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的一些我们精选的关于我国消费信用立法的基本问题的论文下面给大家带来的是一篇关于我国消费信用立法的基本问题的论文,消费信用立法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下面的论文一起欣赏!摘要:随着我国信用消费交易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交易纠纷也涌现了出来。为了保护信用消费者的权益,促进信用消费市场健康发展,在我国建立一套健全有效的信用消费法律体系迫在眉睫。本文从消费信用立法的必要性、调整对象及基本原则三方面,探讨了消费信用立法的基本问题。
关键词:消费信用立法的必要性;调整对象;基本原则中图分类号:D9
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 2014) 08-0342-01
一、我国消费信用立法的必要性
(一)促进我国消费信用健康发展的需求消费信用是销售商或者金融机构为消费者商品、服务或者货币,消费者在将来某个时期偿还的信用。1998年以后,随着我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实施,我国的消费信用得到快速发展。随着信用消费交易的大量增加,越来越多的交易纠纷也涌现了出来,然而我国至今没有一部统一的消费信用法,只颁布了一些相关的法规、规章。因此,我们要尽快弥补我国消费信用立法的空白,建立一套健全有效的消费信用法律体系,从而促进我国消费信用的健康发展。
(二)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要求消费者与销售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对立的,二者之间的交易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博弈的过程。由于消费者是一个个体,而销售者往往是一个团体,因此消费者无论在经验还是专业知识方面都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信用消费是随着经济发展而出现的新生物,由它而引起的许多法律关系是《消费者保护法》里所没有涉及的,单单引用《消费者保护法》的一般性原则是无法有效解决消费信用领域的冲突的。因此,为了更好的保护信用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一部完整的消费信用法是势在必行的。
(三)限制消费信用消极社会效应的需要消费信用的消极社会效应是不容忽视的。其中,信用消费者过度负债问题是目前消费信用最大的缺陷。消费者的过度负债会降低其抵抗风险的能力,一旦消费者遇到失业或者重大疾病等情况再加上其本身所负担的高额债务,很快就会陷入生存的困境。有些人为了生存不惜偷、抢劫走上犯罪的道路,这种现象严重危害社会治安。而解决过度负债的最好办法就是制定消费信用法,通过法律强制性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予信用时,应当认真的审核消费者的还贷能力。
二、我国消费信用法的调整对象确定消费信用法的调整对象是我国制定消费信用法的前提与首要任务。我国在确定其调整对象时既要做到与政府信用、银行信用有所区分,又要做到调整的范围够宽泛、内容够详尽。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把消费信用法的调整对象分为以下四种:
(一)消费信贷关系消费信贷是指金融机构向有偿还能力的消费者贷款用以购买消费品的信贷行为,它是发生在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的一种银行信用关系。如今我国各个商业银行向消费者的信用贷款、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都属于消费信贷,而银行与信用消费者之间的这种关系就是消费信贷关系。
(二)销售信用关系销售信用是发生在销售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一种商业信用,它是消费信用最早出现的一种形式早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中就已经产生。这种信用关系主要表现为分期付款销售。
(三)辅助信用关系

关于我国消费信用立法的基本问题的论文
消费信用关系除了包括消费者与信用授予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外,还包括消费信用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辅助信用关系。所谓辅助信用关系,即消费者或信用授予人与合同的居间人、代理人等之间所发生的信用关系。将辅助信用关系纳入消费信用法的调整范围有利于解决消费信用交易过程中的各种冲突,从而促进我国消费信用的健康发展。
三、我国消费信用法的基本原则消费信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 “反映消费信用活动和消费信用关系客观要求的、贯穿于消费信用法律制度之中的基本指导思想。”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我国消费信用法应该确立以下基本原则:
(一)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消费信用法的首要任务就是保护信用消费者的信用权利。所谓消费者的信用权利是指: “作为消费者的社会公民享有获得消费者信用贷款(包括参与分期付款关系),满足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需求的权利。”实践中大量消费者上当受骗,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影响其正常生活并导致信用交易秩序乃至社会秩序的混乱。因此,我们在制定消费信用法时应该站在保护消费者的立场,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来防止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并对已经受害的消费者进行及时的救济,从而保障消费者的信用权利,实现法律的实质公平与正义。
