差距, 就肯定会有两极分化。 如果说产生贫富差距的原因。 这只 能说 中国没有走上完全的 纯粹的社会主义路线(当然 那也是不可取的)而产生贫富差距 是一个极为正常的现象, 并不是说人有三六九等。 但是因为个人性格关系。 不愿工作, 游手 好闲的人。 你没办法使他富有起来。 再说普通大众。 因为中国人口众多。 尚无办法解决就业 问题, 只能慢慢努力。 所以工资水平就要低出其它国家很多。 这个没办法。 劳动力供给大于 劳动力需求, 工资必然下降至最低水准。 在加上国内经济体系处于病态发展。 极不平衡。 致使部分生活必备品价格虚高。比如房价。肉价之类。百姓手中没有积蓄,没有资本,就自然 没有办法让家庭富裕起来。而这样的一高一低就促使了贫富差距的持续加大。而归根结底。 导致这个差距过大的原因是国家法律,体制的不完全。

既然发现了问题,我们就应该解决这些问题。当然, 这些问题也并不能够在段时间被解决。 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让一部分人先富是 正确的 , 因为我国的农民人口众多 , 但是农副产品的价格不可能很高 , 利润有限。 而且现在我国 发展最却的就是内需 , 即国内民众的消费能力有限 , 所以迫切需要一些富人来消费 , 比如有一 群人有能力消费高档茶叶 , 就可以多养活一批茶农 . 。 所以 , 需要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 , 而且最好 鼓励这部分人消费 , 以带动其他人的收入。 这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 , 因为中国 13亿的人口 ,9亿农民 , 自然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解决。

另外一个方面, 就是关于国家的体制改革。 国内许多富人都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取得财 富。比如:偷税漏税,权钱交易。这些手段都是非正当的,这些都应该被禁止。为了禁止不 正当竞争和交易, 国家应该尽快完善学校的体制。 只有这样, 才能杜绝这些非法的手段。 这 样才能一定程度上减小社会贫富的两极分化。当然,在实现共同富裕的过程中,并非只有错误的决定,还有许多正确的决定。譬如, 改革开放。中国改革开放的意义很多,很深远,从大的方面来讲,主要是可以和世界接轨, 和世界同步发展。 现代科技已经是全球经济发展一体化, 也就是说, 各个国家和地区之间的 经贸、 文化等交流和互助成为彼此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如果闭关锁国, 就有可能被落在别国 的后面, 而落后的话, 在世界上就没有话语权, 这样和自己相关的利益也无法得到保障。 而 在落后的情况下,如果遇到外侵,很可能有还击之心而无还手之力。

从个人来说,改革开放才有可能获得出国学习、生活、游览的机会,增强国际化意识, 学到更先进的科技, 借鉴创新的思想和文化, 加强民主意识, 等等。 所以改革开放是历史发 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并非是某个人能够决定或阻扰得。共同富裕, 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是中国共产人始终如一的根本价值取向。 本文以 首倡“共同富裕” ,凝聚全国人民走上社会主义的大同之路;邓小平提出贫穷不是社 会主义,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 帮助后富, 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强调兼顾效率与公平,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每一 个阶段都必须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突出以人为本, 科学发展, 更加 注重社会公平等重要论述为主要线索, 系统地梳理和充分地展现六十年来几代对共同 富裕的不懈探索和追求。

共同富裕, 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是中国共产人始终如一的根本价值取向。 新中国 成立六十年来, 我们对共同富裕目标的认识越来越深化, 共同富裕的实践经验越来越丰富, 道路也越走越宽广。本文将以、邓小平、、等的论述为线索,系 统地梳理和充分地展现六十年来几代对共同富裕的不懈探索和追求。我们对共同富裕已经有了足够的认识,那么我们大又应该怎么做呢?

年关于共同富裕的论文(13篇)

年关于共同富裕的论文(13篇)
第一, 我们应该对共同富裕有足够的了解, 并且知道自己如何为实现共同富裕做出贡献。 具体而言就是要发展自己的道德水准,做一个为社会所欢迎的人;发展自己的学识和能力, 做一个服务于社会的人;发展自己的意志品质,做一个贡献于社会的人。第二, 我们还要将这些认识付诸实践, 有脚踏实地的行动。 这种行动表现在道德的修 炼上应该是:自觉遵守《大日常行为规范》 。表现在文化知识的学习上应该是:不论学 习上取得怎样优异的成绩,都能永不满足;不论在学习上遇到怎样的挫折,都能坚韧不拔。 第三, 养成尊重他人的习惯。 和谐的集体应该是每一个个体都受到尊重的集体。 只有 在这样一个集体之中, 大家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能量, 散发出足够的光与热, 才能最大可能 的为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做出贡献。

【篇六】摘要:共同富裕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与发展所追求的目标,但是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非但没有实现共同富裕,反而出现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究其根源,就在于共同富裕不符合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客观规律,因而其难以随市场经济而自动实现。为实现社会的共同富裕,我们就必须要利用政府干预这只看得见的手,来克服市场经济中优胜劣汰所导致的两极分化现象。为此,必须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发挥税的真正功能,促进社会平等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以及调整精神奖励的评选标准。

关键词:共同富裕;市场经济;优胜劣汰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提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和要求。继而,他还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来落实这一目标,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再由先富带动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政策。然而,“多年的实践证明,让‘一部分人先富’的目标虽然在很短的历史时期中迅速完成,但‘先富带后富,实现共同富裕’,却迟迟不能够自动实现”[1]。社会贫富差距不但没有缩小,反而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对此,笔者试分析其中的原委,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共同富裕的实现路径。


一、共同富裕的内涵要探讨共同富裕的实现路径,就必须先对其内涵进行一番考察。对于它的内涵,我们可以首先判断的,就是它肯定不是富的极富,穷的极穷这样一种贫富极端分化的现象。邓小平曾这样说道:“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2]110111显而易见,共同富裕是与两极分化格格不入的。对于前者,邓小平是极力推进其在我国的实现和落实;对于后者,邓小平是坚决予以反对的。他告诫道:“少部分人获得那么多财富,大多数人没有,这样发展下去总有一天会出问题。分配不公,会导致两极分化,到一定时候问题就会出来。”[3]有鉴于此,我们就要采取各种措施,实现共同富裕,避免两极分化。

另外,共同富裕也决非平均富裕。这是因为,“平均发展是不可能的。过去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实际上是共同落后,共同贫穷” [2]155。因此,共同富裕只能是一部分有才能的人和一些在地理环境、人文素质等有优势的地区先富起来,再由这些先富起来的人和地区带动其他人和其它地区也逐步走向富裕,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而绝不能要求全国人民整齐划一和步调完全相同地富起来。这才是真正符合邓小平关于“要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工人农民,由于辛勤努力成绩大而收入先多一些,生活先好起来”[4]这段讲话精神的做法。

由此可见,所谓共同富裕,既非平均主义,亦非收入差距拉大,它是一种既体现差距又体现均衡性的富裕观。有差距,以便对先进分子以物质激励,从而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均衡发展则体现社会公平,以免形成阶级分化,影响社会和谐和人民幸福,从而体现出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


二、市场经济对共同富裕的消极影响自的十四大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确立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我国的经济在市场化的作用下实现了突飞猛进的增长。与此同时,我国的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工人农民,由于辛勤努力成绩大而收入先多了一些,生活先好了起来,即先富了起来。从这个角度看,市场经济对共同富裕有积极的意义。不过,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尽管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经之路,它也可能是引起社会两极分化的前奏。从我国的实践结果来看,市场经济在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同时也使我国居民的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由此可见,市场经济的客观趋势并非共同富裕,而是两极分化。

市场经济之所以不能实现共同富裕,其根源就在于市场经济是一种通过价格机制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经济形态。这种经济形态的基本规律就是价值规律,它会产生如下三个作用:首先,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社会资源能实现优化配置。资源的优化配置一方面能促进社会的生产和实现资源的节约,另一方面却会使劳动力出现富余。原来十个人干的活,在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后,也许只要两个人就可以干完,于是,另外的八个人就会成为过剩人口而面临下岗或失业的风险。如此一来,原本收入相似的工人之间出现了有的有收入,有的没有收入这样一种落差,长此以往,在岗的工人和下岗或失业的工人之间就很可能出现两极分化的局面。

其次,价值规律会刺激商品生产者改进技术,改善经营管理,以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价值规律的这种刺激作用无疑会促进经济发展,但是,不同的生产者对这种刺激的反应速度和反应能力是参差不齐的。那些反应快,能力强的生产者由于有更强的市场适应能力,从而会不断做大做强,快速致富;而反应慢,能力弱的生产者则可能被前者击垮,面临破产倒闭的境地。显然,其结果也是两极分化而非共同富裕。

最后,价值规律还有优胜劣汰的功能。市场的容量是有限的,它不可能包容所有的人,必然有一部分人留在市场而另一部分人要被市场所淘汰,而去留的判定标准,就是看谁是优者谁是劣者,即优胜劣汰。通过市场不断地优胜劣汰,只有极少数人作为优者胜出,而大多数人作为劣者而被市场淘汰,从而在财富上形成两极分化的局面。总之,市场经济的本性是实现优胜劣汰,从而导致人与人之间形成两极分化的局面,这是与我们共同富裕目标背道而驰的。因此,市场经济对实现共同富裕是有着不可避免的消极影响的。


三、利用政府干预实现共同富裕正如前文所述,市场经济对于共同富裕的实现是有消极影响的,为实现共同富裕,必须利用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来消除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对共同富裕的负面影响。第一,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要实现共同富裕,就必须消除社会中的某些人利用私有的生产资料榨取工人劳动成果的可能。而解决之道,就是要建立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从而使收入差距主要源自于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劳动质量的差异。社会主义之所以要建立公有制,原因就在于资本主义私有制导致了占有生产资料的资产阶级可以凭借着生产资料的私有权而榨取工人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从而导致了马克思所说的工人“生产的对象越多,他能够占有的对象就越少,而且越受他的产品即资本的统治”[5]这样一种对工人极为不利的局面。这种局面最终必将演变为“在一极是财富的积累,同时,在另一极,即在把自己的产品作为资本来生产的阶级方面,是贫困、劳动折磨、受奴役、无知、粗野和道德堕落的积累”[6]这样一种两极分化的结果。所以,邓小平认为,公有制和共同富裕一样,是社会主义要坚持的根本原则。 第二,发挥税的真正功能。尽管我们认识到公有制的重要性,但囿于现实的考量,我们只要求公有制占主体,而且实行改革开放以后,生产资料并不是平等地对全国人民开放的,这就导致一些人通过各种途径占有了生产资料,并以有偿的方式参与社会生产,由此使得劳动者的劳动成果,有一部分被其侵占。如果说,被侵占的部分在整个劳动成果中的比重较小,这作为权宜之计倒尚可接受。但现实是,从整个社会来看,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中占比不到42%,并呈逐年下降趋势,而资本回报比重却节节上扬。这种资本性质的所得大于劳动所得的现状显然是让人难以接受的。可见,公有制对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日渐式微,因而出现“1%的家庭掌握了全国
41. 4%的财富”[1]结果也就不难理解。而这种结果的出现,也确证了我国当前的所有制形式与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尚有很大的差距,必须加紧改革。改革的方向,就是通过完善税收政策,以求达到变“劫贫济富”为“劫富济贫”,以填平收入差距的巨大鸿沟,实现共同富裕。因为“财富既有个人基础,也有社会基础”[7]94,富人获取的财富并非全部来自个人的努力,而是有很大一部分来自于社会的配合和保护,因此,“为社会争取财富中来源于社会的部分,或者说得更透彻些,一切不来源于个人努力的东西”[7]102,这正是税的真正功能。“当基于这些原则的税被用来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健康的生存条件时,可以清楚地看出,这决不是把甲的东西剥夺来送给乙”[7]102。因此,为了实现各阶层的共同富裕,也为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健康发展,通过税收进行“劫富济贫”并不违背社会正义。

第三,要积极维护和促进社会平等。一个不平等的社会是无法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根据马克思的观点,社会平等包涵经济平等、政治平等与教育平等这三个层面。因此,我们必须在这三方面作出努力。为促进我国的经济平等,就必须坚持和强调以按劳分配为主的收入分配政策,进而有效地和全面地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利益,科学地协调劳资关系。为促进我国的政治平等,必须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宗旨,也就是要使广大劳动者拥有真实的利益代表,充分表达他们的利益诉求。为此,我们必须完善以农民为代表的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使他们的合法利益能得到切实有效的维护。为促进我国的教育平等,我们在分配现有的教育资源时,必须完善弱势人群和欠发达地区的教育援助制度,给予贫困人口和落后地区更多的照顾,通过教育扶贫、智力脱贫这个根本之策解决中国的贫困问题。各级政府要加大教育投入,坚持教育经费的 “三个增长”,加大教育经费投入的总量,确保财政性教育投入占GDP比例4%的目标的实现,从根本上解决教育经费不足的突出问题。在我国财政收入还十分有限的情况下,为弥补教育经费的不足,发行教育不失为一种值得尝试的方案。

第四,要积极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马克思曾经指出,“现代的工人只有当他们找到工作的时候才能生存”[8]279。在我国经济日益市场化的今天,失去了工作就意味着陷入贫困的境地,从而拉大了他们与有工作者之间的收入差距。当前,我国的很多贫困人口和贫困地区,之所以长期陷于贫困的泥潭而难以自拔,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这些人口和地区缺少充分和良好的就业机会。为了增加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就业机会,一方面是要在贫困地区大力支持当地的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当地人口的文化素质和实践技能;另一方面,就是要通过政策优惠引导各行各业投资于这些地区,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为当地人口创造就业机会,也可给当地有特殊技能的人便捷优惠的贷款,鼓励他们自主创业,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变家乡的落后面貌及个人和家庭的贫困状态,走向富裕。

第五,要调整精神奖励的评选标准。即便贯彻落实了生产资料的公有制,维护了社会平等,人们还是会因为劳动数量和劳动质量的差异而形成收入差距。这种差距尽管可以通过税收调节而得到部分改善,但是造原的专家和卖茶叶蛋的普通农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仍有可能相当之大。为了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必须对二者的收入进行调节。在不损害先进分子劳动积极性从而保证效率的前提下,调节的主要方式就唯有用精神来调节物质。

英国著名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其《道德情操论》[9]中曾提到人具有一种本能,他将这种本能称为慈悲或怜悯,正是这种本能,使我们常常“因为他人的悲痛而悲伤”,对“别人的幸福感同身受”,尽管我们“从他人的幸福中除了感到高兴以外,一无所得”。而“感到高兴”是符合功利主义者边沁所说的人都具有促进自己的利益、快乐、幸福和防止自己遭受损害、痛苦或不幸的倾向的。因此,不管这种收益能不能归属于私利范畴,但却可以根据人性的这一普遍价值观来促进社会的公平,即我们可以通过给予那些因带动他人致富者以精神奖励,让其“感到高兴”,从而使其得到一种精神上的快乐和享受。

当然,精神奖励作为一种激励方式,我国一直在使用。但是,使用的结果往往是促进了效率却损害了公平。比如现今在我国劳动模范的评选,最终获得这一光荣称号的,不是劳动质量高的人,就是劳动时间长的人。这些人本身根据按劳分配的分配方式在物质上已相比他人获得了更多的利益,按照这种激励方式,他在精神上也因此获得更多。这就导致了社会上的少数成员能实现物质和精神的双丰收而大部分成员却是物质和精神的双匮乏这样一种结果。这不但是物质上的两极分化,而且还是精神上的两极分化,而且同一人在物质和精神上均处在同一极,这就比单一的经济上的两极分化更可怕,更不公平。显然,这样一种精神奖励无益于共同富裕,是必须加以纠正的。而纠正的办法,就是变换精神奖励的评选方法,即变个人自己所取得经济成就的多寡转为个人对他人经济状况的改善所作贡献的大小。就劳动模范的评选而言,一定要体现出模范的精神,即他以自己为模版,让其身边的人也获得了像他那样的劳动优势,提高了他人的劳动水平与技能,并带动他们劳动致富,从而达到水涨船高的效果,较好地体现了效率和公平双赢的原则。当然,劳动模范这样去做时,可能会对自己的致富程度产生不利影响,但是,能得劳动模范这一光荣称号是值得高兴的事,因而他还是会有动力去这么做。于是,在先富成员的带领下,后富成员也会逐渐富裕起来,从而,共同富裕的目标就不难实现。同样,对于致富能手的评选,也不应像时下所做的那样以某些成员个人或家庭的财富拥有量为标准,而是要以让多少人实现了多大程度的富裕为准绳。因此,其中的“富”,不是指个人多有财富,而是指有多少人在他的带动下实现了脱贫致富,以及富裕到什么程度。

总之,既然“联合的行动……是无产阶级获得解放的首要条件之一”[8]291,而共同富裕本身又是当家作主的无产阶级在经济方面联合行动的表现和追求,那么,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人们获得精神奖励的标准也应以联合行动的结果为标准,而不应该只看个人的指标。我们说先富带动后富,其中的“带”的实现条件和动力所在就在于,要想获得精神奖励,就必须带动他人,并且还要看带的效果如何。唯有如此,先富起来的人才有可能放慢致富的脚步,停下来帮助致富道路上的落后者,从而实现社会的共同富裕。

[参考文献][1]刘国光.是“国富优先”转向“民富优先”还是“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转向“共同富裕”[J]. 探索,2011


(4):5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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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9]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M].王秀莉,译.上海:三联书店,2011:
1.

【篇七】按资本贡献分配与共同富裕摘要 实现共同富裕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目标之一,资本贡献分配是我国主要的分配方式之一。按资本贡献分配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与按劳分配作用范围的扩大,从而增加全体社会成员的劳动收入,进而实现共同富裕。与此同时,全体社会成员收入中的按资本贡献分配所得的存在与增加是共同富裕的主要表现形式。

关键词 按资本贡献分配 按劳动力价值分配 按劳分配 共同富裕, 实现共同富裕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根本目标之一,按资本贡献分配是我国目前的分配方式体系中的一种,二者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一、按资本贡献分配与共同富裕的界定 按资本贡献分配一般是指资本所有者基于对资本的所有权通过资本要素在生产经营中的贡献而取得利息、股息、红利等收入的分配方式。按资本贡献分配所得一般表现为间接投资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转移财产净收入,以及在直接投资中经营利润的大部分等形式。在我国目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按资本贡献分配所得在社会居民的总收人中所占的比重呈现出上升的趋势。按资本贡献分配方式一般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确定资本所有者因资本要素在生产经营中的贡献而取得利息、股息等资本收入,二是确定资本的使用者成本(user cost of capital),即 ,其中 为资本在时间 的真实价格, 为真实利率, 为折旧率, 为资本价格变化成本。[1][P443]这两个问题的解决能够保证按资本贡献分配促进资本的有效筹集和充分利用,实现资本要素的优化配置。

共同富裕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目标之一。它是指在一定历史时期,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在解决生计问题之后,社会全体成员在物质财富方面得以整体提高的现象。[2]对共同富裕的理解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把握。第一,共同富裕是以整个社会全体成员的生计问题均得以解决为前提的,即全体社会成员的温饱问题必须得以解决。第二,共同富裕是以一部分人先富,先富带动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作为实现途径的,即共同富裕是通过以求全面的平衡,具体方面的不平衡来实现的。第三,共同富裕的实现是以多数乃至全体社会成员拥有生计剩余及收人中的这种剩余的持续递增从而按资本贡献分配所得的存在与增加为主要表现形式的。


二、按资本贡献分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存在的必要性 按资本贡献分配是建立在居民对生产要素中的物质资源拥有所有权的基础之上的。物质资源的所有者基于对这种资源拥有所有权而取得按资本贡献分配收入。按资本贡献分配方式解决的是资本的所有者因对资本的所有权而取得利息、股息等收入与资本的使用者因使用资本而支付利息、股息等支出的问题;所以按资本贡献分配方式的存在对于资本的所有者与使用者均是十分必要的。

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是建立在半封建半殖地经济落后的社会的基础上,虽然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但经济建设所需要的资金仍然严重不足,以致于资金短缺成为我国经济建设中的最大困难之一。因此,不论是对每个企业亦或是整个国民经济来说,有效地筹集发展建设所需的资金并且充分地利用这些资金就成为我们所面临的重要任务之一。从资金所有者的角度来说,他手中的货币既可作为现期消费,也可作为将来的消费——现期的储蓄或投资。一般说来,人们都有手持货币进行现期消费的偏好,如果让他把手中用于现期消费的货币用来进行储蓄或投资,就等于让他放弃现期消费的偏好,这对于他来说是一种牺牲。对于这种牺牲,资金的使用者必须予以补偿,即付给作出牺牲的资金所有者相应的利息、股息、红利等,使其得到按资本贡献分配收入。[3]这样,资金的所有者才能因这种补偿——按资本贡献分配收入的存在而让渡出他所拥有的资金的使用权,从而解决了生产者所需资金的来源问题。与此同时,按资本贡献分配这种分配方式对于资金的使用者是一种有效的约束。资金的使用者在取得资金使用权的同时,由于支付了相应的使用代价——利息、股息、红利以及利润等,使资金的使用者产生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的内在压力。所以,按资本贡献分配这种分配方式在一定意义上实现了资源特别是物质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按资本贡献分配促进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与按劳分配作用范围的扩大从而促进共同富裕的实现 任何会经济的发展,都需要以一定的人力资源与物质资源为基础,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根本目标的共同富裕的实现更是如此,而且它需要人力资源与物质资源的充分利用。在目前的条件下,人力资源分为两类,即普通劳动者的劳动力与企业家的才能。前者是以体力为主的劳动力,后者是以脑力为主的劳动力。它们都属于马克思所说的广义劳动力——“人们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5]这两种劳动力资源的所有者——职工和经理,依据他们在生产中所做贡献的大小,取得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与按劳分配所共同决定的劳动所得。他们做出的贡献越大,即含有他们有效劳动的产品或劳务在市场上销售的越多,他们的劳动收人也就越多。在我国现阶段,劳动力资源严重供大于求,而与之对应的物质资源却相对不足,特别是其价值形态——资金更为短缺。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充分及时地利用劳动力资源,解决失业问题,以及如何有效地筹集并充分利用资金,从而实现共同富裕,成为我国经济建设的中心问题之一。这个问题的解决应该首先从充分利用按资本贡献分配方式从而增加资金的供给人手。因为劳动力资源充分及时的运用是以资金积累的增加为前提的。那么为什么资金积累的增加是劳动力资源充分及时利用,从而按资本贡献分配是促进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与按劳分配作用范围扩大的前提条件?
这要从劳动力资源与资金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与性质来解释。

劳动力这种资源的存在是以劳动者生命的存在为前提的。劳动力资源是劳动者生命的“伴生物”或“副产品”,同时它又是劳动者生命存在的条件。劳动力由于是劳动者生命的“伴生物”和“副产品”,从而具有与生命类似的性质。劳动者生命的出现延续与消亡是以时间为第一要义的,即生命是以时间作为自己的主要表现形式。劳动力资源亦如此,它具有极强的时效性。劳动力这种资源在劳动者健康生存的前提下,连绵不断地在劳动者体内产生,同时又与时间和生命一样转瞬即逝。因此,劳动者昨天的劳动力永远也无法保留到今天。基于劳动力资源以上的特性,劳动者只有充分及时地对其加以利用,使其物化为财富才能得以间接保存,并且成为劳动者生存的条件。否则,劳动力这种资源就会白白地浪费,这种浪费就会给利:会或劳动者个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因为社会或劳动者个人永远无法重新拥有昨天的劳动力或生命。与此同时,不管劳动力资源利用与否,劳动者都要生存,都要进行消费,而这种消费在劳动者不进行劳动的情况下,由于无法得以弥补,就成为社会财富的一种净扣除。因此,只要劳动者健康地生存着,他就应该及时并充分地对劳动力加以利用,一方面弥补为生存而消费掉的财富——生活资料,另一方面创造新的财富,为个人的富裕和社会的发展创造条件。这就要求劳动者必须在劳动力这种资源没有消失并扣除必要的休息时间以后的时间内,使劳动力资源与物质资源相结合从而使劳动,力资源被吸纳,创造财富,并凝结在财富之中。这样劳动者的劳动力将以物化的形式得以永久的保存。

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资金短缺是我国经济建设所面临的最大难题之一。对于资金短缺这一问题,实行按资本贡献分配是很好的解决方法之一。按资本贡献分配的存在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提高了资金所有者进行投资与储蓄的积极性,并且能够促进资金的使用者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这样,按资本贡献分配的存在就会促使各种资金投入的不断增加,尤其是民间投资(具体形式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增加,使处于失业状态的劳动者的劳动力资源被重新及时地吸纳,同时使在业劳动者的劳动力资源得以有效地利用,这样,所有的劳动力资源都得以充分、及时、有效地利用,并且物化为社会财富;进而增加个人财富与社会财富的总量。由于失业劳动者的劳动力资源被资金充分及时地加以吸纳,以及就业劳动者的劳动力资源被有效地加以利用,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与按劳分配的作用范围也必将随之而扩大,劳动者的劳动收入同时随之增加。因此,按资本贡献分配能够通过促进资金的筹集与有效利用而扩大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与按劳分配的作用范围,使每个劳动者的劳动收人都得以增加,从而促进共同富裕的实现。


四、按资本贡献分配收入的存在与增加是共同富裕的重要表现形式 共同富裕的实现,表现为社会全体成员在解决生计问题之后,在物质财富方面得以整体提高。在这里,这种物质财富的整体提高表现为劳动收入特别是生计剩余的增加,即共同富裕以生计剩余的存在与增加作为表现形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随着各种资源被充分有效地利用,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社会财富与个人财富必然随之而增加,个人收入中生计剩余部分所占的比重也将越来越大,社会成员将在不同程度上越来越富裕。如果全体社会成员都拥有生计剩余甚至是这种剩余的持续增加,那么社会主义的建设目标——共同富裕就实现了。在一般情况下,生计剩余的拥有者出于使这部分收入保值与增值的目的,必然进行储蓄或投资。在这个保值增值的过程中,生计剩余的拥有者会取得利息、股息、红利、转让财产净收入等间接投资收入和直接投资的经营利润中由于资本所有权而取得的利润等收入。这些收入是生计剩余的拥有者基于对这种剩余的所有权而取得的按资本贡献分配收入。这样,生计剩余的存在及其保值与增值就为按资本贡献分配的存在了可能性与必然性。所以,共同富裕的实现也就是全体社会成员收入中生计剩余的存在与增加,从而导致收人中的按资本贡献分配收入的增加。于是,共同富裕的表现形式就由全体社会成员收人中生计剩余的存在与增加转化为全体社会成员收入中按资本贡献分配所得的存在与增加。

总之,在我国目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大力发展各种经济,最大限度地发挥按资本贡献分配的作用促进劳动力资源充分及时有效的利用,增加全体居民的劳动收入,从而增加生计剩余与按资本贡献分配收入,最终使全体社会成员均处于富裕状态,实现社会主义建设的目标——共同富裕。 [1] [美].戴维·罗默.高级宏观经济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


99.

[2] 蒋南平《“共同富裕”新探》,《理论与改革》1994,


(12)31-33。 [3] 梁小民《西方经济学教程》,中国统计出版社,1995年版,第215页。 [5] 马克思《资本论》,人民出版杜,1975 年版,第一卷第190页。【篇八】共同富裕与国民幸福反思GDP崇拜并不是新事物前段时间我读到一句话:"不久以前经济增长被认为是一个好东西,同时也是经济理论与研究的一个共同话题,也是一个被形形色色的政客挂在嘴边的口号,但是这种局面已经发生了急剧的变化。"如果我问,这句话是什么人在什么时候写的?很多人可能会认为,这句话是某个学者最近写的。十年前,十五年前经济增长被认为是一个好东西,经济增长带来一切好东西,包括幸福;现在人们对这个问题出现了反思,最近有报道讲,日本政府也要构筑自己的国民幸福统计体系,有132个指标,法国总统也在试图做这样的事情。不过,这句话实际上并不是一句老话,它是1973年两位耶鲁大学的经济学家写的。这告诉我们,反思GDP优先并不是新东西。

1950年到1960年代,是世界各地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当时的欧洲、美国经济发展得非常快,发展中国家有些国家的经济增长速度也不错,当时很多人以为只要经济增长了,世界上的事就好办了,可以创造工作机会,消除贫困,让更多的人感到幸福。但是这种经济学界的乐观情绪到1970年代初的时候就慢慢消失了。因为在1950年代到1960年代长期经济增长的过程中间,普遍的贫穷在世界上并没有被消除,而且与此同时,所谓的南北差距,就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在这个时期实际上急剧扩大。到1970年代初的时候,人们对GDP和GNP的崇拜已经开始消失。当时GDP(国内生产总值)使用并不太多,人们更多地使用GNP(国民生产总值)。经济学家开始更多地关注人类的基本需求,而不仅仅是GNP。当初不仅是学者产生了变化,而且一些国际组织也开始产生了变化,例如世界银行、国际劳工组织及其他一些组织。1981年,世界银行出过一本叫《第一重要的事情摆到第一位》的书,讲的就是人类的基本需求。这个情况在1980年代又发生了一次突变,钟摆又摆回去,开始对GDP的崇拜,今天我们开始关注发展主义的弊端,关注GDP第一的弊端,关注新的指标体系,关注幸福,其实并不是一个新的东西,只是人们比较健忘。

共同富裕的多层次内涵下面谈共同富裕和国民幸福的关系。什么叫共同富裕呢?我自己的理解,共同富裕可能是有一个阶梯的。第一个阶梯,各社会群体的基本需求要得到满足。这个基本需求在学界有长期的讨论,到底有什么含义,我今天恐怕也没有时间,也没有必要在这个地方展开。但是关于基本需求的理解有一个很明显的共同点,就是一定要扶贫减贫,消除人类的种种不安全。我们知道,中国政府前不久修改了中国的"贫困线",把贫困线从1200元左右提高到2300元。年收入2300元人民币等于日收入


6.3元人民币,以今天的汇率换算,要比1美元还略低一点。也就是说,中国还有将近
1.3亿人生活在人均收入每天不到一美元。如果这个问题不得到解决,谈共同富裕是纸上谈兵,是空谈。所以第一件事情,各社会群体的基本需求都应该得到满足。

谈共同富裕的第二件事情是,各个社会群体的收入要持续增长,要富裕。这个增长不仅仅是GDP的增长,而且是让各社会群体都能够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效,所以要把饼做大。第三件事是,逐步缩小各社会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而不是逐步扩大。在过去很多年里,经济增长很快,但是收入差距在扩大。这一趋势如果持续下去,很难讲这可以实现共同富裕。

第四件事比较难,要做到各社会群体之间的财富差距逐步缩小。在世界上大部分的社会中,财富差距的程度会比收入差距的程度大得多。它是历史形成的,在短时间里面要缩小比较困难。但是要真正实现共同富裕,各个群体之间的财富差距也不能过大,而且应该逐步地缩小。幸福指数比GDP更容易被操控所以理解共同富裕其实也不太难,难的是理解幸福。英文Happniss可以翻译成幸福,也可以翻译成快乐、开心、愉快,甚至喜悦。学术性一点的表述,会有人把它叫生活满意度,主观的生活满意度。不过,这些词有同等的意义吗?其实也未必。我们看一看关于中国的调查,我们就知道不同表述的意思未必相同,不同提问方式得到的调查结果也未必相同。

比如说根据"世界价值"在1990年、1995年、2007年在中国的调查,他们把问题答案的选项分成非常幸福、比较幸福、不幸福和非常不幸福。1990年感觉非常幸福的人有将近30%,但是到1995年,降到了接近20%,到2001年中国人感到非常幸福的就比较少了,只有10%多一点,到了2007年又回升到20%左右。比较幸福人的状况也发生了一些变化。问你是否感觉幸福,这是一种问问题的方式。

而换一个方法问,可能得到的结果未必是如此。我们看盖洛普的调查。盖洛普问问题的方式不一样,他问你对生活是否感到满意。通过它的调查结果就看到,感到满意的人从1994年持续下降,感到不满意的人从1994年以后持续上升。中国人很有意思,同一个调查,问你是否感到幸福,和问你是否感到满意,这两个问题的结果可能是不完全一样的。所以怎么调查幸福,其实不是一个很容易的事情。即使问同一个问题,你给他的选项结构不同,得到的最后答案也会产生变化。比如,如果将选项从非常不满意到非常满意做十等分的话,这个结果跟给他三四个选项得到的结果是不完全一样的。我这样说的潜台词是,幸福这个指标如果不好好研究的话,是比GDP更容易操控的指标,所以要特别的小心。

影响幸福的诸种变量影响幸福的变量和因素是哪些呢?如果回顾各种各样的文献,我们大概基本上可以大致归纳出影响幸福的因素。第一个方面是刚才讲到的基本需求,包括衣、食、水、住等方面,这是影响幸福非常重要的一些因素。第二是收入水平,每个国家或者每个地区,甚至每户人家的收入水平都会影响人们的幸福感。第三是安全感。现代社会人们的收入可能会提高,一个白领可能每个月赚两万块钱,但可能生活的压力非常之大:成天要出差,而且就像华尔街那些白领精英们一样,不知道什么时候可能失去工作,还有健康的风险、养老的风险。所以安全感会影响到人们的幸福感。第四是不平等,包括收入的不平等和财富的不平等。其中关系到一些主观的因素,比如说参照系,如果老是不跟你自己比,而是跟你的邻居比,跟你的同事比,觉得别人比你的收入更高,会影响个人的幸福感。比如我每次坐飞机,看到飞机上的刊物,我老是觉得不幸福,因为那上面的广告描述的生活,都是我不可企及的生活。这种比照的参照系也是一种因素。第五是对自己的期待值。中国有句老话,知足者常乐,但中国人可能是不太知足的,觉得生活可以改善得更好,这会影响你的幸福感。最后一点也是比较重要的,友情、亲情、个人自由、政治参与、国家的程度,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到一个国家人们的幸福感。因为时间关系,今天重点讲前面几个因素,介绍一下最新的一些研究成果。

