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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10月17日xx自治区xx第二狱发生4名罪犯杀害狱民警脱逃的重大案件,不仅给狱的管安全敲响了警钟,而且对狱民警的人身安全保障问题产生了巨大的震动。据统计从19xx年到20xx年有300多名狱民警献出了生命,司法部的统计显示,自20xx年以来狱战线累计因公牺牲71人。特别是近年来狱民警英年早逝现象增多,狱内罪犯袭警案件高发,使新时期狱民警人身安全面临严峻的挑战,对狱民警队伍建设产生极大的冲击。加强新时期狱民警人身安全保障的研究,已成为各级狱管理机关民警队伍建设的当务之急。
一、加强狱民警人身安全保障的重要意义长期以来,由于各种政治、经济、社会和历史原因,狱民警的人身安全保障问题始终未引起全社会的应有的重视。虽然自《狱法》颁布实施后,狱民警作为国家公务员,其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有了明显的提高,国家对狱的财政保障水平的提高也使狱民警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也有了显著的改善,但现行狱民警的人身安全保障水平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速度、国家法制建设的进程、政府对狱工作目标的新要求、狱改革发展的步伐以及狱押犯结构的变化形势都不相适应。各级政府和狱管理机关必须从狱工作的特殊重要性和狱民警职业的高风险特点出发,站在讲政治和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高度,重新审视提高狱民警人身安全保障水平的重大现实意义。
1、保障狱民警人身安全是确保狱管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承担集中关押改造已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的重要职能,确保狱的管安全已成为狱工作的首要政治任务。维护管安全稳定是保障国家政权稳定,维护社会长治久安,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安全保障。而承担这一重要国家安全职能的狱民警如果连人身安全都得不到应有的保障,那将会直接动摇狱工作的基础,危及国家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2、保障狱民警人身安全是实现狱工作目标,完成改造犯罪分子,共建和谐社会任务的重要保证。我国的狱工作方针是“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中央政法委周永康同志于2008年12月对狱工作提出了“把降低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作为管工作的首要标准”的更高要求,这使狱工作目标不仅仅要确保管安全稳定,而且必须做好罪犯的改造工作,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改造犯罪分子正是同志提出的只有无产阶级政才能完成的改造人、改造社会的历史使命,正是狱民警担负着这一艰巨而光荣的历史使命。如果没有狱民警的人身安全作保障,我们将如何完成和人民赋予的改造犯罪分子,改造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神圣使命。
3、保障狱民警人身安全是捍卫国家法律尊严,保障刑法实施,维护国家安全的基本需要。狱是依法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进行刑罚执行和关押改造的专门执法机关,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最后环节,公安机关对犯罪分子的抓捕、犯罪活动的侦查、检察机关的起诉和法院的判决等执法行为能否构成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威慑和惩罚,最后达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刑法目的,从而捍卫国家法律的尊严,最终要通过狱的刑罚执行才能实现,狱的刑罚执行结果直接决定了刑法的法律效力,而狱民警就是刑罚执行的主体。因此狱民警是我国捍卫法律尊严,保障刑法实施,坚守国家和人民的最后一道安全防线,维护国家和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力量,保障狱民警人身安全是保证刑罚执行依法进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基本需要。