(二)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原则我们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引导消费者科学的、理性的消费:既要引导消费者学会适度消费又要引导消费者学会生态消费。“适度消费是指根据个人收入水平合理安排消费,既反对禁欲主义的贬抑消费又反对享乐主义的张扬消费,是一种理性的消费。”消费者的适度消费不仅可以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还可以促进生产,推动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同时我们可以通过消费信用法规定哪些产品(不具有生态环保标志的产品)禁止实施信用消费,哪些产品(具有生态环保标志的产品)可以实施信用消费,并对其信用消费补贴或者优惠。这样,我们就可以引导消费者生态消费。
(三)推动产业结构优化、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目前,我国许多企业资源利用率低下、环境污染严重,而能效较高的高新技术产业却发展缓慢。针对该种情况,我国在制定消费信用法时应该把推动产业结构优化、促进经济发展作为基本原则,充分利用消费信用杠杆来调整我国产业结构不合理的现状。例如:我们可以将高新技术产品纳入信用消费的范围内,为消费者分期付款或者消费信贷服务,刺激消费者消费。而对于那些低效能企业的产品,我们可以制定一些限制性条件对消费者的信用消费进行限制或者干脆不予授信。总之,我们要合理利用消费信用的杠杆作用,对信用消费者进行适度的引导,从而达到推动我国产业结构优化,促进我国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目的。
参考文献[1]周显志,消费信用立法初论,载财经理论与实践EJJ.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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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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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08年,粮食立法的重要性已达成广泛共识,制定粮食法已纳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并于2012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由于粮食法需要全国统筹,涉及面广、问题较多,至今尚未出台。在这种情况下,粮食地方立法更应化被动为主动,根据本地粮食发展实际,强化立法保障,解决本地粮食发展中主要问题,做到“守土有责”。粮食地方立法要立足区域经济发展实际 粮食地方立法要立足区域实际,符合区域发展的总体规划。以上海区域发展为例,粮食地方立法要具有前瞻性,要着眼于城市发展的未来战略,要综合考虑上海四个中心、自由贸易港、国际大都市建议的基本实际,从本市粮食安全大局战略出发,在稳健保障粮食安全的前提下,加强粮食供应渠道的拓展,建设以省外粮源基地作为保障上海粮食安全的后备力量,形成供求良性互补的粮食市场流通体系,努力建立以物流运转体系、信息保障体系、市场流通体系为基础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加大对粮食市场的控,降低粮食流通与储存成本,让市场在粮食资源配置上起决定性作用,更新粮食安全理念,避免维持过度和无效的粮食安全水平,发挥上海经济中心优势,释放粮食生产压力,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做大做强粮食品牌,提高地方资金的机会收益。
粮食地方立法要正确处理各主体间关系 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粮食是具有双重性质的特殊产品,一方面具有国家战略储备的性质,另一方面具有市场经济商品属性。在粮食立法中,要正确处理好政府管理粮食的权力和维护市场主体利益的权利,按照权责一致和权利义务统一的原则,规范制约和督政府权力的行使,维护粮食市场主体的义务,做到既加强有效管,又不侵犯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确保立法目的得以实现。
要处理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粮食事权关系。通过粮食地方立法,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粮食安全中的事权,科学界定政府部门在管粮食市场中的职责,明确相应的责任。 要处理好粮食安全规范各环节各部门间关系。目前粮食市场以及生产领域的质量等问题主要由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规范,粮食储备流通环节主要由《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规范,而粮食加工、销售中的质量问题由食品品部门、工商部门按照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进行管理,这种把粮食安全管理按环节分割开来的立法模式形成多头管理,导致部门职责交叉、管理真空、管不力等问题,因此,粮食地方立法要统筹考虑粮食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全过程,增强法律之间的协调性和统一性,确保立法的可操作性。
