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的一些我们精选的关于传承好家风的散文范文汇总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了关于传承好家风的散文范文汇总,有需要的小伙伴一起来参考一下吧,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下面大家参考!关于传承好家风的散文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家风敦厚显得尤其重要。中国传统家风主要包括五常:仁义礼智信,八德:忠孝仁爱信义和平,这些优良传统值得每个中国人发扬传承。今天非常荣幸能与大家一起分享我的家风小事。
我出身在一个普通农村家庭,我在读小学之前都在农村生活。父母通过自己的努力,在恢复高考后考入**大学和**师范,改变了全家人的生活。父母作为人民教师,“言传身教”一直是他们奉行的家教准则,他们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我们,什么事情可以做,什么事情坚决不能碰。 “百善孝为先,孝敬无底线。”父母在**工作后,没什么时间回老家,但只要有空,特别是寒暑假,就一定带我们一起,回乡下陪伴老人,照顾他们,努力让长辈们过上幸福温馨的生活。在我父亲去世以后,我母亲也退休了,她身体也不太好。虽然我还有几个叔叔伯父,但她现在仍然坚持每年回老家照顾奶奶几个月。在他们身上,我看到了孝悌为先、讲究孝道,同时深深地影响我。当初我考上公务员是在新余市地税局,在那边工作几年后,想到家里父母年龄逐渐增大,我和妻子两边的兄弟姐妹又都不在**,我就跟家人提出想调回来。当时父母不同意,他们希望我妻子能一起去新余,同事们觉得回**不管是发展和收入都不划算。我与妻子商量后,决定为了家里,还是想办法回来。调回**后,经常有新余的同事到**来,见面都开玩笑说:盛量,你回**真的损失太大了。我知道他们是说**的收入比新余少很多,我就告诉他们:钱多钱少生活可能有些差别,但回来我能照顾家人,我觉得很幸福,值得。
“诚信是美德,守法是基本。”父母不会教条式地教育我们,但父母的行为我们从小就耳濡目染,知道做人要以诚待人,以信立人,遵纪守法。诚信是一个人立足社会的根本,守法则是一个人做人的底线,我们几兄妹包括下一代在这种环境下都不自觉地遵守这一原则。我说几个小事例,一是在我读小学三年级的时候,记得有一次在学校做完课间操,广播里校长就播放了一条表扬,当时听到表扬的是我哥拾金不昧的事迹。因为开始不知道这事,后来回到家问他,他说在学校乒乓球台边捡到一个布袋子,打开看里面有好多张纸币,总数大概有十几块,当时没找到人就交到学校了。有同学说这么多钱可以自己用一点呀,他回答这钱不是自己的,别的同学不小心掉了,肯定很着急,怎么能用呢。他也觉得这是多大的事,所以也没跟家里说。父母听完后觉得很开心,也很自豪。二是今年下半年,女儿开始进入高中读书,在高中学校会组织很多实践、志愿活动,当然这对以后自主招生也有帮助。10月份有一次活动安排在周末,女儿因为参加奥赛培训不能去,就没有报名,她寝室的同学就好心地问她:“要不我帮你多拿一张志愿活动表格,盖个章回来交到学校,这样你就相当于也参加了。”女儿当时回答说:“不用了,谢谢,我没去就没去,下次有机会我再多去参加就行了。”她的言语中可以听出这样做是理所当然的,不能做假。三是我自己。现在很多人都买了车,但在每年驾驶汽车过程中,难免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而违章。当然,我也有过,但这都是在我开车的第一年,那年我有3个违章,都是因为对路面标线不熟造成的。但自此以后,我和妻子开车10年都没有一次违章,有时车辆年检时交警都感到很惊讶。我们自己却并没有刻意而为,因为在家庭从小受到的熏陶就是“遵纪守法是一个公民应该有的原则”。从这些小事可以看到,诚信守法的家风已经潜移默化地渗透到我们家每一代、每一个人的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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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家风需要有传承,父母的“言传身教”方式在我们这一代也得到很好的传承。在我们三兄妹读书的时候,父母在家就有一种恒心,从来不打开电视机,陪着我们写作业时,自己就看书、写文章,做完作业或者周末就带我们体育锻炼,这种“习惯”一直到我们高中毕业。现在我们几个都做父母了,也学会了这一套,只不过现在的小孩主要不是看电视,而是玩手机和平板电脑。女儿在家的时候,除了和她一起看时事新闻和记录片,我们也基本上不看电视,当然也都不玩手机和平板电脑,经常在做作业时在旁边看看书。后来到了初三和高一,女儿在学校住宿,我们才看看电视,周末女儿回来要做一些班级和会的工作,她会用半个小时智能手机。这样,她自然也不玩游戏,不太看电视,喜欢阅读,培养了她一种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家风不仅关乎家庭,在一定意义上也关乎民风、政风、风,家风正则民风醇、政风清、风端。作为地税干部,我们肩负着“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光荣使命,更要以好家风涵养好作风,推动**地税在“二次创业”的征程上再创辉煌。最新关于传承好家风的散文范文汇总可以看看这篇名叫关于家风的精彩散文【原创】的文章,可能你会获得更多关于传承好家风的散文范文汇总
以下是的一些我们精选的关于家风的精彩散文【原创】良好的家风是我国优良传统美德,你有没有继承优良家风?这里给大家带来的是关于家风的精彩散文【原创】,有兴趣的小伙伴可以进来看看,参考参考!“父爱是船,母爱是帆。”多年来,父母的爱引导我在茫茫人海中不迷失方向、破着浪前行,是他们让我在成长的海洋中乘风破浪,让我不畏艰险。时光飞逝,转眼之间而立之年已过,我不再是父母的浓浓爱意翼护之下的女孩,为、为人母,从一个家到了另一个家,家庭成员的变化、亲情友情的递增,但我始终没有变更我一些自身的特质——这种特质并非与生俱来,而是在成长过程中慢慢积累而成的,是在“家风”熏陶之下,潜移默化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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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是“家风”成就了我,即使我不出众,即使我不拔尖,即使我并非栋梁,我只是普普通通的一名人民教师,但我依旧对我的“家风”心怀着感激之情,是“她”在生活中,熏陶着我、伴我成长,让我一直秉持着诚实守信、尊老爱幼、与人为善的品质。诚实守信。有诗歌赞道:诚信是一条小河,日夜流淌在你我的心窝;诚信是一枚甘果,帮你我融化生活的冷漠;诚信是一座金桥,用真诚连接你和我;诚信是一把利剑,帮你我把美好的事业开拓。淳朴的人们因诚信而洒脱。正是身为小学老师的母亲和务农的父亲,用他们身上的那种纯朴、那种不善言谈但又说一不二的品质,影响了我。“大话不说、满话不说、空话不说,踏踏实实做事。做不到的事不承诺”,我总结出,“言必行、行必果”这是给我打下最深烙印的“家风”之一。
小时候我印象中,或者说潜意识里面总是觉得父亲是个老实憨厚的人,因为他常做的是一些别人不愿意或者不会做到的事。那一年,我上小学六年级,家住在乡下,当时的县城没有现在的繁华,一到中午过后,赶集的人就散得差不多了,当时有的门市还是木板隔档的,赶集的人一少木板隔档的门市门就关上了,根本找不到老板。那天父亲去赶集买一些做木工的工具,一个远家叔伯顺便让他带一些当时市集上卖得还比较少的颗粒胶,用来熬化了粘桌凳的缝隙。
父亲骑自行车赶到县城的时候已经偏晚了,集市大多散了,幸好木工工具买到了,可就是卖颗粒胶的那家门是关着的,问了好几家隔壁做生意的都不知他家有什么事去哪儿了,只是敷衍的对父亲说:“你等等吧,等等吧,说不定一会儿就回来了。”其实父亲也不是因为他们这句含义模糊的话在那儿等着的,过后他说,答应了叔伯的事,就一定要办到。就这样一直等到下午,太阳落山了,天黑了,在当时这样通讯不先进的年代,我和妈还有弟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还以为这么晚没回来出了什么事,打着手电筒顺着公路一路往德昌方向找去,终于在半路上遇到了孤零零骑着自行车的父亲,在回家的路上父亲才说出晚归的原因:那卖颗粒胶的老板今天上西昌去进货,晚上才回家的,而父亲则一直饿着肚子在他家的店铺门口站了一下午——10个小时,连老板都说父亲心眼太实了,太实诚了!决定把这颗粒胶送给父亲,可父亲说什么也不要,给了钱乐呵呵地走了。这才回来这么晚。