4、保障狱民警人身安全是维护狱民警队伍稳定,保障狱工作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狱民警是依法关押改造犯罪分子,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坚强卫士,他们时时刻刻战斗在与反社会、反改造、企图逃避法律制裁的犯罪分子进行正义与邪恶殊死斗争的最前沿,他们要始终以判处“无期徒刑”的少数钢铁战士与一拔又一拔判处有期徒刑且占绝对多数的犯罪分子进行旷日持久的改造与反改造的生死较量,如果没有坚实的人身安全作保障,是难以取得持续而伟大的胜利的。虽然在这个无硝烟的战场上,有狱民警的牺牲有时是无法完全避免的,但哪怕是有一名狱民警因为我们力所能及而可以避免的原因在我们的面前倒下了,就会在我们的民警队伍中平地响起一声惊雷,动摇整个民警队伍的稳定,无法保障狱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5、保障狱民警人身安全是贯彻落实国家宪法提出的保障人权,实现和谐社会奋斗目标的必然要求。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生命权是人权保障的最基本要求,狱民警作为国家公务员,作为已步入依法治国时代的国家专政机关的执法者,作为国家和社会安全的人民卫士,其生命权理应得到更可靠的保障,我们不能再让我们的狱民警发出“政府和狱机关对罪犯死亡的关注远胜过对狱民警人身安全的关注”的无奈。这不仅是对狱民警作为一个人的生命价值最起码的尊重,更是维系千千万万个狱民警家庭幸福和谐,乃至整个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
二、影响狱民警人身安全的主要因素近年来,随着国家民主法制进程的加快,政府对狱工作目标的要求越来越高,狱民警的执法标准也随之大大提高了,这使狱内改造与反改造、执法与犯罪的斗争形势更加严峻,不仅使狱民警人身安全风险在加大,而且影响狱民警人身安全的因素在增多,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诸多因素。
1、狱内罪犯的暴力。当前,罪犯构成日趋复杂,狱情形势依然严峻。狱内罪犯的对狱民警的暴力已构成狱民警人身安全风险的最主要因素,具体表现为:⑴少数罪犯受为逃避法律的制裁、迷恋外面自由的生活、不适应狱的生活、家庭原因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而伺机脱逃,不惜铤而走险劫持或杀害狱民警;⑵少数罪犯因不服狱民警的管理而发生冲突或报复行为,以暴力狱民警;⑶个别罪犯有可能为发泄对社会的不满,不认罪服法,把矛头对准狱民警进行行凶报复;⑷狱民警在处置狱内罪犯群斗群殴、劫持人质、暴狱、等重大事件过程中会受到罪犯的暴力;⑸有的罪犯由于种种原因,不想离开狱,也有可能故意狱民警,以达到被加刑而留在狱的目的。
2、追捕逃犯过程中的暴力抵抗。《狱法》规定,狱发现在押罪犯脱逃,应当及时将其抓获。狱人民警察在追捕过程中,有的脱逃罪犯很有可能孤注一掷,负隅顽抗,对追捕的狱民警进行暴力拒捕,造成狱民警人身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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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罪犯押解途中因冲逃和劫持罪犯引起的暴力。狱民警因依法被判处徒刑的罪犯需收执行、外执行或假释罪犯因重新犯罪需收、将已抓捕的罪犯押回狱、有病罪犯需出看病就医、不同狱之间的罪犯调运等情形需担负出外押解罪犯的任务。狱民警在押解途中会受到罪犯冲逃或犯罪分子劫持被押解的罪犯而引起的暴力。
4、工作中与严重传染病和精神病犯的直接接触而受到安全威胁。有部分狱民警因工作关系不得不与收押改造的患有艾滋病、甲肝、肺结核、梅等严重传染性疾病的罪犯进行直接接触,稍不注意防范很容易传染上疾病或受到伤害,带来生命健康安全的威胁。
