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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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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的一些我们精选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分析住宅建设用地有很多值得关注的问题,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带来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分析,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看一看哦!摘要:有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问题的讨论,不应该仅仅局限于民法领域或经济政策层面,而必须在宪法上予以回答。在宪法层面,宪法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住宅权、财产权等合法权利,同时宪法确定了国家是保障公民实现以上权利的义务人,国民关系的重点是国家为人民服务,国家权力的享有和行使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公民权利。基于上述考虑,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以规定无偿续期为宜,但购房者需要按比例交纳土地使用税,以确保国家代为行使的土地所有权能真正得以落实,进而更好的保障全体公民享有的其他合法权利。


一、问题提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续期问题成为当下法学界与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由于这一问题事关国计民生并且法律规定不明确,进而在续期方案上存在很大争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居住用地的最高使用年限为70年,但未涉及续期方案的具体规定。《物权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依据这一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在程序上无需公众申请自动续期,针对这一点理论界已达成共识不存在争议,但关于续期时是否需要交纳相关费用这一问题尚不明确。[1]原本在《物权法》四审稿、五审稿中明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支付土地使用费,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方法,由国务院规定”。但是送审稿公布后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恐慌和不满,人们担心在有生之年因为土地使用权到期而无处可居。鉴于问题的严重性立法者认为在没有万全之策时以不作规定为宜,故取消送审稿中关于缴纳土地使用费的规定,并把该问题留待未来有智慧的后人解决。但使立法者始料未及的是温州20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事件提前暴露了续期问题,“温州事件”也引发了法学界针对续期方案的争论。针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续期这一问题,法学界特别是民法学界的学者大都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以下三种:观点①到期后无条件自动续期,既不需要缴费也不需要纳税;观点②到期后自动续期,但是需要交纳土地使用费;[2]观点③到期后自动无偿续期,但是需要征收土地使用税。[3]笔者认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民法、物权法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宪法学议题,需要运用宪法相关知识与规定进行论述。故下文将从宪法角度论证上述观点的合理与不合理之处。


