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的一些我们精选的网站集约化平台管理办法解读网站集约化管理方案是最近政府刚出来的,里面有很多方案值得大家认证解读,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带来了网站集约化平台管理办法解读,大家一起来看一看吧!日前,四川出台《四川省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管理办法(试行)》,规范四川省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建设管理。《办法》要求,省直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网站部署(迁移)至省级集约化平台及网站内容建设。省直部门(单位)已建网站原则上应迁移到省级集约化平台,新建网站一律部署在省级集约化平台。
《办法》指出,部署(迁移)在省级集约化平台的省直部门(单位)网站,其各项功能均应依托省级集约化平台标准功能模块实现。网站部署(迁移)工作完成后,省直部门(单位)应按《政府网站发展指引》有关规定,在3个月内组织验收。同时,省级集约化平台统一的数据接口,允许各部门(单位)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将已有应用系统数据接入省级集约化平台同步发布。
此外,各市(州)政府应建设本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并与省级集约化平台互联互通和协同联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集约化平台管理办法。县级政府不建设本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应利用市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建设政府网站。附件:四川省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以下简称省级集约化平台)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级集约化平台是由省政府办公厅建设,为省政府网站和省直部门(单位)网站建设、管理、服务的技术平台。其他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相关网站,需部署(迁移)在省级集约化平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省政府办公厅统筹负责省级集约化平台建设管理,省直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网站部署(迁移)至省级集约化平台及网站内容建设。
第四条 省直部门(单位)已建网站原则上应迁移到省级集约化平台,新建网站一律部署在省级集约化平台。第五条 省直部门(单位)在省级集约化平台部署(迁移)网站实行备案制度,由省直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登记,并签订《省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安全责任承诺书》。部署在省级集约化平台的部门网站主办单位、负责人、联系方式、网络域名等信息发生变更或网站注销,需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第六条 在省级集约化平台上部署(迁移)网站的实施工作,由省直部门(单位)自行负责或委托符合条件的信息技术公司承接,所需费用由省直部门(单位)自行承担。省级集约化平台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为各部门(单位)技术人员业务培训和指导。第七条 委托信息技术公司实施网站部署(迁移)工作的省直部门(单位)应加强安全管理,与信息技术公司及其实施人员签订安全保密协议。
第八条 部署(迁移)在省级集约化平台的省直部门(单位)网站,其各项功能均应依托省级集约化平台标准功能模块实现。省级集约化平台暂时无法而确有必要的个性化应用,由各部门(单位)单独部署,其运维管理、安全防护由本部门(单位)自行负责。第九条 网站部署(迁移)工作完成后,省直部门(单位)应按《政府网站发展指引》有关规定,在3个月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网站日常运维由各部门(单位)自行负责,运维经费渠道维持不变。
第十条 省级集约化平台统一的数据接口,允许各部门(单位)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将已有应用系统数据接入省级集约化平台同步发布。各部门(单位)负责数据对接开发工作,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准确性。第十一条 省级集约化平台及部署在平台上的省直部门(单位)网站应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有关要求开展安全防护工作。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省级集约化平台及基础运行环境安全,防攻击、防病、数据备份、日志存储等安全防护措施。省直部门(单位)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机构人员,负责网站内容安全管理、账号安全管理、个性化业务系统安全管理、网络突发情况的响应处置,以及其他应由部门(单位)承担的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各市(州)政府应建设本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并与省级集约化平台互联互通和协同联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集约化平台管理办法。县级政府不建设本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应利用市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建设政府网站。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最新网站集约化平台管理办法解读可以看看这篇名叫青年团员之歌:《六十年代生人成长史》配乐朗读版的文章,可能你会获得更多网站集约化平台管理办法解读
以下是的一些我们精选的青年团员之歌:《六十年代生人成长史》配乐朗读版《六十年代生人成长史》配乐朗读版本节目是图书《六十年代生人成长史》的有声版本。由我,本书作者朗读制作。包括本书开始的一部分内容,以及本书简介。如果想了解我的全面的观点,请看全书。更多节目请看:http://wpr171.maide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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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指出,部署(迁移)在省级集约化平台的省直部门(单位)网站,其各项功能均应依托省级集约化平台标准功能模块实现。网站部署(迁移)工作完成后,省直部门(单位)应按《政府网站发展指引》有关规定,在3个月内组织验收。同时,省级集约化平台统一的数据接口,允许各部门(单位)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将已有应用系统数据接入省级集约化平台同步发布。
此外,各市(州)政府应建设本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并与省级集约化平台互联互通和协同联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集约化平台管理办法。县级政府不建设本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应利用市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建设政府网站。附件:四川省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以下简称省级集约化平台)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级集约化平台是由省政府办公厅建设,为省政府网站和省直部门(单位)网站建设、管理、服务的技术平台。其他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相关网站,需部署(迁移)在省级集约化平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省政府办公厅统筹负责省级集约化平台建设管理,省直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网站部署(迁移)至省级集约化平台及网站内容建设。