5、刑满释放人员及其亲友、团伙的打击报复。个别罪犯对狱民警的严格管理不满,不排除其在刑满释放后对狱民警或者民警的亲属进行报复的可能。
6、狱工作压力和心理压力大带来的健康伤害。为确保狱安全稳定,大多数狱采取人盯人的人海战术管理罪犯,大部分狱民警处于长时间、高强度、高压力的工作状态,长期的超负荷工作身心得不到及时的休息和调整,长期在狱内与罪犯打交道,思想和心理处于高度紧张状态,罪犯的负面情绪的影响较多,导致狱民警中身体疾病和心理疾病患者与日俱增,因此患有恶性肿瘤和重大疾病而过早离世的狱民警在不断上升。值得引起注意的是目前已有个别狱民警因长期得不到提拔、人际关系障碍、家庭和社会生活压力过大和严重的心理障碍等原因而。2007年xx月23日湖北省洪山狱委、狱长孙文全同志在连续工作30小时后,因劳累过度,积劳成疾,突发脑溢血而不幸以身殉职,年仅56岁,实在令人扼腕长叹。据《法制周报》统计,全国狱民警平均寿命不足65岁,比全国人均寿命短了8岁。狱工作的高风险,高压力由此可见一斑。
7、交通安全事故。狱民警在乘坐交通工具过程中面临的交通安全风险越来越大。⑴狱布局调整后许多狱民警搬到了城市居住,一些狱安排有专车接送狱民警上下班,存在一定的城市交通安全风险;⑵近年来随着狱民警的待遇日益提高,民警拥有私家车的人数越来越多,而他们中有不少人都是驾车“新手”,驾驶技术不熟练,容易出现交通安全事故;⑶因狱工作的特殊性,大部分狱的区民警上下班时间与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的8小时工作制是不同步的,不少狱民警在晚上甚至半夜、凌晨很早要进行上下班的交接,他们自带交通工具出行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⑷不少的狱每年组织狱民警进行外出参观考察或旅游,也有一定的交通安全风险;⑸狱民警在休假时单独外出也应防止发生交通意外事故。
8、自然灾害和重大事故。在发生地震、洪涝灾害、安全生产事故、群体性公共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狱民警参与救援和处置都可能对狱民警的人身造成伤害。
三、狱民警人身安全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府、社会和狱对狱民警人身安全保障问题缺乏应有的重视。受历史传统思想、狱的政治地位、狱工作理论不成熟、狱法制不健全、狱系统对外宣传不足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长期以来狱民警的政治和社会地位与公安民警和军人都无法相比,以致政府多年来对狱的安全高风险性和狱民警工作环境的危险性缺乏基本的认识和了解,自新中国狱工作建立六十年来,政府始终没有把狱民警的人身安全保障问题提上议事日程进行专门研究加以重视解决。狱系统多年来迫于政府对狱工作目标要求越来越高的强大政治压力和社会对罪犯合法权益保障的舆论压力,始终把全部的精力集中在确保罪犯的管安全和教育改造上,在一定程度上受自身条件的限制对狱民警人身安全保障重视不够。许多狱不仅忽视了民警工作岗位上必要的人身安全防护,而且在对罪犯发生袭警而直接威胁民警的人身安全的严重违纪行为的处理上往往处罚较轻,缺乏对狱民警人身安全的敏感性和起码的维权保护意识。这种全社会在狱民警人身安全保障上的失语乃是狱民警人身安全的最大风险。
2、狱民警人身安全缺乏应有的法律制度和政策保障。在现行法律法规中仅仅只有《狱法》中有一条“狱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由于《狱法》本身并没有涵盖整个刑事执法活动,且规定比较抽象,在很多问题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如对于罪犯轻微袭警或故意挑衅民警以及没有造成实际伤害的殴打民警的行为没有做出定性及如何追究责任的规定、对狱民警在执法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应如何进行保护却没有任何相关的法律规定等,增加了民警执法安全风险。即使对因公牺牲或伤残的狱民警的救济和抚恤政策也没有,只有申报被批准为“革命”才能享受到政府的救济,还没有专门针对狱民警的相关政策规定。在司法部制定下发的《2006-2010年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规划纲要》中有关从优待警政策的规定,一直没有完全落实到位。