二、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宪法性解读《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从宪法角度解析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更为深刻透彻,宪法的最高效力性也决定了宪法层面的论证更有说服力。从宪法角度论述续期问题,要从宪法的核心精神与重点内容方面入手,通过层层论证找到合理的续期方案。
(一)宪法致力于保护公民权利近代以来或者说二战以来,宪法之所以取得根本大法的地位,不仅仅源于其严格且复杂的制定与修改程序,更多的是宪法在其实质内容上能够将人类社会普遍追求的基本人权内化为自身的根本价值追求,并最为全面且最强有力的支持和保护,从而担当起保护公民基本人权,保护社会健康发展的重任。[4]正如列宁同志所说“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我国现行的1982年《宪法》致力于保护公民权利,此处的公民权利不仅仅包括关涉人民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人权,更是涵盖了公民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1982年《宪法》的核心精神,该内容在《宪法》文本第33条第3款中确定下来。人权是公民生存发展所必不可少的权利,因此保障公民生存所必需的住宅权也是宪法保障人权的体现。通过对《宪法》第39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这一条文的解读也可以得出相同的结论。住宅权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宪法权利,国家应当予以保障。而住宅权的基础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公民的住宅权无所依附,住宅权就无从谈起更无法保障,因此赋予公民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保障公民依宪法享有的住宅权的关键,也是宪法保障人权的要求。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涉及公民生存权的问题,从这个角度观察国家或者说政府应该积极的制定良好的政策,保障公民享有长久而稳定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续期时不应该再次向人民收取土地使用费。此外,土地权利在内的财产权是我国宪法承认和保护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13条第3款明文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财产权是指财产上的私权,主要是所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包括具有财产权性质的公物使用权,如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也包括物权,还包括私法上的权利。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是设立于国家土地所有权之上的用益物权,因此,住宅及其土地使用权都是公民的合法财产,必须予以保护。此外,我们必须注意到的一点是,在以前城市私有房屋业主是享有土地所有权的,尽管当时城市居民大多是租住公房没有私有房屋,但是拥有私有房屋的城市居民是享有土地所有权的,作为土地所有权人,他们负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在当时特殊的历史背景下,1982《宪法》实施时将土地所有权无偿收为国有,这无疑是顺应了我国国情和发展的需要,是值得肯定的决策。对于城市居民个人来说,在实质上没有影响他们实际使用土地的功能,但考虑到国家未给与任何补偿将城市居民享有的土地所有权变成了土地使用权,在权利的性质上发生了质的变化,国家在新的历史时期又坚持保障人民住房,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而不是用来炒的”观念,国家在新的时期必然会让利于民。而且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居民购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支付了高额的土地出让金的。鉴于如此种种,国家也应该主动保障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永久性和稳定性,作为对历史上无偿征收公民财产的补偿。[4]同时对于人们通过购买取得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不重复征收土地使用费这也是保障公民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要求。基于以上理论分析我们重新审视上述三种观点,观点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但需要缴纳土地使用费并不符合我国《宪法》保障公民人权与住宅权的基本精神。同时也违背我国《宪法》有关保护私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因为人民在买房之初已经支付了高昂的房款,其中就包含土地出让金,这种重复缴费行为不仅是对人民依法享有的住宅权的侵害,更是对公民财产权的直接侵害。事实上也证明人民对征收土地使用费的做法非常排斥,容易引起整个社会的不满和动荡,不利于实现人民安居乐业以及国家的长治久安。同时也违背《宪法》保障社会健康发展的要求,因此观点②的主张应首先被排除。为满足公民生存和居住的需要,保护公民的财产权,观点①及观点③无偿续期的做法似乎更有说服力,至于无偿续期是要征收一定比例的土地使用税还是完全无条件的自动续期仍然需要进一步讨论。