关于基本需求和幸福的关系,现在学界基本上没有太大的争议。2010年发表的一篇文章讨论了基本需求和主观满意度的关系。这个研究用了123个国家的数据,最重要的一个发现是,对生活的满意度是跟基本需求的实现程度紧密相关的。在别的研究里,并没有太多跟这个发现相反的结论。所以满足基本需求对一个国家达到一定的幸福度非常重要,这个几乎毫无争议。

人均GDP和幸福程度的相关关系稍微复杂一点。人均收入越高的国家,人们感到幸福的人的比例就比较高,听起来好像也比较符合常理,但是事实上比较复杂,一方面,收入高跟幸福相关,收入要提高就需要经济增长,但另一方面,经济增长越快的国家,人们感觉幸福的反倒比较少,收入增长的过程使人们感到不幸福,这是一个矛盾和悖论。很多研究都发现,在经济高速增长的过程中,人们普遍感觉不幸福,而不是感到越来越幸福。按道理,经济增长速度非常高的时候,每年工资都在增长,人们的生活素质和各种客观指标都在改善,但在这个过程中间,不管是几个国家的研究还是几十个国家,甚至上百个国家的研究都表明,经济增长速度高反倒降低了人们的主观满意度。

实际上十年前,在澳洲的华人学者黄有光就观察到,东亚地区多年来经济增长速度一直很高,比如当时的"亚洲四小龙",但是在亚洲,尤其是东亚地区,人们普遍感觉自己不幸福。即使到今天,香港的人均收入可能比大陆高十倍,但是香港人的幸福感比中国大陆的总体还要低。所以亚洲地区的人特别不感觉到幸福,可能跟经济增长有关系。黄有光在一个研究中试图描述,经济增长可能会带来环境的破坏,可能会带来非常强的竞争感,人们成天要跟别人竞争,要跟别人比漂亮、比穿着,比开的车,比住的房,所有这些东西都会使人们感觉到不幸福,而不是幸福。

从这个角度来讲,经济增长所带来的不安全、不平等的趋向,又会使人们感觉到人们不幸福。以前的研究主要是着重于其他的东亚国家和世界上其他国家。反观中国,30年来经济日益增长,年均增长率10%,大家应该可以感受到生活的改善,但是幸福水平并没有上升,而且很长时间里是持续下降的。收入不平等跟整个国家的幸福的关系更加复杂一点。2010年的一项研究发现,人们个体收入、健康水平的不平等,都会影响到主观感觉的不平等。这个研究说得很清楚,不平等导致主观的满意度或者幸福感下降。2010年发表的另一项研究,以日本为例,把日本的各个县作为一个单位进行衡量,其中经济收入水平分配不太平等的县,人们感觉到不太幸福,比较平等的县,人们感觉比较幸福。这些研究都支持这样一个简单的概念,不平等一定导致幸福感的下降。

也有一些研究发现收入的不平等和这个国家平均的幸福程度没有什么关系。这些研究跟前面的研究出现了矛盾。怎么解释这个矛盾呢?很可能需要解释,每个国家的人们对不平等的容忍程度是不一样的,比如说研究欧洲国家,会发现在欧洲越平等的国家,满意度的平均水平比较高,越不平等的国家,满意度平均水平会比较低。但是如果研究美国,对美国的50个州进行研究,在比较平等的州,人们的幸福感未必比比较不平等的州高。所以有些国家成了例外。很多研究表明,美国人对不平等的容忍程度会比欧洲人或者其他的地方高一些,这个会影响到平等这一变量的重要程度。

关注需求而不是要求小结一下上述研究,我们大概可以得出一些结论,有些可能会比较复杂一点。第一点,要增进人民的幸福,首先要消除贫困。这一条非常重要,其他的很多政策都可以商议,但是这一条不需要商议,不管是地区各级政府,还是全国一级政府,都应该把这件事放在首位。第二点,温饱问题解决以后,尤其是在大部分城市地区,收入的增加对提高幸福度的作用是递减的,这是被无数研究已经证明的。温饱问题解决,达到一定收入水平,已经不存在吃不饱穿不暖的情况以后,个人收入增长对个人幸福感的提升并没有太显著的作用,而且可能是递减的作用。

第三点,经济快速增长也许会导致不安全、不平等程度的上升,从而导致幸福度的下降,而不是上升。就中国而言,在过去30年,在未来三五年,恐怕都依然是这个情况,经济高速增长,但是人们的幸福感得不到提高,甚至下降。我这个地方用了一个"也许",政策不一样的话,也许就不会导致不平等、不安全的程度上升,也许就不会导致幸福感的下降,所以这有赖于政府政策的调整。

第四点,在任何情况下,政府应关注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用英文来讲是needs,包括对基本生存条件、安全、公平、尊严的需求,而不是特殊利益集团的要求(wants)。这里我把需求和要求做一个严格的区分,需求是政府应该关注的,而人们的要求未必是政府需要解决的。打一个比方,一个女同志出去需要拿一个包,这叫需求,如果说我需要一个LV的包,那就是要求。政府可以关注需求的问题,但是没必要关注太多要求的问题。

【篇九】

年关于共同富裕的论文(13篇)

年关于共同富裕的论文(13篇)
共同富裕的理论与法律问题【内容摘要】目前我国已经是一个两极分化社会还是贫富差距过大?我们能否实现共同富裕以及如何实现共同富裕?本文对两极分化与贫富差距的根本区别进行了分析界定,把事关共同富裕的基础性理论和法律问题概括为八个方面,并对这些问题做了回答。

【关 键 词】共同富裕;两极分化;贫富差距过大。共同富裕是我们社会应该关注的一个极为重要的课题。要正确看待和稳妥推进共同富裕,必须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合理回答若干基础性的理论和法律问题。如果我们对这类基础性问题心里还没底,将极易犯超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损害现有宪法法律秩序和危害经济发展之可持续性的错误。本文把事关共同富裕的基础性理论和法律问题概括为八个,并对这些问题做了简要回答,偏颇和不周延处肯定不少,请理论、学术界同行不吝批评指正。


一、我国财富分配现状是“两极分化”还是“贫富差距过大”?中国改革开放到现在,产生了许多富豪,但同时又有很多人还很贫困。《福布斯》亚洲版2011年9月8日在上海发布,这份排行榜揭示了中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最富有阶层中一些头面人物的资产拥有情况:中国首富的个人净资产达到了93亿美元;个人或家族资产超过10亿美元的人数,达到了146人,较2010年增加18人;2011年上榜的400位大陆富豪的财富达到4590亿美元[1]。另一方面,2011年11月29日,中国国家扶贫标准线从此前的农民人均纯收入1274元调升至2300元,按新划定的贫困线,中国全国贫困人口数量仍有
1.28亿人之多,占农村总人口的
13.4%,占全国(除港澳台地区外)总人口的10%弱[2]。上述两组数据比较集中地反映了我国财富分配存在巨大差距的现实状况。

贫富差距如此之大,是否表明我国已经是一个两极分化的社会,对于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扩大、同一行业公民的收入在地区间也拉得很开的现象是否两极分化,人们一直看法不一。早在十余年前,人们就议论纷纷,“有人认为目前我国社会已出现了两极分化现象”,但同时也有人认为:“目前我国社会不是两极分化,而是贫富差别。”[3]最近又有学者说:“当前,思想理论界有关两极分化问题的讨论十分热烈,看法很不一样。尽管有少数学者否认两极分化现象的存在,但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两极分化已经十分严重。”[4]有关学者为了证明自己的论点有理,未拿出证据就把自己的意见说成“大多数学者”的看法。其实,这没什么意义和必要。认识要求的是具有真理性,某种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与认识主体的多少和支持者多少没有必然联系。

认识在多大程度上实事求是、符合实际,就在多大程度上接近真理。对于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扩大、同一行业公民的收入在地区间也拉得很开的现象,到现在人们同样看法不一。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不能情绪化地发表意见,而应该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把问题放在其本来的理论背景下来讨论。为此,事先做几点澄清很有必要:


1.“两极分化”有特定含义,它与“贫富差距过大”是性质根本不同的两种社会现象。邓小平说:“如果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两极分化就会产生,而社会主义制度就应该而且能够避免两极分化。”[5]邓小平的这个说法,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理论是一脉相承的。“两极分化”的根本特征不单单是贫富落差很大,而是“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


2.存在少数看似“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的现象与社会两极分化、形成了两极分化社会,完全是两码事,不宜混为一谈。须知,即使在改革开放前,在典型的“一大二公”、按劳分配和计划经济体制下,某个时段某个地域相对而言“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的实例也是不难找到的,从特定的角度看,甚至具有普遍性,已形成了相应的“阶级”。试想,那时“出身不好”的人不是愈来愈穷吗?同时,“根正苗红”的人虽然也普遍贫穷,但少数愈来愈富的例证并不少。我们不能据此把那种社会称为两极分化的社会,因为它不符合既定划分标准。这个道理对于看待今天的中国社会同样适用。


3.认定一个社会两极分化,不能依据个别极端现象做结论。认定某个社会两极分化,应该是“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的情况比较普遍,同时出现了两个阶层——“愈来愈富”阶层与“愈来愈穷”阶层。今日之中国,“愈来愈富”阶层已经形成,但还没有“愈来愈穷”阶层,至少就分配到的财富的绝对值而言是如此。下面是支持这个论点的经济数据。

为什么说我国现在的财富分配确实虽严重不合理,但我国还不是两极分化社会?主要是我国社会尚并不具备“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这个根本特征。的确,2011年确实机构统计出有400位大陆富豪的财富总量达到4590亿美元,按2011年12月中旬汇率计算约合人民币29,060亿元。这些富豪,当年大都是白手起家,三十来年做到如此身家,致富速度确实非常之快。但另一方面,三十年来,原来普遍贫困的阶层,如其中最典型、人数最多的农民,并没有越来越穷,而是整个阶层收入都有较明显提高。据农业部新闻发言人2010年12月8日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该年“农民收入有望继续较快增长,预计全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速超过前四年平均,连续第七年保持较高增速,并呈现‘双增加双提高’的特点,农民家庭经营收入即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产量增加,价格水平提高;农民外出务工就业人数增加,工资水平提高”[6]。温家宝总理2011年做的《政府工作报告》显示:过去五年,“城镇新增就业5771万人,转移农业劳动力4500万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分别实际增长


9.7%和
8.9%;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健全”。另据国家统计局2011年12月22日发布的报告:“中国小康社会实现程度从2000年的
59.6%上升到2010年的
80.1%。”[7]基于其他媒体对农村、农民、农民工生活的反映和本人对农村的有限考察看,这些经济数据应该是大体反映真实情况的。另外,国际经济学界对中国农村经济生活持续地有所发展和改善的看法也几乎没人表示异议。 所以,将我国现在财富分配现状认定为“贫富差距过大”,是比较实事求是的评估。


二、将“贫富差距过大”夸张为“两极分化”的危害何在?既然如此,为什么有些人士习惯于将贫富差距过大作为“两极分化”的状况来加以抨击?估计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言说者缺乏相关知识,论说不严谨。说对说错不会对社会造成现实和立即的危险。另一种可能是,言说者选用“两极分化”来描述“贫富差距过大”的实际,有其特定的目的或意图。

严格地说,如果刻意离开原有的理论背景,把贫富差距过大的现状夸张为“两极分化”,那就难免有转弯抹角否定改革和改革成果的嫌疑。邓小平说过:“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真是走了邪路了。”[8]所以,认定我国现在已经“两极分化”,实际指责中国改革“失败了”“真是走了邪路了!”如此清晰的逻辑,应该是每个多少有些理论、文化修养的人都看得明白的。

在评价我国财富分配现状方面,如果一个人持“两极分化”论,其解决问题的基本逻辑只能是逆改革开放的潮流而动,只能是走回头路。中国的“两极分化”论者必然同时是改革“失败”论者、改革“走了邪路”论者。“两极分化”论者所否定的对象,不可能是公有制、按劳分配和计划经济,因为公有制、按劳分配、计划经济都是原有的东西,都不是改革带来的新要素,它们对原来所未曾有过的“两极分化”状况的形成,自然不必负任何责任。因此,被认为要对“两极分化”负责任的,显然只能是改革开放后逐步出现的新要素,其中主要所指无非是非公经济,尤其是私营经济,以及非按劳分配、市场经济体制!因为,只有它们才是改革的产物和改革的体现者。

或许,更应该关注的是将我国现存社会认定为“两极分化”社会的有害实践后果。试想,我们现在如果做出估计说中国已经是一个“两极分化”的社会,实践上就会出现我们应该怎么对待已经形成的两极分化社会的问题。由于前面已经指出过的原因,“两极分化”论者必然把相关的责任都归结于改革,归结于私营经济的发展,归结于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归结于市场因素。按这一思路,最后合乎逻辑的结论只能是:共同富裕必须在所有制结构上回归“一大二公”,推行国进民退;富豪们获得的巨额财富不正当,必须将他们的资产和私人财产以某种形式收归国有;必须压缩市场作用,加强国家控制。但是,这类结论不论如何改头换面,都会逆世界发展趋势和我国改革的潮流而动,肯定是违背实事求是精神和国人愿望的。

还要看到,近年来“两极分化”很大程度上往往成了一部分人用于否定改革和改革成果、推动向旧体制回归的专用名词。为遏制这种动态,理论学术界在对现状的评估方面应该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正本清源,对财富分配现状做“贫富差距过大”的评估,同时应明确否定我国现在是“两极分化”社会的定位。

但是,我们应该承认,我国贫富差距已经过大,承认存在着走向两极分化社会的危险,承认我国必须尽快采取措施消除走向两极分化的危险。换句话说,我国确实应该坚持走共同富裕之路,在发展过程中时刻警惕和防止两极分化倾向。


三、共同富裕应基于何种基本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搞清这个问题非常必要。中国今日在这个问题上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思路。

第一种思路,是做大国有经济,相对忽视民营经济特别是私营企业,同时主张以国富带动民富。这种思路的基本内容,是主要和优先发展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发展国有大型企业、国有大型垄断企业,强调按劳分配,国家权力干预,在这个前提下走共同富裕的路。按这种思路,必然是国进民退,必然是丑化合法私人财产和私营企业资产,压缩市场因素,加强国家干预。这或许就是过去若干年间有些地方走过而现在还在走的路。在那些地方,变相清算私营企业家“原罪”,开动宣传机器抹黑私有财产和私营企业资产,直接间接鲸吞蚕食民营企业资产和私营企业主私人财产的实例很多。有的地方甚至把本地最富有的一大批企业家统统安个罪名都抓了起来,没有经过像样的审判,就草草将他们判了重刑,给人们留下一个私营企业家在中国弄不好就倾家荡产、家破人亡的印象。这些搞法,有可能搞乱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确实,类似做法不能不让人警惕。

第二种思路或答案与第一条很不一样,可称为以民富推进国富的共同富裕之路。这条道路强调在现行宪法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下重点发展民营经济,尤其是私有经济的道路,遏制国进民退,争取民有所进、国有所退,有效保障合法私人财产和民营企业资产安全,扩大市场因素,争取我国早日成为主要国际经济体承认的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在以上两条道路中,第一条路从根本上说是往回走的老路。国有经济比重过大、否定按生产要素分配,按国家计划、长官意志搞统制经济,这些在世界范围内都是被历史证明了的绝路,不会有前途。应该看到,我国原来是个“一大二公”搞计划经济的国家,那一套搞了几十年,搞得国弱民穷。我国取得今天这样的经济成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主要靠国有经济、按劳分配和计划经济体制,而是主要靠私营等非公有经济、非按劳分配和市场化取向的改革以及国家放松控制等方式取得的。

在我国经济建设取得辉煌成就的同时,由于国有经济的比重相对于欧美国家仍然居高不下、市场仍然不充分等原因,目前还达不到被世界其他主要经济体认可为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这是一个遗憾。但我们中有些人把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成就主要归功于国有经济、按劳分配、国家干预等传统制度性和体制性因素,并据此奢谈“中国模式”。这没有道理,因为,中国有今天的发展主要靠的是有民营经济、非按劳分配和市场经济。国有经济、按劳分配、国家统制改革开放前我们搞过三十年,不是证明靠不住、不管用吗!当然,我不是说国有经济、按劳分配和必要的国家计划不重要,而是说它们主要搭个台、托个底,不能靠它们唱戏。

基于赞颂国有经济、按劳分配、国家统制而宣扬“中国模式”的各种观点,背离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和基本事实。完全可以设想,如果私营等非国有经济和按劳动要素分配等在当今国家经济生活中所占比重更大、市场更活跃,中国今天的经济可能会发展得比今天更好、更平衡、更加合理。 世界经济史早已证明,相对于民营或私营经济,国有经济是缺乏效率、成本过高的经济,相对于国家统制,市场是更有效的配置经济资源的方式。我国不应该在经济有所发展后又试图走回头路。


四、要不要防止在共同富裕旗帜下变相刮“共产风”?要不要防止在共同富裕的旗帜下变相刮“共产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搞打富豪、分田地、吃大户?我觉得非常有必要。在有些地方,我国过去几年似乎已经出现了公权力出面改头换面劫富的问题。只是那些地方公权力劫富却似乎并没有济贫,并不是吃了豪商巨贾的私有财产和私企资产,就把它们数以十亿、百亿计的财产、资产分给了贫困阶层,而是把这个钱给政府、给国有企业拿去了。所以,当地公权力实际上是劫富济了自己、济了国有企业。

在1949年以后,我国在对外资采取的是不没收,而是支持工人与资方作对,单方面规定很多苛刻的生产和销售条件,让它亏损自己垮掉。这样,他们的财产事实上最后变成了国有财产,外国资本也没办法扯皮,只有吃哑巴亏。这似乎是我们吸取苏俄当年没收外国资本后扯皮不断的教训后,“创新性”处置外国在华资产的独特“经验”。

据我了解,我们过去对于民族资本家及其企业也是进行过蚕食或变相剥夺的。中央《关于建国以来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曾谓: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我们创造了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委托经销代销、公私合营、全行业公私合营等一系列从低级到高级的国家资本主义的过渡形式,最后实现了马克思和列宁曾经设想过的对资产阶级的和平赎买”。“这项工作中也有缺点和偏差……1956年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对于一部分原工商业者的使用和处理也不很适当”[9]。其中的“缺点和偏差”,无疑包括对民族资本家的私人财产和资产的蚕食或变相剥夺。别的不说,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公私合营、和平赎买中的价格条件和合作条件,难道不是事实上由国家单方面规定的吗?其中的不平等性和相应的经济内容不言而喻。

我国现阶段有些地方似乎又出现了变相剥夺民营企业家私人财产和私企资产的苗头,只是手法似乎比上世纪50年代初还不文明许多倍。“资本家”过去只是被蚕食鲸吞财产,现在有些地方民营企业家要担心的却是家破人亡、倾家荡产的“待遇”,愈富裕的民营企业家往往愈是如此。这样一来,民营家业和民企,他们在中国生存就有问题了。怎么办?只有期待,一是期待一个公平的政治法律环境,二是期待往国外、境外移民。我们应该检讨近年来对民营企业家和民营经济的某些做法可能导致的不良社会经济后果和长远负面影响。


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能不能“最终达到共同富裕”?邓小平1992年1月发表过如下谈话:“走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要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的构想是这样提出的:一部分地区有条件先发展起来,一部分地区发展慢点,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发展的地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10]邓小平这两段话是二十多年前说的,社会发展了,今天中国之情况已经与当时有了一些变化。

但不论怎么说,按宪法、执政权威性文献和实事求是精神,中国社会“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发展过程,应该划分为三个发展阶段:一是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阶段;二是先富起来的人、先富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富的人、后富的地区的阶段;三是“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即完全实现共同富裕的阶段。这样分三个阶段的主要理由是:不分阶段无以说明发展水平差异;分更多阶段是可以的,但在本文讨论的主题的范围内没有必要。

这里有一个重要理论问题须首先澄清:如果结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来考虑,邓小平设定的“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属于社会发展哪个阶段?在这方面,学术界早已有所论述:“共同富裕不仅仅是社会主义的本质体现,而且是社会主义本质能够达到的目标即共产主义。实际上共产主义经济层面的含义就是共同富裕。也就是说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就是最终达到共产主义。”[11]可以说,“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该为之奋斗的大目标,但不是可以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立即兑现的状态。

我以为上述看法显然是有道理的,在此认识前提下,还有必要进一步正面陈述和强调这样一个论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可能“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如果谈论共同富裕而又不承认这一点,那就要么是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缺乏常识,要么是另有与走共同富裕之路不相干的考虑。另外,还有一个理论问题也很有必要予以澄清:可不可以把“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发展历程划分为两个阶段?综合各相关理论参照点,可以说将上述三阶段改划为两阶段要么是不恰当,要么存在重大理论错误。原因在于:一是如果将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阶段与先富带后富阶段合二为一,那么这种划分就过于笼统,无法说明我们想要说明的现阶段的特征;二是如果将先富带后富阶段与“最终达到共同富裕”阶段合并为一个阶段,那么,我们可能就犯了一个重大理论错误,这个错误的实质在于,它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甚至更高的社会发展阶段混合在了一起。

上述贫富关系发展两个阶段划分的提法的实际后果,将会导致人们要求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立即兑现“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而这至少是在社会主义高级阶段到来前是无法兑现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即使在其发展的后期(即接近中高级阶段的那个时段),总体上看也不可能超越先富带后富的水平。所以,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当今中国不应超越试图立即实现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甚至更高社会发展阶段才能实现的目标。

所以,我们应该理直气壮地宣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能走向共同富裕,不可能“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现行《宪法》序言认定:“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行《中国共产章程》序言认定:“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此,当今的中国最多只能处在先富带后富的发展阶段,不可能处在“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阶段,因为按中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国家指导思想和理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是共产主义时代的事情,至少是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的事情。澄清这个问题之必要性,在于防止全国性或区域性公权力行为或政策脱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的实际”,比照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甚至更高社会发展阶段的要求,在缩小贫富差距的旗号下搞共同富裕的政策冒进。

现行《中国共产章程》序言部分提出,要“全面落实的基本路线,全面执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反对一切‘左’的和右的错误倾向,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在共同富裕问题上,要防止超越中国社会现在和可以预见的将来所处的历史阶段提出一些漂亮动人、不切实际的口号。超越现行宪法和执政章程都肯定了的发展阶段的做法,不论它多么吸引人,其实践后果肯定是祸国殃民。另外,同一个共同富裕,可以做很多不同的理解,而且提法在文字上很容易混淆。基于这一点考虑,把问题的实质挑明,对于防止出现误解、防止引起不良实践后果,也是非常必要的。

不过,另一方面,在做以上论述的同时,一定要同时说明事情的另一个方面: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不可能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但我们却应该而且完全可能走共同富裕之路,向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目标接近。


六、诚心诚意走共同富裕的路该做哪些实事?既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可能“最终达到共同富裕”,那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走共同富裕之路的现实表现形式,就只能是缩小贫富差距,即缩小先富起来的人群,尤其是其中最富有阶层与仍然生活在贫困线下或以贫困线为中轴上下沉浮的阶层之间的贫富差距。

诚心诚意走共同富裕的路不能只抽象谈论共富,而是应该基于现实条件,脚踏实地、实实在在做一些事情。走共同富裕的路,执政或国家领导层应该做也能够做的实事很多。这里仅从一个普通公民和民间学者的视角,分五个方面试做些简要列举,供各方人士参考。


1.较大幅度压缩经常性公共开支。
(1)精简国家机构和官员。我国现在的各级各类公共机关构成了人类历史上空前的大政府,它的官员、机构之多,它的耗费之大,恐怕都是无与伦比的。需要切实贯彻《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遏制二十余年来国家机关的权力、机构和人员不断扩展膨胀、统治或管理成本日益高昂的趋势。
(2)削减国家机关等公共机构日益突出的享受性消费。拥有权力者运用权力支配公共预算,为自己服务,图自己享乐,是我国公共部门由来已久的一种权力现象,但尤以近些年为甚。我国不少地方的县区乃至乡镇政府的办公楼,在规模和气派程度上都堪比世界第一富国美国的总统府,而中国不少中级法院,在规模和办公宽敞程度上,看起来也似乎超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至于带司机的专车,在大多数县区事实上配到了科长级,在设区的市则配到了处长级。这些消费几乎都超过了发达国家标准。公费吃喝旅游失控,就更为常见。这些做法中包含太多需要革除的弊端和节省经费的空间。
(3)分开政机构。走共同富裕的路还要求执政依宪法和法律执政,权既由宪法具体肯定,也受宪法的具体限制。应继续推进政分开改革,尤其是政在财务上要分开,包括在内的政的机构和专职员干部应不吃公共财政。


2.较大幅度减少建设性公共开支。
(1)适当减少大型建设项目。过去十余年,有的省市动辄开建耗资数十亿数百亿元的工程项目。至于国家和部委,项目就更大了,如铁道部则更是登峰造极,据铁道部人士2011年初透露:“截至7月底,铁路建设方面已投资3300多亿元,其中基本建设投资额度超过2900亿元,‘如果将上述4000多亿元的招标项目算在内,今年7000亿元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已经完成’。”[12]大型建设项目不仅可以减少,而且应该减少。
(2)杜绝政绩工程。略做查访即可了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属市县,政绩工程或变相的政绩工程几乎从来就没间断过,它们劳民伤财,甚少实际意义。很多地方一些建筑建了拆,拆了又建,皆因为要表明自己在做事,自己任内要拿出一些看得见摸得着的建筑或工程,浪费极大。
(3)大幅降低国有企业高管们的薪酬水平。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数以亿计的人口还在贫困线下艰难生活,可是我国大中型国企却比照发达国家大型私有企业给管理层发高薪,年薪通常达人民币近百万元、数百万元乃至数千万元。这是非常不合理的。如果考虑到这类企业的不少高管实际并无专业知识和能力,安排在那里只不过是享受一种待遇,那就更不合理了。国有企业享受国家很多政策优待,盈利的应向国家多缴利税,亏损的应设法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减少国家财政补贴。


3.使税负分担进一步合理化。
(1)针对最富有阶层开征新税,如对个人不动产评估价总数超过千万元的部分开征财产税、对超过百万的赠与征收赠与税、对超过千万的财产继承征收遗产税,等等。
(2)提高最富有阶层公民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如对个人年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征收50%的个人所得税,对年收入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征收65%的个人所得税。当然,这只是设想、举例。
(3)减免贫困线以下和刚过贫困线的最贫困阶层的公民及其未成年子女的各种税负和国家机关收费。对这部分个人和家庭可算是给予了间接补贴。


4.保障最贫困阶层的实际收入或经济状况逐年有所提升。《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这方面有不少可通过立法或行政方式采取相应措施的空间。
(1)按工时提高最低收入阶层的工薪水平,逐步形成制度。在这个问题上可以参照国外做法采取立法和行政措施,如国家立法确定原则、地方因地制宜通过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等等。
(2)切实保障义务教育,尤其是农村贫困地区的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的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为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为此国家必须建立经费保障机制。但实际上,很多地方义务教育的师资、教学设施很差,上学无交通工具,到学校吃不到困难家庭经申请可免费的营养午餐。这实际上就是没有达到国际通行意义上的义务教育标准。改善义务教育条件,实际上等于给最贫困阶层了补贴。


5.把低收入阶层受惠最多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缩小贫富差距的最主要“工程”来建设和经营。《宪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现在人均GDP超过了4,200美元,外汇储备差不多有
3.2万亿美元,世界第一,到了应该建设一个低收入阶层能受惠较多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时候了。对于我国最穷困的社会阶层来说,任何救济、补贴和小幅度的收入提高,都远远不如一个像样的社会保障制度来得稳定、可靠、有实际经济价值。这个社会保障制度应该包括三个领域的内容:
(1)覆盖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据统计,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活动人口覆盖率仅为
22.1%,就业人口覆盖率仅为
22.7%,城镇就业人口覆盖率也只有
56.9%。因此,大量灵活就业人员、流动人口、
2.3亿农民工,都难以加入养老保险,他们成了社会上改革开放成果分享最少、收入最低、面临外部风险最大,是最应该受到保护却未得到保护的人群[13]。无疑,这个领域需要花很多钱,但无论花多少钱都是应该的,至少从目前的情况看可以这样说。应该大幅减少其他公共开支来建设覆盖面广的养老保险制度,这绝对是泽被亿万人民,功德无量的伟业。
(2)提高医保政府补助水平,造福全民。据报道:截至2011年9月底,我国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简称“三保”)[14],覆盖了95%以上的城乡居民,参保人数达到
12.95亿人;自从2009年新医改启动以来,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从当初的每人每年80元提高到2011年的200元;2011年中央财政已投入130亿元,救助对象从低保家庭、五保户逐步覆盖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15]。在医保领域能做到这种程度,是我国民生建设的巨大成就,值得高度肯定。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其中“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目前每年人均还只有区区200元,数额显然还太低,需要逐步提高。另外,职工医保的钱用于高级领导干部的比例,普通职工普遍怀疑太高太奢侈,这种情况如果真的存在,那无疑严重损害普通职工的利益。对这种偏向,有关部门应在公开有关数据的基础上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3)有效提高失业保险覆盖率。一个人失去工作或找不到工作,没有收入来源,个人和家庭生存就面临威胁,所以现代国家普遍重视失业保险。据统计,我国现在失业保险覆盖率尚不到20%[16],这个比率应该大幅度提高。 诚心诚意走共同富裕的路必须在以上五个方面采取实际行动,其中特别需要加大建设社会保障制度的力度,要致力于使低收入阶层普遍受惠。


七、用法治的方法推进共同富裕有哪些主要特征?缩小贫富差距、推进共同富裕,与治国理政的其他方面一样,也有人治与法治的区分。用人治方式推进共同富裕的最显著特征是不建设长期管用的制度,只是采用一些临时的甚至非法的手段,运动式剥夺一些先富者的财产,运动式发布一些临时性的规定或指示,阶段性地给贫困者发点钱物、补贴、补助,减免些税费。

用法治的方法缩小贫富差距、推进共同富裕,在方式上与采用人治的方式大异其趣。笔者认为,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当代中国,用法治方式推进共同富裕应该至少展现如下特征:


(1)政治上承认先富者私人财产和民营企业资产的正当性(不论这些财产数量多大),公权力组织不用政治语言、不通过宣传机器、不变相雇佣人员抹黑和变相抹黑私营企业资产和先富者的个人财产。中国当今已很少人会抽象、一般地否定先富者私人财产和民营资产的合法性,但往往会从政治或宣传上否认特定公民取得来源的正当性。从政治上、宣传上丑化先富者私人财产和企业资产来源等方面的正当性,往往是公权力组织巧取豪夺或蚕食鲸吞先富者私人财产和企业资产前所做的一项“热身”运动。所以,抹黑先富者和私营企业家现有的财富是一种危险的预兆。
(2)法律上承认先富者现有私人财产和企业资产的合法性,只要它们没有被法院确定为违法犯罪所得。共同富裕往往不得不以某种方式拿走先富者数量多少不等的财产,但推进共富行动的执政或国家机关是否承认先富者积累的私有财产和私人资产合法、应受保护,其逻辑的和现实的后果往往有根本的差别。承认先富者积累的私有财产和私企资产是合法的、应受保护的,走的是宪法、法律框架内的正路,否则就势必脱离现行宪法法律的框架走上邪路。邓小平说:“对一部分先富裕起来的个人,也要有一些限制,例如,征收所得税。还有,提倡有的人富裕起来以后,自愿拿出钱来办教育、修路。当然,绝不能搞摊派,现在也不宜过多宣传这样的例子,但是应该鼓励。”[17]邓小平说的些话,就包含要承认先富者私人财产和私企资产的合法性,采取共同富裕措施只能在这个前提下进行的意思。
(3)缩小贫富差距、推进共同富裕的行为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依法进行,该创制法律、实施法律时就创制和实施法律,该制定、执行公共政策时就依法制定、执行公共政策,如此等等。《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推进共同富裕走法治之路,按上述民主集中制的宪法原则,首先需要在宪法、法律的框架内进行,需要在国家现行公共政策的大框架下推进。像行使其他方面的职权一样,在缩小贫富差距、推进共同富裕方面,地方可以而且应该充分发挥主动性、积极性,但只能在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进行。
(4)杜绝民粹式炒作,不激发、不利用民众头脑中的仇富心态。先富带后富,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必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所以,推进共同富裕须防止迎合大众心理的民粹式炒作,尤须防止挑动民众仇富心态,然后在冠冕堂皇的名义下搞劫富济贫甚至劫富济地方当局、地方行政部门。缩小贫富差距,推进共同富裕,应主要通过依法制定、修改规则和平等实施规则的方式来进行。
(5)建设、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用法治的方法推进共同富裕的集中表现。社会保障制度是共同富裕的基础、发展起点和首要内容,受益面最广、最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优先保障基本人权的宪法精神。


八、有效推进共同富裕需要什么政治条件?一切社会经济纷争或冲突,如果在其自己原有的领域内无法解决,就会先后向政治领域集中,最后只能通过政治方式解决。而社会经济纷争或冲突的任何政治解决框架及其实施结果,又会形成有别于从前的社会经济格局,包括纷争或冲突的格局。这个格局在解决原有纷争或冲突的同时,会产生新的、在其自身的领域无法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也会向政治领域集中,等待解决。经济与政治的关系,差不多就是如此循环往复的。

“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政治同经济相比不能不占首位。不肯定这一点,就是忘记了马克思主义的最起码的常识”[18]。就过程而言,可以说财富分配贫富差距过大也好,经济生活领域的其他严重弊端也好,都是包括宪法、法律创制和实施在内的政治决策过程的产物,到头来也只能拿到政治领域来解决。具体地说,就是要在政治领域形成决断,改变或调整根本性分配规则。宪法、法律的创制,不过是记载那些改变或调整分配规则的政治决断而已,而实施宪法、法律则本质上是贯彻、落实这些政治决断。