3、狱民警编制不足、岗位分布不合理使一线民警长期超负荷工作,面临的安全风险加大。我国目前狱警力配置仍在执行20多年前司法部规定的农业型狱警囚比为20%,工业型狱警囚比为18%的标准,全国大多数狱省份至今还未达到这一极低的标准。我国现有28万狱民警,押犯总数已超过xx0万,如果把各省局机关的民警数扒开,全国各狱的警囚比平均不超过17%,整个狱系统的民警编制不足。同时警力配置不合理的现象也普遍存在,直接管理罪犯的基层区警力严重不足,大多数区警囚比不到8%,有的甚至不到5%,相当一部分狱民警的年龄结构趋于老化与犯群年龄结构趋于低龄化形成较大的反差,许多男犯狱女民警所占比重高达20-30%。由于警力不足,工作量大,很难保证8小时工作制,区工作的民警每天工作在10小时以上,这不仅使狱一线民警长期超负荷工作,身体健康受到严重伤害,更为严重的是一线民警每人直接管理的罪犯数量增加,面临的人身安全风险显著加大。
4、狱押犯结构的重大变化与狱管理水平低下对狱民警人身安全已构成越来越大的威胁。进入21世纪,狱押犯构成与过去比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突出表现为严重刑事犯、暴力犯增多,所占比例超过50%;惯、累犯增多;外籍犯和流窜犯增多,团伙犯增多;涉黑涉涉涉暴罪犯大幅度上升;高智能犯罪增多;犯罪低龄化现象突出,“80”后“90”后持续上升。从近年来一些狱罪犯的违纪情况调查分析也可看出,打架或行凶报复、不服民警管理已成为狱罪犯最主要的违纪行为,暴力倾向突出,暴力袭警案件明显上升,罪犯中的反改造性、抗改性、难改性、难管性将进一步增强,改造与反改造的矛盾将更加尖锐。随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全面推行和狱罪犯假释比例的逐步扩大,狱关押重刑犯的比例还将大幅度上升。目前这种押犯构成的变化趋向本身就直接加大了狱一线民警的人身安全风险。而与这种押犯构成的变化不相适应的狱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始终难以全面推行,罪犯混押混管现象突出,狱的警戒设施条件落后,致使狱整体的管理水平难以提高,在一定程度上使狱民警的人身安全保障水平持续下降。
5、管设施不完善对狱民警人身安全带来许多隐患。我国的狱建设规划设计大多对罪犯的管安全,甚至防罪犯考虑比较周全,往往忽略了对狱民警的安全保护设施建设,没有将两者很好地结合起来,以致在现行的管设施上存在许多对狱民警人身安全保护欠缺的安全隐患,却为罪犯可能暴力狱民警创造了作案条件。不少基层区的管设施与当前狱工作的高标准及狱情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不适应。如舍内没有安装闭路视系统;民警夜间值班无与罪犯完全有效隔离的设施;部分功能房设置在偏狭的位置;重点部位没有报警装置,外劳现场没有相应的警戒设施、民警的安全防护装备缺乏等。
6、现行罪犯劳动项目管理层次低为罪犯狱民警可更多的作案工具。目前许多地区狱的罪犯劳动项目缺乏必要的审查批准程序,项目对罪犯劳动改造的适应性、管安全的保障性和环保要求等方面考虑较少,特别是安全保障上的考虑十分欠缺,对引进的劳动项目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缺乏基本的认识和把握。至今我国各级狱管理机关还没有一个罪犯劳动项目管理制度,没有设定狱可以引进劳动项目的最低安全标准。往往是不经上级机关审查批准各狱自行引进劳动项目后,要求民警进行劳动改造管理和罪犯的劳动改造时要尽可能地去适应劳动项目的生产管理需要,即使存在许多不安全因素也只有靠民警的管理去解决,没有从劳动项目的管理上去杜绝或控制、减少不安全因素的引入。现行各狱发生的狱内杀害民警、劫持人质、和脱逃等重大案件大多与罪犯劳动项目和劳动场所有关,许多劳动工具、设备、运输车辆和生产资料可以直接作为罪犯劫持、或杀害狱民警的作案工具,生产用的库房、操作间成为罪犯的作案场所,xxxx第二狱发生的杀害狱警脱逃案就是最好的明证。
7、狱技术防范和信息化水平不高也使狱民警的人身安全保障水平大大降低。目前许多狱长期过分依赖狱民警的严防死守来确保管安全,不注重安全防范技术的应用和信息化建设的投入,一方面加剧了一线警力紧张局面,另一方面使狱民警的人身安全少了一道必要的保护屏障,管安全的保障水平无法适应关押改造现行罪犯的需要,从而加大了狱民警直接管理罪犯的人身安全风险。