当时我问父亲,为什么要等这么晚?只是帮别人带一点东西,就说店铺的门关着,老板不在家就行了,而且说的也确实是实情。父亲闷了半天才说了一句话:“答应别人的事情就要办到,答应了没办到不如不答应。”这大概就是现在我们所说的“言必行,行必果”吧,只不过憨厚的父亲是用他的实际行动来诠释的。尊老爱幼。“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小时候,这是务农的父亲常常在我耳边念叨的一句我不甚明白的话语。长大后,从他对周围邻居的行为中,我懂得了这句话的含义。
常有邻居找父亲,要么帮推推锄把,要么帮修修桌凳,带着有问题的物件来,修好后他们满意而去,没有人提出要给钱什么的,都是希望而来满意而归,来者多是没有了劳动力的老人,干不了农活了可又闲不住,就把家里用坏的工具带来让父亲帮忙修补,修好了又可以继续发挥余热了。而且他们一来最常做的就是和父亲唠嗑,大到新闻里的国家大事,小到左右邻居的里短,都和父亲说,而父亲就是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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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常疑惑不解,他们明显是“占便宜”,父亲就是看不透。可父亲这样对我说的,“老了老了,一个人在家里容易孤单,不出来溜达溜达,找找事儿做、吹吹牛,容易呆出问题来。每一个人都有老的一天,我也会老,看见他们这个孤独的样子我就会想到以后我也会有老的一天……我反正也没事,陪陪他们,和他们吹吹牛,很好啊!”是啊,没有老人,我们从何而来?没有幼辈,我们循何程而去?与人为善。“一毫之恶,劝人莫作;一毫之善,与人方便。”父母时常教导我:在生活中,我们不能有一点儿的害人的想法。直至如今,我还记得做小学教师的母亲给我讲过的一个故事:古时候,有个寡妇叫刘氏。因为丈夫早死,刘氏独自抚养孩子。白天她在田里劳动,晚上就点着蜡烛在织布机上织布,日子倒也过得宽裕。邻里有贫困的人家,刘氏总是拿些粮食去接济他们,或者把自己的衣服送给邻居。邻居们都说她太善良了,可她的儿子却不理解母亲。她就教育儿子说:“对别人好是做人的本分,谁没有点儿烦恼的事呢?
”后来,刘氏去世了。她死后三年,刘家着火,衣服、房屋都被烧毁了。邻居们都主动给刘家送来衣物,并为刘家砍树建房子。到这时,刘氏的儿子才明白母亲为什么要做善事。如今母亲退休后依然与乡邻相处融洽,深得大家的尊重,我当然也懂得了她多次讲那个故事的意义所在。
“播下了一种行为,收获了一种习惯,播下了一种习惯,收获了一种性格,播下了一种性格,收获了一种命运。” 是啊,正是我的家风给我播下、收获了一种习惯、性格、命运,最终成就了现在的我。诚实守信、尊老爱幼、与人为善的品质必将与我一生相伴!最新关于家风的精彩散文【原创】可以看看这篇名叫【原创】关于退赃、退赔的在刑法适用中的作用的文章,可能你会获得更多关于家风的精彩散文【原创】
以下是的一些我们精选的【原创】关于退赃、退赔的在刑法适用中的作用 关于退赃、退赔的在刑法适用中的作用作者 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 姚睿最近代理的几起刑事案件,委托人对于退赃、退赔在刑法适用中的相关作用不甚清楚,退赔、退赃在刑法中的规定并不系统,散见于众多司法解释中,现将主要的规定摘录如下,以便委托人自行查阅,同时也请广大同仁批评指正。
一、违法所得的退赔、退缴义务《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退脏、退赔对于刑事强制措施的意义——争取不批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高检发释字[2012]2号》
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担保的;
(五)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护、帮教条件的;
(六)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第四百八十八条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不批准逮捕。
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不批准逮捕:
(一)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的;
(二)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
(三)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
(四)犯罪后如实交代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被害人谅解的; r>
(五)不属于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
(六)属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的;
(七)其他可以不批准逮捕的情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高检发研字[2013]7号)第十九条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不批准逮捕。
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不批准逮捕:
(一)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的;
(二)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
(三)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
(四)犯罪后如实交待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被害人谅解的;
(五)不属于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
(六)属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的;
(七)其他可以不批准逮捕的情形。对于不予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必要时可以向被害方作说明解释。
三、退脏、退赔的定罪、量刑意义——不作为犯罪处理及从宽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
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font>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9号)
12、要注重综合运用多种刑罚手段,特别是要重视依法适用财产刑,有效惩治犯罪。对于法律规定有附加财产刑的,要依法适用。对于侵财型和贪利型犯罪,更要注重通过依法适用财产刑使犯罪分子受到经济上的惩罚,剥夺其重新犯罪的能力和条件。要切实加大财产刑的执行力度,确保刑罚的严厉性和惩罚功能得以实现。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不能退赃的,在决定刑罚时,应作为重要情节予以考虑,体现从严处罚的精神。