粮食地方立法要坚持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 粮食地方立法宗旨应围绕地方粮食安全基本政策,建立新时代中国特色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配置作用,与国际市场接轨,强化政府粮食安全责任,保护好粮食生产的积极性,促进形成粮食生产、粮食经营与流通、粮食消费协调发展的良性互动体。 粮食地方立法起码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粮食安全原则。粮食安全是国家运行的基本保障,是立法必须坚持的最高准则。二是市场化原则。粮食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商品,粮食地方立法要遵循市场经济基本规律,发挥市场在粮食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粮食行业一二三产融合,促进粮食产业经济发展。三是促进流通原则。粮食流通在引导粮食生产稳定发展、保障粮食有效供给等方面成效显著,因此,必须通过粮食立法加强粮食流通现代化,积极培养粮食优质品牌,支持粮食市场主体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粮食流通。四是依法行政原则。粮食地方立法是粮食部门从事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赋予粮食部门行政管理权力,依法行政的原则要贯穿在立法理念中,使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都得到粮食法律法规督和制约。
粮食地方立法要确立粮食管理基本制度 粮食管理基本制度是确保粮食生产、粮食储备、粮食流通、粮食产业发展的重要制度,制度的确立要体现出行政管理的水平、宏观调控的能力、粮食发展的需要。以上海为例,粮食地方立法要确立以下基本管理制度。
1.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制度。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是粮食工作的首要工作,必须建立有利于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的制度。
2.粮食宏观调控制度。明确各级政府在粮食宏观调控方面的职能职责,实施宏观调控的手段、措施和程序等,坚持发挥市场机制基础性作用与加强完善宏观调控有机结合,建立市、区县分级负责的粮食安全机制,分级保障粮食总量平衡制度,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
3.地方储备粮管理制度。储备粮是衔接产需、平衡供求的“蓄水池”,是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重要手段,是保证粮食安全的应急物质基础,是保持社会安定的重要战略措施。主要包括:规定地方储备粮计划制度、储存制度、动用制度、督检查制度和法律责任;明确承储和代储地方储备粮的仓储标准,并明确储备与经营分开原则。
4.粮食应急管理制度。粮食应急保障是政府为应对粮食突发公共事件等紧急情况而采取的调控行为,紧急应对粮食突发公共事件是各级政府的首要责任,也是本市粮食立法中应该明确的职责。包括在《上海粮食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健全粮食应急机制、应急体制和粮食应急保障系统;明确应急状态下政府的权力以及确保特殊群体粮食供应和保持市场稳定的义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应急义务及其法律责任。
5.粮食质量和卫生安全管理制度。粮食质量安全是粮食安全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稳定与和谐。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粮食质量卫生要求自然提出更高的要求,必须健全粮食质量和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最新关于粮食地方立法的几点建议可以看看这篇名叫怎么改善睡眠质量 关于失眠的几点小建议的文章,可能你会获得更多关于粮食地方立法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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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睡不好,白天很难集中精神工作学习,工作学习效率低、压力大,又会导致失眠的情况更严重,这是一个恶性循环。怎么改善睡眠质量呢?今天wed114小编给大家带来了几点建议,希望对长期被睡眠问题困扰的朋友有所帮助。
一、怎么改善睡眠质量
1、睡觉前,可以喝一杯牛奶,特别是睡眠不好的,可在睡前十几分钟喝一点,使您更容易入睡。如果有喜欢精油的,同时可以考虑用香薰精油,双管齐下,改善睡眠效果不错的。
2、睡前的几个小时,请不要食用太多不易消化、太过油腻的食品,份量也不要吃的太多,因为吃的太多,容易增加胃的工作负担,这样胃容易损坏,睡眠也没得到好转。
3、睡眠不好的,可以睡觉前半小时,进行浸泡浴缸,充分洗1个热水澡,同时可以打开手机或者收音机,播放一些轻柔,愉悦的曲目,让心情更加的舒畅,有利于安眠。
4、睡觉前不要做剧烈的运动,这样会让神经更加的兴奋,更加难以入睡,同时睡着了,也会可能让你做恶梦。反而睡前,在床上做5分钟一些轻柔的睡眠操,是不错的选择。效果也非常的好,既能健身又能助你安眠。
5、房间里不要放带香味的刺激性的物体。比如香水,花卉等。避免刺激到鼻子,这样会让人的嗅觉在不停的工作,使得人体大脑更是趋向兴奋,而没有睡意。
6、睡觉时,贴近头部的是枕头,因此选择一个理想的枕头,舒适的枕头是非常合乎人体结构,符合科学的。比如现在的树脂枕头,记忆棉枕头,都不错,不但透气性好,还能防止落枕。
7、研究发现,一件贴身舒适的睡衣也能提高睡眠质量。睡衣,最好买全棉的,颜色以粉色为佳的宽松的衣物,这样才没约束感,睡觉才更加的贴身。现在有科学家已经研制出“太空睡衣”,这种新型睡衣是否能辅助你的睡眠质量呢,不妨可以试试。
8、最好选择色彩淡雅的环境。有研究显示,淡雅的色彩,最贴切的是粉色,粉绿色,粉黄色都行,它们具有一定的安神作用,反而鲜艳的颜色不适合睡眠环境,会让人更加的烦躁难眠。
9、保健品以及中的推出。如果经济条件允许的话,还能到店买一些安神补脑的口服液,吃上几日后,效果还是不错的。当然不要长期服用,更不要过量的服用,容易产生依赖性。如果认识一些中医,可以去找些方子,喝点中很有效果。
10、万不得已,不要使用安眠。这个是有依赖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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