1.有效推进共同富裕首先需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我国财富分配领域贫富差距过大之严重弊病,其临床表现在经济领域,但其病根却在政治领域。政治资源高度集中和垄断性占有,以及由极少数人制定政治资源分配计划和具体落实分配计划的内容,使得政治资源分配事实上成了绝大多数公民完全不能实质性参与和影响的事情。这类情况导致了政治资源分配原则完全背离了经济生活中日益通行的资源市场化配置原则,久而久之,就造成了其成员基本不流动的政治特权阶层。而政治资源与经济资源,只不过是同一个事物的两种不同存在形态,其中一种形态转化为另一种形态,可谓易如反掌。

具体地说,如果一定要寻求造成我国财富分配现状及贫富差距过大的政治原因,我想,可以用四句话来做概括: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不论富裕到什么程度,都是改革开放后政治上改变了社会财富生产、交换和分配规则的结果,是通过创制宪法、法律、政策等规则并予以实施的结果。从法律角度看,1982年宪法从根本上改变了此前的基本经济制度、分配制度和经济体制,具有极大的进步意义,是铸就三十余年来经济建设辉煌成就的最重要制度要素。

我国确实已经出现了一个其成员数占总人口比例极小的最富有阶层,这个阶层的成员由两部分人构成:抓住了机遇且成功地利用了改革开放后物质财富生产、交换和分配新规则的一部分人;利用血缘关系和政治体制的独特空间,参与政治资源的垄断性控制并获得优先分享权的一部分人,他们已经或可能将其所拥有的政治资源转化成巨额物资财富。 在缺乏独立司法的社会条件下,靠机遇且成功地利用新规则的最富有阶层人士政治地位往往很脆弱,甚至根本没有政治地位,因而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缺乏有效保障;参与政治资源的垄断性控制并获得优先分享权的一部分人已经或可能将所拥有的政治资源转化为物资财富的人们,在政治和经济生活领域都是最强者,构成所谓既得利益群体的主要组成分子。


2.有效推进共同富裕必须通过政治手段修改财富分配规则。走共同富裕的道路首先有一个政治决策民主化的问题,这关涉到各级代会代表和各级委主要负责人、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的改革。没有政治资源的市场化及民主化分配,现存财富分配格局将难以改变,而这种情况下推进所谓共同富裕,就会背离法制的道路,或者就会流于空洞的口号。但是,打破现存财富分配格局必然招致既得利益群体的强有力抵制,尽管相应的变革对他们来说从根本上看是有利的。很多人呼吁换位思考,这无疑是非常必要的,但如果没有一定程度的政治资源分配的市场化改革,既得利益群体与相对未获利阶层之间乃至官与民之间的换位思考,都是不可能做到的事情,因为思想情感的换位与社会经济地位的转换,是密切相关的两个方面,没有后者就不会有前者。


3.有效推进共同富裕需要权力有限的、廉价和廉洁的政府(广义的,含义相当于宪法上的“国家机构”)。我国的政府,属权力近乎无限的政府。国家权力的无限势必造成国家机关及其内部机构、人员几乎不受限制的扩张。过去讲机构改革,我们往往用“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循环来描述国家机关的机构改革之艰难。国家机关机构人员太庞大,从社会提取的财富种类多(不仅收税,还有收费和罚没收入),数量大。公共开支过大,纳税人供养的官员过多,建设项目过多且大,导致过多财富被国家机构耗用、公权力运作成本甚高,官员贪腐严重。这些都是我国最贫困阶层所能分得的财富难以较大幅度增加的重要原因。


4.先富者的人身自由、私人财产、私企资产安全获得有效的司法保障。共同富裕的前提条件,不仅包括有相当一部分人能够先富,而且这种富必须具有持久性、安全性,必须可以不担心政府“黑”钱,不害怕穷人“吃大户”。否则,先富的存在本身就没保障,将削弱“带后富”的力度,甚至可能谈不上共同富裕。近年来,我国大批先富者向国外、境外移民,转移资产,原因之一就是他们的人身自由、私人财产、私企资产缺乏最基本的司法保障。


九、结束语走共同富裕之路,必然要求降低最富有阶层分享社会财富总量的比例,同时提高最贫困阶层分享社会财富总量的比例。推进共同富裕,实际上就是进行社会财富或社会整体利益的分配或再分配原则做重大调整的过程。因而,从法学的观点看,推进共同富裕的过程也是法权总量分配或再分配原则做重大调整的过程。我国是一个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不是联邦制国家,更不是邦联制政治实体。缩小贫富差距,走共同富裕的路,其中某些最重大的事务需要创制法律,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某些次重要的事务需要制定全国统一的政策。所以,看到和重视消除贫富差距过大的危险是实事求是的表现,但不能病急乱投医,盲目冲撞。缩小贫富差距、推进共同富裕应该用民主的和法治的方法,自上而下有规划、分步骤地进行。但是,在结合本地实际实施法律、落实全国性政策和为之拾遗补缺方面,地方仍然有很多发挥积极性、主动性的空间。

今天中国包括缩小贫富差距、推进共同富裕在内的重大经济难题,大都已经集中到了政治领域,转化成了诸如此类政治体制改革难题:创制法律、制定政策在多大程度上反映民意,其中的具体规则对特定阶层的具体利害关系影响若何等问题,都归结为了选举制度和人大制度改革的课题;在实施法律等规则过程中产生的争议能否公平处理,先富者的人身自由、私有财产和私企资产能否获得有效保障,已归结为司法体制改革的课题;对公权力运行和贪腐的督,最终归结为保障言论出版自由的课题。如果我们现在不结合经济生活中重大课题的解决及时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将来发生经济危机(这在任何现代国家都是不可避免的)时,政治领域将没有消化难题的空间和能量。

要成功缩小贫富差距、推进共同富裕,进行一定程度的政治体制改革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条件。唯此,才能打破社会财富和利益分配的既有分配格局,促成贫富差距日益缩小的新格局。注释:[1]《福布斯称国内前400位富豪资产近全民储蓄1/10》,载《北京日报》2011年9月9日。[2]《中国贫困线上调接近世行名义标准》,据http://www.chinanews.com/cj/2011/11-29/3495569.shtml。

年关于共同富裕的论文(13篇)
共同富裕的理论与法律问题【内容摘要】目前我国已经是一个两极分化社会还是贫富差距过大?我们能否实现共同富裕以及如何实现共同富裕?本文对两极分化与贫富差距的根本区别进行了分析界定,把事关共同富裕的基础性理论和法律问题概括为八个方面,并对这些问题做了回答。

【关 键 词】共同富裕;两极分化;贫富差距过大。共同富裕是我们社会应该关注的一个极为重要的课题。要正确看待和稳妥推进共同富裕,必须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合理回答若干基础性的理论和法律问题。如果我们对这类基础性问题心里还没底,将极易犯超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损害现有宪法法律秩序和危害经济发展之可持续性的错误。本文把事关共同富裕的基础性理论和法律问题概括为八个,并对这些问题做了简要回答,偏颇和不周延处肯定不少,请理论、学术界同行不吝批评指正。


一、我国财富分配现状是“两极分化”还是“贫富差距过大”?中国改革开放到现在,产生了许多富豪,但同时又有很多人还很贫困。《福布斯》亚洲版2011年9月8日在上海发布,这份排行榜揭示了中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最富有阶层中一些头面人物的资产拥有情况:中国首富的个人净资产达到了93亿美元;个人或家族资产超过10亿美元的人数,达到了146人,较2010年增加18人;2011年上榜的400位大陆富豪的财富达到4590亿美元[1]。另一方面,2011年11月29日,中国国家扶贫标准线从此前的农民人均纯收入1274元调升至2300元,按新划定的贫困线,中国全国贫困人口数量仍有
1.28亿人之多,占农村总人口的
13.4%,占全国(除港澳台地区外)总人口的10%弱[2]。上述两组数据比较集中地反映了我国财富分配存在巨大差距的现实状况。

贫富差距如此之大,是否表明我国已经是一个两极分化的社会,对于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扩大、同一行业公民的收入在地区间也拉得很开的现象是否两极分化,人们一直看法不一。早在十余年前,人们就议论纷纷,“有人认为目前我国社会已出现了两极分化现象”,但同时也有人认为:“目前我国社会不是两极分化,而是贫富差别。”[3]最近又有学者说:“当前,思想理论界有关两极分化问题的讨论十分热烈,看法很不一样。尽管有少数学者否认两极分化现象的存在,但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两极分化已经十分严重。”[4]有关学者为了证明自己的论点有理,未拿出证据就把自己的意见说成“大多数学者”的看法。其实,这没什么意义和必要。认识要求的是具有真理性,某种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与认识主体的多少和支持者多少没有必然联系。

认识在多大程度上实事求是、符合实际,就在多大程度上接近真理。对于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扩大、同一行业公民的收入在地区间也拉得很开的现象,到现在人们同样看法不一。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不能情绪化地发表意见,而应该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把问题放在其本来的理论背景下来讨论。为此,事先做几点澄清很有必要:


1.“两极分化”有特定含义,它与“贫富差距过大”是性质根本不同的两种社会现象。邓小平说:“如果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两极分化就会产生,而社会主义制度就应该而且能够避免两极分化。”[5]邓小平的这个说法,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理论是一脉相承的。“两极分化”的根本特征不单单是贫富落差很大,而是“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


2.存在少数看似“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的现象与社会两极分化、形成了两极分化社会,完全是两码事,不宜混为一谈。须知,即使在改革开放前,在典型的“一大二公”、按劳分配和计划经济体制下,某个时段某个地域相对而言“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的实例也是不难找到的,从特定的角度看,甚至具有普遍性,已形成了相应的“阶级”。试想,那时“出身不好”的人不是愈来愈穷吗?同时,“根正苗红”的人虽然也普遍贫穷,但少数愈来愈富的例证并不少。我们不能据此把那种社会称为两极分化的社会,因为它不符合既定划分标准。这个道理对于看待今天的中国社会同样适用。


3.认定一个社会两极分化,不能依据个别极端现象做结论。认定某个社会两极分化,应该是“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的情况比较普遍,同时出现了两个阶层——“愈来愈富”阶层与“愈来愈穷”阶层。今日之中国,“愈来愈富”阶层已经形成,但还没有“愈来愈穷”阶层,至少就分配到的财富的绝对值而言是如此。下面是支持这个论点的经济数据。

为什么说我国现在的财富分配确实虽严重不合理,但我国还不是两极分化社会?主要是我国社会尚并不具备“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这个根本特征。的确,2011年确实机构统计出有400位大陆富豪的财富总量达到4590亿美元,按2011年12月中旬汇率计算约合人民币29,060亿元。这些富豪,当年大都是白手起家,三十来年做到如此身家,致富速度确实非常之快。但另一方面,三十年来,原来普遍贫困的阶层,如其中最典型、人数最多的农民,并没有越来越穷,而是整个阶层收入都有较明显提高。据农业部新闻发言人2010年12月8日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该年“农民收入有望继续较快增长,预计全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速超过前四年平均,连续第七年保持较高增速,并呈现‘双增加双提高’的特点,农民家庭经营收入即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产量增加,价格水平提高;农民外出务工就业人数增加,工资水平提高”[6]。温家宝总理2011年做的《政府工作报告》显示:过去五年,“城镇新增就业5771万人,转移农业劳动力4500万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分别实际增长


9.7%和
8.9%;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健全”。另据国家统计局2011年12月22日发布的报告:“中国小康社会实现程度从2000年的
59.6%上升到2010年的
80.1%。”[7]基于其他媒体对农村、农民、农民工生活的反映和本人对农村的有限考察看,这些经济数据应该是大体反映真实情况的。另外,国际经济学界对中国农村经济生活持续地有所发展和改善的看法也几乎没人表示异议。 所以,将我国现在财富分配现状认定为“贫富差距过大”,是比较实事求是的评估。


二、将“贫富差距过大”夸张为“两极分化”的危害何在?既然如此,为什么有些人士习惯于将贫富差距过大作为“两极分化”的状况来加以抨击?估计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言说者缺乏相关知识,论说不严谨。说对说错不会对社会造成现实和立即的危险。另一种可能是,言说者选用“两极分化”来描述“贫富差距过大”的实际,有其特定的目的或意图。

严格地说,如果刻意离开原有的理论背景,把贫富差距过大的现状夸张为“两极分化”,那就难免有转弯抹角否定改革和改革成果的嫌疑。邓小平说过:“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真是走了邪路了。”[8]所以,认定我国现在已经“两极分化”,实际指责中国改革“失败了”“真是走了邪路了!”如此清晰的逻辑,应该是每个多少有些理论、文化修养的人都看得明白的。

在评价我国财富分配现状方面,如果一个人持“两极分化”论,其解决问题的基本逻辑只能是逆改革开放的潮流而动,只能是走回头路。中国的“两极分化”论者必然同时是改革“失败”论者、改革“走了邪路”论者。“两极分化”论者所否定的对象,不可能是公有制、按劳分配和计划经济,因为公有制、按劳分配、计划经济都是原有的东西,都不是改革带来的新要素,它们对原来所未曾有过的“两极分化”状况的形成,自然不必负任何责任。因此,被认为要对“两极分化”负责任的,显然只能是改革开放后逐步出现的新要素,其中主要所指无非是非公经济,尤其是私营经济,以及非按劳分配、市场经济体制!因为,只有它们才是改革的产物和改革的体现者。

或许,更应该关注的是将我国现存社会认定为“两极分化”社会的有害实践后果。试想,我们现在如果做出估计说中国已经是一个“两极分化”的社会,实践上就会出现我们应该怎么对待已经形成的两极分化社会的问题。由于前面已经指出过的原因,“两极分化”论者必然把相关的责任都归结于改革,归结于私营经济的发展,归结于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归结于市场因素。按这一思路,最后合乎逻辑的结论只能是:共同富裕必须在所有制结构上回归“一大二公”,推行国进民退;富豪们获得的巨额财富不正当,必须将他们的资产和私人财产以某种形式收归国有;必须压缩市场作用,加强国家控制。但是,这类结论不论如何改头换面,都会逆世界发展趋势和我国改革的潮流而动,肯定是违背实事求是精神和国人愿望的。

还要看到,近年来“两极分化”很大程度上往往成了一部分人用于否定改革和改革成果、推动向旧体制回归的专用名词。为遏制这种动态,理论学术界在对现状的评估方面应该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正本清源,对财富分配现状做“贫富差距过大”的评估,同时应明确否定我国现在是“两极分化”社会的定位。

但是,我们应该承认,我国贫富差距已经过大,承认存在着走向两极分化社会的危险,承认我国必须尽快采取措施消除走向两极分化的危险。换句话说,我国确实应该坚持走共同富裕之路,在发展过程中时刻警惕和防止两极分化倾向。


三、共同富裕应基于何种基本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搞清这个问题非常必要。中国今日在这个问题上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思路。

第一种思路,是做大国有经济,相对忽视民营经济特别是私营企业,同时主张以国富带动民富。这种思路的基本内容,是主要和优先发展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发展国有大型企业、国有大型垄断企业,强调按劳分配,国家权力干预,在这个前提下走共同富裕的路。按这种思路,必然是国进民退,必然是丑化合法私人财产和私营企业资产,压缩市场因素,加强国家干预。这或许就是过去若干年间有些地方走过而现在还在走的路。在那些地方,变相清算私营企业家“原罪”,开动宣传机器抹黑私有财产和私营企业资产,直接间接鲸吞蚕食民营企业资产和私营企业主私人财产的实例很多。有的地方甚至把本地最富有的一大批企业家统统安个罪名都抓了起来,没有经过像样的审判,就草草将他们判了重刑,给人们留下一个私营企业家在中国弄不好就倾家荡产、家破人亡的印象。这些搞法,有可能搞乱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确实,类似做法不能不让人警惕。

第二种思路或答案与第一条很不一样,可称为以民富推进国富的共同富裕之路。这条道路强调在现行宪法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下重点发展民营经济,尤其是私有经济的道路,遏制国进民退,争取民有所进、国有所退,有效保障合法私人财产和民营企业资产安全,扩大市场因素,争取我国早日成为主要国际经济体承认的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在以上两条道路中,第一条路从根本上说是往回走的老路。国有经济比重过大、否定按生产要素分配,按国家计划、长官意志搞统制经济,这些在世界范围内都是被历史证明了的绝路,不会有前途。应该看到,我国原来是个“一大二公”搞计划经济的国家,那一套搞了几十年,搞得国弱民穷。我国取得今天这样的经济成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主要靠国有经济、按劳分配和计划经济体制,而是主要靠私营等非公有经济、非按劳分配和市场化取向的改革以及国家放松控制等方式取得的。

在我国经济建设取得辉煌成就的同时,由于国有经济的比重相对于欧美国家仍然居高不下、市场仍然不充分等原因,目前还达不到被世界其他主要经济体认可为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这是一个遗憾。但我们中有些人把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成就主要归功于国有经济、按劳分配、国家干预等传统制度性和体制性因素,并据此奢谈“中国模式”。这没有道理,因为,中国有今天的发展主要靠的是有民营经济、非按劳分配和市场经济。国有经济、按劳分配、国家统制改革开放前我们搞过三十年,不是证明靠不住、不管用吗!当然,我不是说国有经济、按劳分配和必要的国家计划不重要,而是说它们主要搭个台、托个底,不能靠它们唱戏。

基于赞颂国有经济、按劳分配、国家统制而宣扬“中国模式”的各种观点,背离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和基本事实。完全可以设想,如果私营等非国有经济和按劳动要素分配等在当今国家经济生活中所占比重更大、市场更活跃,中国今天的经济可能会发展得比今天更好、更平衡、更加合理。 世界经济史早已证明,相对于民营或私营经济,国有经济是缺乏效率、成本过高的经济,相对于国家统制,市场是更有效的配置经济资源的方式。我国不应该在经济有所发展后又试图走回头路。


四、要不要防止在共同富裕旗帜下变相刮“共产风”?要不要防止在共同富裕的旗帜下变相刮“共产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搞打富豪、分田地、吃大户?我觉得非常有必要。在有些地方,我国过去几年似乎已经出现了公权力出面改头换面劫富的问题。只是那些地方公权力劫富却似乎并没有济贫,并不是吃了豪商巨贾的私有财产和私企资产,就把它们数以十亿、百亿计的财产、资产分给了贫困阶层,而是把这个钱给政府、给国有企业拿去了。所以,当地公权力实际上是劫富济了自己、济了国有企业。

在1949年以后,我国在对外资采取的是不没收,而是支持工人与资方作对,单方面规定很多苛刻的生产和销售条件,让它亏损自己垮掉。这样,他们的财产事实上最后变成了国有财产,外国资本也没办法扯皮,只有吃哑巴亏。这似乎是我们吸取苏俄当年没收外国资本后扯皮不断的教训后,“创新性”处置外国在华资产的独特“经验”。

据我了解,我们过去对于民族资本家及其企业也是进行过蚕食或变相剥夺的。中央《关于建国以来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曾谓: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我们创造了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委托经销代销、公私合营、全行业公私合营等一系列从低级到高级的国家资本主义的过渡形式,最后实现了马克思和列宁曾经设想过的对资产阶级的和平赎买”。“这项工作中也有缺点和偏差……1956年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对于一部分原工商业者的使用和处理也不很适当”[9]。其中的“缺点和偏差”,无疑包括对民族资本家的私人财产和资产的蚕食或变相剥夺。别的不说,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公私合营、和平赎买中的价格条件和合作条件,难道不是事实上由国家单方面规定的吗?其中的不平等性和相应的经济内容不言而喻。

我国现阶段有些地方似乎又出现了变相剥夺民营企业家私人财产和私企资产的苗头,只是手法似乎比上世纪50年代初还不文明许多倍。“资本家”过去只是被蚕食鲸吞财产,现在有些地方民营企业家要担心的却是家破人亡、倾家荡产的“待遇”,愈富裕的民营企业家往往愈是如此。这样一来,民营家业和民企,他们在中国生存就有问题了。怎么办?只有期待,一是期待一个公平的政治法律环境,二是期待往国外、境外移民。我们应该检讨近年来对民营企业家和民营经济的某些做法可能导致的不良社会经济后果和长远负面影响。


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能不能“最终达到共同富裕”?邓小平1992年1月发表过如下谈话:“走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要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的构想是这样提出的:一部分地区有条件先发展起来,一部分地区发展慢点,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发展的地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10]邓小平这两段话是二十多年前说的,社会发展了,今天中国之情况已经与当时有了一些变化。

但不论怎么说,按宪法、执政权威性文献和实事求是精神,中国社会“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发展过程,应该划分为三个发展阶段:一是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阶段;二是先富起来的人、先富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富的人、后富的地区的阶段;三是“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即完全实现共同富裕的阶段。这样分三个阶段的主要理由是:不分阶段无以说明发展水平差异;分更多阶段是可以的,但在本文讨论的主题的范围内没有必要。

这里有一个重要理论问题须首先澄清:如果结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来考虑,邓小平设定的“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属于社会发展哪个阶段?在这方面,学术界早已有所论述:“共同富裕不仅仅是社会主义的本质体现,而且是社会主义本质能够达到的目标即共产主义。实际上共产主义经济层面的含义就是共同富裕。也就是说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就是最终达到共产主义。”[11]可以说,“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该为之奋斗的大目标,但不是可以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立即兑现的状态。

我以为上述看法显然是有道理的,在此认识前提下,还有必要进一步正面陈述和强调这样一个论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可能“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如果谈论共同富裕而又不承认这一点,那就要么是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缺乏常识,要么是另有与走共同富裕之路不相干的考虑。另外,还有一个理论问题也很有必要予以澄清:可不可以把“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发展历程划分为两个阶段?综合各相关理论参照点,可以说将上述三阶段改划为两阶段要么是不恰当,要么存在重大理论错误。原因在于:一是如果将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阶段与先富带后富阶段合二为一,那么这种划分就过于笼统,无法说明我们想要说明的现阶段的特征;二是如果将先富带后富阶段与“最终达到共同富裕”阶段合并为一个阶段,那么,我们可能就犯了一个重大理论错误,这个错误的实质在于,它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甚至更高的社会发展阶段混合在了一起。

上述贫富关系发展两个阶段划分的提法的实际后果,将会导致人们要求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立即兑现“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而这至少是在社会主义高级阶段到来前是无法兑现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即使在其发展的后期(即接近中高级阶段的那个时段),总体上看也不可能超越先富带后富的水平。所以,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当今中国不应超越试图立即实现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甚至更高社会发展阶段才能实现的目标。

所以,我们应该理直气壮地宣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能走向共同富裕,不可能“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现行《宪法》序言认定:“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行《中国共产章程》序言认定:“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此,当今的中国最多只能处在先富带后富的发展阶段,不可能处在“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阶段,因为按中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国家指导思想和理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是共产主义时代的事情,至少是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的事情。澄清这个问题之必要性,在于防止全国性或区域性公权力行为或政策脱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的实际”,比照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甚至更高社会发展阶段的要求,在缩小贫富差距的旗号下搞共同富裕的政策冒进。

现行《中国共产章程》序言部分提出,要“全面落实的基本路线,全面执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反对一切‘左’的和右的错误倾向,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在共同富裕问题上,要防止超越中国社会现在和可以预见的将来所处的历史阶段提出一些漂亮动人、不切实际的口号。超越现行宪法和执政章程都肯定了的发展阶段的做法,不论它多么吸引人,其实践后果肯定是祸国殃民。另外,同一个共同富裕,可以做很多不同的理解,而且提法在文字上很容易混淆。基于这一点考虑,把问题的实质挑明,对于防止出现误解、防止引起不良实践后果,也是非常必要的。

不过,另一方面,在做以上论述的同时,一定要同时说明事情的另一个方面: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不可能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但我们却应该而且完全可能走共同富裕之路,向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目标接近。


六、诚心诚意走共同富裕的路该做哪些实事?既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可能“最终达到共同富裕”,那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走共同富裕之路的现实表现形式,就只能是缩小贫富差距,即缩小先富起来的人群,尤其是其中最富有阶层与仍然生活在贫困线下或以贫困线为中轴上下沉浮的阶层之间的贫富差距。

诚心诚意走共同富裕的路不能只抽象谈论共富,而是应该基于现实条件,脚踏实地、实实在在做一些事情。走共同富裕的路,执政或国家领导层应该做也能够做的实事很多。这里仅从一个普通公民和民间学者的视角,分五个方面试做些简要列举,供各方人士参考。


1.较大幅度压缩经常性公共开支。
(1)精简国家机构和官员。我国现在的各级各类公共机关构成了人类历史上空前的大政府,它的官员、机构之多,它的耗费之大,恐怕都是无与伦比的。需要切实贯彻《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遏制二十余年来国家机关的权力、机构和人员不断扩展膨胀、统治或管理成本日益高昂的趋势。
(2)削减国家机关等公共机构日益突出的享受性消费。拥有权力者运用权力支配公共预算,为自己服务,图自己享乐,是我国公共部门由来已久的一种权力现象,但尤以近些年为甚。我国不少地方的县区乃至乡镇政府的办公楼,在规模和气派程度上都堪比世界第一富国美国的总统府,而中国不少中级法院,在规模和办公宽敞程度上,看起来也似乎超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至于带司机的专车,在大多数县区事实上配到了科长级,在设区的市则配到了处长级。这些消费几乎都超过了发达国家标准。公费吃喝旅游失控,就更为常见。这些做法中包含太多需要革除的弊端和节省经费的空间。
(3)分开政机构。走共同富裕的路还要求执政依宪法和法律执政,权既由宪法具体肯定,也受宪法的具体限制。应继续推进政分开改革,尤其是政在财务上要分开,包括在内的政的机构和专职员干部应不吃公共财政。


2.较大幅度减少建设性公共开支。
(1)适当减少大型建设项目。过去十余年,有的省市动辄开建耗资数十亿数百亿元的工程项目。至于国家和部委,项目就更大了,如铁道部则更是登峰造极,据铁道部人士2011年初透露:“截至7月底,铁路建设方面已投资3300多亿元,其中基本建设投资额度超过2900亿元,‘如果将上述4000多亿元的招标项目算在内,今年7000亿元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已经完成’。”[12]大型建设项目不仅可以减少,而且应该减少。
(2)杜绝政绩工程。略做查访即可了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属市县,政绩工程或变相的政绩工程几乎从来就没间断过,它们劳民伤财,甚少实际意义。很多地方一些建筑建了拆,拆了又建,皆因为要表明自己在做事,自己任内要拿出一些看得见摸得着的建筑或工程,浪费极大。
(3)大幅降低国有企业高管们的薪酬水平。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数以亿计的人口还在贫困线下艰难生活,可是我国大中型国企却比照发达国家大型私有企业给管理层发高薪,年薪通常达人民币近百万元、数百万元乃至数千万元。这是非常不合理的。如果考虑到这类企业的不少高管实际并无专业知识和能力,安排在那里只不过是享受一种待遇,那就更不合理了。国有企业享受国家很多政策优待,盈利的应向国家多缴利税,亏损的应设法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减少国家财政补贴。


3.使税负分担进一步合理化。
(1)针对最富有阶层开征新税,如对个人不动产评估价总数超过千万元的部分开征财产税、对超过百万的赠与征收赠与税、对超过千万的财产继承征收遗产税,等等。
(2)提高最富有阶层公民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如对个人年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征收50%的个人所得税,对年收入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征收65%的个人所得税。当然,这只是设想、举例。
(3)减免贫困线以下和刚过贫困线的最贫困阶层的公民及其未成年子女的各种税负和国家机关收费。对这部分个人和家庭可算是给予了间接补贴。


4.保障最贫困阶层的实际收入或经济状况逐年有所提升。《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这方面有不少可通过立法或行政方式采取相应措施的空间。
(1)按工时提高最低收入阶层的工薪水平,逐步形成制度。在这个问题上可以参照国外做法采取立法和行政措施,如国家立法确定原则、地方因地制宜通过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等等。
(2)切实保障义务教育,尤其是农村贫困地区的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的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为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为此国家必须建立经费保障机制。但实际上,很多地方义务教育的师资、教学设施很差,上学无交通工具,到学校吃不到困难家庭经申请可免费的营养午餐。这实际上就是没有达到国际通行意义上的义务教育标准。改善义务教育条件,实际上等于给最贫困阶层了补贴。


5.把低收入阶层受惠最多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缩小贫富差距的最主要“工程”来建设和经营。《宪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现在人均GDP超过了4,200美元,外汇储备差不多有
3.2万亿美元,世界第一,到了应该建设一个低收入阶层能受惠较多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时候了。对于我国最穷困的社会阶层来说,任何救济、补贴和小幅度的收入提高,都远远不如一个像样的社会保障制度来得稳定、可靠、有实际经济价值。这个社会保障制度应该包括三个领域的内容:
(1)覆盖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据统计,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活动人口覆盖率仅为
22.1%,就业人口覆盖率仅为
22.7%,城镇就业人口覆盖率也只有
56.9%。因此,大量灵活就业人员、流动人口、
2.3亿农民工,都难以加入养老保险,他们成了社会上改革开放成果分享最少、收入最低、面临外部风险最大,是最应该受到保护却未得到保护的人群[13]。无疑,这个领域需要花很多钱,但无论花多少钱都是应该的,至少从目前的情况看可以这样说。应该大幅减少其他公共开支来建设覆盖面广的养老保险制度,这绝对是泽被亿万人民,功德无量的伟业。
(2)提高医保政府补助水平,造福全民。据报道:截至2011年9月底,我国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简称“三保”)[14],覆盖了95%以上的城乡居民,参保人数达到
12.95亿人;自从2009年新医改启动以来,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从当初的每人每年80元提高到2011年的200元;2011年中央财政已投入130亿元,救助对象从低保家庭、五保户逐步覆盖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15]。在医保领域能做到这种程度,是我国民生建设的巨大成就,值得高度肯定。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其中“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目前每年人均还只有区区200元,数额显然还太低,需要逐步提高。另外,职工医保的钱用于高级领导干部的比例,普通职工普遍怀疑太高太奢侈,这种情况如果真的存在,那无疑严重损害普通职工的利益。对这种偏向,有关部门应在公开有关数据的基础上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3)有效提高失业保险覆盖率。一个人失去工作或找不到工作,没有收入来源,个人和家庭生存就面临威胁,所以现代国家普遍重视失业保险。据统计,我国现在失业保险覆盖率尚不到20%[16],这个比率应该大幅度提高。 诚心诚意走共同富裕的路必须在以上五个方面采取实际行动,其中特别需要加大建设社会保障制度的力度,要致力于使低收入阶层普遍受惠。


七、用法治的方法推进共同富裕有哪些主要特征?缩小贫富差距、推进共同富裕,与治国理政的其他方面一样,也有人治与法治的区分。用人治方式推进共同富裕的最显著特征是不建设长期管用的制度,只是采用一些临时的甚至非法的手段,运动式剥夺一些先富者的财产,运动式发布一些临时性的规定或指示,阶段性地给贫困者发点钱物、补贴、补助,减免些税费。

用法治的方法缩小贫富差距、推进共同富裕,在方式上与采用人治的方式大异其趣。笔者认为,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当代中国,用法治方式推进共同富裕应该至少展现如下特征:


(1)政治上承认先富者私人财产和民营企业资产的正当性(不论这些财产数量多大),公权力组织不用政治语言、不通过宣传机器、不变相雇佣人员抹黑和变相抹黑私营企业资产和先富者的个人财产。中国当今已很少人会抽象、一般地否定先富者私人财产和民营资产的合法性,但往往会从政治或宣传上否认特定公民取得来源的正当性。从政治上、宣传上丑化先富者私人财产和企业资产来源等方面的正当性,往往是公权力组织巧取豪夺或蚕食鲸吞先富者私人财产和企业资产前所做的一项“热身”运动。所以,抹黑先富者和私营企业家现有的财富是一种危险的预兆。
(2)法律上承认先富者现有私人财产和企业资产的合法性,只要它们没有被法院确定为违法犯罪所得。共同富裕往往不得不以某种方式拿走先富者数量多少不等的财产,但推进共富行动的执政或国家机关是否承认先富者积累的私有财产和私人资产合法、应受保护,其逻辑的和现实的后果往往有根本的差别。承认先富者积累的私有财产和私企资产是合法的、应受保护的,走的是宪法、法律框架内的正路,否则就势必脱离现行宪法法律的框架走上邪路。邓小平说:“对一部分先富裕起来的个人,也要有一些限制,例如,征收所得税。还有,提倡有的人富裕起来以后,自愿拿出钱来办教育、修路。当然,绝不能搞摊派,现在也不宜过多宣传这样的例子,但是应该鼓励。”[17]邓小平说的些话,就包含要承认先富者私人财产和私企资产的合法性,采取共同富裕措施只能在这个前提下进行的意思。
(3)缩小贫富差距、推进共同富裕的行为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依法进行,该创制法律、实施法律时就创制和实施法律,该制定、执行公共政策时就依法制定、执行公共政策,如此等等。《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推进共同富裕走法治之路,按上述民主集中制的宪法原则,首先需要在宪法、法律的框架内进行,需要在国家现行公共政策的大框架下推进。像行使其他方面的职权一样,在缩小贫富差距、推进共同富裕方面,地方可以而且应该充分发挥主动性、积极性,但只能在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进行。
(4)杜绝民粹式炒作,不激发、不利用民众头脑中的仇富心态。先富带后富,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必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所以,推进共同富裕须防止迎合大众心理的民粹式炒作,尤须防止挑动民众仇富心态,然后在冠冕堂皇的名义下搞劫富济贫甚至劫富济地方当局、地方行政部门。缩小贫富差距,推进共同富裕,应主要通过依法制定、修改规则和平等实施规则的方式来进行。
(5)建设、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用法治的方法推进共同富裕的集中表现。社会保障制度是共同富裕的基础、发展起点和首要内容,受益面最广、最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优先保障基本人权的宪法精神。