20、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在具体考虑其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其是否属于初犯,归案后是否悔罪,以及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对于偶尔盗、抢夺、骗人,数额刚达到较大的标准,案发后能如实交代并积极退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罪行较轻的,可以依法适当多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禁刑;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免予刑事处罚。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也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第二百二十五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应当进行调查。
人民法院除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外,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
(一)案件起因;
(二)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
(三)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
(四)被告人平时表现,有无悔罪态度;
(五)退赃、退赔及赔偿情况;
(六)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
(七)影响量刑的其他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5号)第四条 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
(一)偶犯或者初犯;
(二)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三)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
(四)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
(五)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六)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
(七) 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行为未超过三次,盗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二)在共同盗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
(三)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第十六条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
(一)初次犯罪;
(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三)具备护、帮教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退缴赃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1987年8月2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86)粤法刑经文字第42号《关于被告人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退缴赃款法院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被告人是成年人,其违法所得都由自己挥霍,无法追缴的,应责令被告人退赔,其家属没有代为退赔的义务。
被告人在家庭共同财产中有其个人应有部分的,只能在其个人应有部分的范围内,责令被告人退赔。
二、如果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有一部分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对这部分违法所得,被告人和家属均有退赔义务。
三、如果被告人对责令其本人退赔的违法所得已无实际上的退赔能力,但其亲属应被告人的请求,或者主动提出并征得被告人同意,自愿代被告人退赔部分或者全部违法所得的,法院也可考虑其具体情况,收下其亲属自愿代被告人退赔的款项,并视为被告人主动退赔的款项。
四、属于以上三种情况,已作了退赔的,均可视为被告人退赃较好,可以依法适用从宽处罚。
五、如果被告人的罪行应当判处死刑,并必须执行,属于以上第
一、二两种情况的,法院可以接收退赔的款项;属于以上第三种情况的,其亲属自愿代为退赔的款项,法院不应接收。
四、退赃、退赔在具体罪名中的量刑作用
(一)罪、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禁,不得减刑、假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13号)
四、关于赃款赃物追缴等情形的处理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一般应当考虑从轻处罚。
受贿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视具体情况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及其亲友主动退赃或者在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过程中积极配合的,在量刑时应当与办案机关查办案件过程中依职权追缴赃款赃物的有所区别。职务犯罪案件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因客观原因减少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以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49号)
八、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贯彻……对于国家出资企业中的职务犯罪,要加大经济上的惩罚力度,充分重视财产刑的适用和执行,最大限度地挽回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的损失。不能退赃的,在决定刑罚时,应当作为重要情节予以考虑。
(二)品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第六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品的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被包庇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二)包庇多名或者多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品的犯罪分子的;