(二)保障民权是宪法确定的国民关系的重点纵观各国的《宪法》文本,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一系列基本权利,而国家是保障基本权利实现的义务人。当然,公民也应该履行基本义务,服从国家的管理。鉴于国家和公民之间这种管理与被管理、服务与被服务或保障与被保障的关系,我们有必要厘清国民关系的重点。一直以来我国《宪法》形成的理念都是国家或政府权力的享有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公民的权利,公民权利构成对国家公权力的制约和督。由此观之,国家权力的行使或者说国家对公民的管理根本目的是确保全体社会公民权利更好的实现,故应该把保障与被保障的关系作为国民关系的核心。在保障公民依法享有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问题上更是如此,住宅权是公民衣食住行的基本需要,关涉公民基本生存问题,国家作为义务人应该予以重点保障。不可过度强调房地产拉动经济增长的作用,更不应该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次又一次的换取利益。目前我国城市居民解决居住问题的主要方式是购买商品房,房价之高令多数普通工薪阶层无法承受,他们可能需要背负几十年的房贷才能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产。若是在这样的情况下续期时还要征收土地使用费的话,极易引发不可调和的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在住房问题上,国家应该本着“国不与民争利,国不与民争地”的原则,保障城市居民的住宅权。此外,依据我国《宪法》住宅建设用地作为国有建设用地的一种,其所有权由国家享有。对此,我国现行《宪法》第10条第
1、2款也明确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关于住宅建设用地的所有权问题不存在争议应该由国家享有。对此,有一部分学者提出在国家享有所有权的土地上设立的使用权若在到期后无偿续期,则构成了对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侵害,同时也使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规定落空,此观点主张的正确性建立在完全无条件无偿续期的基础上。然而事实上并非如此,我国《宪法》第9条规定“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综合以上两个《宪法》条文可知,国家是享有住宅建设用地所有权的,但是这个所有权是国家或政府代全民享有的,最终土地所有权还是归属于全国人民的。[5]换句话说,国家是代理全体公民管理土地,全民共享才是最根本的,国家所有服务于全民所有,国家是为全体公民服务的。鉴于此,将土地利益归还给人民,进行无偿续期并无不妥之处。只是国家代全民享有的所有权也应得到承认和保障,不然会对全体公民的权利造成侵害,毕竟城市居民不能等同于全体公民。而且城市居民中存在很大一部分人没有房产,特别是在我国的一线城市购房困难的现状下,没有房产的居民数不胜数。在这样的背景下若是仅仅主张无任何条件的无偿续期,就会形成城市居民中已有房产者一次性付款永久性拥有房产的局面,对于城市居民中的无房者也是不公平的,更易激化原本已经尖锐的购房矛盾。[6]因此,无偿续期到70年后,开始征收土地使用税是化解购房矛盾的一种方式,也是对城市中无房者的一种补偿,因为这些税收可以用于补贴那些居住权得不到保障的居民。综合上述分析,我们再来回顾观点①和观点③的主张。观点①强调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无条件的进行无偿续期,这种观点似乎符合国家作为义务人应依法保障公民享有的基本住宅权的宪法理念,但是进行深入分析不难发现这种做法将会构成对全民共享土地所有权的侵害,不利于保障公民享有的其他合法权利,不利于实现国家代行的土地所有权,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因此,笔者认为观点③是目前最为稳妥的解决办法,到期后在无偿续期的同时缴纳一定比例的土地使用税,既保障了公民的住宅权,又兼顾到国家土地所有权,实现两者的平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分析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分析
三、无偿续期制度下争议解决正如前文所叙述的,无偿续期制度指在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满70年后自动无偿续期,但需要缴纳一定土地使用税的制度。至于如何征收土地使用税土地管理部门以及税务部门会有科学合理的设计,本文不再赘述。但如何具体的构建无偿续期制度,解决续期过程中其他需要厘清的问题值得我们深思。依据我国现行法律,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为70年,但是实践中出现一部分房产其土地使用权年限为20年、40年不等的情况,但这也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毕竟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年限。那么土地使用年限不足70年的住宅建设用地如何续期呢?以温州20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例,笔者认为到期后应该有偿续期到70年,然后才可以无偿续期。因为若是20年到期后就进行无偿续期的话对于购买了70年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他们多支付了50年的土地出让金,这不符合《宪法》第33条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7]再者,做出这样的规定会导致后来的购房者纷纷购买土地使用年限短、土地出让金低的房屋,反正到期后一样的无偿续期,这时会使我国70年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的法律规定落空,对我国现行法律提出严峻的挑战。因此对于无偿续期中的期限应作满住宅建设用地的最高年限70年后才可无偿续期的理解。因此,温州20年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首先程序上要自动续期到70年,不需申请这是《物权法》明确规定的自动续期的要求,但是要补交50年的土地出让金。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补交的50年的出让金应该以20年前购房时为准,而且应该补交晚交20年土地出让金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以维护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收益。无偿续期引发的第二个争议性问题是无期间的用益物权会不会与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发生冲突?因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从现行法律的规定上看,有期间限制不得超过70年,但是从“自动续期”的规定上来看,又可以推断出该用益物权是无期间限制的,属于永久性用益物权。作为设立在国家土地所有权之上的他物权,没有期限限制会不会存在使土地沦为私有之嫌呢?笔者认为不会,正如前面所分析的,国有土地所有权实际上是全民所有权,设立一个永久的土地使用权实质上是把土地权益归还人民,当然与此同时全民的土地权益也应该得到保障。对全民所有权的保障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城市居民通过有偿购买取得70年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在购买房屋时已包含土地出让金的价格),只不过是一次性购买永久性使用。二是期限届满后虽然不用重新缴纳高额的土地出让金,但是仍然需要交土地使用税,这也是对全民所有权的确认。三是国家有权管管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的行为。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关于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由此可知若业主超出合理使用土地的权限范围,比如改变土地的住宅建设用地的性质,将土地挪作他用,则国家作为管理人有权予以制止并责令其改正。四是国家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最终的支配权。依据我国《宪法》第10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由此保留了国家收回土地的权力,进而再次保障了国有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当然此项权力的行使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必须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即便是有充分的理由国家也不得任意无偿的征收公民的土地使用权,而是给予公民充分的补偿,并另外安排住宅用地解决公民的居住问题和生存问题。[8]综合上述分析,永久性的用益物权并不会与国家所有权形成冲突,并且可以实现国家既要保障公民住宅权和生存权,又要代为行使土地所有权的职能。