八、有效推进共同富裕需要什么政治条件?一切社会经济纷争或冲突,如果在其自己原有的领域内无法解决,就会先后向政治领域集中,最后只能通过政治方式解决。而社会经济纷争或冲突的任何政治解决框架及其实施结果,又会形成有别于从前的社会经济格局,包括纷争或冲突的格局。这个格局在解决原有纷争或冲突的同时,会产生新的、在其自身的领域无法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也会向政治领域集中,等待解决。经济与政治的关系,差不多就是如此循环往复的。

“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政治同经济相比不能不占首位。不肯定这一点,就是忘记了马克思主义的最起码的常识”[18]。就过程而言,可以说财富分配贫富差距过大也好,经济生活领域的其他严重弊端也好,都是包括宪法、法律创制和实施在内的政治决策过程的产物,到头来也只能拿到政治领域来解决。具体地说,就是要在政治领域形成决断,改变或调整根本性分配规则。宪法、法律的创制,不过是记载那些改变或调整分配规则的政治决断而已,而实施宪法、法律则本质上是贯彻、落实这些政治决断。


1.有效推进共同富裕首先需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我国财富分配领域贫富差距过大之严重弊病,其临床表现在经济领域,但其病根却在政治领域。政治资源高度集中和垄断性占有,以及由极少数人制定政治资源分配计划和具体落实分配计划的内容,使得政治资源分配事实上成了绝大多数公民完全不能实质性参与和影响的事情。这类情况导致了政治资源分配原则完全背离了经济生活中日益通行的资源市场化配置原则,久而久之,就造成了其成员基本不流动的政治特权阶层。而政治资源与经济资源,只不过是同一个事物的两种不同存在形态,其中一种形态转化为另一种形态,可谓易如反掌。

具体地说,如果一定要寻求造成我国财富分配现状及贫富差距过大的政治原因,我想,可以用四句话来做概括: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不论富裕到什么程度,都是改革开放后政治上改变了社会财富生产、交换和分配规则的结果,是通过创制宪法、法律、政策等规则并予以实施的结果。从法律角度看,1982年宪法从根本上改变了此前的基本经济制度、分配制度和经济体制,具有极大的进步意义,是铸就三十余年来经济建设辉煌成就的最重要制度要素。

我国确实已经出现了一个其成员数占总人口比例极小的最富有阶层,这个阶层的成员由两部分人构成:抓住了机遇且成功地利用了改革开放后物质财富生产、交换和分配新规则的一部分人;利用血缘关系和政治体制的独特空间,参与政治资源的垄断性控制并获得优先分享权的一部分人,他们已经或可能将其所拥有的政治资源转化成巨额物资财富。 在缺乏独立司法的社会条件下,靠机遇且成功地利用新规则的最富有阶层人士政治地位往往很脆弱,甚至根本没有政治地位,因而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缺乏有效保障;参与政治资源的垄断性控制并获得优先分享权的一部分人已经或可能将所拥有的政治资源转化为物资财富的人们,在政治和经济生活领域都是最强者,构成所谓既得利益群体的主要组成分子。


2.有效推进共同富裕必须通过政治手段修改财富分配规则。走共同富裕的道路首先有一个政治决策民主化的问题,这关涉到各级代会代表和各级委主要负责人、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的改革。没有政治资源的市场化及民主化分配,现存财富分配格局将难以改变,而这种情况下推进所谓共同富裕,就会背离法制的道路,或者就会流于空洞的口号。但是,打破现存财富分配格局必然招致既得利益群体的强有力抵制,尽管相应的变革对他们来说从根本上看是有利的。很多人呼吁换位思考,这无疑是非常必要的,但如果没有一定程度的政治资源分配的市场化改革,既得利益群体与相对未获利阶层之间乃至官与民之间的换位思考,都是不可能做到的事情,因为思想情感的换位与社会经济地位的转换,是密切相关的两个方面,没有后者就不会有前者。


3.有效推进共同富裕需要权力有限的、廉价和廉洁的政府(广义的,含义相当于宪法上的“国家机构”)。我国的政府,属权力近乎无限的政府。国家权力的无限势必造成国家机关及其内部机构、人员几乎不受限制的扩张。过去讲机构改革,我们往往用“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循环来描述国家机关的机构改革之艰难。国家机关机构人员太庞大,从社会提取的财富种类多(不仅收税,还有收费和罚没收入),数量大。公共开支过大,纳税人供养的官员过多,建设项目过多且大,导致过多财富被国家机构耗用、公权力运作成本甚高,官员贪腐严重。这些都是我国最贫困阶层所能分得的财富难以较大幅度增加的重要原因。


4.先富者的人身自由、私人财产、私企资产安全获得有效的司法保障。共同富裕的前提条件,不仅包括有相当一部分人能够先富,而且这种富必须具有持久性、安全性,必须可以不担心政府“黑”钱,不害怕穷人“吃大户”。否则,先富的存在本身就没保障,将削弱“带后富”的力度,甚至可能谈不上共同富裕。近年来,我国大批先富者向国外、境外移民,转移资产,原因之一就是他们的人身自由、私人财产、私企资产缺乏最基本的司法保障。


九、结束语走共同富裕之路,必然要求降低最富有阶层分享社会财富总量的比例,同时提高最贫困阶层分享社会财富总量的比例。推进共同富裕,实际上就是进行社会财富或社会整体利益的分配或再分配原则做重大调整的过程。因而,从法学的观点看,推进共同富裕的过程也是法权总量分配或再分配原则做重大调整的过程。我国是一个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不是联邦制国家,更不是邦联制政治实体。缩小贫富差距,走共同富裕的路,其中某些最重大的事务需要创制法律,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某些次重要的事务需要制定全国统一的政策。所以,看到和重视消除贫富差距过大的危险是实事求是的表现,但不能病急乱投医,盲目冲撞。缩小贫富差距、推进共同富裕应该用民主的和法治的方法,自上而下有规划、分步骤地进行。但是,在结合本地实际实施法律、落实全国性政策和为之拾遗补缺方面,地方仍然有很多发挥积极性、主动性的空间。

今天中国包括缩小贫富差距、推进共同富裕在内的重大经济难题,大都已经集中到了政治领域,转化成了诸如此类政治体制改革难题:创制法律、制定政策在多大程度上反映民意,其中的具体规则对特定阶层的具体利害关系影响若何等问题,都归结为了选举制度和人大制度改革的课题;在实施法律等规则过程中产生的争议能否公平处理,先富者的人身自由、私有财产和私企资产能否获得有效保障,已归结为司法体制改革的课题;对公权力运行和贪腐的督,最终归结为保障言论出版自由的课题。如果我们现在不结合经济生活中重大课题的解决及时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将来发生经济危机(这在任何现代国家都是不可避免的)时,政治领域将没有消化难题的空间和能量。

要成功缩小贫富差距、推进共同富裕,进行一定程度的政治体制改革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条件。唯此,才能打破社会财富和利益分配的既有分配格局,促成贫富差距日益缩小的新格局。注释:[1]《福布斯称国内前400位富豪资产近全民储蓄1/10》,载《北京日报》2011年9月9日。[2]《中国贫困线上调接近世行名义标准》,据arc_142">[3]侯远长、王增杰:《当前我国社会是贫富差别还是两极分化》,载《理论前沿》2001年第3期。[4]周新城:《关于两极分化问题的几点思考》,载《国企》2011年第8期。[5][8][10][17]《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


74、110-1
11、373-3
74、11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6]《农业部预计全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速超前4年平均》,据http://news.china.com/domestic/945/20101208/16284464.html。

年关于共同富裕的论文(13篇)
共同富裕的理论与法律问题【内容摘要】目前我国已经是一个两极分化社会还是贫富差距过大?我们能否实现共同富裕以及如何实现共同富裕?本文对两极分化与贫富差距的根本区别进行了分析界定,把事关共同富裕的基础性理论和法律问题概括为八个方面,并对这些问题做了回答。

【关 键 词】共同富裕;两极分化;贫富差距过大。共同富裕是我们社会应该关注的一个极为重要的课题。要正确看待和稳妥推进共同富裕,必须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合理回答若干基础性的理论和法律问题。如果我们对这类基础性问题心里还没底,将极易犯超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损害现有宪法法律秩序和危害经济发展之可持续性的错误。本文把事关共同富裕的基础性理论和法律问题概括为八个,并对这些问题做了简要回答,偏颇和不周延处肯定不少,请理论、学术界同行不吝批评指正。


一、我国财富分配现状是“两极分化”还是“贫富差距过大”?中国改革开放到现在,产生了许多富豪,但同时又有很多人还很贫困。《福布斯》亚洲版2011年9月8日在上海发布,这份排行榜揭示了中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最富有阶层中一些头面人物的资产拥有情况:中国首富的个人净资产达到了93亿美元;个人或家族资产超过10亿美元的人数,达到了146人,较2010年增加18人;2011年上榜的400位大陆富豪的财富达到4590亿美元[1]。另一方面,2011年11月29日,中国国家扶贫标准线从此前的农民人均纯收入1274元调升至2300元,按新划定的贫困线,中国全国贫困人口数量仍有
1.28亿人之多,占农村总人口的
13.4%,占全国(除港澳台地区外)总人口的10%弱[2]。上述两组数据比较集中地反映了我国财富分配存在巨大差距的现实状况。

贫富差距如此之大,是否表明我国已经是一个两极分化的社会,对于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扩大、同一行业公民的收入在地区间也拉得很开的现象是否两极分化,人们一直看法不一。早在十余年前,人们就议论纷纷,“有人认为目前我国社会已出现了两极分化现象”,但同时也有人认为:“目前我国社会不是两极分化,而是贫富差别。”[3]最近又有学者说:“当前,思想理论界有关两极分化问题的讨论十分热烈,看法很不一样。尽管有少数学者否认两极分化现象的存在,但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两极分化已经十分严重。”[4]有关学者为了证明自己的论点有理,未拿出证据就把自己的意见说成“大多数学者”的看法。其实,这没什么意义和必要。认识要求的是具有真理性,某种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与认识主体的多少和支持者多少没有必然联系。

认识在多大程度上实事求是、符合实际,就在多大程度上接近真理。对于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扩大、同一行业公民的收入在地区间也拉得很开的现象,到现在人们同样看法不一。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不能情绪化地发表意见,而应该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把问题放在其本来的理论背景下来讨论。为此,事先做几点澄清很有必要:


1.“两极分化”有特定含义,它与“贫富差距过大”是性质根本不同的两种社会现象。邓小平说:“如果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两极分化就会产生,而社会主义制度就应该而且能够避免两极分化。”[5]邓小平的这个说法,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理论是一脉相承的。“两极分化”的根本特征不单单是贫富落差很大,而是“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


2.存在少数看似“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的现象与社会两极分化、形成了两极分化社会,完全是两码事,不宜混为一谈。须知,即使在改革开放前,在典型的“一大二公”、按劳分配和计划经济体制下,某个时段某个地域相对而言“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的实例也是不难找到的,从特定的角度看,甚至具有普遍性,已形成了相应的“阶级”。试想,那时“出身不好”的人不是愈来愈穷吗?同时,“根正苗红”的人虽然也普遍贫穷,但少数愈来愈富的例证并不少。我们不能据此把那种社会称为两极分化的社会,因为它不符合既定划分标准。这个道理对于看待今天的中国社会同样适用。


3.认定一个社会两极分化,不能依据个别极端现象做结论。认定某个社会两极分化,应该是“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的情况比较普遍,同时出现了两个阶层——“愈来愈富”阶层与“愈来愈穷”阶层。今日之中国,“愈来愈富”阶层已经形成,但还没有“愈来愈穷”阶层,至少就分配到的财富的绝对值而言是如此。下面是支持这个论点的经济数据。

为什么说我国现在的财富分配确实虽严重不合理,但我国还不是两极分化社会?主要是我国社会尚并不具备“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这个根本特征。的确,2011年确实机构统计出有400位大陆富豪的财富总量达到4590亿美元,按2011年12月中旬汇率计算约合人民币29,060亿元。这些富豪,当年大都是白手起家,三十来年做到如此身家,致富速度确实非常之快。但另一方面,三十年来,原来普遍贫困的阶层,如其中最典型、人数最多的农民,并没有越来越穷,而是整个阶层收入都有较明显提高。据农业部新闻发言人2010年12月8日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该年“农民收入有望继续较快增长,预计全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速超过前四年平均,连续第七年保持较高增速,并呈现‘双增加双提高’的特点,农民家庭经营收入即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产量增加,价格水平提高;农民外出务工就业人数增加,工资水平提高”[6]。温家宝总理2011年做的《政府工作报告》显示:过去五年,“城镇新增就业5771万人,转移农业劳动力4500万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分别实际增长


9.7%和
8.9%;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健全”。另据国家统计局2011年12月22日发布的报告:“中国小康社会实现程度从2000年的
59.6%上升到2010年的
80.1%。”[7]基于其他媒体对农村、农民、农民工生活的反映和本人对农村的有限考察看,这些经济数据应该是大体反映真实情况的。另外,国际经济学界对中国农村经济生活持续地有所发展和改善的看法也几乎没人表示异议。 所以,将我国现在财富分配现状认定为“贫富差距过大”,是比较实事求是的评估。


二、将“贫富差距过大”夸张为“两极分化”的危害何在?既然如此,为什么有些人士习惯于将贫富差距过大作为“两极分化”的状况来加以抨击?估计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言说者缺乏相关知识,论说不严谨。说对说错不会对社会造成现实和立即的危险。另一种可能是,言说者选用“两极分化”来描述“贫富差距过大”的实际,有其特定的目的或意图。

严格地说,如果刻意离开原有的理论背景,把贫富差距过大的现状夸张为“两极分化”,那就难免有转弯抹角否定改革和改革成果的嫌疑。邓小平说过:“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真是走了邪路了。”[8]所以,认定我国现在已经“两极分化”,实际指责中国改革“失败了”“真是走了邪路了!”如此清晰的逻辑,应该是每个多少有些理论、文化修养的人都看得明白的。

在评价我国财富分配现状方面,如果一个人持“两极分化”论,其解决问题的基本逻辑只能是逆改革开放的潮流而动,只能是走回头路。中国的“两极分化”论者必然同时是改革“失败”论者、改革“走了邪路”论者。“两极分化”论者所否定的对象,不可能是公有制、按劳分配和计划经济,因为公有制、按劳分配、计划经济都是原有的东西,都不是改革带来的新要素,它们对原来所未曾有过的“两极分化”状况的形成,自然不必负任何责任。因此,被认为要对“两极分化”负责任的,显然只能是改革开放后逐步出现的新要素,其中主要所指无非是非公经济,尤其是私营经济,以及非按劳分配、市场经济体制!因为,只有它们才是改革的产物和改革的体现者。

或许,更应该关注的是将我国现存社会认定为“两极分化”社会的有害实践后果。试想,我们现在如果做出估计说中国已经是一个“两极分化”的社会,实践上就会出现我们应该怎么对待已经形成的两极分化社会的问题。由于前面已经指出过的原因,“两极分化”论者必然把相关的责任都归结于改革,归结于私营经济的发展,归结于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归结于市场因素。按这一思路,最后合乎逻辑的结论只能是:共同富裕必须在所有制结构上回归“一大二公”,推行国进民退;富豪们获得的巨额财富不正当,必须将他们的资产和私人财产以某种形式收归国有;必须压缩市场作用,加强国家控制。但是,这类结论不论如何改头换面,都会逆世界发展趋势和我国改革的潮流而动,肯定是违背实事求是精神和国人愿望的。

还要看到,近年来“两极分化”很大程度上往往成了一部分人用于否定改革和改革成果、推动向旧体制回归的专用名词。为遏制这种动态,理论学术界在对现状的评估方面应该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正本清源,对财富分配现状做“贫富差距过大”的评估,同时应明确否定我国现在是“两极分化”社会的定位。

但是,我们应该承认,我国贫富差距已经过大,承认存在着走向两极分化社会的危险,承认我国必须尽快采取措施消除走向两极分化的危险。换句话说,我国确实应该坚持走共同富裕之路,在发展过程中时刻警惕和防止两极分化倾向。


三、共同富裕应基于何种基本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搞清这个问题非常必要。中国今日在这个问题上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思路。

第一种思路,是做大国有经济,相对忽视民营经济特别是私营企业,同时主张以国富带动民富。这种思路的基本内容,是主要和优先发展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发展国有大型企业、国有大型垄断企业,强调按劳分配,国家权力干预,在这个前提下走共同富裕的路。按这种思路,必然是国进民退,必然是丑化合法私人财产和私营企业资产,压缩市场因素,加强国家干预。这或许就是过去若干年间有些地方走过而现在还在走的路。在那些地方,变相清算私营企业家“原罪”,开动宣传机器抹黑私有财产和私营企业资产,直接间接鲸吞蚕食民营企业资产和私营企业主私人财产的实例很多。有的地方甚至把本地最富有的一大批企业家统统安个罪名都抓了起来,没有经过像样的审判,就草草将他们判了重刑,给人们留下一个私营企业家在中国弄不好就倾家荡产、家破人亡的印象。这些搞法,有可能搞乱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确实,类似做法不能不让人警惕。

第二种思路或答案与第一条很不一样,可称为以民富推进国富的共同富裕之路。这条道路强调在现行宪法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下重点发展民营经济,尤其是私有经济的道路,遏制国进民退,争取民有所进、国有所退,有效保障合法私人财产和民营企业资产安全,扩大市场因素,争取我国早日成为主要国际经济体承认的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在以上两条道路中,第一条路从根本上说是往回走的老路。国有经济比重过大、否定按生产要素分配,按国家计划、长官意志搞统制经济,这些在世界范围内都是被历史证明了的绝路,不会有前途。应该看到,我国原来是个“一大二公”搞计划经济的国家,那一套搞了几十年,搞得国弱民穷。我国取得今天这样的经济成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主要靠国有经济、按劳分配和计划经济体制,而是主要靠私营等非公有经济、非按劳分配和市场化取向的改革以及国家放松控制等方式取得的。

在我国经济建设取得辉煌成就的同时,由于国有经济的比重相对于欧美国家仍然居高不下、市场仍然不充分等原因,目前还达不到被世界其他主要经济体认可为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这是一个遗憾。但我们中有些人把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成就主要归功于国有经济、按劳分配、国家干预等传统制度性和体制性因素,并据此奢谈“中国模式”。这没有道理,因为,中国有今天的发展主要靠的是有民营经济、非按劳分配和市场经济。国有经济、按劳分配、国家统制改革开放前我们搞过三十年,不是证明靠不住、不管用吗!当然,我不是说国有经济、按劳分配和必要的国家计划不重要,而是说它们主要搭个台、托个底,不能靠它们唱戏。

基于赞颂国有经济、按劳分配、国家统制而宣扬“中国模式”的各种观点,背离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和基本事实。完全可以设想,如果私营等非国有经济和按劳动要素分配等在当今国家经济生活中所占比重更大、市场更活跃,中国今天的经济可能会发展得比今天更好、更平衡、更加合理。 世界经济史早已证明,相对于民营或私营经济,国有经济是缺乏效率、成本过高的经济,相对于国家统制,市场是更有效的配置经济资源的方式。我国不应该在经济有所发展后又试图走回头路。


四、要不要防止在共同富裕旗帜下变相刮“共产风”?要不要防止在共同富裕的旗帜下变相刮“共产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搞打富豪、分田地、吃大户?我觉得非常有必要。在有些地方,我国过去几年似乎已经出现了公权力出面改头换面劫富的问题。只是那些地方公权力劫富却似乎并没有济贫,并不是吃了豪商巨贾的私有财产和私企资产,就把它们数以十亿、百亿计的财产、资产分给了贫困阶层,而是把这个钱给政府、给国有企业拿去了。所以,当地公权力实际上是劫富济了自己、济了国有企业。

在1949年以后,我国在对外资采取的是不没收,而是支持工人与资方作对,单方面规定很多苛刻的生产和销售条件,让它亏损自己垮掉。这样,他们的财产事实上最后变成了国有财产,外国资本也没办法扯皮,只有吃哑巴亏。这似乎是我们吸取苏俄当年没收外国资本后扯皮不断的教训后,“创新性”处置外国在华资产的独特“经验”。

据我了解,我们过去对于民族资本家及其企业也是进行过蚕食或变相剥夺的。中央《关于建国以来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曾谓: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我们创造了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委托经销代销、公私合营、全行业公私合营等一系列从低级到高级的国家资本主义的过渡形式,最后实现了马克思和列宁曾经设想过的对资产阶级的和平赎买”。“这项工作中也有缺点和偏差……1956年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对于一部分原工商业者的使用和处理也不很适当”[9]。其中的“缺点和偏差”,无疑包括对民族资本家的私人财产和资产的蚕食或变相剥夺。别的不说,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公私合营、和平赎买中的价格条件和合作条件,难道不是事实上由国家单方面规定的吗?其中的不平等性和相应的经济内容不言而喻。

我国现阶段有些地方似乎又出现了变相剥夺民营企业家私人财产和私企资产的苗头,只是手法似乎比上世纪50年代初还不文明许多倍。“资本家”过去只是被蚕食鲸吞财产,现在有些地方民营企业家要担心的却是家破人亡、倾家荡产的“待遇”,愈富裕的民营企业家往往愈是如此。这样一来,民营家业和民企,他们在中国生存就有问题了。怎么办?只有期待,一是期待一个公平的政治法律环境,二是期待往国外、境外移民。我们应该检讨近年来对民营企业家和民营经济的某些做法可能导致的不良社会经济后果和长远负面影响。


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能不能“最终达到共同富裕”?邓小平1992年1月发表过如下谈话:“走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要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的构想是这样提出的:一部分地区有条件先发展起来,一部分地区发展慢点,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发展的地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10]邓小平这两段话是二十多年前说的,社会发展了,今天中国之情况已经与当时有了一些变化。

但不论怎么说,按宪法、执政权威性文献和实事求是精神,中国社会“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发展过程,应该划分为三个发展阶段:一是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阶段;二是先富起来的人、先富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富的人、后富的地区的阶段;三是“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即完全实现共同富裕的阶段。这样分三个阶段的主要理由是:不分阶段无以说明发展水平差异;分更多阶段是可以的,但在本文讨论的主题的范围内没有必要。

这里有一个重要理论问题须首先澄清:如果结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来考虑,邓小平设定的“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属于社会发展哪个阶段?在这方面,学术界早已有所论述:“共同富裕不仅仅是社会主义的本质体现,而且是社会主义本质能够达到的目标即共产主义。实际上共产主义经济层面的含义就是共同富裕。也就是说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就是最终达到共产主义。”[11]可以说,“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该为之奋斗的大目标,但不是可以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立即兑现的状态。

我以为上述看法显然是有道理的,在此认识前提下,还有必要进一步正面陈述和强调这样一个论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可能“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如果谈论共同富裕而又不承认这一点,那就要么是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缺乏常识,要么是另有与走共同富裕之路不相干的考虑。另外,还有一个理论问题也很有必要予以澄清:可不可以把“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发展历程划分为两个阶段?综合各相关理论参照点,可以说将上述三阶段改划为两阶段要么是不恰当,要么存在重大理论错误。原因在于:一是如果将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阶段与先富带后富阶段合二为一,那么这种划分就过于笼统,无法说明我们想要说明的现阶段的特征;二是如果将先富带后富阶段与“最终达到共同富裕”阶段合并为一个阶段,那么,我们可能就犯了一个重大理论错误,这个错误的实质在于,它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甚至更高的社会发展阶段混合在了一起。

上述贫富关系发展两个阶段划分的提法的实际后果,将会导致人们要求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立即兑现“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而这至少是在社会主义高级阶段到来前是无法兑现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即使在其发展的后期(即接近中高级阶段的那个时段),总体上看也不可能超越先富带后富的水平。所以,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当今中国不应超越试图立即实现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甚至更高社会发展阶段才能实现的目标。

所以,我们应该理直气壮地宣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能走向共同富裕,不可能“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现行《宪法》序言认定:“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行《中国共产章程》序言认定:“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此,当今的中国最多只能处在先富带后富的发展阶段,不可能处在“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阶段,因为按中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国家指导思想和理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是共产主义时代的事情,至少是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的事情。澄清这个问题之必要性,在于防止全国性或区域性公权力行为或政策脱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的实际”,比照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甚至更高社会发展阶段的要求,在缩小贫富差距的旗号下搞共同富裕的政策冒进。

现行《中国共产章程》序言部分提出,要“全面落实的基本路线,全面执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反对一切‘左’的和右的错误倾向,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在共同富裕问题上,要防止超越中国社会现在和可以预见的将来所处的历史阶段提出一些漂亮动人、不切实际的口号。超越现行宪法和执政章程都肯定了的发展阶段的做法,不论它多么吸引人,其实践后果肯定是祸国殃民。另外,同一个共同富裕,可以做很多不同的理解,而且提法在文字上很容易混淆。基于这一点考虑,把问题的实质挑明,对于防止出现误解、防止引起不良实践后果,也是非常必要的。

不过,另一方面,在做以上论述的同时,一定要同时说明事情的另一个方面: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不可能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但我们却应该而且完全可能走共同富裕之路,向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目标接近。


六、诚心诚意走共同富裕的路该做哪些实事?既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可能“最终达到共同富裕”,那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走共同富裕之路的现实表现形式,就只能是缩小贫富差距,即缩小先富起来的人群,尤其是其中最富有阶层与仍然生活在贫困线下或以贫困线为中轴上下沉浮的阶层之间的贫富差距。

诚心诚意走共同富裕的路不能只抽象谈论共富,而是应该基于现实条件,脚踏实地、实实在在做一些事情。走共同富裕的路,执政或国家领导层应该做也能够做的实事很多。这里仅从一个普通公民和民间学者的视角,分五个方面试做些简要列举,供各方人士参考。


1.较大幅度压缩经常性公共开支。
(1)精简国家机构和官员。我国现在的各级各类公共机关构成了人类历史上空前的大政府,它的官员、机构之多,它的耗费之大,恐怕都是无与伦比的。需要切实贯彻《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遏制二十余年来国家机关的权力、机构和人员不断扩展膨胀、统治或管理成本日益高昂的趋势。
(2)削减国家机关等公共机构日益突出的享受性消费。拥有权力者运用权力支配公共预算,为自己服务,图自己享乐,是我国公共部门由来已久的一种权力现象,但尤以近些年为甚。我国不少地方的县区乃至乡镇政府的办公楼,在规模和气派程度上都堪比世界第一富国美国的总统府,而中国不少中级法院,在规模和办公宽敞程度上,看起来也似乎超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至于带司机的专车,在大多数县区事实上配到了科长级,在设区的市则配到了处长级。这些消费几乎都超过了发达国家标准。公费吃喝旅游失控,就更为常见。这些做法中包含太多需要革除的弊端和节省经费的空间。
(3)分开政机构。走共同富裕的路还要求执政依宪法和法律执政,权既由宪法具体肯定,也受宪法的具体限制。应继续推进政分开改革,尤其是政在财务上要分开,包括在内的政的机构和专职员干部应不吃公共财政。


2.较大幅度减少建设性公共开支。
(1)适当减少大型建设项目。过去十余年,有的省市动辄开建耗资数十亿数百亿元的工程项目。至于国家和部委,项目就更大了,如铁道部则更是登峰造极,据铁道部人士2011年初透露:“截至7月底,铁路建设方面已投资3300多亿元,其中基本建设投资额度超过2900亿元,‘如果将上述4000多亿元的招标项目算在内,今年7000亿元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已经完成’。”[12]大型建设项目不仅可以减少,而且应该减少。
(2)杜绝政绩工程。略做查访即可了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属市县,政绩工程或变相的政绩工程几乎从来就没间断过,它们劳民伤财,甚少实际意义。很多地方一些建筑建了拆,拆了又建,皆因为要表明自己在做事,自己任内要拿出一些看得见摸得着的建筑或工程,浪费极大。
(3)大幅降低国有企业高管们的薪酬水平。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数以亿计的人口还在贫困线下艰难生活,可是我国大中型国企却比照发达国家大型私有企业给管理层发高薪,年薪通常达人民币近百万元、数百万元乃至数千万元。这是非常不合理的。如果考虑到这类企业的不少高管实际并无专业知识和能力,安排在那里只不过是享受一种待遇,那就更不合理了。国有企业享受国家很多政策优待,盈利的应向国家多缴利税,亏损的应设法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减少国家财政补贴。


3.使税负分担进一步合理化。
(1)针对最富有阶层开征新税,如对个人不动产评估价总数超过千万元的部分开征财产税、对超过百万的赠与征收赠与税、对超过千万的财产继承征收遗产税,等等。
(2)提高最富有阶层公民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如对个人年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征收50%的个人所得税,对年收入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征收65%的个人所得税。当然,这只是设想、举例。
(3)减免贫困线以下和刚过贫困线的最贫困阶层的公民及其未成年子女的各种税负和国家机关收费。对这部分个人和家庭可算是给予了间接补贴。


4.保障最贫困阶层的实际收入或经济状况逐年有所提升。《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这方面有不少可通过立法或行政方式采取相应措施的空间。
(1)按工时提高最低收入阶层的工薪水平,逐步形成制度。在这个问题上可以参照国外做法采取立法和行政措施,如国家立法确定原则、地方因地制宜通过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等等。
(2)切实保障义务教育,尤其是农村贫困地区的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的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为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为此国家必须建立经费保障机制。但实际上,很多地方义务教育的师资、教学设施很差,上学无交通工具,到学校吃不到困难家庭经申请可免费的营养午餐。这实际上就是没有达到国际通行意义上的义务教育标准。改善义务教育条件,实际上等于给最贫困阶层了补贴。


5.把低收入阶层受惠最多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缩小贫富差距的最主要“工程”来建设和经营。《宪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现在人均GDP超过了4,200美元,外汇储备差不多有
3.2万亿美元,世界第一,到了应该建设一个低收入阶层能受惠较多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时候了。对于我国最穷困的社会阶层来说,任何救济、补贴和小幅度的收入提高,都远远不如一个像样的社会保障制度来得稳定、可靠、有实际经济价值。这个社会保障制度应该包括三个领域的内容:
(1)覆盖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据统计,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活动人口覆盖率仅为
22.1%,就业人口覆盖率仅为
22.7%,城镇就业人口覆盖率也只有
56.9%。因此,大量灵活就业人员、流动人口、
2.3亿农民工,都难以加入养老保险,他们成了社会上改革开放成果分享最少、收入最低、面临外部风险最大,是最应该受到保护却未得到保护的人群[13]。无疑,这个领域需要花很多钱,但无论花多少钱都是应该的,至少从目前的情况看可以这样说。应该大幅减少其他公共开支来建设覆盖面广的养老保险制度,这绝对是泽被亿万人民,功德无量的伟业。
(2)提高医保政府补助水平,造福全民。据报道:截至2011年9月底,我国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简称“三保”)[14],覆盖了95%以上的城乡居民,参保人数达到
12.95亿人;自从2009年新医改启动以来,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从当初的每人每年80元提高到2011年的200元;2011年中央财政已投入130亿元,救助对象从低保家庭、五保户逐步覆盖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15]。在医保领域能做到这种程度,是我国民生建设的巨大成就,值得高度肯定。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其中“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目前每年人均还只有区区200元,数额显然还太低,需要逐步提高。另外,职工医保的钱用于高级领导干部的比例,普通职工普遍怀疑太高太奢侈,这种情况如果真的存在,那无疑严重损害普通职工的利益。对这种偏向,有关部门应在公开有关数据的基础上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3)有效提高失业保险覆盖率。一个人失去工作或找不到工作,没有收入来源,个人和家庭生存就面临威胁,所以现代国家普遍重视失业保险。据统计,我国现在失业保险覆盖率尚不到20%[16],这个比率应该大幅度提高。 诚心诚意走共同富裕的路必须在以上五个方面采取实际行动,其中特别需要加大建设社会保障制度的力度,要致力于使低收入阶层普遍受惠。


七、用法治的方法推进共同富裕有哪些主要特征?缩小贫富差距、推进共同富裕,与治国理政的其他方面一样,也有人治与法治的区分。用人治方式推进共同富裕的最显著特征是不建设长期管用的制度,只是采用一些临时的甚至非法的手段,运动式剥夺一些先富者的财产,运动式发布一些临时性的规定或指示,阶段性地给贫困者发点钱物、补贴、补助,减免些税费。

用法治的方法缩小贫富差距、推进共同富裕,在方式上与采用人治的方式大异其趣。笔者认为,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当代中国,用法治方式推进共同富裕应该至少展现如下特征:


(1)政治上承认先富者私人财产和民营企业资产的正当性(不论这些财产数量多大),公权力组织不用政治语言、不通过宣传机器、不变相雇佣人员抹黑和变相抹黑私营企业资产和先富者的个人财产。中国当今已很少人会抽象、一般地否定先富者私人财产和民营资产的合法性,但往往会从政治或宣传上否认特定公民取得来源的正当性。从政治上、宣传上丑化先富者私人财产和企业资产来源等方面的正当性,往往是公权力组织巧取豪夺或蚕食鲸吞先富者私人财产和企业资产前所做的一项“热身”运动。所以,抹黑先富者和私营企业家现有的财富是一种危险的预兆。
(2)法律上承认先富者现有私人财产和企业资产的合法性,只要它们没有被法院确定为违法犯罪所得。共同富裕往往不得不以某种方式拿走先富者数量多少不等的财产,但推进共富行动的执政或国家机关是否承认先富者积累的私有财产和私人资产合法、应受保护,其逻辑的和现实的后果往往有根本的差别。承认先富者积累的私有财产和私企资产是合法的、应受保护的,走的是宪法、法律框架内的正路,否则就势必脱离现行宪法法律的框架走上邪路。邓小平说:“对一部分先富裕起来的个人,也要有一些限制,例如,征收所得税。还有,提倡有的人富裕起来以后,自愿拿出钱来办教育、修路。当然,绝不能搞摊派,现在也不宜过多宣传这样的例子,但是应该鼓励。”[17]邓小平说的些话,就包含要承认先富者私人财产和私企资产的合法性,采取共同富裕措施只能在这个前提下进行的意思。
(3)缩小贫富差距、推进共同富裕的行为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依法进行,该创制法律、实施法律时就创制和实施法律,该制定、执行公共政策时就依法制定、执行公共政策,如此等等。《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推进共同富裕走法治之路,按上述民主集中制的宪法原则,首先需要在宪法、法律的框架内进行,需要在国家现行公共政策的大框架下推进。像行使其他方面的职权一样,在缩小贫富差距、推进共同富裕方面,地方可以而且应该充分发挥主动性、积极性,但只能在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进行。
(4)杜绝民粹式炒作,不激发、不利用民众头脑中的仇富心态。先富带后富,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必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所以,推进共同富裕须防止迎合大众心理的民粹式炒作,尤须防止挑动民众仇富心态,然后在冠冕堂皇的名义下搞劫富济贫甚至劫富济地方当局、地方行政部门。缩小贫富差距,推进共同富裕,应主要通过依法制定、修改规则和平等实施规则的方式来进行。
(5)建设、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用法治的方法推进共同富裕的集中表现。社会保障制度是共同富裕的基础、发展起点和首要内容,受益面最广、最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优先保障基本人权的宪法精神。