8、少数狱民警自身素质无法适应当前狱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在国家法制建设日益健全,依法治稳步推进,罪犯维权意识显著增强,而狱内犯群结构日益复杂,执法标准越来越高的今天,少数狱民警不注重自身素质的提高,对自己的工作标准不高,对罪犯的管理不深不细。有的因执法行为不规范而与罪犯发生管理冲突;有的因管教业务能力不足而在罪犯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时妥协执法或执法不作为;有的不会运用法律对严重违规违纪罪犯进行强制性惩戒;有的民警的警务实用技能差,身体素质弱,难以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和抵抗来自罪犯的暴力;还有部分一线民警抱着只要事故不发生在自己头上就行的态度,民警相互之间不够密切配合,不主动收集和互通信息,不做罪犯的教育转化工作。因民警自身素质低下而难以抵抗来自罪犯的反改造压力,在现实中只会不断加大狱民警人身安全风险,降低自我保护的能力。
9、许多狱在落实从优待警政策上欠帐太多,对民警的关心重视不够。由于狱法制不健全,政府对狱经费的财政保障水平低,且始终不能全额保障到位,致使各狱落实从优待警政策缺乏制度保障和物质条件,在落实从优待警政策上对狱民警的欠帐太多。如有的狱民警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能落实到位;民警的工作环境条件长期得不到改善;民警上班时间过长而没有保证正常的休息时间;有的狱民警的公休假不能落实;民警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不能保证;没有对狱民警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民警有重病得不到及时医治等等。同时狱民警的思想政治工作跟不上,有些狱领导对民警在政治、工作、生活、家庭、身体健康等方面的关心不够,较少考虑民警工作之外的人身安全问题,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民警缺乏必要的组织帮助。值得注意的是,我们为狱民警的发展空间较小,千军万马挤行政职务升迁这一条道,给狱民警带来思想、工作、心理等诸多不利影响。所有这些都对狱民警的人身安全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从而降低了狱民警的人身安全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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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狱民警人身安全保障的对策思考当前狱工作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突出狱民警的主体地位,始终把狱民警的人身安全摆在第一位,这是狱一切工作的基础的基础。只有狱民警的人身安全得到了保障,才会有狱民警自身发展和素质提高的物质基础,才能建设起一支忠诚可靠、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秉公执法、训练有素、业务精通,适应新时期罪犯改造工作需要的新型高素质警察队伍,为狱工作坚实的组织保障,才能使狱民警担负起确保管安全稳定,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进而改造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神圣使命,才能实现狱工作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我们要立足现实,充分尊重和保障狱民警的人权,在全社会迅速营造起尊重狱民警生命价值的强大氛围,全方位建立起狱民警人身安全保障体系,把狱民警的人身安全保障水平提高到与其应有的地位和社会进步水平相适应的高度。