四、结语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住宅权的基础,也是城市居民安居乐业的前提,在公法上国家有义务保障该权利的实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无偿续期,但征收土地使用税的做法是平衡国家保障公民住宅权与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两者关系的优选方式,符合长远利益。并且在近期公布的《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涉及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文件确定要推定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的预期,由此可知我们无偿续期的安排,保障居民享有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长久性和稳定性是契合文件精神的。进而进一步证明此种续期安排符合国家要求,顺应未来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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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重视,提高站位。坚持把中省环保相关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纳入学习计划,并按要求进行中心组学习。县委、县政府通过常委会、常务会、办公会定期听取环保工作汇报,通过推进会、点评会、通报会、督办会、约谈会推动工作。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先后深入工作一线,现场督促污水处理厂、“三堆”、生态恢复治理等重点问题整改,坚持对环境保护重点工作、重大事项亲自调研,亲自部署,亲自抓落实。

创新思路,理顺机制。按照“属地管”“谁审批、谁管”“管行业管环保、管业务管环保、管生产管环保”原则,制定出台了《**县各镇委政府和各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贯彻落实中、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成立了以政府县长任组长的环境保护突出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以“县委、政府为统揽,县级部门牵头,镇(街道)负责”的联动机制,实现了从过去环保部门单打独斗向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转变。

发挥部门优势,形成工作合力。针对环境违法行为,发挥公安、环保、国土、住建、城市管理执法、市场管等部门联动优势,不手软、不姑息,形成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强劲合力,开启环境执法由“单打独斗”向“联手出击”的转变。针对中省环保督察反馈意见,逐一明确整改牵头和责任单位,全面实施整改任务清单化、闭环式管理,责任单位落实主体责任,配合单位全力配合,环保部门核查把关,县治霾办再加“一把锁”,整治一项、核查一项、销号一项。

强化督察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成立3个督查组,对各镇(街道)、各部门涉及的中省反馈问题及信访转办件进行常态化督查。对整改动劲不大、整改不彻底的人和事进行约谈、问责。为确保问题整改经得起实践检验,去年以来,蒲城县引入第三方机制,邀请市、县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群众代表,对中、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环境保护法》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现场观摩。同时,在政府网站、电视台开辟专栏,宣传问题整改工作成效,曝光环境污染问题,引导社会各界参与整改、督整改。


三、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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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18关于铁腕治霾建设生态新城工作报告可以看看这篇名叫这些年在“淘宝单”行业的收获(一)自写的文章,可能你会获得更多2018关于铁腕治霾建设生态新城工作报告写这篇文章前,在NBE看到一篇关于单的文章《》。作者说的可能确实是他的一些经历,但是关于单这块,我却有着不同的看法。巧的是,昨天315晚会还曝光了淘宝单,刚好又有人跟我咨询单的事,得了,我这也没事,也不去L两把了,把这个时间利用上,分享一下我这些年在淘宝单行业的所见所闻及收获。