八、有效推进共同富裕需要什么政治条件?一切社会经济纷争或冲突,如果在其自己原有的领域内无法解决,就会先后向政治领域集中,最后只能通过政治方式解决。而社会经济纷争或冲突的任何政治解决框架及其实施结果,又会形成有别于从前的社会经济格局,包括纷争或冲突的格局。这个格局在解决原有纷争或冲突的同时,会产生新的、在其自身的领域无法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也会向政治领域集中,等待解决。经济与政治的关系,差不多就是如此循环往复的。

“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政治同经济相比不能不占首位。不肯定这一点,就是忘记了马克思主义的最起码的常识”[18]。就过程而言,可以说财富分配贫富差距过大也好,经济生活领域的其他严重弊端也好,都是包括宪法、法律创制和实施在内的政治决策过程的产物,到头来也只能拿到政治领域来解决。具体地说,就是要在政治领域形成决断,改变或调整根本性分配规则。宪法、法律的创制,不过是记载那些改变或调整分配规则的政治决断而已,而实施宪法、法律则本质上是贯彻、落实这些政治决断。


1.有效推进共同富裕首先需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我国财富分配领域贫富差距过大之严重弊病,其临床表现在经济领域,但其病根却在政治领域。政治资源高度集中和垄断性占有,以及由极少数人制定政治资源分配计划和具体落实分配计划的内容,使得政治资源分配事实上成了绝大多数公民完全不能实质性参与和影响的事情。这类情况导致了政治资源分配原则完全背离了经济生活中日益通行的资源市场化配置原则,久而久之,就造成了其成员基本不流动的政治特权阶层。而政治资源与经济资源,只不过是同一个事物的两种不同存在形态,其中一种形态转化为另一种形态,可谓易如反掌。

具体地说,如果一定要寻求造成我国财富分配现状及贫富差距过大的政治原因,我想,可以用四句话来做概括: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不论富裕到什么程度,都是改革开放后政治上改变了社会财富生产、交换和分配规则的结果,是通过创制宪法、法律、政策等规则并予以实施的结果。从法律角度看,1982年宪法从根本上改变了此前的基本经济制度、分配制度和经济体制,具有极大的进步意义,是铸就三十余年来经济建设辉煌成就的最重要制度要素。

我国确实已经出现了一个其成员数占总人口比例极小的最富有阶层,这个阶层的成员由两部分人构成:抓住了机遇且成功地利用了改革开放后物质财富生产、交换和分配新规则的一部分人;利用血缘关系和政治体制的独特空间,参与政治资源的垄断性控制并获得优先分享权的一部分人,他们已经或可能将其所拥有的政治资源转化成巨额物资财富。 在缺乏独立司法的社会条件下,靠机遇且成功地利用新规则的最富有阶层人士政治地位往往很脆弱,甚至根本没有政治地位,因而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缺乏有效保障;参与政治资源的垄断性控制并获得优先分享权的一部分人已经或可能将所拥有的政治资源转化为物资财富的人们,在政治和经济生活领域都是最强者,构成所谓既得利益群体的主要组成分子。


2.有效推进共同富裕必须通过政治手段修改财富分配规则。走共同富裕的道路首先有一个政治决策民主化的问题,这关涉到各级代会代表和各级委主要负责人、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的改革。没有政治资源的市场化及民主化分配,现存财富分配格局将难以改变,而这种情况下推进所谓共同富裕,就会背离法制的道路,或者就会流于空洞的口号。但是,打破现存财富分配格局必然招致既得利益群体的强有力抵制,尽管相应的变革对他们来说从根本上看是有利的。很多人呼吁换位思考,这无疑是非常必要的,但如果没有一定程度的政治资源分配的市场化改革,既得利益群体与相对未获利阶层之间乃至官与民之间的换位思考,都是不可能做到的事情,因为思想情感的换位与社会经济地位的转换,是密切相关的两个方面,没有后者就不会有前者。


3.有效推进共同富裕需要权力有限的、廉价和廉洁的政府(广义的,含义相当于宪法上的“国家机构”)。我国的政府,属权力近乎无限的政府。国家权力的无限势必造成国家机关及其内部机构、人员几乎不受限制的扩张。过去讲机构改革,我们往往用“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循环来描述国家机关的机构改革之艰难。国家机关机构人员太庞大,从社会提取的财富种类多(不仅收税,还有收费和罚没收入),数量大。公共开支过大,纳税人供养的官员过多,建设项目过多且大,导致过多财富被国家机构耗用、公权力运作成本甚高,官员贪腐严重。这些都是我国最贫困阶层所能分得的财富难以较大幅度增加的重要原因。


4.先富者的人身自由、私人财产、私企资产安全获得有效的司法保障。共同富裕的前提条件,不仅包括有相当一部分人能够先富,而且这种富必须具有持久性、安全性,必须可以不担心政府“黑”钱,不害怕穷人“吃大户”。否则,先富的存在本身就没保障,将削弱“带后富”的力度,甚至可能谈不上共同富裕。近年来,我国大批先富者向国外、境外移民,转移资产,原因之一就是他们的人身自由、私人财产、私企资产缺乏最基本的司法保障。


九、结束语走共同富裕之路,必然要求降低最富有阶层分享社会财富总量的比例,同时提高最贫困阶层分享社会财富总量的比例。推进共同富裕,实际上就是进行社会财富或社会整体利益的分配或再分配原则做重大调整的过程。因而,从法学的观点看,推进共同富裕的过程也是法权总量分配或再分配原则做重大调整的过程。我国是一个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不是联邦制国家,更不是邦联制政治实体。缩小贫富差距,走共同富裕的路,其中某些最重大的事务需要创制法律,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某些次重要的事务需要制定全国统一的政策。所以,看到和重视消除贫富差距过大的危险是实事求是的表现,但不能病急乱投医,盲目冲撞。缩小贫富差距、推进共同富裕应该用民主的和法治的方法,自上而下有规划、分步骤地进行。但是,在结合本地实际实施法律、落实全国性政策和为之拾遗补缺方面,地方仍然有很多发挥积极性、主动性的空间。

今天中国包括缩小贫富差距、推进共同富裕在内的重大经济难题,大都已经集中到了政治领域,转化成了诸如此类政治体制改革难题:创制法律、制定政策在多大程度上反映民意,其中的具体规则对特定阶层的具体利害关系影响若何等问题,都归结为了选举制度和人大制度改革的课题;在实施法律等规则过程中产生的争议能否公平处理,先富者的人身自由、私有财产和私企资产能否获得有效保障,已归结为司法体制改革的课题;对公权力运行和贪腐的督,最终归结为保障言论出版自由的课题。如果我们现在不结合经济生活中重大课题的解决及时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将来发生经济危机(这在任何现代国家都是不可避免的)时,政治领域将没有消化难题的空间和能量。

要成功缩小贫富差距、推进共同富裕,进行一定程度的政治体制改革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条件。唯此,才能打破社会财富和利益分配的既有分配格局,促成贫富差距日益缩小的新格局。注释:[1]《福布斯称国内前400位富豪资产近全民储蓄1/10》,载《北京日报》2011年9月9日。[2]《中国贫困线上调接近世行名义标准》,据arc_142">[3]侯远长、王增杰:《当前我国社会是贫富差别还是两极分化》,载《理论前沿》2001年第3期。[4]周新城:《关于两极分化问题的几点思考》,载《国企》2011年第8期。[5][8][10][17]《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


74、110-1
11、373-3
74、11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6]《农业部预计全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速超前4年平均》,据arc_143">[7]《统计局称我国小康率80.1% 基尼系数十年未公布》,据
80.http://finance.people.com.cn/GB/16679698.html。[9]中央《关于建国以来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载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第800-80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11]丛松日、张丽杰:《共同富裕:一个世界历史性课题》,载《学术论坛》 2007年第8期。

年关于共同富裕的论文(13篇)
共同富裕的理论与法律问题【内容摘要】目前我国已经是一个两极分化社会还是贫富差距过大?我们能否实现共同富裕以及如何实现共同富裕?本文对两极分化与贫富差距的根本区别进行了分析界定,把事关共同富裕的基础性理论和法律问题概括为八个方面,并对这些问题做了回答。

【关 键 词】共同富裕;两极分化;贫富差距过大。共同富裕是我们社会应该关注的一个极为重要的课题。要正确看待和稳妥推进共同富裕,必须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合理回答若干基础性的理论和法律问题。如果我们对这类基础性问题心里还没底,将极易犯超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损害现有宪法法律秩序和危害经济发展之可持续性的错误。本文把事关共同富裕的基础性理论和法律问题概括为八个,并对这些问题做了简要回答,偏颇和不周延处肯定不少,请理论、学术界同行不吝批评指正。


一、我国财富分配现状是“两极分化”还是“贫富差距过大”?中国改革开放到现在,产生了许多富豪,但同时又有很多人还很贫困。《福布斯》亚洲版2011年9月8日在上海发布,这份排行榜揭示了中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最富有阶层中一些头面人物的资产拥有情况:中国首富的个人净资产达到了93亿美元;个人或家族资产超过10亿美元的人数,达到了146人,较2010年增加18人;2011年上榜的400位大陆富豪的财富达到4590亿美元[1]。另一方面,2011年11月29日,中国国家扶贫标准线从此前的农民人均纯收入1274元调升至2300元,按新划定的贫困线,中国全国贫困人口数量仍有
1.28亿人之多,占农村总人口的
13.4%,占全国(除港澳台地区外)总人口的10%弱[2]。上述两组数据比较集中地反映了我国财富分配存在巨大差距的现实状况。

贫富差距如此之大,是否表明我国已经是一个两极分化的社会,对于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扩大、同一行业公民的收入在地区间也拉得很开的现象是否两极分化,人们一直看法不一。早在十余年前,人们就议论纷纷,“有人认为目前我国社会已出现了两极分化现象”,但同时也有人认为:“目前我国社会不是两极分化,而是贫富差别。”[3]最近又有学者说:“当前,思想理论界有关两极分化问题的讨论十分热烈,看法很不一样。尽管有少数学者否认两极分化现象的存在,但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两极分化已经十分严重。”[4]有关学者为了证明自己的论点有理,未拿出证据就把自己的意见说成“大多数学者”的看法。其实,这没什么意义和必要。认识要求的是具有真理性,某种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与认识主体的多少和支持者多少没有必然联系。

认识在多大程度上实事求是、符合实际,就在多大程度上接近真理。对于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扩大、同一行业公民的收入在地区间也拉得很开的现象,到现在人们同样看法不一。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不能情绪化地发表意见,而应该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把问题放在其本来的理论背景下来讨论。为此,事先做几点澄清很有必要:


1.“两极分化”有特定含义,它与“贫富差距过大”是性质根本不同的两种社会现象。邓小平说:“如果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两极分化就会产生,而社会主义制度就应该而且能够避免两极分化。”[5]邓小平的这个说法,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理论是一脉相承的。“两极分化”的根本特征不单单是贫富落差很大,而是“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


2.存在少数看似“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的现象与社会两极分化、形成了两极分化社会,完全是两码事,不宜混为一谈。须知,即使在改革开放前,在典型的“一大二公”、按劳分配和计划经济体制下,某个时段某个地域相对而言“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的实例也是不难找到的,从特定的角度看,甚至具有普遍性,已形成了相应的“阶级”。试想,那时“出身不好”的人不是愈来愈穷吗?同时,“根正苗红”的人虽然也普遍贫穷,但少数愈来愈富的例证并不少。我们不能据此把那种社会称为两极分化的社会,因为它不符合既定划分标准。这个道理对于看待今天的中国社会同样适用。


3.认定一个社会两极分化,不能依据个别极端现象做结论。认定某个社会两极分化,应该是“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的情况比较普遍,同时出现了两个阶层——“愈来愈富”阶层与“愈来愈穷”阶层。今日之中国,“愈来愈富”阶层已经形成,但还没有“愈来愈穷”阶层,至少就分配到的财富的绝对值而言是如此。下面是支持这个论点的经济数据。

为什么说我国现在的财富分配确实虽严重不合理,但我国还不是两极分化社会?主要是我国社会尚并不具备“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这个根本特征。的确,2011年确实机构统计出有400位大陆富豪的财富总量达到4590亿美元,按2011年12月中旬汇率计算约合人民币29,060亿元。这些富豪,当年大都是白手起家,三十来年做到如此身家,致富速度确实非常之快。但另一方面,三十年来,原来普遍贫困的阶层,如其中最典型、人数最多的农民,并没有越来越穷,而是整个阶层收入都有较明显提高。据农业部新闻发言人2010年12月8日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该年“农民收入有望继续较快增长,预计全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速超过前四年平均,连续第七年保持较高增速,并呈现‘双增加双提高’的特点,农民家庭经营收入即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产量增加,价格水平提高;农民外出务工就业人数增加,工资水平提高”[6]。温家宝总理2011年做的《政府工作报告》显示:过去五年,“城镇新增就业5771万人,转移农业劳动力4500万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分别实际增长


9.7%和
8.9%;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健全”。另据国家统计局2011年12月22日发布的报告:“中国小康社会实现程度从2000年的
59.6%上升到2010年的
80.1%。”[7]基于其他媒体对农村、农民、农民工生活的反映和本人对农村的有限考察看,这些经济数据应该是大体反映真实情况的。另外,国际经济学界对中国农村经济生活持续地有所发展和改善的看法也几乎没人表示异议。 所以,将我国现在财富分配现状认定为“贫富差距过大”,是比较实事求是的评估。


二、将“贫富差距过大”夸张为“两极分化”的危害何在?既然如此,为什么有些人士习惯于将贫富差距过大作为“两极分化”的状况来加以抨击?估计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言说者缺乏相关知识,论说不严谨。说对说错不会对社会造成现实和立即的危险。另一种可能是,言说者选用“两极分化”来描述“贫富差距过大”的实际,有其特定的目的或意图。

严格地说,如果刻意离开原有的理论背景,把贫富差距过大的现状夸张为“两极分化”,那就难免有转弯抹角否定改革和改革成果的嫌疑。邓小平说过:“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真是走了邪路了。”[8]所以,认定我国现在已经“两极分化”,实际指责中国改革“失败了”“真是走了邪路了!”如此清晰的逻辑,应该是每个多少有些理论、文化修养的人都看得明白的。

在评价我国财富分配现状方面,如果一个人持“两极分化”论,其解决问题的基本逻辑只能是逆改革开放的潮流而动,只能是走回头路。中国的“两极分化”论者必然同时是改革“失败”论者、改革“走了邪路”论者。“两极分化”论者所否定的对象,不可能是公有制、按劳分配和计划经济,因为公有制、按劳分配、计划经济都是原有的东西,都不是改革带来的新要素,它们对原来所未曾有过的“两极分化”状况的形成,自然不必负任何责任。因此,被认为要对“两极分化”负责任的,显然只能是改革开放后逐步出现的新要素,其中主要所指无非是非公经济,尤其是私营经济,以及非按劳分配、市场经济体制!因为,只有它们才是改革的产物和改革的体现者。

或许,更应该关注的是将我国现存社会认定为“两极分化”社会的有害实践后果。试想,我们现在如果做出估计说中国已经是一个“两极分化”的社会,实践上就会出现我们应该怎么对待已经形成的两极分化社会的问题。由于前面已经指出过的原因,“两极分化”论者必然把相关的责任都归结于改革,归结于私营经济的发展,归结于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归结于市场因素。按这一思路,最后合乎逻辑的结论只能是:共同富裕必须在所有制结构上回归“一大二公”,推行国进民退;富豪们获得的巨额财富不正当,必须将他们的资产和私人财产以某种形式收归国有;必须压缩市场作用,加强国家控制。但是,这类结论不论如何改头换面,都会逆世界发展趋势和我国改革的潮流而动,肯定是违背实事求是精神和国人愿望的。

还要看到,近年来“两极分化”很大程度上往往成了一部分人用于否定改革和改革成果、推动向旧体制回归的专用名词。为遏制这种动态,理论学术界在对现状的评估方面应该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正本清源,对财富分配现状做“贫富差距过大”的评估,同时应明确否定我国现在是“两极分化”社会的定位。

但是,我们应该承认,我国贫富差距已经过大,承认存在着走向两极分化社会的危险,承认我国必须尽快采取措施消除走向两极分化的危险。换句话说,我国确实应该坚持走共同富裕之路,在发展过程中时刻警惕和防止两极分化倾向。


三、共同富裕应基于何种基本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搞清这个问题非常必要。中国今日在这个问题上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思路。

第一种思路,是做大国有经济,相对忽视民营经济特别是私营企业,同时主张以国富带动民富。这种思路的基本内容,是主要和优先发展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发展国有大型企业、国有大型垄断企业,强调按劳分配,国家权力干预,在这个前提下走共同富裕的路。按这种思路,必然是国进民退,必然是丑化合法私人财产和私营企业资产,压缩市场因素,加强国家干预。这或许就是过去若干年间有些地方走过而现在还在走的路。在那些地方,变相清算私营企业家“原罪”,开动宣传机器抹黑私有财产和私营企业资产,直接间接鲸吞蚕食民营企业资产和私营企业主私人财产的实例很多。有的地方甚至把本地最富有的一大批企业家统统安个罪名都抓了起来,没有经过像样的审判,就草草将他们判了重刑,给人们留下一个私营企业家在中国弄不好就倾家荡产、家破人亡的印象。这些搞法,有可能搞乱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确实,类似做法不能不让人警惕。

第二种思路或答案与第一条很不一样,可称为以民富推进国富的共同富裕之路。这条道路强调在现行宪法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下重点发展民营经济,尤其是私有经济的道路,遏制国进民退,争取民有所进、国有所退,有效保障合法私人财产和民营企业资产安全,扩大市场因素,争取我国早日成为主要国际经济体承认的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在以上两条道路中,第一条路从根本上说是往回走的老路。国有经济比重过大、否定按生产要素分配,按国家计划、长官意志搞统制经济,这些在世界范围内都是被历史证明了的绝路,不会有前途。应该看到,我国原来是个“一大二公”搞计划经济的国家,那一套搞了几十年,搞得国弱民穷。我国取得今天这样的经济成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主要靠国有经济、按劳分配和计划经济体制,而是主要靠私营等非公有经济、非按劳分配和市场化取向的改革以及国家放松控制等方式取得的。

在我国经济建设取得辉煌成就的同时,由于国有经济的比重相对于欧美国家仍然居高不下、市场仍然不充分等原因,目前还达不到被世界其他主要经济体认可为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这是一个遗憾。但我们中有些人把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成就主要归功于国有经济、按劳分配、国家干预等传统制度性和体制性因素,并据此奢谈“中国模式”。这没有道理,因为,中国有今天的发展主要靠的是有民营经济、非按劳分配和市场经济。国有经济、按劳分配、国家统制改革开放前我们搞过三十年,不是证明靠不住、不管用吗!当然,我不是说国有经济、按劳分配和必要的国家计划不重要,而是说它们主要搭个台、托个底,不能靠它们唱戏。

基于赞颂国有经济、按劳分配、国家统制而宣扬“中国模式”的各种观点,背离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和基本事实。完全可以设想,如果私营等非国有经济和按劳动要素分配等在当今国家经济生活中所占比重更大、市场更活跃,中国今天的经济可能会发展得比今天更好、更平衡、更加合理。 世界经济史早已证明,相对于民营或私营经济,国有经济是缺乏效率、成本过高的经济,相对于国家统制,市场是更有效的配置经济资源的方式。我国不应该在经济有所发展后又试图走回头路。


四、要不要防止在共同富裕旗帜下变相刮“共产风”?要不要防止在共同富裕的旗帜下变相刮“共产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搞打富豪、分田地、吃大户?我觉得非常有必要。在有些地方,我国过去几年似乎已经出现了公权力出面改头换面劫富的问题。只是那些地方公权力劫富却似乎并没有济贫,并不是吃了豪商巨贾的私有财产和私企资产,就把它们数以十亿、百亿计的财产、资产分给了贫困阶层,而是把这个钱给政府、给国有企业拿去了。所以,当地公权力实际上是劫富济了自己、济了国有企业。

在1949年以后,我国在对外资采取的是不没收,而是支持工人与资方作对,单方面规定很多苛刻的生产和销售条件,让它亏损自己垮掉。这样,他们的财产事实上最后变成了国有财产,外国资本也没办法扯皮,只有吃哑巴亏。这似乎是我们吸取苏俄当年没收外国资本后扯皮不断的教训后,“创新性”处置外国在华资产的独特“经验”。

据我了解,我们过去对于民族资本家及其企业也是进行过蚕食或变相剥夺的。中央《关于建国以来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曾谓: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我们创造了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委托经销代销、公私合营、全行业公私合营等一系列从低级到高级的国家资本主义的过渡形式,最后实现了马克思和列宁曾经设想过的对资产阶级的和平赎买”。“这项工作中也有缺点和偏差……1956年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对于一部分原工商业者的使用和处理也不很适当”[9]。其中的“缺点和偏差”,无疑包括对民族资本家的私人财产和资产的蚕食或变相剥夺。别的不说,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公私合营、和平赎买中的价格条件和合作条件,难道不是事实上由国家单方面规定的吗?其中的不平等性和相应的经济内容不言而喻。

我国现阶段有些地方似乎又出现了变相剥夺民营企业家私人财产和私企资产的苗头,只是手法似乎比上世纪50年代初还不文明许多倍。“资本家”过去只是被蚕食鲸吞财产,现在有些地方民营企业家要担心的却是家破人亡、倾家荡产的“待遇”,愈富裕的民营企业家往往愈是如此。这样一来,民营家业和民企,他们在中国生存就有问题了。怎么办?只有期待,一是期待一个公平的政治法律环境,二是期待往国外、境外移民。我们应该检讨近年来对民营企业家和民营经济的某些做法可能导致的不良社会经济后果和长远负面影响。


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能不能“最终达到共同富裕”?邓小平1992年1月发表过如下谈话:“走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要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的构想是这样提出的:一部分地区有条件先发展起来,一部分地区发展慢点,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发展的地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10]邓小平这两段话是二十多年前说的,社会发展了,今天中国之情况已经与当时有了一些变化。

但不论怎么说,按宪法、执政权威性文献和实事求是精神,中国社会“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发展过程,应该划分为三个发展阶段:一是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阶段;二是先富起来的人、先富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富的人、后富的地区的阶段;三是“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即完全实现共同富裕的阶段。这样分三个阶段的主要理由是:不分阶段无以说明发展水平差异;分更多阶段是可以的,但在本文讨论的主题的范围内没有必要。

这里有一个重要理论问题须首先澄清:如果结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来考虑,邓小平设定的“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属于社会发展哪个阶段?在这方面,学术界早已有所论述:“共同富裕不仅仅是社会主义的本质体现,而且是社会主义本质能够达到的目标即共产主义。实际上共产主义经济层面的含义就是共同富裕。也就是说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就是最终达到共产主义。”[11]可以说,“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该为之奋斗的大目标,但不是可以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立即兑现的状态。

我以为上述看法显然是有道理的,在此认识前提下,还有必要进一步正面陈述和强调这样一个论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可能“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如果谈论共同富裕而又不承认这一点,那就要么是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缺乏常识,要么是另有与走共同富裕之路不相干的考虑。另外,还有一个理论问题也很有必要予以澄清:可不可以把“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发展历程划分为两个阶段?综合各相关理论参照点,可以说将上述三阶段改划为两阶段要么是不恰当,要么存在重大理论错误。原因在于:一是如果将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阶段与先富带后富阶段合二为一,那么这种划分就过于笼统,无法说明我们想要说明的现阶段的特征;二是如果将先富带后富阶段与“最终达到共同富裕”阶段合并为一个阶段,那么,我们可能就犯了一个重大理论错误,这个错误的实质在于,它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甚至更高的社会发展阶段混合在了一起。

上述贫富关系发展两个阶段划分的提法的实际后果,将会导致人们要求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立即兑现“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而这至少是在社会主义高级阶段到来前是无法兑现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即使在其发展的后期(即接近中高级阶段的那个时段),总体上看也不可能超越先富带后富的水平。所以,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当今中国不应超越试图立即实现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甚至更高社会发展阶段才能实现的目标。

所以,我们应该理直气壮地宣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能走向共同富裕,不可能“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现行《宪法》序言认定:“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行《中国共产章程》序言认定:“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此,当今的中国最多只能处在先富带后富的发展阶段,不可能处在“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阶段,因为按中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国家指导思想和理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是共产主义时代的事情,至少是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的事情。澄清这个问题之必要性,在于防止全国性或区域性公权力行为或政策脱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的实际”,比照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甚至更高社会发展阶段的要求,在缩小贫富差距的旗号下搞共同富裕的政策冒进。

现行《中国共产章程》序言部分提出,要“全面落实的基本路线,全面执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反对一切‘左’的和右的错误倾向,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在共同富裕问题上,要防止超越中国社会现在和可以预见的将来所处的历史阶段提出一些漂亮动人、不切实际的口号。超越现行宪法和执政章程都肯定了的发展阶段的做法,不论它多么吸引人,其实践后果肯定是祸国殃民。另外,同一个共同富裕,可以做很多不同的理解,而且提法在文字上很容易混淆。基于这一点考虑,把问题的实质挑明,对于防止出现误解、防止引起不良实践后果,也是非常必要的。

不过,另一方面,在做以上论述的同时,一定要同时说明事情的另一个方面: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不可能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但我们却应该而且完全可能走共同富裕之路,向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目标接近。


六、诚心诚意走共同富裕的路该做哪些实事?既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可能“最终达到共同富裕”,那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走共同富裕之路的现实表现形式,就只能是缩小贫富差距,即缩小先富起来的人群,尤其是其中最富有阶层与仍然生活在贫困线下或以贫困线为中轴上下沉浮的阶层之间的贫富差距。

诚心诚意走共同富裕的路不能只抽象谈论共富,而是应该基于现实条件,脚踏实地、实实在在做一些事情。走共同富裕的路,执政或国家领导层应该做也能够做的实事很多。这里仅从一个普通公民和民间学者的视角,分五个方面试做些简要列举,供各方人士参考。


1.较大幅度压缩经常性公共开支。
(1)精简国家机构和官员。我国现在的各级各类公共机关构成了人类历史上空前的大政府,它的官员、机构之多,它的耗费之大,恐怕都是无与伦比的。需要切实贯彻《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遏制二十余年来国家机关的权力、机构和人员不断扩展膨胀、统治或管理成本日益高昂的趋势。
(2)削减国家机关等公共机构日益突出的享受性消费。拥有权力者运用权力支配公共预算,为自己服务,图自己享乐,是我国公共部门由来已久的一种权力现象,但尤以近些年为甚。我国不少地方的县区乃至乡镇政府的办公楼,在规模和气派程度上都堪比世界第一富国美国的总统府,而中国不少中级法院,在规模和办公宽敞程度上,看起来也似乎超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至于带司机的专车,在大多数县区事实上配到了科长级,在设区的市则配到了处长级。这些消费几乎都超过了发达国家标准。公费吃喝旅游失控,就更为常见。这些做法中包含太多需要革除的弊端和节省经费的空间。
(3)分开政机构。走共同富裕的路还要求执政依宪法和法律执政,权既由宪法具体肯定,也受宪法的具体限制。应继续推进政分开改革,尤其是政在财务上要分开,包括在内的政的机构和专职员干部应不吃公共财政。


2.较大幅度减少建设性公共开支。
(1)适当减少大型建设项目。过去十余年,有的省市动辄开建耗资数十亿数百亿元的工程项目。至于国家和部委,项目就更大了,如铁道部则更是登峰造极,据铁道部人士2011年初透露:“截至7月底,铁路建设方面已投资3300多亿元,其中基本建设投资额度超过2900亿元,‘如果将上述4000多亿元的招标项目算在内,今年7000亿元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已经完成’。”[12]大型建设项目不仅可以减少,而且应该减少。
(2)杜绝政绩工程。略做查访即可了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属市县,政绩工程或变相的政绩工程几乎从来就没间断过,它们劳民伤财,甚少实际意义。很多地方一些建筑建了拆,拆了又建,皆因为要表明自己在做事,自己任内要拿出一些看得见摸得着的建筑或工程,浪费极大。
(3)大幅降低国有企业高管们的薪酬水平。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数以亿计的人口还在贫困线下艰难生活,可是我国大中型国企却比照发达国家大型私有企业给管理层发高薪,年薪通常达人民币近百万元、数百万元乃至数千万元。这是非常不合理的。如果考虑到这类企业的不少高管实际并无专业知识和能力,安排在那里只不过是享受一种待遇,那就更不合理了。国有企业享受国家很多政策优待,盈利的应向国家多缴利税,亏损的应设法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减少国家财政补贴。


3.使税负分担进一步合理化。
(1)针对最富有阶层开征新税,如对个人不动产评估价总数超过千万元的部分开征财产税、对超过百万的赠与征收赠与税、对超过千万的财产继承征收遗产税,等等。
(2)提高最富有阶层公民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如对个人年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征收50%的个人所得税,对年收入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征收65%的个人所得税。当然,这只是设想、举例。
(3)减免贫困线以下和刚过贫困线的最贫困阶层的公民及其未成年子女的各种税负和国家机关收费。对这部分个人和家庭可算是给予了间接补贴。


4.保障最贫困阶层的实际收入或经济状况逐年有所提升。《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这方面有不少可通过立法或行政方式采取相应措施的空间。
(1)按工时提高最低收入阶层的工薪水平,逐步形成制度。在这个问题上可以参照国外做法采取立法和行政措施,如国家立法确定原则、地方因地制宜通过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等等。
(2)切实保障义务教育,尤其是农村贫困地区的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的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为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为此国家必须建立经费保障机制。但实际上,很多地方义务教育的师资、教学设施很差,上学无交通工具,到学校吃不到困难家庭经申请可免费的营养午餐。这实际上就是没有达到国际通行意义上的义务教育标准。改善义务教育条件,实际上等于给最贫困阶层了补贴。


5.把低收入阶层受惠最多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缩小贫富差距的最主要“工程”来建设和经营。《宪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现在人均GDP超过了4,200美元,外汇储备差不多有
3.2万亿美元,世界第一,到了应该建设一个低收入阶层能受惠较多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时候了。对于我国最穷困的社会阶层来说,任何救济、补贴和小幅度的收入提高,都远远不如一个像样的社会保障制度来得稳定、可靠、有实际经济价值。这个社会保障制度应该包括三个领域的内容:
(1)覆盖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据统计,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活动人口覆盖率仅为
22.1%,就业人口覆盖率仅为
22.7%,城镇就业人口覆盖率也只有
56.9%。因此,大量灵活就业人员、流动人口、
2.3亿农民工,都难以加入养老保险,他们成了社会上改革开放成果分享最少、收入最低、面临外部风险最大,是最应该受到保护却未得到保护的人群[13]。无疑,这个领域需要花很多钱,但无论花多少钱都是应该的,至少从目前的情况看可以这样说。应该大幅减少其他公共开支来建设覆盖面广的养老保险制度,这绝对是泽被亿万人民,功德无量的伟业。
(2)提高医保政府补助水平,造福全民。据报道:截至2011年9月底,我国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简称“三保”)[14],覆盖了95%以上的城乡居民,参保人数达到
12.95亿人;自从2009年新医改启动以来,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从当初的每人每年80元提高到2011年的200元;2011年中央财政已投入130亿元,救助对象从低保家庭、五保户逐步覆盖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15]。在医保领域能做到这种程度,是我国民生建设的巨大成就,值得高度肯定。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其中“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目前每年人均还只有区区200元,数额显然还太低,需要逐步提高。另外,职工医保的钱用于高级领导干部的比例,普通职工普遍怀疑太高太奢侈,这种情况如果真的存在,那无疑严重损害普通职工的利益。对这种偏向,有关部门应在公开有关数据的基础上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3)有效提高失业保险覆盖率。一个人失去工作或找不到工作,没有收入来源,个人和家庭生存就面临威胁,所以现代国家普遍重视失业保险。据统计,我国现在失业保险覆盖率尚不到20%[16],这个比率应该大幅度提高。 诚心诚意走共同富裕的路必须在以上五个方面采取实际行动,其中特别需要加大建设社会保障制度的力度,要致力于使低收入阶层普遍受惠。


七、用法治的方法推进共同富裕有哪些主要特征?缩小贫富差距、推进共同富裕,与治国理政的其他方面一样,也有人治与法治的区分。用人治方式推进共同富裕的最显著特征是不建设长期管用的制度,只是采用一些临时的甚至非法的手段,运动式剥夺一些先富者的财产,运动式发布一些临时性的规定或指示,阶段性地给贫困者发点钱物、补贴、补助,减免些税费。

用法治的方法缩小贫富差距、推进共同富裕,在方式上与采用人治的方式大异其趣。笔者认为,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当代中国,用法治方式推进共同富裕应该至少展现如下特征:


