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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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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的一些我们精选的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已按照原税率开具的业务,如果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按照原税率开具红字;如果因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税率开具红字,然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下面是小编带来的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已按照原税率开具的业务,如果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按照原税率开具红字;如果因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税率开具红字,然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下面是小编带来的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按照深化增值税改革后续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联合下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现将相关政策进行解读。

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

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
增值税税率调增 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在如何确定适用老税率还是新税率上,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衡量标准。凡是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之前的,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开票、纳税;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以后的,则适用调整后16%、10%的新税率开票、纳税。 5月1日以后,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已按照原税率开具的业务,如果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按照原税率开具红字;如果因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税率开具红字,然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没有开具的业务,如果需要补开,也应当按照原税率补开。

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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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2018年5月1日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已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即原来按照工业50万元、商业80万元标准登记的一般纳税人。二是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按月申报纳税人)或连续4个季度(按季申报纳税人)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如果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的经营期尚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则按照月(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累计销售额。

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 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企业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包括专用设备制造业、研究和试验发展等18个大类行业。纳税人所属行业根据税务登记的国民经济行业确定,并优先选择以下范围内的纳税人:一是《中国制造2025》明确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农业机械装备、新材料、生物医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10个重点领域。二是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时包括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的全部电网企业。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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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可以看看这篇名叫上海增值税改革试点的文章,可能你会获得更多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以下是的一些我们精选的上海增值税改革试点 京都天华将在本文探讨国家税务总局及上海市税务机关近期发布的一系列有关上海增值税改革的文件。这些文件的颁布进一步澄清了之前的一些遗留问题。上海增值税改革试点方案相关问题得到进一步澄清

本文我们将探讨国家税务总局及上海市税务机关近期发布的一系列有关上海增值税改革的文件。这些文件的颁布进一步澄清了之前的一些遗留问题。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第133号(以下简称为“133号文”))133号文的主要内容:· 对于根据试点方案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17%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1年12月31日(含)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 %减半征收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 试点地区纳税人跨年度业务的过渡性政策: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超过销售额的截止2011年12月31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2012年1月1日以后的销售额中扣除,而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2011年底前已缴纳营业税,2012年1月1日后因发生退款而减除营业额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于2011年底前应税服务,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

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补缴营业税·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而非3%的征收率)扣缴增值税。即,交通运输业税率为11%,有形动产租赁税率为17%,其他应税服务税率为6%。· 船舶代理服务,按照港口码头服务适用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航空运输企业的相关增值税税务处理。二. 上海市财政局,上 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的若干公告和通知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以下简称为“3号公告”),该公告明确了试点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及申请认定的相关手续;·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以下简称为“4号公告”),该公告就试点过渡政策,特别是增值税应税服务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事项进行了明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以下简称为“5号公告”),该公告针对自2012年1月1日起的上海市增值税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的沪财税[2012]5号(以下简称为“5号文”),即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对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程中因新老税制转换而产生税负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试点企业根据税制改革前后比较,实际税负确实有所增加的,可向财税部门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扶持。

我们的观察及建议·在133号文出台之前,对于从事制造业或商贸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应税服务,但其应税服务收入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的,并无明文规定该应税服务是否可以适用简易征收办法。而133号文明确指出,因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而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兼营的应税劳务,通常情况下无论应税服务收入是否达到人民币500万元,一律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与该应税劳务相关的进项税金可以抵扣。

· 133号文明确了无论境外服务方的服务费金额大小,均应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一律不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133号文基本肯定了服务的时间是判断适用增值税或营业税的主要依据,但是针对在2011年的服务,在实务操作上仍存很多问题尚待明确。·3号公告明确应税服务销售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试点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因此,我们建议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针对自身经营情况对在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不同增值税纳税人类型下的税负进行分析评估,从而就是否申请一般纳税人作出正确判断。

·5号文明确对在新老税制改革下产生税负增加的企业财政扶持。因此,我们建议企业对自身因税制改革而产生的税负影响进行测算,如符合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应尽早向财政部门进行申请。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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