1、扩大狱工作的社会影响,提高政府和社会对狱民警人身安全保障问题的关注度。狱民警的人身安全保障首先离不开政府的保护和社会的支持。而政府的保护则取决于政府对狱工作的地位和重要性的认识以及社会的认同。狱系统必须大力解放思想,迅速扩大狱的对外开放水平,通过电影、电视、报刊、互联网、广播、文艺、书籍等媒体全方位、多层次、高质量、大规模地扩大狱的对外宣传,让全社会对狱工作的性质和真实场景有更真实而全面的认识,以狱工作的伟大成果赢得社会的认同和世人的尊重,大力提高狱工作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地位,唤起政府对狱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狱民警人身安全保障问题的高度关注,促进政府加快狱民警人身安全保障的立法,完善狱民警人身安全保障制度,扩大狱民警人身安全保障的财政投入,建立狱民警人身安全保障的保险和救济政策,提高狱民警编制配置水平,动员全社会做好狱民警的人身安全保护工作。
2、建立健全狱法律法规,从法律制度上为狱民警人身安全保障。在国家刑事法律体系和狱法律体系的建设中都必须尽快解决狱民警人身安全的法律保障空白的问题,提请全国人大重新审议和修改国家刑法、刑事诉讼法、狱法、人民警察法等相关法律,对罪犯狱内重新犯罪、不服管教、抗拒改造、伤害、报复、诬告陷害狱民警的行为要有明确的法律制裁措施;对罪犯在狱内有可能伤害民警或对民警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行为和活动区域作出法律限制性规定;对狱民警的执法行为作出可操作的具体程序规范;对狱民警的人身安全补充在狱设置、罪犯分类关押、管设施建设、民警工作环境条件、执法行为、处置突发事件、特定岗位的任职资格条件、身体和心理健康预警、医疗救护、伤残和死亡后的救济等方面的保护性规定,建立和完善狱民警人身安全的法律保障制度,并为政府和狱机关制定并落实狱民警人身安全保障政策和制度可靠的法律依据。
3、扩大狱民警编制,合理配置警力,缓解基层区警力不足的压力。司法部当务之急是应立即组织开展全国狱民警配置情况的调查,重新审定我国现行狱科学合理、可延续一个时期的民警配置标准,尽快向各级政府争取新增狱民警编制,首先解决狱民警总量严重不足的问题。司法部还要研究设定不同戒备等级和关押不同类型罪犯狱的民警配置标准,狱机关机构的规范设置和人员配备比例,明确不同押犯规模和类型区民警的最低配置标准,从根本上解决长期以来警力难以向一线下沉的问题,合理配置警力,大幅度扩充区、分区的警力,尽快缓解基层区、分区警力不足的矛盾,把狱一线民警从高强度、高压力、高风险、长时间工作无休息的紧张危险状态中解放出来。
4、坚持以人为本,为狱民警改善工作条件必要的人身安全保障。狱作为民警从事狱工作的基本单位,对狱民警的人身安全保障负有直接责任。为此各狱必须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全系统牢固树立“狱民警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要比罪犯更加神圣不可侵犯”的思想,始终把狱民警的人身安全摆在比管安全更加突出的位置优先予以解决,努力改善狱民警工作条件,切实降低狱民警人身安全风险,建立和完善狱民警人身安全保障制度。⑴要充分运用《狱法》第58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罪犯辱骂、顶撞、殴打、伤害、狱民警的行为,依法给予从严打击和惩处,决不能姑息迁就;⑵所有直接接触和管理罪犯的民警值(带)班岗位,包括狱押犯点和独立的区、分区门卫、外执勤和押解等岗位,无论白班还是夜班,一律实行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上岗执勤;⑶所有内夜班执勤岗位包括门卫,必须安装报警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⑷所有设在内供民警值睡班的备勤宿舍必须安装两道安全防护门、内部电话和报警装置;⑸严禁罪犯进入民警办公室、值班室、区分区会议室、备勤室,严格划定罪犯在狱内的活动区域,设立警戒线和警示标志;⑹民警值班时不得单独带罪犯进入舍储藏室、晒衣房、生产用库房等功能房,并实行功能房定时开启,要么民警站在功能房门口进行视,要么两名或两名以上民警带罪犯进入功能房;⑺民警与罪犯的个别教育谈话应选择在开阔的地方或修建装有隔离设施的谈话室;⑻进入管场所执勤的民警每天连续工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必须保证休息2天,连续工作不得超过6天;在警力配置充足的狱,要逐步实行进入管场所执勤的民警每天工作6小时;⑼进入管场所执勤的民警必须统一佩戴五件套,每人配发一个警棍和一个警笛。