(三)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被包庇的犯罪分子实施的品犯罪进行追究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品或者品犯罪所得的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或者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标准的;
(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价值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为多人或者多次为他人窝藏、转移、隐瞒品或者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
(四)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该犯罪分子实施的品犯罪进行追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品的近亲属,或者为其窝藏、转移、隐瞒品或者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不具有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三)骗人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骗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三条骗人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四)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第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三)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行为人为自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财物价值刚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标准,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五)抢夺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5号)第五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六)敲诈勒索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第五条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七)盗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第七条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八)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第十二条 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应当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用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的专门工具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依法没收。
五、退脏、退赔的行刑意义——争取减刑、假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情况,以及罪犯退赃、退赔情况。罪犯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可以认定有悔改表现,在减刑、假释时从宽掌握;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从严掌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财产性判项”是指判决罪犯承担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判项,以及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等判项。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三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骗人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第七条第一款对符合减刑条件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骗人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活动犯罪罪犯,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第九条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骗人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活动犯罪罪犯,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八条从严掌握,减刑后的刑期最低不得少于二十年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第十一条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骗人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活动犯罪罪犯,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一般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比照本规定第十条减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第二十七条 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在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时,如果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人民法院应当将反映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的有关材料一并随案移送刑罚执行机关。罪犯在服刑期间本人履行或者其亲属代为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应当及时向刑罚执行机关报告。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时应随案移送以上材料。
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可以向原一审人民法院核实罪犯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原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出具相关证明。(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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