第一次接触淘宝单应该是大四吧。2010年那会,说单肯定就得谈谈淘宝开店了,为什么?简单,因为大部分(好吧,是100%)新开淘宝店的人都会收到单的信息,那会刚开了个淘宝店,也是因为时间多。那会没去实习,整个一学期就为了一篇论文,由于是计算机专业,虽然课是靠旷,作业靠超,点名靠代答,考试靠小炒,但是勉勉强强,论文早早弄好了,就有时间了。开始是接触的游戏蜀门,当时用了我人生中第一个“蜀门稻草人”,当时作者的处在开始测试阶段,免费,内存挂,老NB了,现在都佩服(以后玩的都是CF,LOL这种类型的),中还能导入自己写的脚本,用它的挂副本地图。

后来发现3,40级打那个叫什么“冰雪冰晶”还是什么的,销量挺好,打了一星期,折合RMB120块吧,买了头狼坐骑,嘿嘿,后来作者刚打算收费,就“消失”了,后来听说是被招安了,也不清楚。后来找到代替的是什么蜀门小旋风,唉,不说了,垃圾,估计是找图的。矮油,是不是扯远了?行,咱回来说淘宝店,说单的事儿。游戏中有人跟我提到开网店,我就去百度了下,尝试开了一个,然后遇到卖捷易通话费充值的,说的天花乱坠,额,200多,买了,然并卵。充值的钱哪是那么好挣得,货源价格也不稳定,老是调来调去,得,上当了,买来只能给自己充电话费用。后来旺旺上收到单兼职的信息,开始我也以为是骗子,就尝试去看看,反正我不花钱,你奈我何!谁知道,一看不要紧,这几年了,都没离开过它。

当时淘宝单行业应该是3分天下1是QQ群,这种一般是卖家群,卖家互,你拍我的我拍你的,一块收货,兼职网赚的话,也行,不过非主流。2是YY。当时应该也有YY,不过我没接触,不做重点讨论,估计当时没QT。3是网站,也就是那个广告把我带进去的网站。网站的作用类似“5173”,它是个中间商,是个信用担保机构。商家在平台预存等值的RMB,然后按照一些网站约定俗成的单要求发布任务,客抢到任务后(没错,你没看错,是抢,好任务大家都抢,蠢的人用手,傻的人用按键,普通人用填表,聪明的人用POST,这些后面再说)用自己的淘宝号去真实购买,付款,等待时间确认收货,如果是72小时任务,就3天后去淘宝收货好评,回头在网站上标记“已经好评,等待确认”,卖家确认后会确认已经好评,这时候,之前说到的押金就会回到客的网站账户上,这时候选择提现,钱就会回到自己的一卡通里,同时佣金也会到你网站账户上,佣金也可以提现。

当时接触的网站是“恩XX”(没打广告吧),开始也怕是骗子,心想自己垫付,没法提现怎么办?不过既然进来了,总得试试吧,再说了干什么没点风险,大不了降到最低罢了,就投了20块钱进去(别笑话,,20也是不少钱),后来发现还行,陆陆续续试了两个月,从20,到50,到200,到1000,到2000,两个月的时间,投资了2000进去,投的钱越多,学到的知识也越多,什么来路,什么聊旺旺,都懂了,第一个月赚了200,第二个月赚了500,后来发现还不错,看来有钱赚。


(一)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分析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分析
有钱赚是有钱赚,但是发现得抢任务,不停新,太累!好的任务还经常抢不到。我就在想,可不可以弄个自动化的呢?然后网上搜,然后第一次开始正式接触按键精灵,简单的模拟新,录制动作,速度也很快,还不错,当时那个开心呀,当时学校是校内网,固定IP,网站要求小号接6单必须换IP,没办法,只能想办法。

同学们在网吧战斗的时候,我就在电脑前不停研究,然后找到了VPN,用VPN内不少的线路可以换IP,然后开始接任务,后来感觉VPN还不够,又在联通营业厅买了个3G上网卡,给我的台式机用,每月3个G的流量,忘记每月多少钱了,总之算下来成本,3G上网卡+校内网网费+VPN费用不超过200块,不过当时看看也是一笔不少的成本,不过既然有能赚的更多,这些成本也不算什么了。哈哈,整个大学4年,终于在大四的时候把我的伙食费从每顿6块钱升到了12块(嘿嘿,本人是个吃货)。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现按键精灵越来越不行了(或者我没深入研究),于是另一个软件吸引了我的目光,没错,是易语言!