(1)政治上承认先富者私人财产和民营企业资产的正当性(不论这些财产数量多大),公权力组织不用政治语言、不通过宣传机器、不变相雇佣人员抹黑和变相抹黑私营企业资产和先富者的个人财产。中国当今已很少人会抽象、一般地否定先富者私人财产和民营资产的合法性,但往往会从政治或宣传上否认特定公民取得来源的正当性。从政治上、宣传上丑化先富者私人财产和企业资产来源等方面的正当性,往往是公权力组织巧取豪夺或蚕食鲸吞先富者私人财产和企业资产前所做的一项“热身”运动。所以,抹黑先富者和私营企业家现有的财富是一种危险的预兆。
(2)法律上承认先富者现有私人财产和企业资产的合法性,只要它们没有被法院确定为违法犯罪所得。共同富裕往往不得不以某种方式拿走先富者数量多少不等的财产,但推进共富行动的执政或国家机关是否承认先富者积累的私有财产和私人资产合法、应受保护,其逻辑的和现实的后果往往有根本的差别。承认先富者积累的私有财产和私企资产是合法的、应受保护的,走的是宪法、法律框架内的正路,否则就势必脱离现行宪法法律的框架走上邪路。邓小平说:“对一部分先富裕起来的个人,也要有一些限制,例如,征收所得税。还有,提倡有的人富裕起来以后,自愿拿出钱来办教育、修路。当然,绝不能搞摊派,现在也不宜过多宣传这样的例子,但是应该鼓励。”[17]邓小平说的些话,就包含要承认先富者私人财产和私企资产的合法性,采取共同富裕措施只能在这个前提下进行的意思。
(3)缩小贫富差距、推进共同富裕的行为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依法进行,该创制法律、实施法律时就创制和实施法律,该制定、执行公共政策时就依法制定、执行公共政策,如此等等。《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推进共同富裕走法治之路,按上述民主集中制的宪法原则,首先需要在宪法、法律的框架内进行,需要在国家现行公共政策的大框架下推进。像行使其他方面的职权一样,在缩小贫富差距、推进共同富裕方面,地方可以而且应该充分发挥主动性、积极性,但只能在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进行。
(4)杜绝民粹式炒作,不激发、不利用民众头脑中的仇富心态。先富带后富,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必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所以,推进共同富裕须防止迎合大众心理的民粹式炒作,尤须防止挑动民众仇富心态,然后在冠冕堂皇的名义下搞劫富济贫甚至劫富济地方当局、地方行政部门。缩小贫富差距,推进共同富裕,应主要通过依法制定、修改规则和平等实施规则的方式来进行。
(5)建设、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用法治的方法推进共同富裕的集中表现。社会保障制度是共同富裕的基础、发展起点和首要内容,受益面最广、最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优先保障基本人权的宪法精神。


八、有效推进共同富裕需要什么政治条件?一切社会经济纷争或冲突,如果在其自己原有的领域内无法解决,就会先后向政治领域集中,最后只能通过政治方式解决。而社会经济纷争或冲突的任何政治解决框架及其实施结果,又会形成有别于从前的社会经济格局,包括纷争或冲突的格局。这个格局在解决原有纷争或冲突的同时,会产生新的、在其自身的领域无法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也会向政治领域集中,等待解决。经济与政治的关系,差不多就是如此循环往复的。

“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政治同经济相比不能不占首位。不肯定这一点,就是忘记了马克思主义的最起码的常识”[18]。就过程而言,可以说财富分配贫富差距过大也好,经济生活领域的其他严重弊端也好,都是包括宪法、法律创制和实施在内的政治决策过程的产物,到头来也只能拿到政治领域来解决。具体地说,就是要在政治领域形成决断,改变或调整根本性分配规则。宪法、法律的创制,不过是记载那些改变或调整分配规则的政治决断而已,而实施宪法、法律则本质上是贯彻、落实这些政治决断。


1.有效推进共同富裕首先需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我国财富分配领域贫富差距过大之严重弊病,其临床表现在经济领域,但其病根却在政治领域。政治资源高度集中和垄断性占有,以及由极少数人制定政治资源分配计划和具体落实分配计划的内容,使得政治资源分配事实上成了绝大多数公民完全不能实质性参与和影响的事情。这类情况导致了政治资源分配原则完全背离了经济生活中日益通行的资源市场化配置原则,久而久之,就造成了其成员基本不流动的政治特权阶层。而政治资源与经济资源,只不过是同一个事物的两种不同存在形态,其中一种形态转化为另一种形态,可谓易如反掌。

具体地说,如果一定要寻求造成我国财富分配现状及贫富差距过大的政治原因,我想,可以用四句话来做概括: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不论富裕到什么程度,都是改革开放后政治上改变了社会财富生产、交换和分配规则的结果,是通过创制宪法、法律、政策等规则并予以实施的结果。从法律角度看,1982年宪法从根本上改变了此前的基本经济制度、分配制度和经济体制,具有极大的进步意义,是铸就三十余年来经济建设辉煌成就的最重要制度要素。

我国确实已经出现了一个其成员数占总人口比例极小的最富有阶层,这个阶层的成员由两部分人构成:抓住了机遇且成功地利用了改革开放后物质财富生产、交换和分配新规则的一部分人;利用血缘关系和政治体制的独特空间,参与政治资源的垄断性控制并获得优先分享权的一部分人,他们已经或可能将其所拥有的政治资源转化成巨额物资财富。 在缺乏独立司法的社会条件下,靠机遇且成功地利用新规则的最富有阶层人士政治地位往往很脆弱,甚至根本没有政治地位,因而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缺乏有效保障;参与政治资源的垄断性控制并获得优先分享权的一部分人已经或可能将所拥有的政治资源转化为物资财富的人们,在政治和经济生活领域都是最强者,构成所谓既得利益群体的主要组成分子。


2.有效推进共同富裕必须通过政治手段修改财富分配规则。走共同富裕的道路首先有一个政治决策民主化的问题,这关涉到各级代会代表和各级委主要负责人、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的改革。没有政治资源的市场化及民主化分配,现存财富分配格局将难以改变,而这种情况下推进所谓共同富裕,就会背离法制的道路,或者就会流于空洞的口号。但是,打破现存财富分配格局必然招致既得利益群体的强有力抵制,尽管相应的变革对他们来说从根本上看是有利的。很多人呼吁换位思考,这无疑是非常必要的,但如果没有一定程度的政治资源分配的市场化改革,既得利益群体与相对未获利阶层之间乃至官与民之间的换位思考,都是不可能做到的事情,因为思想情感的换位与社会经济地位的转换,是密切相关的两个方面,没有后者就不会有前者。


3.有效推进共同富裕需要权力有限的、廉价和廉洁的政府(广义的,含义相当于宪法上的“国家机构”)。我国的政府,属权力近乎无限的政府。国家权力的无限势必造成国家机关及其内部机构、人员几乎不受限制的扩张。过去讲机构改革,我们往往用“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循环来描述国家机关的机构改革之艰难。国家机关机构人员太庞大,从社会提取的财富种类多(不仅收税,还有收费和罚没收入),数量大。公共开支过大,纳税人供养的官员过多,建设项目过多且大,导致过多财富被国家机构耗用、公权力运作成本甚高,官员贪腐严重。这些都是我国最贫困阶层所能分得的财富难以较大幅度增加的重要原因。


4.先富者的人身自由、私人财产、私企资产安全获得有效的司法保障。共同富裕的前提条件,不仅包括有相当一部分人能够先富,而且这种富必须具有持久性、安全性,必须可以不担心政府“黑”钱,不害怕穷人“吃大户”。否则,先富的存在本身就没保障,将削弱“带后富”的力度,甚至可能谈不上共同富裕。近年来,我国大批先富者向国外、境外移民,转移资产,原因之一就是他们的人身自由、私人财产、私企资产缺乏最基本的司法保障。


九、结束语走共同富裕之路,必然要求降低最富有阶层分享社会财富总量的比例,同时提高最贫困阶层分享社会财富总量的比例。推进共同富裕,实际上就是进行社会财富或社会整体利益的分配或再分配原则做重大调整的过程。因而,从法学的观点看,推进共同富裕的过程也是法权总量分配或再分配原则做重大调整的过程。我国是一个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不是联邦制国家,更不是邦联制政治实体。缩小贫富差距,走共同富裕的路,其中某些最重大的事务需要创制法律,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某些次重要的事务需要制定全国统一的政策。所以,看到和重视消除贫富差距过大的危险是实事求是的表现,但不能病急乱投医,盲目冲撞。缩小贫富差距、推进共同富裕应该用民主的和法治的方法,自上而下有规划、分步骤地进行。但是,在结合本地实际实施法律、落实全国性政策和为之拾遗补缺方面,地方仍然有很多发挥积极性、主动性的空间。

今天中国包括缩小贫富差距、推进共同富裕在内的重大经济难题,大都已经集中到了政治领域,转化成了诸如此类政治体制改革难题:创制法律、制定政策在多大程度上反映民意,其中的具体规则对特定阶层的具体利害关系影响若何等问题,都归结为了选举制度和人大制度改革的课题;在实施法律等规则过程中产生的争议能否公平处理,先富者的人身自由、私有财产和私企资产能否获得有效保障,已归结为司法体制改革的课题;对公权力运行和贪腐的督,最终归结为保障言论出版自由的课题。如果我们现在不结合经济生活中重大课题的解决及时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将来发生经济危机(这在任何现代国家都是不可避免的)时,政治领域将没有消化难题的空间和能量。

要成功缩小贫富差距、推进共同富裕,进行一定程度的政治体制改革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条件。唯此,才能打破社会财富和利益分配的既有分配格局,促成贫富差距日益缩小的新格局。注释:[1]《福布斯称国内前400位富豪资产近全民储蓄1/10》,载《北京日报》2011年9月9日。[2]《中国贫困线上调接近世行名义标准》,据arc_142">[3]侯远长、王增杰:《当前我国社会是贫富差别还是两极分化》,载《理论前沿》2001年第3期。[4]周新城:《关于两极分化问题的几点思考》,载《国企》2011年第8期。[5][8][10][17]《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


74、110-1
11、373-3
74、11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6]《农业部预计全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速超前4年平均》,据arc_143">[7]《统计局称我国小康率80.1% 基尼系数十年未公布》,据
80.arc_144">[12]《铁道部4000亿铁路基建投资招标》,据http://www.3158.cn/news/87-2-87/2011-01-16/510016-1.shtml。[13][16]郑秉文:《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急需改革的几个重要问题》,载《中国政干部论坛》2011年第3期。[14]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简称“三保”,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医保)。

年关于共同富裕的论文(13篇)
共同富裕的理论与法律问题【内容摘要】目前我国已经是一个两极分化社会还是贫富差距过大?我们能否实现共同富裕以及如何实现共同富裕?本文对两极分化与贫富差距的根本区别进行了分析界定,把事关共同富裕的基础性理论和法律问题概括为八个方面,并对这些问题做了回答。

【关 键 词】共同富裕;两极分化;贫富差距过大。共同富裕是我们社会应该关注的一个极为重要的课题。要正确看待和稳妥推进共同富裕,必须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合理回答若干基础性的理论和法律问题。如果我们对这类基础性问题心里还没底,将极易犯超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损害现有宪法法律秩序和危害经济发展之可持续性的错误。本文把事关共同富裕的基础性理论和法律问题概括为八个,并对这些问题做了简要回答,偏颇和不周延处肯定不少,请理论、学术界同行不吝批评指正。


一、我国财富分配现状是“两极分化”还是“贫富差距过大”?中国改革开放到现在,产生了许多富豪,但同时又有很多人还很贫困。《福布斯》亚洲版2011年9月8日在上海发布,这份排行榜揭示了中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最富有阶层中一些头面人物的资产拥有情况:中国首富的个人净资产达到了93亿美元;个人或家族资产超过10亿美元的人数,达到了146人,较2010年增加18人;2011年上榜的400位大陆富豪的财富达到4590亿美元[1]。另一方面,2011年11月29日,中国国家扶贫标准线从此前的农民人均纯收入1274元调升至2300元,按新划定的贫困线,中国全国贫困人口数量仍有
1.28亿人之多,占农村总人口的
13.4%,占全国(除港澳台地区外)总人口的10%弱[2]。上述两组数据比较集中地反映了我国财富分配存在巨大差距的现实状况。

贫富差距如此之大,是否表明我国已经是一个两极分化的社会,对于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扩大、同一行业公民的收入在地区间也拉得很开的现象是否两极分化,人们一直看法不一。早在十余年前,人们就议论纷纷,“有人认为目前我国社会已出现了两极分化现象”,但同时也有人认为:“目前我国社会不是两极分化,而是贫富差别。”[3]最近又有学者说:“当前,思想理论界有关两极分化问题的讨论十分热烈,看法很不一样。尽管有少数学者否认两极分化现象的存在,但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两极分化已经十分严重。”[4]有关学者为了证明自己的论点有理,未拿出证据就把自己的意见说成“大多数学者”的看法。其实,这没什么意义和必要。认识要求的是具有真理性,某种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与认识主体的多少和支持者多少没有必然联系。

认识在多大程度上实事求是、符合实际,就在多大程度上接近真理。对于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扩大、同一行业公民的收入在地区间也拉得很开的现象,到现在人们同样看法不一。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不能情绪化地发表意见,而应该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把问题放在其本来的理论背景下来讨论。为此,事先做几点澄清很有必要:


1.“两极分化”有特定含义,它与“贫富差距过大”是性质根本不同的两种社会现象。邓小平说:“如果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两极分化就会产生,而社会主义制度就应该而且能够避免两极分化。”[5]邓小平的这个说法,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理论是一脉相承的。“两极分化”的根本特征不单单是贫富落差很大,而是“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


2.存在少数看似“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的现象与社会两极分化、形成了两极分化社会,完全是两码事,不宜混为一谈。须知,即使在改革开放前,在典型的“一大二公”、按劳分配和计划经济体制下,某个时段某个地域相对而言“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的实例也是不难找到的,从特定的角度看,甚至具有普遍性,已形成了相应的“阶级”。试想,那时“出身不好”的人不是愈来愈穷吗?同时,“根正苗红”的人虽然也普遍贫穷,但少数愈来愈富的例证并不少。我们不能据此把那种社会称为两极分化的社会,因为它不符合既定划分标准。这个道理对于看待今天的中国社会同样适用。


3.认定一个社会两极分化,不能依据个别极端现象做结论。认定某个社会两极分化,应该是“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的情况比较普遍,同时出现了两个阶层——“愈来愈富”阶层与“愈来愈穷”阶层。今日之中国,“愈来愈富”阶层已经形成,但还没有“愈来愈穷”阶层,至少就分配到的财富的绝对值而言是如此。下面是支持这个论点的经济数据。

为什么说我国现在的财富分配确实虽严重不合理,但我国还不是两极分化社会?主要是我国社会尚并不具备“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这个根本特征。的确,2011年确实机构统计出有400位大陆富豪的财富总量达到4590亿美元,按2011年12月中旬汇率计算约合人民币29,060亿元。这些富豪,当年大都是白手起家,三十来年做到如此身家,致富速度确实非常之快。但另一方面,三十年来,原来普遍贫困的阶层,如其中最典型、人数最多的农民,并没有越来越穷,而是整个阶层收入都有较明显提高。据农业部新闻发言人2010年12月8日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该年“农民收入有望继续较快增长,预计全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速超过前四年平均,连续第七年保持较高增速,并呈现‘双增加双提高’的特点,农民家庭经营收入即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产量增加,价格水平提高;农民外出务工就业人数增加,工资水平提高”[6]。温家宝总理2011年做的《政府工作报告》显示:过去五年,“城镇新增就业5771万人,转移农业劳动力4500万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分别实际增长


9.7%和
8.9%;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健全”。另据国家统计局2011年12月22日发布的报告:“中国小康社会实现程度从2000年的
59.6%上升到2010年的
80.1%。”[7]基于其他媒体对农村、农民、农民工生活的反映和本人对农村的有限考察看,这些经济数据应该是大体反映真实情况的。另外,国际经济学界对中国农村经济生活持续地有所发展和改善的看法也几乎没人表示异议。 所以,将我国现在财富分配现状认定为“贫富差距过大”,是比较实事求是的评估。


二、将“贫富差距过大”夸张为“两极分化”的危害何在?既然如此,为什么有些人士习惯于将贫富差距过大作为“两极分化”的状况来加以抨击?估计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言说者缺乏相关知识,论说不严谨。说对说错不会对社会造成现实和立即的危险。另一种可能是,言说者选用“两极分化”来描述“贫富差距过大”的实际,有其特定的目的或意图。

严格地说,如果刻意离开原有的理论背景,把贫富差距过大的现状夸张为“两极分化”,那就难免有转弯抹角否定改革和改革成果的嫌疑。邓小平说过:“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真是走了邪路了。”[8]所以,认定我国现在已经“两极分化”,实际指责中国改革“失败了”“真是走了邪路了!”如此清晰的逻辑,应该是每个多少有些理论、文化修养的人都看得明白的。

在评价我国财富分配现状方面,如果一个人持“两极分化”论,其解决问题的基本逻辑只能是逆改革开放的潮流而动,只能是走回头路。中国的“两极分化”论者必然同时是改革“失败”论者、改革“走了邪路”论者。“两极分化”论者所否定的对象,不可能是公有制、按劳分配和计划经济,因为公有制、按劳分配、计划经济都是原有的东西,都不是改革带来的新要素,它们对原来所未曾有过的“两极分化”状况的形成,自然不必负任何责任。因此,被认为要对“两极分化”负责任的,显然只能是改革开放后逐步出现的新要素,其中主要所指无非是非公经济,尤其是私营经济,以及非按劳分配、市场经济体制!因为,只有它们才是改革的产物和改革的体现者。

或许,更应该关注的是将我国现存社会认定为“两极分化”社会的有害实践后果。试想,我们现在如果做出估计说中国已经是一个“两极分化”的社会,实践上就会出现我们应该怎么对待已经形成的两极分化社会的问题。由于前面已经指出过的原因,“两极分化”论者必然把相关的责任都归结于改革,归结于私营经济的发展,归结于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归结于市场因素。按这一思路,最后合乎逻辑的结论只能是:共同富裕必须在所有制结构上回归“一大二公”,推行国进民退;富豪们获得的巨额财富不正当,必须将他们的资产和私人财产以某种形式收归国有;必须压缩市场作用,加强国家控制。但是,这类结论不论如何改头换面,都会逆世界发展趋势和我国改革的潮流而动,肯定是违背实事求是精神和国人愿望的。

还要看到,近年来“两极分化”很大程度上往往成了一部分人用于否定改革和改革成果、推动向旧体制回归的专用名词。为遏制这种动态,理论学术界在对现状的评估方面应该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正本清源,对财富分配现状做“贫富差距过大”的评估,同时应明确否定我国现在是“两极分化”社会的定位。

但是,我们应该承认,我国贫富差距已经过大,承认存在着走向两极分化社会的危险,承认我国必须尽快采取措施消除走向两极分化的危险。换句话说,我国确实应该坚持走共同富裕之路,在发展过程中时刻警惕和防止两极分化倾向。


三、共同富裕应基于何种基本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搞清这个问题非常必要。中国今日在这个问题上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思路。

第一种思路,是做大国有经济,相对忽视民营经济特别是私营企业,同时主张以国富带动民富。这种思路的基本内容,是主要和优先发展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发展国有大型企业、国有大型垄断企业,强调按劳分配,国家权力干预,在这个前提下走共同富裕的路。按这种思路,必然是国进民退,必然是丑化合法私人财产和私营企业资产,压缩市场因素,加强国家干预。这或许就是过去若干年间有些地方走过而现在还在走的路。在那些地方,变相清算私营企业家“原罪”,开动宣传机器抹黑私有财产和私营企业资产,直接间接鲸吞蚕食民营企业资产和私营企业主私人财产的实例很多。有的地方甚至把本地最富有的一大批企业家统统安个罪名都抓了起来,没有经过像样的审判,就草草将他们判了重刑,给人们留下一个私营企业家在中国弄不好就倾家荡产、家破人亡的印象。这些搞法,有可能搞乱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确实,类似做法不能不让人警惕。

第二种思路或答案与第一条很不一样,可称为以民富推进国富的共同富裕之路。这条道路强调在现行宪法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下重点发展民营经济,尤其是私有经济的道路,遏制国进民退,争取民有所进、国有所退,有效保障合法私人财产和民营企业资产安全,扩大市场因素,争取我国早日成为主要国际经济体承认的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在以上两条道路中,第一条路从根本上说是往回走的老路。国有经济比重过大、否定按生产要素分配,按国家计划、长官意志搞统制经济,这些在世界范围内都是被历史证明了的绝路,不会有前途。应该看到,我国原来是个“一大二公”搞计划经济的国家,那一套搞了几十年,搞得国弱民穷。我国取得今天这样的经济成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主要靠国有经济、按劳分配和计划经济体制,而是主要靠私营等非公有经济、非按劳分配和市场化取向的改革以及国家放松控制等方式取得的。

在我国经济建设取得辉煌成就的同时,由于国有经济的比重相对于欧美国家仍然居高不下、市场仍然不充分等原因,目前还达不到被世界其他主要经济体认可为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这是一个遗憾。但我们中有些人把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成就主要归功于国有经济、按劳分配、国家干预等传统制度性和体制性因素,并据此奢谈“中国模式”。这没有道理,因为,中国有今天的发展主要靠的是有民营经济、非按劳分配和市场经济。国有经济、按劳分配、国家统制改革开放前我们搞过三十年,不是证明靠不住、不管用吗!当然,我不是说国有经济、按劳分配和必要的国家计划不重要,而是说它们主要搭个台、托个底,不能靠它们唱戏。

基于赞颂国有经济、按劳分配、国家统制而宣扬“中国模式”的各种观点,背离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和基本事实。完全可以设想,如果私营等非国有经济和按劳动要素分配等在当今国家经济生活中所占比重更大、市场更活跃,中国今天的经济可能会发展得比今天更好、更平衡、更加合理。 世界经济史早已证明,相对于民营或私营经济,国有经济是缺乏效率、成本过高的经济,相对于国家统制,市场是更有效的配置经济资源的方式。我国不应该在经济有所发展后又试图走回头路。


四、要不要防止在共同富裕旗帜下变相刮“共产风”?要不要防止在共同富裕的旗帜下变相刮“共产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搞打富豪、分田地、吃大户?我觉得非常有必要。在有些地方,我国过去几年似乎已经出现了公权力出面改头换面劫富的问题。只是那些地方公权力劫富却似乎并没有济贫,并不是吃了豪商巨贾的私有财产和私企资产,就把它们数以十亿、百亿计的财产、资产分给了贫困阶层,而是把这个钱给政府、给国有企业拿去了。所以,当地公权力实际上是劫富济了自己、济了国有企业。

在1949年以后,我国在对外资采取的是不没收,而是支持工人与资方作对,单方面规定很多苛刻的生产和销售条件,让它亏损自己垮掉。这样,他们的财产事实上最后变成了国有财产,外国资本也没办法扯皮,只有吃哑巴亏。这似乎是我们吸取苏俄当年没收外国资本后扯皮不断的教训后,“创新性”处置外国在华资产的独特“经验”。

据我了解,我们过去对于民族资本家及其企业也是进行过蚕食或变相剥夺的。中央《关于建国以来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曾谓: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我们创造了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委托经销代销、公私合营、全行业公私合营等一系列从低级到高级的国家资本主义的过渡形式,最后实现了马克思和列宁曾经设想过的对资产阶级的和平赎买”。“这项工作中也有缺点和偏差……1956年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对于一部分原工商业者的使用和处理也不很适当”[9]。其中的“缺点和偏差”,无疑包括对民族资本家的私人财产和资产的蚕食或变相剥夺。别的不说,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公私合营、和平赎买中的价格条件和合作条件,难道不是事实上由国家单方面规定的吗?其中的不平等性和相应的经济内容不言而喻。

我国现阶段有些地方似乎又出现了变相剥夺民营企业家私人财产和私企资产的苗头,只是手法似乎比上世纪50年代初还不文明许多倍。“资本家”过去只是被蚕食鲸吞财产,现在有些地方民营企业家要担心的却是家破人亡、倾家荡产的“待遇”,愈富裕的民营企业家往往愈是如此。这样一来,民营家业和民企,他们在中国生存就有问题了。怎么办?只有期待,一是期待一个公平的政治法律环境,二是期待往国外、境外移民。我们应该检讨近年来对民营企业家和民营经济的某些做法可能导致的不良社会经济后果和长远负面影响。


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能不能“最终达到共同富裕”?邓小平1992年1月发表过如下谈话:“走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要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的构想是这样提出的:一部分地区有条件先发展起来,一部分地区发展慢点,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发展的地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10]邓小平这两段话是二十多年前说的,社会发展了,今天中国之情况已经与当时有了一些变化。

但不论怎么说,按宪法、执政权威性文献和实事求是精神,中国社会“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发展过程,应该划分为三个发展阶段:一是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阶段;二是先富起来的人、先富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富的人、后富的地区的阶段;三是“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即完全实现共同富裕的阶段。这样分三个阶段的主要理由是:不分阶段无以说明发展水平差异;分更多阶段是可以的,但在本文讨论的主题的范围内没有必要。

这里有一个重要理论问题须首先澄清:如果结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来考虑,邓小平设定的“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属于社会发展哪个阶段?在这方面,学术界早已有所论述:“共同富裕不仅仅是社会主义的本质体现,而且是社会主义本质能够达到的目标即共产主义。实际上共产主义经济层面的含义就是共同富裕。也就是说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就是最终达到共产主义。”[11]可以说,“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该为之奋斗的大目标,但不是可以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立即兑现的状态。

我以为上述看法显然是有道理的,在此认识前提下,还有必要进一步正面陈述和强调这样一个论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可能“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如果谈论共同富裕而又不承认这一点,那就要么是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缺乏常识,要么是另有与走共同富裕之路不相干的考虑。另外,还有一个理论问题也很有必要予以澄清:可不可以把“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发展历程划分为两个阶段?综合各相关理论参照点,可以说将上述三阶段改划为两阶段要么是不恰当,要么存在重大理论错误。原因在于:一是如果将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阶段与先富带后富阶段合二为一,那么这种划分就过于笼统,无法说明我们想要说明的现阶段的特征;二是如果将先富带后富阶段与“最终达到共同富裕”阶段合并为一个阶段,那么,我们可能就犯了一个重大理论错误,这个错误的实质在于,它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甚至更高的社会发展阶段混合在了一起。

上述贫富关系发展两个阶段划分的提法的实际后果,将会导致人们要求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立即兑现“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而这至少是在社会主义高级阶段到来前是无法兑现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即使在其发展的后期(即接近中高级阶段的那个时段),总体上看也不可能超越先富带后富的水平。所以,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当今中国不应超越试图立即实现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甚至更高社会发展阶段才能实现的目标。

所以,我们应该理直气壮地宣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能走向共同富裕,不可能“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现行《宪法》序言认定:“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行《中国共产章程》序言认定:“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此,当今的中国最多只能处在先富带后富的发展阶段,不可能处在“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阶段,因为按中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国家指导思想和理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是共产主义时代的事情,至少是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的事情。澄清这个问题之必要性,在于防止全国性或区域性公权力行为或政策脱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的实际”,比照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甚至更高社会发展阶段的要求,在缩小贫富差距的旗号下搞共同富裕的政策冒进。

现行《中国共产章程》序言部分提出,要“全面落实的基本路线,全面执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反对一切‘左’的和右的错误倾向,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在共同富裕问题上,要防止超越中国社会现在和可以预见的将来所处的历史阶段提出一些漂亮动人、不切实际的口号。超越现行宪法和执政章程都肯定了的发展阶段的做法,不论它多么吸引人,其实践后果肯定是祸国殃民。另外,同一个共同富裕,可以做很多不同的理解,而且提法在文字上很容易混淆。基于这一点考虑,把问题的实质挑明,对于防止出现误解、防止引起不良实践后果,也是非常必要的。

不过,另一方面,在做以上论述的同时,一定要同时说明事情的另一个方面: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不可能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但我们却应该而且完全可能走共同富裕之路,向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目标接近。


六、诚心诚意走共同富裕的路该做哪些实事?既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可能“最终达到共同富裕”,那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走共同富裕之路的现实表现形式,就只能是缩小贫富差距,即缩小先富起来的人群,尤其是其中最富有阶层与仍然生活在贫困线下或以贫困线为中轴上下沉浮的阶层之间的贫富差距。

诚心诚意走共同富裕的路不能只抽象谈论共富,而是应该基于现实条件,脚踏实地、实实在在做一些事情。走共同富裕的路,执政或国家领导层应该做也能够做的实事很多。这里仅从一个普通公民和民间学者的视角,分五个方面试做些简要列举,供各方人士参考。


1.较大幅度压缩经常性公共开支。
(1)精简国家机构和官员。我国现在的各级各类公共机关构成了人类历史上空前的大政府,它的官员、机构之多,它的耗费之大,恐怕都是无与伦比的。需要切实贯彻《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遏制二十余年来国家机关的权力、机构和人员不断扩展膨胀、统治或管理成本日益高昂的趋势。
(2)削减国家机关等公共机构日益突出的享受性消费。拥有权力者运用权力支配公共预算,为自己服务,图自己享乐,是我国公共部门由来已久的一种权力现象,但尤以近些年为甚。我国不少地方的县区乃至乡镇政府的办公楼,在规模和气派程度上都堪比世界第一富国美国的总统府,而中国不少中级法院,在规模和办公宽敞程度上,看起来也似乎超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至于带司机的专车,在大多数县区事实上配到了科长级,在设区的市则配到了处长级。这些消费几乎都超过了发达国家标准。公费吃喝旅游失控,就更为常见。这些做法中包含太多需要革除的弊端和节省经费的空间。
(3)分开政机构。走共同富裕的路还要求执政依宪法和法律执政,权既由宪法具体肯定,也受宪法的具体限制。应继续推进政分开改革,尤其是政在财务上要分开,包括在内的政的机构和专职员干部应不吃公共财政。


2.较大幅度减少建设性公共开支。
(1)适当减少大型建设项目。过去十余年,有的省市动辄开建耗资数十亿数百亿元的工程项目。至于国家和部委,项目就更大了,如铁道部则更是登峰造极,据铁道部人士2011年初透露:“截至7月底,铁路建设方面已投资3300多亿元,其中基本建设投资额度超过2900亿元,‘如果将上述4000多亿元的招标项目算在内,今年7000亿元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已经完成’。”[12]大型建设项目不仅可以减少,而且应该减少。
(2)杜绝政绩工程。略做查访即可了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属市县,政绩工程或变相的政绩工程几乎从来就没间断过,它们劳民伤财,甚少实际意义。很多地方一些建筑建了拆,拆了又建,皆因为要表明自己在做事,自己任内要拿出一些看得见摸得着的建筑或工程,浪费极大。
(3)大幅降低国有企业高管们的薪酬水平。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数以亿计的人口还在贫困线下艰难生活,可是我国大中型国企却比照发达国家大型私有企业给管理层发高薪,年薪通常达人民币近百万元、数百万元乃至数千万元。这是非常不合理的。如果考虑到这类企业的不少高管实际并无专业知识和能力,安排在那里只不过是享受一种待遇,那就更不合理了。国有企业享受国家很多政策优待,盈利的应向国家多缴利税,亏损的应设法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减少国家财政补贴。


3.使税负分担进一步合理化。
(1)针对最富有阶层开征新税,如对个人不动产评估价总数超过千万元的部分开征财产税、对超过百万的赠与征收赠与税、对超过千万的财产继承征收遗产税,等等。
(2)提高最富有阶层公民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如对个人年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征收50%的个人所得税,对年收入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征收65%的个人所得税。当然,这只是设想、举例。
(3)减免贫困线以下和刚过贫困线的最贫困阶层的公民及其未成年子女的各种税负和国家机关收费。对这部分个人和家庭可算是给予了间接补贴。


4.保障最贫困阶层的实际收入或经济状况逐年有所提升。《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这方面有不少可通过立法或行政方式采取相应措施的空间。
(1)按工时提高最低收入阶层的工薪水平,逐步形成制度。在这个问题上可以参照国外做法采取立法和行政措施,如国家立法确定原则、地方因地制宜通过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等等。
(2)切实保障义务教育,尤其是农村贫困地区的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的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为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为此国家必须建立经费保障机制。但实际上,很多地方义务教育的师资、教学设施很差,上学无交通工具,到学校吃不到困难家庭经申请可免费的营养午餐。这实际上就是没有达到国际通行意义上的义务教育标准。改善义务教育条件,实际上等于给最贫困阶层了补贴。


5.把低收入阶层受惠最多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缩小贫富差距的最主要“工程”来建设和经营。《宪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现在人均GDP超过了4,200美元,外汇储备差不多有
3.2万亿美元,世界第一,到了应该建设一个低收入阶层能受惠较多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时候了。对于我国最穷困的社会阶层来说,任何救济、补贴和小幅度的收入提高,都远远不如一个像样的社会保障制度来得稳定、可靠、有实际经济价值。这个社会保障制度应该包括三个领域的内容:
(1)覆盖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据统计,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活动人口覆盖率仅为
22.1%,就业人口覆盖率仅为
22.7%,城镇就业人口覆盖率也只有
56.9%。因此,大量灵活就业人员、流动人口、
2.3亿农民工,都难以加入养老保险,他们成了社会上改革开放成果分享最少、收入最低、面临外部风险最大,是最应该受到保护却未得到保护的人群[13]。无疑,这个领域需要花很多钱,但无论花多少钱都是应该的,至少从目前的情况看可以这样说。应该大幅减少其他公共开支来建设覆盖面广的养老保险制度,这绝对是泽被亿万人民,功德无量的伟业。
(2)提高医保政府补助水平,造福全民。据报道:截至2011年9月底,我国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简称“三保”)[14],覆盖了95%以上的城乡居民,参保人数达到
12.95亿人;自从2009年新医改启动以来,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从当初的每人每年80元提高到2011年的200元;2011年中央财政已投入130亿元,救助对象从低保家庭、五保户逐步覆盖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15]。在医保领域能做到这种程度,是我国民生建设的巨大成就,值得高度肯定。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其中“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目前每年人均还只有区区200元,数额显然还太低,需要逐步提高。另外,职工医保的钱用于高级领导干部的比例,普通职工普遍怀疑太高太奢侈,这种情况如果真的存在,那无疑严重损害普通职工的利益。对这种偏向,有关部门应在公开有关数据的基础上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3)有效提高失业保险覆盖率。一个人失去工作或找不到工作,没有收入来源,个人和家庭生存就面临威胁,所以现代国家普遍重视失业保险。据统计,我国现在失业保险覆盖率尚不到20%[16],这个比率应该大幅度提高。 诚心诚意走共同富裕的路必须在以上五个方面采取实际行动,其中特别需要加大建设社会保障制度的力度,要致力于使低收入阶层普遍受惠。


