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的一些我们精选的关于印发《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的通知下面给大家带来的是一篇关于印发《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的通知,这是刚闭幕的两会里面提到的重要的点,感兴趣的有需要的一起来看看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为了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完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水平评价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制定了《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2018年3月6日(联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社会工作者的职业能力,加强社会工作者职业化管理与激励保障,根据《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级社会工作师是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的高级级别,英文译为Senior Social Worker。第三条 高级社会工作师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参加考试合格并通过评审,方可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第四条 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工作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共同成立的“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部),负责研究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相关政策、评价标准,以及考试的日常管理和评审的组织实施,指导、督和检查各地高级社会工作师的评价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工作,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专业优势,逐步推动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有序承接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工作。第二章 职业素质与能力第五条 高级社会工作师应坚定正确政治立场,拥护中国共产领导,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和国家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六条 高级社会工作师应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使命感,秉承社会工作专业理念,遵守社会工作职业道德,积极维护职业形象。第七条 高级社会工作师应具备的职业能力:(一)能够熟练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高质量的专业服务,解决复杂疑难专业问题;(二)能够发挥专业骨干作用,组织设计、实施和评估社会服务方案或项目,提升服务管理水平;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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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能够对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等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开展专业督导,帮助其解决专业难题,提高职业能力;
(四)能够开展社会工作政策、理论与实务研究,总结提炼社会工作实务经验,创新社会工作专业方法,针对具体社会问题的解决及有关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
第八条 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的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定期更新知识,不断提高职业素质与能力。第三章 考 试第九条 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第十条 民政部负责组织专家编写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审题、阅卷,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专家审定考试大纲,会同民政部确定考试合格标准。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考试设《社会工作实务(高级)》科目。主要考察应试者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理论、方法、技巧及相关法规政策开展服务、管理、督导和研究的综合能力。考试时间为180分钟,采取闭卷作答的方式进行。第十二条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热爱社会工作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
(三)在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社会工作师(中级)资格后,从事社会工作满5年,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第十三条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报名。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负责资格审核,审查合格后,由考试管理机构核发准考证。应试人员凭准考证及有关明,在指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十四条 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第十五条 对达到考试合格标准的人员,颁发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成绩合格证明。该证明自颁发之日起,在全国范围3年内有效。第四章 评 审第十六条 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负责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承担本地区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由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承担。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组建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也可组建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鼓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经授权后组建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
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组建办法另行制定。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地区人员的评审工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的在京单位人员的评审工作,由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负责,驻各地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人员的评审工作,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亦可根据情况委托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
不具备组建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委托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第十九条 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坚定正确政治立场,拥护中国共产领导,具有较高社会工作专业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一)具有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且具有10年以上社会工作从业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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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正高级职称,且具有10年以上社会工作教学、科研或实务经历。第二十条 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应由25人以上组成,应统筹考虑评委的专业背景和工作领域。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成员应适时调整,逐步实现以具有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的评委为主体。探索组建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专家库。
第二十一条 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第二十二条 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资格审核、专家评审的基本程序进行。个人申请。申请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的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准备申报材料,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评审申请。单位推荐。申报材料应当在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所在单位为申请人出具同意其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的推荐意见。
资格审核。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负责审核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的在京单位人员提交的申报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负责审核本地区人员提交的申报材料。专家评审。资格审核通过后,由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通过面试答辩等方式对申请人进行评审。
第二十三条 申请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的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
(二)所在单位出具了同意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的推荐意见;
(三)取得社会工作师资格后,近五年来社会工作从业经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和方法,平均每年完成不少于20个直接服务案例,且平均每年从事社会工作专业督导时间不少于75小时。服务案例和专业督导情况应有完整记录。
2. 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和方法,平均每年完成不少于10个直接服务案例,且平均每年从事社会工作专业督导时间不少于150小时。服务案例和专业督导情况应有完整记录。
(四)取得社会工作师资格后,其社会工作业绩和贡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3个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第三方绩效评价均为优秀。
2.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1项省级及以上或2项地市级社会工作研究课题。
3. 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1个省级及以上或2个地市级社会工作政策、标准、工作方案的制定工作,所提出的意见建议被主管部门采纳。