5、加快狱改革和发展步伐,大力提高管安全水平。狱民警人身安全保障与管安全工作是密切相关的,罪犯的管改造秩序越安全稳定,狱民警的人身安全就越有保障。因此我们必须始终不渝地抓好管安全工作,构建狱安全稳定的长效机制,提高管安全工作水平,为狱民警的人身安全构筑一道坚固的防线。为此要做好以下工作:⑴加快狱布局调整步伐。在狱的建设规划设计上必须超前考虑将来关押罪犯的构成特点,把充分保障狱民警人身安全的理念贯穿于狱规划设计、管设施建设的全过程,完善狱民警人身安全防护设施,切实提高现代狱的建筑设计安全标准;⑵大力推进狱分级和罪犯分类管理制度。积极探索分押分管分教的专业化管理新模式,对患艾滋病或其他传染性疾病的罪犯和暴力型重刑犯实行集中关押、集中管理,建立新收犯狱和老残病犯狱,进一步完善罪犯分级处遇管理制度,全面提高狱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水平;⑶高度重视和加强狱内侦查工作。犯群结构越复杂,狱内侦查工作越重要。要不断强化狱内侦查工作的技能和手段,狱警察要深入现场,摸清情况,掌握动态,排查隐患,加强狱内耳目建设,加大现代化控设施的投入,把人的工作与技术侦查技能结合起来,及时准确掌握狱内敌情动态;⑷严格实施罪犯劳动项目准入制。尽快建立全省统一的罪犯劳动项目管理制度,从狱民警人身安全、管安全和生产安全的角度设定罪犯劳动项目引进和开工生产的最低门槛,实行所有罪犯劳动项目准入制,全部经过省局的审查批准才能引进和投产,全面提高罪犯安全生产水平;⑸加快狱技术防范和信息化建设步伐。各狱要尽快提高对新科技应用重要性的认识,实施“科技强警”,加大安全防范技术的投入,安装高科技的智能门禁系统、多媒体数字化控系统、巡更系统、红外线警戒报警装置和狱管理信息系统等先进技术设施,向科技要警力,大力提高安全防范水平。
6、加大狱民警教育培训力度,提高狱民警执法水平和自我防范能力。切实提高狱民警综合素质,是增强狱民警人身安全自我保护能力的重要途径。一是建立经常性的教育培训机制,着眼于狱工作的形势发展和实际要求,开展专业培训、集中培训、开放培训,把培训的着力点放在民警能力提高上,切实提高一线民警的工作能力、执法能力。二是加强对民警的自我防范意识教育。教育民警既要清醒地看到人身安全风险的客观存在,同时更要坚信人身安全风险的可控性。通过组织民警学习狱内案件,使其准确把握当前狱情形势,增强忧患意识和防范意识,同时要教育民警掌握狱工作中人身安全防范的基本知识,自觉规避人身安全风险。三是强化民警执法能力教育。要教育民警牢固树立公平正义和法律至上的执法理念,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狱政管理制度,掌握基本的执法程序规范,学会个别教育攻尖转化方法,培养民警的危机处置罪犯管控能力,坚持文明执法,不断提高民警的执法水平。四是大力开展警察实用技能培训。要通过经常性的体能训练,增强狱民警的身体素质。深入开展擒敌术、防守反击术、主被动擒拿技术、徒手夺凶器擒拿技术、警械具的使用技能、罪犯搜身技术、武器的使用技能等实用技能的培训,切实提高民警的实战和防卫能力。五是要注重民警的心理健康教育,避免实际工作中民警因为工作原因产生心理失衡或急躁情绪,导致管理罪犯过程中出现粗暴执法现象,保持健康良好的心态投入到工作中。
7、坚持从优待警,提高狱民警人身安全保障水平。我们要从改善和提高狱民警工作和生活质量的方向上制定和完善从优待警政策,并把落实从优待警政策作为新时期狱民警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来抓,迅速提高狱民警人身安全保障水平。⑴尽量把政治待遇、经济待遇向基层一线倾斜;⑵努力改善一线民警的工作环境条件和伙食质量;⑶保证民警正常休息时间,执行公休假制度;⑷建立民警定期健康检查、预警和疗养制度;⑸积极开展民警心理健康教育,建立民警心理服务体系,做好民警心理调适工作;⑹建立民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⑺建立狱民警专业职务系列,拓展民警自我发展空间;⑻积极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丰富民警的业余文化生活;⑼建立民警家庭困难和伤亡民警家庭救助基金;⑽为狱民警集中居住、物业管理、上下班交通安全周到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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