七、用法治的方法推进共同富裕有哪些主要特征?缩小贫富差距、推进共同富裕,与治国理政的其他方面一样,也有人治与法治的区分。用人治方式推进共同富裕的最显著特征是不建设长期管用的制度,只是采用一些临时的甚至非法的手段,运动式剥夺一些先富者的财产,运动式发布一些临时性的规定或指示,阶段性地给贫困者发点钱物、补贴、补助,减免些税费。

用法治的方法缩小贫富差距、推进共同富裕,在方式上与采用人治的方式大异其趣。笔者认为,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当代中国,用法治方式推进共同富裕应该至少展现如下特征:


(1)政治上承认先富者私人财产和民营企业资产的正当性(不论这些财产数量多大),公权力组织不用政治语言、不通过宣传机器、不变相雇佣人员抹黑和变相抹黑私营企业资产和先富者的个人财产。中国当今已很少人会抽象、一般地否定先富者私人财产和民营资产的合法性,但往往会从政治或宣传上否认特定公民取得来源的正当性。从政治上、宣传上丑化先富者私人财产和企业资产来源等方面的正当性,往往是公权力组织巧取豪夺或蚕食鲸吞先富者私人财产和企业资产前所做的一项“热身”运动。所以,抹黑先富者和私营企业家现有的财富是一种危险的预兆。
(2)法律上承认先富者现有私人财产和企业资产的合法性,只要它们没有被法院确定为违法犯罪所得。共同富裕往往不得不以某种方式拿走先富者数量多少不等的财产,但推进共富行动的执政或国家机关是否承认先富者积累的私有财产和私人资产合法、应受保护,其逻辑的和现实的后果往往有根本的差别。承认先富者积累的私有财产和私企资产是合法的、应受保护的,走的是宪法、法律框架内的正路,否则就势必脱离现行宪法法律的框架走上邪路。邓小平说:“对一部分先富裕起来的个人,也要有一些限制,例如,征收所得税。还有,提倡有的人富裕起来以后,自愿拿出钱来办教育、修路。当然,绝不能搞摊派,现在也不宜过多宣传这样的例子,但是应该鼓励。”[17]邓小平说的些话,就包含要承认先富者私人财产和私企资产的合法性,采取共同富裕措施只能在这个前提下进行的意思。
(3)缩小贫富差距、推进共同富裕的行为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依法进行,该创制法律、实施法律时就创制和实施法律,该制定、执行公共政策时就依法制定、执行公共政策,如此等等。《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推进共同富裕走法治之路,按上述民主集中制的宪法原则,首先需要在宪法、法律的框架内进行,需要在国家现行公共政策的大框架下推进。像行使其他方面的职权一样,在缩小贫富差距、推进共同富裕方面,地方可以而且应该充分发挥主动性、积极性,但只能在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进行。
(4)杜绝民粹式炒作,不激发、不利用民众头脑中的仇富心态。先富带后富,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必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所以,推进共同富裕须防止迎合大众心理的民粹式炒作,尤须防止挑动民众仇富心态,然后在冠冕堂皇的名义下搞劫富济贫甚至劫富济地方当局、地方行政部门。缩小贫富差距,推进共同富裕,应主要通过依法制定、修改规则和平等实施规则的方式来进行。
(5)建设、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用法治的方法推进共同富裕的集中表现。社会保障制度是共同富裕的基础、发展起点和首要内容,受益面最广、最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优先保障基本人权的宪法精神。


八、有效推进共同富裕需要什么政治条件?一切社会经济纷争或冲突,如果在其自己原有的领域内无法解决,就会先后向政治领域集中,最后只能通过政治方式解决。而社会经济纷争或冲突的任何政治解决框架及其实施结果,又会形成有别于从前的社会经济格局,包括纷争或冲突的格局。这个格局在解决原有纷争或冲突的同时,会产生新的、在其自身的领域无法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也会向政治领域集中,等待解决。经济与政治的关系,差不多就是如此循环往复的。

“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政治同经济相比不能不占首位。不肯定这一点,就是忘记了马克思主义的最起码的常识”[18]。就过程而言,可以说财富分配贫富差距过大也好,经济生活领域的其他严重弊端也好,都是包括宪法、法律创制和实施在内的政治决策过程的产物,到头来也只能拿到政治领域来解决。具体地说,就是要在政治领域形成决断,改变或调整根本性分配规则。宪法、法律的创制,不过是记载那些改变或调整分配规则的政治决断而已,而实施宪法、法律则本质上是贯彻、落实这些政治决断。


1.有效推进共同富裕首先需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我国财富分配领域贫富差距过大之严重弊病,其临床表现在经济领域,但其病根却在政治领域。政治资源高度集中和垄断性占有,以及由极少数人制定政治资源分配计划和具体落实分配计划的内容,使得政治资源分配事实上成了绝大多数公民完全不能实质性参与和影响的事情。这类情况导致了政治资源分配原则完全背离了经济生活中日益通行的资源市场化配置原则,久而久之,就造成了其成员基本不流动的政治特权阶层。而政治资源与经济资源,只不过是同一个事物的两种不同存在形态,其中一种形态转化为另一种形态,可谓易如反掌。

具体地说,如果一定要寻求造成我国财富分配现状及贫富差距过大的政治原因,我想,可以用四句话来做概括: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不论富裕到什么程度,都是改革开放后政治上改变了社会财富生产、交换和分配规则的结果,是通过创制宪法、法律、政策等规则并予以实施的结果。从法律角度看,1982年宪法从根本上改变了此前的基本经济制度、分配制度和经济体制,具有极大的进步意义,是铸就三十余年来经济建设辉煌成就的最重要制度要素。

我国确实已经出现了一个其成员数占总人口比例极小的最富有阶层,这个阶层的成员由两部分人构成:抓住了机遇且成功地利用了改革开放后物质财富生产、交换和分配新规则的一部分人;利用血缘关系和政治体制的独特空间,参与政治资源的垄断性控制并获得优先分享权的一部分人,他们已经或可能将其所拥有的政治资源转化成巨额物资财富。 在缺乏独立司法的社会条件下,靠机遇且成功地利用新规则的最富有阶层人士政治地位往往很脆弱,甚至根本没有政治地位,因而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缺乏有效保障;参与政治资源的垄断性控制并获得优先分享权的一部分人已经或可能将所拥有的政治资源转化为物资财富的人们,在政治和经济生活领域都是最强者,构成所谓既得利益群体的主要组成分子。


2.有效推进共同富裕必须通过政治手段修改财富分配规则。走共同富裕的道路首先有一个政治决策民主化的问题,这关涉到各级代会代表和各级委主要负责人、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的改革。没有政治资源的市场化及民主化分配,现存财富分配格局将难以改变,而这种情况下推进所谓共同富裕,就会背离法制的道路,或者就会流于空洞的口号。但是,打破现存财富分配格局必然招致既得利益群体的强有力抵制,尽管相应的变革对他们来说从根本上看是有利的。很多人呼吁换位思考,这无疑是非常必要的,但如果没有一定程度的政治资源分配的市场化改革,既得利益群体与相对未获利阶层之间乃至官与民之间的换位思考,都是不可能做到的事情,因为思想情感的换位与社会经济地位的转换,是密切相关的两个方面,没有后者就不会有前者。


3.有效推进共同富裕需要权力有限的、廉价和廉洁的政府(广义的,含义相当于宪法上的“国家机构”)。我国的政府,属权力近乎无限的政府。国家权力的无限势必造成国家机关及其内部机构、人员几乎不受限制的扩张。过去讲机构改革,我们往往用“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循环来描述国家机关的机构改革之艰难。国家机关机构人员太庞大,从社会提取的财富种类多(不仅收税,还有收费和罚没收入),数量大。公共开支过大,纳税人供养的官员过多,建设项目过多且大,导致过多财富被国家机构耗用、公权力运作成本甚高,官员贪腐严重。这些都是我国最贫困阶层所能分得的财富难以较大幅度增加的重要原因。


4.先富者的人身自由、私人财产、私企资产安全获得有效的司法保障。共同富裕的前提条件,不仅包括有相当一部分人能够先富,而且这种富必须具有持久性、安全性,必须可以不担心政府“黑”钱,不害怕穷人“吃大户”。否则,先富的存在本身就没保障,将削弱“带后富”的力度,甚至可能谈不上共同富裕。近年来,我国大批先富者向国外、境外移民,转移资产,原因之一就是他们的人身自由、私人财产、私企资产缺乏最基本的司法保障。


九、结束语走共同富裕之路,必然要求降低最富有阶层分享社会财富总量的比例,同时提高最贫困阶层分享社会财富总量的比例。推进共同富裕,实际上就是进行社会财富或社会整体利益的分配或再分配原则做重大调整的过程。因而,从法学的观点看,推进共同富裕的过程也是法权总量分配或再分配原则做重大调整的过程。我国是一个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不是联邦制国家,更不是邦联制政治实体。缩小贫富差距,走共同富裕的路,其中某些最重大的事务需要创制法律,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某些次重要的事务需要制定全国统一的政策。所以,看到和重视消除贫富差距过大的危险是实事求是的表现,但不能病急乱投医,盲目冲撞。缩小贫富差距、推进共同富裕应该用民主的和法治的方法,自上而下有规划、分步骤地进行。但是,在结合本地实际实施法律、落实全国性政策和为之拾遗补缺方面,地方仍然有很多发挥积极性、主动性的空间。

今天中国包括缩小贫富差距、推进共同富裕在内的重大经济难题,大都已经集中到了政治领域,转化成了诸如此类政治体制改革难题:创制法律、制定政策在多大程度上反映民意,其中的具体规则对特定阶层的具体利害关系影响若何等问题,都归结为了选举制度和人大制度改革的课题;在实施法律等规则过程中产生的争议能否公平处理,先富者的人身自由、私有财产和私企资产能否获得有效保障,已归结为司法体制改革的课题;对公权力运行和贪腐的督,最终归结为保障言论出版自由的课题。如果我们现在不结合经济生活中重大课题的解决及时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将来发生经济危机(这在任何现代国家都是不可避免的)时,政治领域将没有消化难题的空间和能量。

要成功缩小贫富差距、推进共同富裕,进行一定程度的政治体制改革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条件。唯此,才能打破社会财富和利益分配的既有分配格局,促成贫富差距日益缩小的新格局。注释:[1]《福布斯称国内前400位富豪资产近全民储蓄1/10》,载《北京日报》2011年9月9日。[2]《中国贫困线上调接近世行名义标准》,据arc_142">[3]侯远长、王增杰:《当前我国社会是贫富差别还是两极分化》,载《理论前沿》2001年第3期。[4]周新城:《关于两极分化问题的几点思考》,载《国企》2011年第8期。[5][8][10][17]《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


74、110-1
11、373-3
74、11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6]《农业部预计全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速超前4年平均》,据arc_143">[7]《统计局称我国小康率80.1% 基尼系数十年未公布》,据
80.arc_144">[12]《铁道部4000亿铁路基建投资招标》,据arc_145">[15]《全民基本医保体系初步形成覆盖12.95亿人口》,据
12.http://news.sina.com.cn/c/2011-12-18/102723651439.shtml。[18]《列宁选集》(第4卷)第40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篇十】摘 要:新时期,我国从当前的实际情况出发,在继承、坚持前几代的的共同富裕思想基础上,又把共同富裕思想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度,使共同富裕的目标更加具体明确。这种理论创新主要集中在把共同富裕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紧密联系在一起,把共同富裕定位为“国强”“民富”与“共富”的有机统一,明确提出实现共同富裕是一个长期艰苦的过程,提出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一实现共同富裕的新思想。

年关于共同富裕的论文(13篇)
共同富裕的理论与法律问题【内容摘要】目前我国已经是一个两极分化社会还是贫富差距过大?我们能否实现共同富裕以及如何实现共同富裕?本文对两极分化与贫富差距的根本区别进行了分析界定,把事关共同富裕的基础性理论和法律问题概括为八个方面,并对这些问题做了回答。

【关 键 词】共同富裕;两极分化;贫富差距过大。共同富裕是我们社会应该关注的一个极为重要的课题。要正确看待和稳妥推进共同富裕,必须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合理回答若干基础性的理论和法律问题。如果我们对这类基础性问题心里还没底,将极易犯超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损害现有宪法法律秩序和危害经济发展之可持续性的错误。本文把事关共同富裕的基础性理论和法律问题概括为八个,并对这些问题做了简要回答,偏颇和不周延处肯定不少,请理论、学术界同行不吝批评指正。


一、我国财富分配现状是“两极分化”还是“贫富差距过大”?中国改革开放到现在,产生了许多富豪,但同时又有很多人还很贫困。《福布斯》亚洲版2011年9月8日在上海发布,这份排行榜揭示了中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最富有阶层中一些头面人物的资产拥有情况:中国首富的个人净资产达到了93亿美元;个人或家族资产超过10亿美元的人数,达到了146人,较2010年增加18人;2011年上榜的400位大陆富豪的财富达到4590亿美元[1]。另一方面,2011年11月29日,中国国家扶贫标准线从此前的农民人均纯收入1274元调升至2300元,按新划定的贫困线,中国全国贫困人口数量仍有
1.28亿人之多,占农村总人口的
13.4%,占全国(除港澳台地区外)总人口的10%弱[2]。上述两组数据比较集中地反映了我国财富分配存在巨大差距的现实状况。

贫富差距如此之大,是否表明我国已经是一个两极分化的社会,对于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扩大、同一行业公民的收入在地区间也拉得很开的现象是否两极分化,人们一直看法不一。早在十余年前,人们就议论纷纷,“有人认为目前我国社会已出现了两极分化现象”,但同时也有人认为:“目前我国社会不是两极分化,而是贫富差别。”[3]最近又有学者说:“当前,思想理论界有关两极分化问题的讨论十分热烈,看法很不一样。尽管有少数学者否认两极分化现象的存在,但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两极分化已经十分严重。”[4]有关学者为了证明自己的论点有理,未拿出证据就把自己的意见说成“大多数学者”的看法。其实,这没什么意义和必要。认识要求的是具有真理性,某种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与认识主体的多少和支持者多少没有必然联系。

认识在多大程度上实事求是、符合实际,就在多大程度上接近真理。对于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扩大、同一行业公民的收入在地区间也拉得很开的现象,到现在人们同样看法不一。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不能情绪化地发表意见,而应该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把问题放在其本来的理论背景下来讨论。为此,事先做几点澄清很有必要:


1.“两极分化”有特定含义,它与“贫富差距过大”是性质根本不同的两种社会现象。邓小平说:“如果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两极分化就会产生,而社会主义制度就应该而且能够避免两极分化。”[5]邓小平的这个说法,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理论是一脉相承的。“两极分化”的根本特征不单单是贫富落差很大,而是“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


2.存在少数看似“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的现象与社会两极分化、形成了两极分化社会,完全是两码事,不宜混为一谈。须知,即使在改革开放前,在典型的“一大二公”、按劳分配和计划经济体制下,某个时段某个地域相对而言“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的实例也是不难找到的,从特定的角度看,甚至具有普遍性,已形成了相应的“阶级”。试想,那时“出身不好”的人不是愈来愈穷吗?同时,“根正苗红”的人虽然也普遍贫穷,但少数愈来愈富的例证并不少。我们不能据此把那种社会称为两极分化的社会,因为它不符合既定划分标准。这个道理对于看待今天的中国社会同样适用。


3.认定一个社会两极分化,不能依据个别极端现象做结论。认定某个社会两极分化,应该是“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的情况比较普遍,同时出现了两个阶层——“愈来愈富”阶层与“愈来愈穷”阶层。今日之中国,“愈来愈富”阶层已经形成,但还没有“愈来愈穷”阶层,至少就分配到的财富的绝对值而言是如此。下面是支持这个论点的经济数据。

为什么说我国现在的财富分配确实虽严重不合理,但我国还不是两极分化社会?主要是我国社会尚并不具备“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这个根本特征。的确,2011年确实机构统计出有400位大陆富豪的财富总量达到4590亿美元,按2011年12月中旬汇率计算约合人民币29,060亿元。这些富豪,当年大都是白手起家,三十来年做到如此身家,致富速度确实非常之快。但另一方面,三十年来,原来普遍贫困的阶层,如其中最典型、人数最多的农民,并没有越来越穷,而是整个阶层收入都有较明显提高。据农业部新闻发言人2010年12月8日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该年“农民收入有望继续较快增长,预计全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速超过前四年平均,连续第七年保持较高增速,并呈现‘双增加双提高’的特点,农民家庭经营收入即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产量增加,价格水平提高;农民外出务工就业人数增加,工资水平提高”[6]。温家宝总理2011年做的《政府工作报告》显示:过去五年,“城镇新增就业5771万人,转移农业劳动力4500万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分别实际增长


9.7%和
8.9%;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健全”。另据国家统计局2011年12月22日发布的报告:“中国小康社会实现程度从2000年的
59.6%上升到2010年的
80.1%。”[7]基于其他媒体对农村、农民、农民工生活的反映和本人对农村的有限考察看,这些经济数据应该是大体反映真实情况的。另外,国际经济学界对中国农村经济生活持续地有所发展和改善的看法也几乎没人表示异议。 所以,将我国现在财富分配现状认定为“贫富差距过大”,是比较实事求是的评估。


二、将“贫富差距过大”夸张为“两极分化”的危害何在?既然如此,为什么有些人士习惯于将贫富差距过大作为“两极分化”的状况来加以抨击?估计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言说者缺乏相关知识,论说不严谨。说对说错不会对社会造成现实和立即的危险。另一种可能是,言说者选用“两极分化”来描述“贫富差距过大”的实际,有其特定的目的或意图。

严格地说,如果刻意离开原有的理论背景,把贫富差距过大的现状夸张为“两极分化”,那就难免有转弯抹角否定改革和改革成果的嫌疑。邓小平说过:“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真是走了邪路了。”[8]所以,认定我国现在已经“两极分化”,实际指责中国改革“失败了”“真是走了邪路了!”如此清晰的逻辑,应该是每个多少有些理论、文化修养的人都看得明白的。

在评价我国财富分配现状方面,如果一个人持“两极分化”论,其解决问题的基本逻辑只能是逆改革开放的潮流而动,只能是走回头路。中国的“两极分化”论者必然同时是改革“失败”论者、改革“走了邪路”论者。“两极分化”论者所否定的对象,不可能是公有制、按劳分配和计划经济,因为公有制、按劳分配、计划经济都是原有的东西,都不是改革带来的新要素,它们对原来所未曾有过的“两极分化”状况的形成,自然不必负任何责任。因此,被认为要对“两极分化”负责任的,显然只能是改革开放后逐步出现的新要素,其中主要所指无非是非公经济,尤其是私营经济,以及非按劳分配、市场经济体制!因为,只有它们才是改革的产物和改革的体现者。

或许,更应该关注的是将我国现存社会认定为“两极分化”社会的有害实践后果。试想,我们现在如果做出估计说中国已经是一个“两极分化”的社会,实践上就会出现我们应该怎么对待已经形成的两极分化社会的问题。由于前面已经指出过的原因,“两极分化”论者必然把相关的责任都归结于改革,归结于私营经济的发展,归结于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归结于市场因素。按这一思路,最后合乎逻辑的结论只能是:共同富裕必须在所有制结构上回归“一大二公”,推行国进民退;富豪们获得的巨额财富不正当,必须将他们的资产和私人财产以某种形式收归国有;必须压缩市场作用,加强国家控制。但是,这类结论不论如何改头换面,都会逆世界发展趋势和我国改革的潮流而动,肯定是违背实事求是精神和国人愿望的。

还要看到,近年来“两极分化”很大程度上往往成了一部分人用于否定改革和改革成果、推动向旧体制回归的专用名词。为遏制这种动态,理论学术界在对现状的评估方面应该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正本清源,对财富分配现状做“贫富差距过大”的评估,同时应明确否定我国现在是“两极分化”社会的定位。

但是,我们应该承认,我国贫富差距已经过大,承认存在着走向两极分化社会的危险,承认我国必须尽快采取措施消除走向两极分化的危险。换句话说,我国确实应该坚持走共同富裕之路,在发展过程中时刻警惕和防止两极分化倾向。


三、共同富裕应基于何种基本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搞清这个问题非常必要。中国今日在这个问题上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思路。

第一种思路,是做大国有经济,相对忽视民营经济特别是私营企业,同时主张以国富带动民富。这种思路的基本内容,是主要和优先发展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发展国有大型企业、国有大型垄断企业,强调按劳分配,国家权力干预,在这个前提下走共同富裕的路。按这种思路,必然是国进民退,必然是丑化合法私人财产和私营企业资产,压缩市场因素,加强国家干预。这或许就是过去若干年间有些地方走过而现在还在走的路。在那些地方,变相清算私营企业家“原罪”,开动宣传机器抹黑私有财产和私营企业资产,直接间接鲸吞蚕食民营企业资产和私营企业主私人财产的实例很多。有的地方甚至把本地最富有的一大批企业家统统安个罪名都抓了起来,没有经过像样的审判,就草草将他们判了重刑,给人们留下一个私营企业家在中国弄不好就倾家荡产、家破人亡的印象。这些搞法,有可能搞乱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确实,类似做法不能不让人警惕。

第二种思路或答案与第一条很不一样,可称为以民富推进国富的共同富裕之路。这条道路强调在现行宪法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下重点发展民营经济,尤其是私有经济的道路,遏制国进民退,争取民有所进、国有所退,有效保障合法私人财产和民营企业资产安全,扩大市场因素,争取我国早日成为主要国际经济体承认的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在以上两条道路中,第一条路从根本上说是往回走的老路。国有经济比重过大、否定按生产要素分配,按国家计划、长官意志搞统制经济,这些在世界范围内都是被历史证明了的绝路,不会有前途。应该看到,我国原来是个“一大二公”搞计划经济的国家,那一套搞了几十年,搞得国弱民穷。我国取得今天这样的经济成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主要靠国有经济、按劳分配和计划经济体制,而是主要靠私营等非公有经济、非按劳分配和市场化取向的改革以及国家放松控制等方式取得的。

在我国经济建设取得辉煌成就的同时,由于国有经济的比重相对于欧美国家仍然居高不下、市场仍然不充分等原因,目前还达不到被世界其他主要经济体认可为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这是一个遗憾。但我们中有些人把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成就主要归功于国有经济、按劳分配、国家干预等传统制度性和体制性因素,并据此奢谈“中国模式”。这没有道理,因为,中国有今天的发展主要靠的是有民营经济、非按劳分配和市场经济。国有经济、按劳分配、国家统制改革开放前我们搞过三十年,不是证明靠不住、不管用吗!当然,我不是说国有经济、按劳分配和必要的国家计划不重要,而是说它们主要搭个台、托个底,不能靠它们唱戏。

基于赞颂国有经济、按劳分配、国家统制而宣扬“中国模式”的各种观点,背离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和基本事实。完全可以设想,如果私营等非国有经济和按劳动要素分配等在当今国家经济生活中所占比重更大、市场更活跃,中国今天的经济可能会发展得比今天更好、更平衡、更加合理。 世界经济史早已证明,相对于民营或私营经济,国有经济是缺乏效率、成本过高的经济,相对于国家统制,市场是更有效的配置经济资源的方式。我国不应该在经济有所发展后又试图走回头路。


四、要不要防止在共同富裕旗帜下变相刮“共产风”?要不要防止在共同富裕的旗帜下变相刮“共产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搞打富豪、分田地、吃大户?我觉得非常有必要。在有些地方,我国过去几年似乎已经出现了公权力出面改头换面劫富的问题。只是那些地方公权力劫富却似乎并没有济贫,并不是吃了豪商巨贾的私有财产和私企资产,就把它们数以十亿、百亿计的财产、资产分给了贫困阶层,而是把这个钱给政府、给国有企业拿去了。所以,当地公权力实际上是劫富济了自己、济了国有企业。

在1949年以后,我国在对外资采取的是不没收,而是支持工人与资方作对,单方面规定很多苛刻的生产和销售条件,让它亏损自己垮掉。这样,他们的财产事实上最后变成了国有财产,外国资本也没办法扯皮,只有吃哑巴亏。这似乎是我们吸取苏俄当年没收外国资本后扯皮不断的教训后,“创新性”处置外国在华资产的独特“经验”。

据我了解,我们过去对于民族资本家及其企业也是进行过蚕食或变相剥夺的。中央《关于建国以来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曾谓: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我们创造了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委托经销代销、公私合营、全行业公私合营等一系列从低级到高级的国家资本主义的过渡形式,最后实现了马克思和列宁曾经设想过的对资产阶级的和平赎买”。“这项工作中也有缺点和偏差……1956年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对于一部分原工商业者的使用和处理也不很适当”[9]。其中的“缺点和偏差”,无疑包括对民族资本家的私人财产和资产的蚕食或变相剥夺。别的不说,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公私合营、和平赎买中的价格条件和合作条件,难道不是事实上由国家单方面规定的吗?其中的不平等性和相应的经济内容不言而喻。

我国现阶段有些地方似乎又出现了变相剥夺民营企业家私人财产和私企资产的苗头,只是手法似乎比上世纪50年代初还不文明许多倍。“资本家”过去只是被蚕食鲸吞财产,现在有些地方民营企业家要担心的却是家破人亡、倾家荡产的“待遇”,愈富裕的民营企业家往往愈是如此。这样一来,民营家业和民企,他们在中国生存就有问题了。怎么办?只有期待,一是期待一个公平的政治法律环境,二是期待往国外、境外移民。我们应该检讨近年来对民营企业家和民营经济的某些做法可能导致的不良社会经济后果和长远负面影响。


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能不能“最终达到共同富裕”?邓小平1992年1月发表过如下谈话:“走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要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的构想是这样提出的:一部分地区有条件先发展起来,一部分地区发展慢点,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发展的地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10]邓小平这两段话是二十多年前说的,社会发展了,今天中国之情况已经与当时有了一些变化。

但不论怎么说,按宪法、执政权威性文献和实事求是精神,中国社会“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发展过程,应该划分为三个发展阶段:一是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阶段;二是先富起来的人、先富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富的人、后富的地区的阶段;三是“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即完全实现共同富裕的阶段。这样分三个阶段的主要理由是:不分阶段无以说明发展水平差异;分更多阶段是可以的,但在本文讨论的主题的范围内没有必要。

这里有一个重要理论问题须首先澄清:如果结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来考虑,邓小平设定的“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属于社会发展哪个阶段?在这方面,学术界早已有所论述:“共同富裕不仅仅是社会主义的本质体现,而且是社会主义本质能够达到的目标即共产主义。实际上共产主义经济层面的含义就是共同富裕。也就是说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就是最终达到共产主义。”[11]可以说,“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该为之奋斗的大目标,但不是可以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立即兑现的状态。

我以为上述看法显然是有道理的,在此认识前提下,还有必要进一步正面陈述和强调这样一个论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可能“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如果谈论共同富裕而又不承认这一点,那就要么是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缺乏常识,要么是另有与走共同富裕之路不相干的考虑。另外,还有一个理论问题也很有必要予以澄清:可不可以把“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发展历程划分为两个阶段?综合各相关理论参照点,可以说将上述三阶段改划为两阶段要么是不恰当,要么存在重大理论错误。原因在于:一是如果将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阶段与先富带后富阶段合二为一,那么这种划分就过于笼统,无法说明我们想要说明的现阶段的特征;二是如果将先富带后富阶段与“最终达到共同富裕”阶段合并为一个阶段,那么,我们可能就犯了一个重大理论错误,这个错误的实质在于,它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甚至更高的社会发展阶段混合在了一起。

上述贫富关系发展两个阶段划分的提法的实际后果,将会导致人们要求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立即兑现“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而这至少是在社会主义高级阶段到来前是无法兑现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即使在其发展的后期(即接近中高级阶段的那个时段),总体上看也不可能超越先富带后富的水平。所以,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当今中国不应超越试图立即实现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甚至更高社会发展阶段才能实现的目标。

所以,我们应该理直气壮地宣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能走向共同富裕,不可能“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现行《宪法》序言认定:“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行《中国共产章程》序言认定:“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此,当今的中国最多只能处在先富带后富的发展阶段,不可能处在“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阶段,因为按中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国家指导思想和理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是共产主义时代的事情,至少是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的事情。澄清这个问题之必要性,在于防止全国性或区域性公权力行为或政策脱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的实际”,比照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甚至更高社会发展阶段的要求,在缩小贫富差距的旗号下搞共同富裕的政策冒进。

现行《中国共产章程》序言部分提出,要“全面落实的基本路线,全面执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反对一切‘左’的和右的错误倾向,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在共同富裕问题上,要防止超越中国社会现在和可以预见的将来所处的历史阶段提出一些漂亮动人、不切实际的口号。超越现行宪法和执政章程都肯定了的发展阶段的做法,不论它多么吸引人,其实践后果肯定是祸国殃民。另外,同一个共同富裕,可以做很多不同的理解,而且提法在文字上很容易混淆。基于这一点考虑,把问题的实质挑明,对于防止出现误解、防止引起不良实践后果,也是非常必要的。

不过,另一方面,在做以上论述的同时,一定要同时说明事情的另一个方面: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不可能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但我们却应该而且完全可能走共同富裕之路,向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目标接近。


六、诚心诚意走共同富裕的路该做哪些实事?既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可能“最终达到共同富裕”,那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走共同富裕之路的现实表现形式,就只能是缩小贫富差距,即缩小先富起来的人群,尤其是其中最富有阶层与仍然生活在贫困线下或以贫困线为中轴上下沉浮的阶层之间的贫富差距。

诚心诚意走共同富裕的路不能只抽象谈论共富,而是应该基于现实条件,脚踏实地、实实在在做一些事情。走共同富裕的路,执政或国家领导层应该做也能够做的实事很多。这里仅从一个普通公民和民间学者的视角,分五个方面试做些简要列举,供各方人士参考。


1.较大幅度压缩经常性公共开支。
(1)精简国家机构和官员。我国现在的各级各类公共机关构成了人类历史上空前的大政府,它的官员、机构之多,它的耗费之大,恐怕都是无与伦比的。需要切实贯彻《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遏制二十余年来国家机关的权力、机构和人员不断扩展膨胀、统治或管理成本日益高昂的趋势。
(2)削减国家机关等公共机构日益突出的享受性消费。拥有权力者运用权力支配公共预算,为自己服务,图自己享乐,是我国公共部门由来已久的一种权力现象,但尤以近些年为甚。我国不少地方的县区乃至乡镇政府的办公楼,在规模和气派程度上都堪比世界第一富国美国的总统府,而中国不少中级法院,在规模和办公宽敞程度上,看起来也似乎超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至于带司机的专车,在大多数县区事实上配到了科长级,在设区的市则配到了处长级。这些消费几乎都超过了发达国家标准。公费吃喝旅游失控,就更为常见。这些做法中包含太多需要革除的弊端和节省经费的空间。
(3)分开政机构。走共同富裕的路还要求执政依宪法和法律执政,权既由宪法具体肯定,也受宪法的具体限制。应继续推进政分开改革,尤其是政在财务上要分开,包括在内的政的机构和专职员干部应不吃公共财政。


2.较大幅度减少建设性公共开支。
(1)适当减少大型建设项目。过去十余年,有的省市动辄开建耗资数十亿数百亿元的工程项目。至于国家和部委,项目就更大了,如铁道部则更是登峰造极,据铁道部人士2011年初透露:“截至7月底,铁路建设方面已投资3300多亿元,其中基本建设投资额度超过2900亿元,‘如果将上述4000多亿元的招标项目算在内,今年7000亿元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已经完成’。”[12]大型建设项目不仅可以减少,而且应该减少。
(2)杜绝政绩工程。略做查访即可了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属市县,政绩工程或变相的政绩工程几乎从来就没间断过,它们劳民伤财,甚少实际意义。很多地方一些建筑建了拆,拆了又建,皆因为要表明自己在做事,自己任内要拿出一些看得见摸得着的建筑或工程,浪费极大。
(3)大幅降低国有企业高管们的薪酬水平。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数以亿计的人口还在贫困线下艰难生活,可是我国大中型国企却比照发达国家大型私有企业给管理层发高薪,年薪通常达人民币近百万元、数百万元乃至数千万元。这是非常不合理的。如果考虑到这类企业的不少高管实际并无专业知识和能力,安排在那里只不过是享受一种待遇,那就更不合理了。国有企业享受国家很多政策优待,盈利的应向国家多缴利税,亏损的应设法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减少国家财政补贴。


3.使税负分担进一步合理化。
(1)针对最富有阶层开征新税,如对个人不动产评估价总数超过千万元的部分开征财产税、对超过百万的赠与征收赠与税、对超过千万的财产继承征收遗产税,等等。
(2)提高最富有阶层公民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如对个人年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征收50%的个人所得税,对年收入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征收65%的个人所得税。当然,这只是设想、举例。
(3)减免贫困线以下和刚过贫困线的最贫困阶层的公民及其未成年子女的各种税负和国家机关收费。对这部分个人和家庭可算是给予了间接补贴。


4.保障最贫困阶层的实际收入或经济状况逐年有所提升。《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这方面有不少可通过立法或行政方式采取相应措施的空间。
(1)按工时提高最低收入阶层的工薪水平,逐步形成制度。在这个问题上可以参照国外做法采取立法和行政措施,如国家立法确定原则、地方因地制宜通过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等等。
(2)切实保障义务教育,尤其是农村贫困地区的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的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为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为此国家必须建立经费保障机制。但实际上,很多地方义务教育的师资、教学设施很差,上学无交通工具,到学校吃不到困难家庭经申请可免费的营养午餐。这实际上就是没有达到国际通行意义上的义务教育标准。改善义务教育条件,实际上等于给最贫困阶层了补贴。