4. 在实践过程中探索形成的社会工作专业方法、模式或案例等,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获得同行广泛认可,具有重要推广使用价值。第二十四条 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结果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由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组织公示。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后,颁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民政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高级社会工作师)》。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五章 评价工作纪律要求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加强对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的督管理。各地区应不断完善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工作规章制度,确保评价结果的科学、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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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坚持考试、评审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评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在保密期内不得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也不得举办或者参与和考试、评审相关的培训,不得强迫申请人参加与考试、评审相关的培训。第二十七条 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考试、评审工作纪律。对违反考试、评审工作纪律的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第二十八条 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按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有关规定确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督。第二十九条 申请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人员,有违反评价纪律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31号令)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考试违纪违规的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按照本办法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开始施行。最新关于印发《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的通知可以看看这篇名叫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的文章,可能你会获得更多关于印发《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的通知
以下是的一些我们精选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为了让大家开始学习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你有什么办法?这里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有兴趣的小伙伴可以进来看看,参考参考!2018年8月18日,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对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为落实中心精神,推动纪检察系统学习贯彻好《条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修订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学习贯彻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的十九大把纪律建设纳入新时代的建设总体布局,在章中充实完善了纪律建设相关内容,充分体现了以同志为核心的中心用严明的纪律管治的坚定决心。此次修订的《条例》与2015年修订的《条例》一脉相承,是中心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的十九大精神,落实新时代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战略部署,对坚持和加强的全面领导、全面加强的纪律建设作出的再部署、再动员;是进一步总结提炼的建设新实践新经验,对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内法规要求的细化具体化;是针对管治存在的突出问题扎紧笼子,实现制度与时俱进,推动全面从严治向纵深发展的治本之举。各级纪检察机关要深刻领会“四个意识”是具体的,“两个维护”是“四个意识”的集中体现,把学习贯彻《条例》与学习贯彻总关于全面从严治、加强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结合起来,与学习的十八大以来管治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结合起来,与学习章规、宪法和察法结合起来,提高思想认识,掌握核心要义,增强行动自觉,把学习贯彻《条例》工作抓紧抓好。
二、准确把握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将其体现到督执纪问责全过程。此次《条例》修订,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的纪律建设的指导思想,强调坚持和加强的全面领导,把坚决维护总中心的核心、全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中心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价值取向,聚焦管治的突出问题和督执纪中发现的新型违纪行为,对组织和员必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作出明确规定,体现了鲜明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为做好新时代纪检察工作了重要遵循。各级纪检察机关要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任务,更加突出政治纪律的规范和执行,注意从政治上看待和把握问题,对“七个有之”问题保持高度警觉,坚决清除对不忠诚不老实、阳奉阴违的两面人、两面派,坚决查处在贯彻中心重大决策部署中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不担当不作为的问题,坚决治理脱贫攻坚、民生领域等群众身边的和作风问题,保证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要把纪律和督挺在前面,深化运用督执纪“四种形态”,严肃认真做好日常督工作,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使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切实体现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要充分发挥合署办公优势,全面履行纪检察两项职能,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确保让违纪者受到纪处分,使违法者受到法律制裁,促进内督和国家察有机统一,推动新时代纪检察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要巩固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的常态化效果,始终保持高压态势,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切实维护规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真正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努力取得全面从严治更大战略性成果。
三、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条例》的学习贯彻落到实处。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条例》,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纪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同级委(组)抓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学习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工作,配合组织好委(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工作。要配合组织部门和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搞好学习培训,配合宣传部门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学习研讨、评论解读、案例剖析、警示教育等多种形式,使广大员干部搞清楚《条例》为什么改、改了什么,把学习的过程变成进一步加强纪律教育、强化纪律意识的过程。要将学习贯彻《条例》情况纳入日常督、巡视巡察和派驻督范围,重点检查是否认真传达部署、组织学习,是否有明确具体的要求和举措,是否严格按照《条例》确定的指导思想、原则、处分运用规则等开展督执纪问责工作,对贯彻执行不力的,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严肃追责问责,推动《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要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跟踪了解,注意收集、调研、分析贯彻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加强工作指导,必要时逐级向中央请示汇报。
四、切实把自己摆进去,自觉做学习贯彻《条例》的表率。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作为的“纪律部队”,各级纪检察机关和广大纪检察干部要带头学习贯彻《条例》,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自己。要坚持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原原本本学、联系实际学、深入思考学,充分运用中央编发的释义读本、学习问答,做到熟知精通、学以致用,内化于心、外化于行。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深学透,(纪检察组组长)要围绕加强纪律建设带头讲课,为员干部作出示范。要模范遵守纪律、严格执行纪律,真正把《条例》刻在心上,时刻紧绷纪律规矩这根弦,在思想上划出红线、筑牢底线,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守纪律讲规矩,既要靠自律,也要靠他律。要把严管视为厚爱,自觉主动接受督,习惯在受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自觉做到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确保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条例》将于2018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各级纪检察机关要紧密联系工作实际,结合贯彻落实十九届中央二次全会部署,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确保《条例》正确适用、工作有序衔接,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向纵深发展坚强纪律保证。最新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可以看看这篇名叫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的文章,可能你会获得更多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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