因为我本来就是计算机专业,虽然专业成绩很烂,但是一些程序的思想还是有的,这下好了,学C++,JAVA,JSP的时候跟要我命似的,学易语言自己却非常喜欢!确实是自己想学,以至于没事就用手机上精易论坛问答区看看,晚上在铺子上躺着脑子里也会想着如何用易语言解决程序问题,于是,不停的学习,不停的完善,在毕业前,网站全自动抢任务辅助正式完成(其实说来惭愧,虽然是计算机专业的,即使是现在的我,写的程序依然不够看,唉~~笨人一个)

总结一下,毕业的时候:在这个网站里投资了2W(问家里借的,老爹还是很支持的,毕竟能赚钱了后就不用家里每月打生活费了),每天收入80-150之间(当然了,偶尔有事不干,就没得赚了)。小日子过得还不错。但是,可惜,好景不长!毕业后的3,4个月悲剧来了,这个时候是2011年大概是2011年的时候吧,淘宝升级了察系统,平台为了应对,出了一系列的“新功能”,包括实名号。呵呵,现在单的朋友应该清楚,现在的小号实名只是标配,当时可不是,当时的环境很宽松,一部手机1个星期内可以6个小号,好像是,满了等下个星期,又可以申请了,根本没现在这么麻烦,当时每天申请1-2个,后来攒了不到200个小号,现在想想都可惜了,所以说,做淘宝单,珍惜现在,因为以后只会越来越严格,现在的严格和以后比,那是宽松多了。

话说回来,平台升级功能了,于是乎,大批曾经活跃在平台里的“接手王”逐渐消失了,论坛里管理员再三辟谣没有的言论也随着处罚措施的颁布不攻自破,大批用的人被警告甚至直接封号。至于我,还好点,因为前期经常在论坛里帮助新人,管理员甚至直接开门见山的说我们知道你用,但是你没有传播,免于被封杀。但是由于平台出了内挂,也就是自动抢任务(得买),网站还经常被DDOS,加上任务要求的增加(以前3分钟做6个任务很简单,现在10分钟做一个,当然了,现在想快也很简单,看个人)

总之,没法干了,于是在2011年的时候离开了淘宝单界,我的单自然也就淹没在大量的种子里了。2015年,淘宝单行业进入了鼎盛期2015年中的时候,忽然一个大学的朋友来请教我淘宝单那些事儿,我楞了一下,才明白现在单还不错。我终于在离开单界几年后又回来了,发现这一切熟悉又陌生,各种新出的要求,各种限制,但是利润也是异常的高。于是,打算好好再研究一下怎么淘宝单。想把以前的软件翻出来用用,可惜了,早就淹没在岁月的尘埃中了。

罢了,重新拾起专业技能,开始研究易语言(之前离开的几年干的完全是不相干的苦力活,各位有懂电焊的没?)一个软件,从无到有,两个月的时间(还是那句话,人笨是笨点,但是还挺好学)不断的完善,觉得已经很成熟的时候,一条信息打击了我,是的,我看到了别人的商业软件可以全自动(包括淘宝购物,自动付款,自动评价)好大的打击。

做过淘宝单的人一般都知道,为了防止淘宝查封小号,一般是用火狐浏览器买东西,用CCleaner清理cookies,用各种方法换IP,其实IE内核去淘宝自动化应该可行(为了小号安全没研究),用firefox去自动化比较难执行,懂易语言的人应该知道,普通填表针对的是IE内核,我也是半瓶水。觉得马马虎虎这样干着就行了,每个月淘宝单有着两三千块的收入就很不错了,但是后来我发现,我才天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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