5.把低收入阶层受惠最多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缩小贫富差距的最主要“工程”来建设和经营。《宪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现在人均GDP超过了4,200美元,外汇储备差不多有
3.2万亿美元,世界第一,到了应该建设一个低收入阶层能受惠较多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时候了。对于我国最穷困的社会阶层来说,任何救济、补贴和小幅度的收入提高,都远远不如一个像样的社会保障制度来得稳定、可靠、有实际经济价值。这个社会保障制度应该包括三个领域的内容:
(1)覆盖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据统计,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活动人口覆盖率仅为
22.1%,就业人口覆盖率仅为
22.7%,城镇就业人口覆盖率也只有
56.9%。因此,大量灵活就业人员、流动人口、
2.3亿农民工,都难以加入养老保险,他们成了社会上改革开放成果分享最少、收入最低、面临外部风险最大,是最应该受到保护却未得到保护的人群[13]。无疑,这个领域需要花很多钱,但无论花多少钱都是应该的,至少从目前的情况看可以这样说。应该大幅减少其他公共开支来建设覆盖面广的养老保险制度,这绝对是泽被亿万人民,功德无量的伟业。
(2)提高医保政府补助水平,造福全民。据报道:截至2011年9月底,我国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简称“三保”)[14],覆盖了95%以上的城乡居民,参保人数达到
12.95亿人;自从2009年新医改启动以来,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从当初的每人每年80元提高到2011年的200元;2011年中央财政已投入130亿元,救助对象从低保家庭、五保户逐步覆盖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15]。在医保领域能做到这种程度,是我国民生建设的巨大成就,值得高度肯定。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其中“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目前每年人均还只有区区200元,数额显然还太低,需要逐步提高。另外,职工医保的钱用于高级领导干部的比例,普通职工普遍怀疑太高太奢侈,这种情况如果真的存在,那无疑严重损害普通职工的利益。对这种偏向,有关部门应在公开有关数据的基础上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3)有效提高失业保险覆盖率。一个人失去工作或找不到工作,没有收入来源,个人和家庭生存就面临威胁,所以现代国家普遍重视失业保险。据统计,我国现在失业保险覆盖率尚不到20%[16],这个比率应该大幅度提高。 诚心诚意走共同富裕的路必须在以上五个方面采取实际行动,其中特别需要加大建设社会保障制度的力度,要致力于使低收入阶层普遍受惠。


七、用法治的方法推进共同富裕有哪些主要特征?缩小贫富差距、推进共同富裕,与治国理政的其他方面一样,也有人治与法治的区分。用人治方式推进共同富裕的最显著特征是不建设长期管用的制度,只是采用一些临时的甚至非法的手段,运动式剥夺一些先富者的财产,运动式发布一些临时性的规定或指示,阶段性地给贫困者发点钱物、补贴、补助,减免些税费。

用法治的方法缩小贫富差距、推进共同富裕,在方式上与采用人治的方式大异其趣。笔者认为,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当代中国,用法治方式推进共同富裕应该至少展现如下特征:


(1)政治上承认先富者私人财产和民营企业资产的正当性(不论这些财产数量多大),公权力组织不用政治语言、不通过宣传机器、不变相雇佣人员抹黑和变相抹黑私营企业资产和先富者的个人财产。中国当今已很少人会抽象、一般地否定先富者私人财产和民营资产的合法性,但往往会从政治或宣传上否认特定公民取得来源的正当性。从政治上、宣传上丑化先富者私人财产和企业资产来源等方面的正当性,往往是公权力组织巧取豪夺或蚕食鲸吞先富者私人财产和企业资产前所做的一项“热身”运动。所以,抹黑先富者和私营企业家现有的财富是一种危险的预兆。
(2)法律上承认先富者现有私人财产和企业资产的合法性,只要它们没有被法院确定为违法犯罪所得。共同富裕往往不得不以某种方式拿走先富者数量多少不等的财产,但推进共富行动的执政或国家机关是否承认先富者积累的私有财产和私人资产合法、应受保护,其逻辑的和现实的后果往往有根本的差别。承认先富者积累的私有财产和私企资产是合法的、应受保护的,走的是宪法、法律框架内的正路,否则就势必脱离现行宪法法律的框架走上邪路。邓小平说:“对一部分先富裕起来的个人,也要有一些限制,例如,征收所得税。还有,提倡有的人富裕起来以后,自愿拿出钱来办教育、修路。当然,绝不能搞摊派,现在也不宜过多宣传这样的例子,但是应该鼓励。”[17]邓小平说的些话,就包含要承认先富者私人财产和私企资产的合法性,采取共同富裕措施只能在这个前提下进行的意思。
(3)缩小贫富差距、推进共同富裕的行为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依法进行,该创制法律、实施法律时就创制和实施法律,该制定、执行公共政策时就依法制定、执行公共政策,如此等等。《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推进共同富裕走法治之路,按上述民主集中制的宪法原则,首先需要在宪法、法律的框架内进行,需要在国家现行公共政策的大框架下推进。像行使其他方面的职权一样,在缩小贫富差距、推进共同富裕方面,地方可以而且应该充分发挥主动性、积极性,但只能在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进行。
(4)杜绝民粹式炒作,不激发、不利用民众头脑中的仇富心态。先富带后富,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必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所以,推进共同富裕须防止迎合大众心理的民粹式炒作,尤须防止挑动民众仇富心态,然后在冠冕堂皇的名义下搞劫富济贫甚至劫富济地方当局、地方行政部门。缩小贫富差距,推进共同富裕,应主要通过依法制定、修改规则和平等实施规则的方式来进行。
(5)建设、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用法治的方法推进共同富裕的集中表现。社会保障制度是共同富裕的基础、发展起点和首要内容,受益面最广、最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优先保障基本人权的宪法精神。


八、有效推进共同富裕需要什么政治条件?一切社会经济纷争或冲突,如果在其自己原有的领域内无法解决,就会先后向政治领域集中,最后只能通过政治方式解决。而社会经济纷争或冲突的任何政治解决框架及其实施结果,又会形成有别于从前的社会经济格局,包括纷争或冲突的格局。这个格局在解决原有纷争或冲突的同时,会产生新的、在其自身的领域无法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也会向政治领域集中,等待解决。经济与政治的关系,差不多就是如此循环往复的。

“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政治同经济相比不能不占首位。不肯定这一点,就是忘记了马克思主义的最起码的常识”[18]。就过程而言,可以说财富分配贫富差距过大也好,经济生活领域的其他严重弊端也好,都是包括宪法、法律创制和实施在内的政治决策过程的产物,到头来也只能拿到政治领域来解决。具体地说,就是要在政治领域形成决断,改变或调整根本性分配规则。宪法、法律的创制,不过是记载那些改变或调整分配规则的政治决断而已,而实施宪法、法律则本质上是贯彻、落实这些政治决断。


1.有效推进共同富裕首先需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我国财富分配领域贫富差距过大之严重弊病,其临床表现在经济领域,但其病根却在政治领域。政治资源高度集中和垄断性占有,以及由极少数人制定政治资源分配计划和具体落实分配计划的内容,使得政治资源分配事实上成了绝大多数公民完全不能实质性参与和影响的事情。这类情况导致了政治资源分配原则完全背离了经济生活中日益通行的资源市场化配置原则,久而久之,就造成了其成员基本不流动的政治特权阶层。而政治资源与经济资源,只不过是同一个事物的两种不同存在形态,其中一种形态转化为另一种形态,可谓易如反掌。

具体地说,如果一定要寻求造成我国财富分配现状及贫富差距过大的政治原因,我想,可以用四句话来做概括: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不论富裕到什么程度,都是改革开放后政治上改变了社会财富生产、交换和分配规则的结果,是通过创制宪法、法律、政策等规则并予以实施的结果。从法律角度看,1982年宪法从根本上改变了此前的基本经济制度、分配制度和经济体制,具有极大的进步意义,是铸就三十余年来经济建设辉煌成就的最重要制度要素。

我国确实已经出现了一个其成员数占总人口比例极小的最富有阶层,这个阶层的成员由两部分人构成:抓住了机遇且成功地利用了改革开放后物质财富生产、交换和分配新规则的一部分人;利用血缘关系和政治体制的独特空间,参与政治资源的垄断性控制并获得优先分享权的一部分人,他们已经或可能将其所拥有的政治资源转化成巨额物资财富。 在缺乏独立司法的社会条件下,靠机遇且成功地利用新规则的最富有阶层人士政治地位往往很脆弱,甚至根本没有政治地位,因而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缺乏有效保障;参与政治资源的垄断性控制并获得优先分享权的一部分人已经或可能将所拥有的政治资源转化为物资财富的人们,在政治和经济生活领域都是最强者,构成所谓既得利益群体的主要组成分子。


2.有效推进共同富裕必须通过政治手段修改财富分配规则。走共同富裕的道路首先有一个政治决策民主化的问题,这关涉到各级代会代表和各级委主要负责人、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的改革。没有政治资源的市场化及民主化分配,现存财富分配格局将难以改变,而这种情况下推进所谓共同富裕,就会背离法制的道路,或者就会流于空洞的口号。但是,打破现存财富分配格局必然招致既得利益群体的强有力抵制,尽管相应的变革对他们来说从根本上看是有利的。很多人呼吁换位思考,这无疑是非常必要的,但如果没有一定程度的政治资源分配的市场化改革,既得利益群体与相对未获利阶层之间乃至官与民之间的换位思考,都是不可能做到的事情,因为思想情感的换位与社会经济地位的转换,是密切相关的两个方面,没有后者就不会有前者。


3.有效推进共同富裕需要权力有限的、廉价和廉洁的政府(广义的,含义相当于宪法上的“国家机构”)。我国的政府,属权力近乎无限的政府。国家权力的无限势必造成国家机关及其内部机构、人员几乎不受限制的扩张。过去讲机构改革,我们往往用“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循环来描述国家机关的机构改革之艰难。国家机关机构人员太庞大,从社会提取的财富种类多(不仅收税,还有收费和罚没收入),数量大。公共开支过大,纳税人供养的官员过多,建设项目过多且大,导致过多财富被国家机构耗用、公权力运作成本甚高,官员贪腐严重。这些都是我国最贫困阶层所能分得的财富难以较大幅度增加的重要原因。


4.先富者的人身自由、私人财产、私企资产安全获得有效的司法保障。共同富裕的前提条件,不仅包括有相当一部分人能够先富,而且这种富必须具有持久性、安全性,必须可以不担心政府“黑”钱,不害怕穷人“吃大户”。否则,先富的存在本身就没保障,将削弱“带后富”的力度,甚至可能谈不上共同富裕。近年来,我国大批先富者向国外、境外移民,转移资产,原因之一就是他们的人身自由、私人财产、私企资产缺乏最基本的司法保障。


九、结束语走共同富裕之路,必然要求降低最富有阶层分享社会财富总量的比例,同时提高最贫困阶层分享社会财富总量的比例。推进共同富裕,实际上就是进行社会财富或社会整体利益的分配或再分配原则做重大调整的过程。因而,从法学的观点看,推进共同富裕的过程也是法权总量分配或再分配原则做重大调整的过程。我国是一个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不是联邦制国家,更不是邦联制政治实体。缩小贫富差距,走共同富裕的路,其中某些最重大的事务需要创制法律,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某些次重要的事务需要制定全国统一的政策。所以,看到和重视消除贫富差距过大的危险是实事求是的表现,但不能病急乱投医,盲目冲撞。缩小贫富差距、推进共同富裕应该用民主的和法治的方法,自上而下有规划、分步骤地进行。但是,在结合本地实际实施法律、落实全国性政策和为之拾遗补缺方面,地方仍然有很多发挥积极性、主动性的空间。

今天中国包括缩小贫富差距、推进共同富裕在内的重大经济难题,大都已经集中到了政治领域,转化成了诸如此类政治体制改革难题:创制法律、制定政策在多大程度上反映民意,其中的具体规则对特定阶层的具体利害关系影响若何等问题,都归结为了选举制度和人大制度改革的课题;在实施法律等规则过程中产生的争议能否公平处理,先富者的人身自由、私有财产和私企资产能否获得有效保障,已归结为司法体制改革的课题;对公权力运行和贪腐的督,最终归结为保障言论出版自由的课题。如果我们现在不结合经济生活中重大课题的解决及时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将来发生经济危机(这在任何现代国家都是不可避免的)时,政治领域将没有消化难题的空间和能量。

要成功缩小贫富差距、推进共同富裕,进行一定程度的政治体制改革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条件。唯此,才能打破社会财富和利益分配的既有分配格局,促成贫富差距日益缩小的新格局。注释:[1]《福布斯称国内前400位富豪资产近全民储蓄1/10》,载《北京日报》2011年9月9日。[2]《中国贫困线上调接近世行名义标准》,据arc_142">[3]侯远长、王增杰:《当前我国社会是贫富差别还是两极分化》,载《理论前沿》2001年第3期。[4]周新城:《关于两极分化问题的几点思考》,载《国企》2011年第8期。[5][8][10][17]《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


74、110-1
11、373-3
74、11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6]《农业部预计全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速超前4年平均》,据arc_143">[7]《统计局称我国小康率80.1% 基尼系数十年未公布》,据
80.arc_144">[12]《铁道部4000亿铁路基建投资招标》,据arc_145">[15]《全民基本医保体系初步形成覆盖12.95亿人口》,据
12.text-align:center">关键词:新时期;共同富裕;发展

年关于共同富裕的论文(13篇)

年关于共同富裕的论文(13篇)
当前中国改革开放进入“深水区”,中国的贫富差距、收入分配差距、城乡二元结构、社会保障体系等方面依然存在较为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如何解决好这些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摆在和国家面前一道重大课题,是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兴衰成败的重大课题。


一、把共同富裕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紧密联系在一起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上,系统阐释了“中国梦”,并在宣示“中国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之后,向国人发出“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的庄严承诺。他把共同富裕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紧密联系在一起,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中国梦”的落脚点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指出“中国梦”的本质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是要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1]此后,他又进一步丰富“中国梦”的内涵和外延,作了“中国梦是民族的梦,也是每个中国人的梦”“生活在我们伟大祖国和伟大时代的中国人民,共同享有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同祖国和时代一起成长与进步的机会、中国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来实现,必须不断为人民造福”等一系列关于“中国梦”的论述。[2]最后把实现“中国梦”的落脚点放在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上,“中国梦”就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梦。少数人的富裕并不能实现“中国梦”,只有实现了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富裕,使广大人民群众从民族复兴、国家富强的征途享改革开放的成果,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才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真正实现“中国梦”。

另一方面,实现“中国梦”要坚定不移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要让“中国梦”惠及亿万人民,就要坚持共同富裕不动摇。共同富裕体现了最美好的“中国梦”。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实现共同富裕,让每个人都享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让每个孩子都能成长得更好,人们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这就是最美好的“中国梦”。新的历史时期,共同富裕的“中国梦”表达出中国人民追求美好生活的价值指向。总多次提出“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与中外记者见面时,就明确提出:“努力解决群众的生活生产困难,坚定不移走共同富裕的道路。”[3]2012年12月13日在广东视察时,特别关注先富地区的贫困人群,向人民释放共同富裕信号。2013年元旦前夕,来到河北省阜平县,踏雪看望慰问贫困群众,考察扶贫开发工作,强调 “消除贫困、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4]这些都显示了总向全国人民表明消除贫富悬殊、致力解决区域发展不平衡的决心。坚定不移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


二、把共同富裕定位为“国强”“民富”与“共富”的有机统一改革开放30多年,我国的经济高速发展,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经济这块“蛋糕”已经做大,进入“国强”“民富”与“共富”有机统一的时代条件已然具备。以总为核心的领导集体需要探索的是如何完成邓小平同志的另一改革思路任务,即要让先富的继续富,让未富的共同富。其改革思路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目标的价值取向已经从单纯注重“国家富强”,转向了同时强调“国强”“民富”和“共富”的有机统一。与的十七大相比,的十八大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目标,由单一的“国家”层面的目标丰富为个人、集体、国家三个层次的目标。的十八大报告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部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目标增加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两个层次的新目标。具体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目标,从个人层面来讲,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从集体层面来讲,是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从国家层面来讲,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三个层次目标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中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后,富国的成就也十分清晰,但另一方面富民的任务同样十分艰巨。指出,中国仍要坚持走社会主义改革开放之路。中国共产所要引领的未来之路是要让先富的继续富,让未富的共同富,是一个要由国富向民富、共富转变的过程,是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再带动大多数人共同致富的过程,这是未来的改革动力、发展意愿和基础。

第二,让共同富裕成为分配调整的重心,是从“国强”走向“民富”和“共富”的有机统一。目前中国贫富差距过大,解决贫富差距问题已迫在眉睫。让共同富裕成为分配调整的重心,从“国强”走向“民富”和“共富”的有机统一,这样的转变应是历史的必然。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会议时,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既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又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所以必须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5] 2013年5月在访问拉美三国时向全国人民和全世界人民宣示“我们的奋斗目标是到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在2010年基础上翻一番,全面建成小康社会。”[6]这些政策和举措充分体现了缩小城乡差别、减少贫富悬殊的部署,充分表明了以总为核心的中心领导高度关注收入差距较大问题,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经济发展联系起来,让人民群众从发展中得到更多实惠,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的成果,逐步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


三、明确提出实现共同富裕是一个长期艰苦的过程从我国现实状况看,社会经济总体上还处于不发达状态。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社会生产力总体水平不高;二是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三是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还有相对多数量。因此,2014年4月1日在访问欧洲期间的演讲中指出:“让13亿多人都过上好日子,还需要付出长期的艰苦努力。”[7]这是基于对中国现阶段基本国情清醒认识的科学论断,也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的正确指引。

现阶段以总为核心的中心领导更加清醒地认识到,共同富裕的实现并不是一个遥不可及的目标,它可以通过一个个由低层次到高层次、程度不同的共同富裕目标来逐步实现,它有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这就将共同富裕的本质要求和根本原则落实到可以操作的、逐步实现的阶段性目标,从理想目标变为现实目标,从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到最终实现最高层次的共同富裕。实现共同富裕是一场长期艰苦的任务,必须立足现实,着眼未来,深化改革,统筹谋划,综合施策。首先,当前阶段应是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初步实现共同富裕;然后在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达到更高水平、更加全面的共同富裕,最终在21世纪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中国梦”。社会主义最终要实现高层次的共同富裕,但必须通过一个个程度不同的共同富裕阶段才能逐步实现。根据目前的发展趋势,只要我们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动摇、不懈怠,一定能在21世纪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及全国人民的共同富裕的“中国梦”。


四、提出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一实现共同富裕的新思想2005年8月,时任浙江省委的在浙江安吉余村考察时,就已经提出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论断。10年来,浙江省干部群众在实践中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化为生动的现实,人民的收入不断提高,实现“百姓富、生态美”有机统一。提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一实现共同富裕的新思想,对于建设“美丽中国”,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坚持不懈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力度,把富和美有机统一于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并促进这一目标早日实现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的十八大以来,总在不同场合提出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一实现共同富裕的新思想,对新时期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实现共同富裕的一个方面。2014年全国“两会”期间,参加贵州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要让绿水青山充分发挥经济社会效益,切实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同步提升,实现百姓富、生态美有机统一。”另一方面,生态文明建设的提出,为共同富裕的发展赋予了新的内涵和实现途径,实现“百姓富、生态美”有机统一。要想实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伟大目标,就是要保护好、发挥好、发展好我国良好生态环境这一生产力要素“核心竞争力”,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综上所述,新时期对共同富裕思想的理论创新,使共同富裕的前景更加清晰和现实。在我国改革开放进入攻坚阶段、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的条件下,只有深刻理解和把握总关于共同富裕思想的核心内容和精神实质,才能在共同富裕的道路上越走越宽广。参考文献:[1][2].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3-03-


17.

[3].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记者见面时强调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N].人民日报,2012-11-


16.[4][5][6]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20
14.[7].在欧洲学院发表重要演讲――在亚欧大陆架起友谊和合作之桥[N].人民日报,2014-04-0
2.【十一】

深刻领会邓小平共同富裕思想,应着重把握以下要点:一是认清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和奋斗目标。什么是共同富裕?邓小平同志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结合上赋予共同富裕以科学的内涵。在共同富裕这个概念中,“富裕”反映了社会对财富的拥有,是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集中体现;“共同”则反映了社会成员对财富的占有方式,是社会生产关系性质的集中体现。共同富裕包含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两方面的特质,从质的规定性上确定了共同富裕的社会理想地位,使之成为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和奋斗目标。

二是明确共同富裕的实现前提。邓小平共同富裕思想表明:我们既不能离开共同富裕讲发展生产力,离开了就会导致两极分化;也不能离开发展生产力讲共同富裕,离开了就会导致共同贫困。可见,共同富裕的实现前提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实现共同富裕创造雄厚的物质基础;坚持社会主义,防止两极分化,为实现共同富裕牢固的政治保障。

三是把握实现共同富裕的途径。邓小平同志提出,允许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以带动多数地区和多数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个先富带后富、实现共同富的战略构想,是邓小平同志在新的历史时期的创新,是共同富裕思想的主要内容,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战略目标的一项大政策。怎样把握时机用好这项大政策?邓小平同志又进一步提出了“两个大局”的战略构想,成为我国在达到小康时实施先富带后富战略的重要指导思想。

邓小平共同富裕思想归结起来,主要包含四个层次:一个总目标———实现共同富裕;一项大政策———顺应经济发展规律,允许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裕、先发展;一条主渠道———先富起来的地区和人帮助后富的地区和人,先富带后富,最终共同富;一个大原则———把握适当的力度和时机,解决发展的不平衡和调节贫富悬殊问题。

4共同富裕是中华民族多少年多少代的梦想,是中国无数仁人志士为之奋斗的理想,是中国共产人带领中国人民追求的最终目标,邓小平把共同富裕做为社会主义本质的重要内容,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十二】早在80年代改革开始时,邓小平同志就曾说过:“我们允许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带动和帮助其他地区、其他人,逐步达到共同富裕。”从这段话我们可以看到,实现共同富裕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最终目的。

可是从目前的状况看,中国的经济是飞速发展起来了,但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的趋势越来越严重。已经成为了我国的不安定因数,并且抑制了我国的内需。对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有极强的破坏力,到底如何才是共同富裕?怎么实现共同富裕呢?在实现共同富裕过程中,我们最先关注的应该是怎样增加低阶层的收入?我们可以在全国统一实行低保制度,特别是对无劳动能力的人要保证他们的衣食无忧,这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也是我国公民应有的权利。第二是应该提高城镇职工的工资待遇,特别是城镇最低工资的增长要与经济发展想适应。每年要强制性增加。第三,增加农民收入,首先要鼓励农民进入城市,要取消农民进入城市的一切障碍。只有这样,农民才可能有更多的土地,才能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只有这样,他们才能生产更多的农产品。当然,我们也应该帮助他们把这些农产品卖出去。这样,就要求政府放开全国的农产品市场,农民可以自由交易,并取消一切交易费用。第四,就是创造良好环境,鼓励自主创业。

在实现共同富裕过程中,我们还要抑制高收入阶层的无限制膨胀。对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的高管人员、个体高收入者,我们不限制他们的高收入,但要严格税收制度。对国企高管,要完善考核机制,防止他们自己奖励自己,在待遇方面,要与公务员看齐,因为他们管理的企业大都是公用性质的,带有政府职能。对可以市场化的国企,尽量市场化、股份化。第三要防止国有资产流进个人腰包。国企改制要市场化,公平化。对亏损企业的老总要限制他们参与改制,保证国有资产的真实性。最后一条就是要加大反腐力度,要严厉查处权钱交易,要让份子无处可逃,要让他们的代价最大化。

此外,我们必须坚持以下几个原则:一,融资机会必须均等,国家有必要在金融机制中加入社会主义内容。川,受教育机会均等,国民素质是决定未来发展的根本因素。三,政治机会均等,应该在平民中积极发展先进分子入以确保人民政权不会变色,也保证人民利益能公正实现。【十三】实现共同富裕是一种理想,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一个共同目标。只有共同富裕了,才能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邓小平同志就曾说过:“可以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带动和帮助其他地区、其他人,逐步达到共同富裕。”从这段话我们可以看到,实现共同富裕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最终目的。

可是从目前的状况看,中国的经济是飞速发展起来了,但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的趋势越来越严重。已经成为了我国的不安定因数,并且抑制了我国的内需。对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有极强的破坏力。我们应该怎样实现共同富裕呢?我们首先应该弄清楚何为共同富裕?通俗地说就是大家都富裕。吴敬琏先生阐述过未来理想社会的情形,既社会的阶层应该为橄榄形。也就是说大部分为中间层。特别富裕和特别穷的占人群的少数。这样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甚至中级阶段是恰当的。它可以鼓励人们创造财富,又可以保证社会和谐。

在实现共同富裕过程中,我们最先关注的应该是怎样增加低阶层的收入?我们可以在全国统一实行低保制度,特别是对无劳动能力的人要保证他们的衣食无忧,这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也是我国公民应有的权利。第二是应该提高城镇职工的工资待遇,特别是城镇最低工资的增长要与经济发展想适应。每年要强制性增加。第三,增加农民收入,首先要鼓励农民进入城市,要取消农民进入城市的一切障碍。只有这样,农民才可能有更多的土地,才能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只有这样,他们才能生产更多的农产品。当然,我们也应该帮助他们把这些农产品卖出去。这样,就要求政府放开全国的农产品市场,农民可以自由交易,并取消一切交易费用。第四,就是创造良好环境,鼓励自主创业。

在实现共同富裕过程中,我们还要抑制高收入阶层的无限制膨胀。对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的高管人员、个体高收入者,我们不限制他们的高收入,但要严格税收制度。对国企高管,要完善考核机制,防止他们自己奖励自己,在待遇方面,要与公务员看齐,因为他们管理的企业大都是公用性质的,带有政府职能。对可以市场化的国企,尽量市场化、股份化。第三要防止国有资产流进个人腰包。国企改制要市场化,公平化。对亏损企业的老总要限制他们参与改制,保证国有资产的真实性。最后一条就是要加大反腐力度,要严厉查处权钱交易,要让份子无处可逃,要让他们的代价最大化。

最新2018年关于共同富裕的论文(13篇)可以看看这篇名叫网络游戏工作室三年的辉煌与落寞的文章,可能你会获得更多2018年关于共同富裕的论文(13篇)本屌八零后,踩着九零的尾巴出生,读书工作属于那种平凡得不能再平凡得人!由于看不惯公司的阿谀奉承、勾心斗角、毅然决然的加入了网络游戏工作室这个行业。首先说说当时进游戏工作室的落魄!家里给了我一套房子,刚和女朋友分手(因为经济条件差女友毅然去外地做售楼然后分手)兜里剩余的钱只有700块,记得那是2012年7月。

2012年当时还是一个玩家的时候,就通过手动彩虹岛,一个月能赚几千大洋(也多亏了彩虹岛我的淘宝也快到钻石)想想当时的游戏...不封号!辅助免费给用!一台双核机器6开每天带人游戏币都单机收过百....在想想现在的游戏项目,真实的让人蛋疼!就这样恍恍惚惚的找游戏,测试游戏,因为各种不稳定导致一直没有赚到什么钱..(游戏工作室的日常开销其实很大)那时候没有什么目标,于是在百度闲逛,偶然间发现了NBE游戏论坛,记得当时是不用邀请码的吧....

进来后看到论坛里面一位现在的好友叫人一起做斗神器..毅然的步入了手动打金行业...当时斗神器一天十小时吧,有100/天的收入,并且没什么压力,就单纯的副本、挖矿做革包...想想那时候我还是个小白,不知道什么叫单机单IP,不知道什么是游戏同步器,不知道什么叫做....就享受着每天100到一卡通的兴奋...(原谅当时的我没有赚过什么大钱)后来的后来....手动利润慢慢缩水。(因为辅助越来越嚣张)

手动很难赚到钱了...大伙几个就干着自己的事情,也就慢慢的没有在说话...偶然的一次机会遇见了一个老板!当时单纯的给老板代练升级,然后做装备!记得就是13年9月本屌人生中第一次一个月赚了5W! 对!是5万块人民币,看官们你们没有看错..当然这会没经历过的小伙伴又要各种喷了..吹牛逼吧,装吧?炫耀吧?等等等等.....那么,本屌本着带来正能量的心,发当时激动人心的一卡通截图!

第一次的第一笔钱,第一次赚这么大的钱,本屌从一台机器一口气加到四台机器,就慢慢的入坑了...........记得那时候做着白日梦的自己,想着一年后买车买房迎娶白富美,走向巅峰路的美梦....就这样,入坑了.....首先记得,那会加了一个辅助代理商的群,本屌抱着有钱人的心态一口气买了四张XX的斗神器辅助总计,1200大洋,100个太阳QQ号700大洋,然后就开心的上机,准备捡钱了!说句实话,在买机器上面没经验就是没经验,一大笔钱买了四台AMD-FX6300-8G-650TI的电脑配置,四开斗神器卡得要死要活...好吧,卡就卡吧,坚持着干了......

梦还刚做,斗神器第二天直接批量封号....当场就萌呆了,辅助这玩意还会封号?代理不是说零封号吗,后来的事情可想而知,省略N千字!斗神器就这样的死去,手上还有三万多的自己,还是处于了一种暴富心里中,各种请朋友吃饭,请朋友玩,就这样,好好的几万块钱花到了年底后,我一无所有了!我不能不承认,有时候自己的无知和无能,但是在一个刚入游戏的新手来说,犯这样的错在我现在看来很是正常的,三年了,我看了太多的朋友、兄弟、慢慢的退出了这个圈子,回去工作的,家里压力的,游戏不稳定的,做白日梦的,想着不付出就能在朋友身上得到的等等!

我很是明白网络世界的人的,真的很不靠谱,都想着各种办法去套项目,去当伸手,去坑,去骗!因为网络世界谁也不认识谁!换个QQ名,换个QQ什么的,就又可以重新开始...但是我想说,三年来我也看到的是,珍惜网络朋友的人越来越好,因为这些朋友在有项目的时候会拉你一把,在没项目的时候会自己蒙头研究,不会把太多的时间花在,套项目,骗项目,骗钱上面!

就这样,我从无到有,从有到无...回头看看!忙了大半年的时间到年底却一无所有...当时想了很多,很多...要是钱不乱花,也许11月的时候就发财了!要是钱不乱花,又能上几台机器搞剑灵了!就这样在懊恼与后悔中,我等到了剑灵!当时的剑灵出金真的很简单,很简单...做任务就给钱,做每日就给钱,副本也给钱,就这样又回到了三千一个月的时期!那时候真的很想放弃了,游戏物价的各种跌,同行越来越多,感觉自己年纪越来越大,拖下去工作也不好找了!在社会上也没有一技之长等等。

在懊恼与后悔中,我没有放弃,坚持着遇到了第二次机会!挂机项目和剑灵同步器白雾BOSS,当时由于挂机项目的研究已经辅助的研究....很果断的开始招人干活,记得那会,金龙箱子 300一个挂在交易平台分分钟秒掉,四开同步器干活一天14小时利润上千,就这样边研究挂机边赚钱的那会,每天虽然在线时间长但是人过的真实,充实!当然看不惯的看官,看到这肯定又要说了,吹吧?装吧?我想说的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自己没经历过就抵触一件事情的人一般都是教养不够,涵养不够的,因为真实的事情你们只会抵触,不会面对,里面掺杂着嫉妒,不服,怨天尤人...原谅我不会说话,原谅我的真实,骂的就是你们那群只会诋毁别人的人!

好了,本屌本着带来正能量的心,发当时激动人心的一卡通截图!当时剑灵干了五个月之久...机器也从四台瞬间上涨到了20台,利润这东西我就不多算了....我的宗旨就是保持低调...低调的做人...低调的投稿...低调的散发正能量...剑灵开始大封之后..也没有了当时当新手的紧张,也没有了那会的不知所踪...淡定的做着挂机游戏和朋友送我的一个稳定手动项目...

就这样一直持续到了现在,一个月收入虽然不多,保持月入上万还是稳稳定定的!招了四个工人,拉个9条网线,养了一萨摩过着充实的日子....幸福有时候来的会很突然,又在今年遇见了现在我的爱人(其实很多时候在别人看来,我现在的日子过得真的很幸福,月收入过万,每天几个小时工作时间,又有着自己的爱人...但是回想之前的两三年,我安静的在角落舔着自己的伤口,被骗子骗钱,被人坑钱的时候...那种心疼、那种心酸、被家人不理解、被朋友圈所遗弃的时候、那种落魄谁又能理解...)

借用一个离开游戏工作室行业的朋友一句话:游戏工作室注定孤独,除非你能出人头地,除非你能站在顶端,除非你能!在阴暗的游戏工作室里待久了,不乏会让人产生很多阴暗面...比方看不惯NBE游戏论坛、交流群的各种吹嘘、各种炫富、各种.....不同方式的炫耀...其实我想告知新人的是:网络世界真实的东西存在率不超过20%!炫富时间不会超过三个月...因为人在变、视野在变、游戏也在变...当你可以平心静气的看着交流群的聊天、去思考那些若有若无、似真似假的项目的时候、我相信你的月入应该不会低于5000了!

好了,总结一下:人生有时候要经历太多选择、可能因为一个选择或者是一连串的选择,会改变掉自己的一生,比如选择游戏工作室行业,这个痛并快乐的行业?如果你真的想好了,听我一句忠告,从稳的做起,给自己一个目标,但不要太高,也不要太低,每天努力那么一点点,有钱别炫,有能力别炫,保持空杯心态,积累人脉....成功者找方法,失败者找理由.....

游戏工作室等同于一份长久的工作,没有人脉单匹马的干,总有一天会累死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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