第四条 省直部门(单位)已建网站原则上应迁移到省级集约化平台,新建网站一律部署在省级集约化平台。第五条 省直部门(单位)在省级集约化平台部署(迁移)网站实行备案制度,由省直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登记,并签订《省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安全责任承诺书》。部署在省级集约化平台的部门网站主办单位、负责人、联系方式、网络域名等信息发生变更或网站注销,需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第六条 在省级集约化平台上部署(迁移)网站的实施工作,由省直部门(单位)自行负责或委托符合条件的信息技术公司承接,所需费用由省直部门(单位)自行承担。省级集约化平台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为各部门(单位)技术人员业务培训和指导。第七条 委托信息技术公司实施网站部署(迁移)工作的省直部门(单位)应加强安全管理,与信息技术公司及其实施人员签订安全保密协议。
第八条 部署(迁移)在省级集约化平台的省直部门(单位)网站,其各项功能均应依托省级集约化平台标准功能模块实现。省级集约化平台暂时无法而确有必要的个性化应用,由各部门(单位)单独部署,其运维管理、安全防护由本部门(单位)自行负责。第九条 网站部署(迁移)工作完成后,省直部门(单位)应按《政府网站发展指引》有关规定,在3个月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网站日常运维由各部门(单位)自行负责,运维经费渠道维持不变。
第十条 省级集约化平台统一的数据接口,允许各部门(单位)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将已有应用系统数据接入省级集约化平台同步发布。各部门(单位)负责数据对接开发工作,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准确性。第十一条 省级集约化平台及部署在平台上的省直部门(单位)网站应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有关要求开展安全防护工作。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省级集约化平台及基础运行环境安全,防攻击、防病、数据备份、日志存储等安全防护措施。省直部门(单位)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机构人员,负责网站内容安全管理、账号安全管理、个性化业务系统安全管理、网络突发情况的响应处置,以及其他应由部门(单位)承担的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各市(州)政府应建设本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并与省级集约化平台互联互通和协同联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集约化平台管理办法。县级政府不建设本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应利用市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建设政府网站。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最新网站集约化平台管理办法解读可以看看这篇名叫青年团员之歌:《六十年代生人成长史》配乐朗读版的文章,可能你会获得更多网站集约化平台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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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各市(州)政府应建设本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并与省级集约化平台互联互通和协同联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集约化平台管理办法。县级政府不建设本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应利用市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建设政府网站。附件:四川省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以下简称省级集约化平台)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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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上海外资企业的改造历程》/张旭东/东方出版社
三、对美资企业的清估——以美孚公司为例上海解放以后,166家美资在沪企业大多是自行歇业的,用对价方式进行转让的为数很少,另外,大概有四五十家企业是用军管、征用、接管、代管等行政方式处理的。对以行政命令方式(如:征用、管制、代管等)处理的资本主义国家在华企业,必须进行对外清估。在一系列精神指导下,上海市政府自1954年冬季至1956年年初对29家美国美资企业进行了清估。
美孚公司Standard Vacuum Oil Co.是美商三大石油公司之一(另两家为中美火油股份有限公司和德士古(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三大公司都在美国Delaware州注册)。美孚以"美孚"名义在我国营业自19世纪90年代始,但1933年才正式成立今日的"美孚公司"。美孚公司主要从事进口销售石油,制造盛油器皿,制烛。美孚股权50%是由美国纽杰赛美孚行持有,另50%由美孚行(Socony Vacuum Oil Co.)持有,合计美金10000000元。据公司报告,上述两行股权分散于世界各国。上海解放之初,当时美孚的董事长是P.W. Parker,资本额为10000000美元,在沪负责人为S.J.Bardens,当时在沪总职工数为1565人,其中包括华人1529人,外籍工人36人,在华分公司36家。解放后的营业额为20500000000元(1949年6月至1950年5月)。1949年年底美孚上海公司自估,其在上海占地988022亩,机器设备3931373000元,合计人民币24527147000元。美孚听子间制听设备最高每天可出12000只,制桶最高每天1400只,修桶最高每天200只,洗桶800只,冲桶2000只。灌油最高每天轻柴油2000桶,厚柴油500桶。上海市档案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编:《上海外商档案史料汇编》
(八),1987年内部整理编辑,第81—85页。美孚公司在美国三大石油公司当中,无论资本规模还是职工人数规模都是数一数二的。
三大石油公司是美商在上海除三大公用事业以外的最大的企业。由于这三大公司经营的是工业及交通动力的石油进口及销售,是美国国内托拉斯的直系血统,它们的态度是仇视新中国的。上海解放以来,它们始而观望,继而企图局部紧缩,终于摊牌,决定结束过去独占性的销售规模,变为一个纯粹进口商。1949年5月上海解放,以美孚为首的三大石油公司即向政府转达总公司的"意旨"表示愿意继续营业。但封锁一开始,美孚首先解雇了629个码头临时工。1949年9月份,配合美帝的"撤侨",美孚、德士古企图撤走全部美籍人员,让所谓"华人委员会"的买办们来替他们看管企业。但是我政府未批准,于是留下了4个美人。接着就提出了解雇,德士古要解雇44%(840人),美孚40%(600人),政府因其骤然解雇大批职工未予批准。1950年"二·六"轰炸后,美孚又借口部分厂房炸毁,无法继续要求先解雇300人。政府表示可以和职工谈判减薪。减薪谈判失败,七月间政府接管了前经合署美援油料,紧接着德士古和美孚(和英商亚细亚同时)重新提出解雇,并明白表示将"改组"为纯粹进口商,这时美国和香港都已经宣布禁运石油了。
经过累月谈判,德士克首先于11月底获致协议,解雇1600人,保留360人。美孚可望于12月底达成协议解雇1200人,保留300人。在谈判解雇期间,资方曾一再借口筹集解雇费用企图大量器材设备以期破坏企业之完整,均经我政府及时予以制止。上海市档案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编:《上海外商档案史料汇编》
(八),1987年内部整理编辑,第87页。
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对新中国采取敌视态度,管制中国在美国的公私财产,包括冻结中国在美国的存款和扣留中国在美国或在美国启运中的公私货物。作为报复,新中国颁布了《关于管制美国在华财产、冻结美国在华存款的命令》,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之美国政府和美国企业的一切财产,均由当地人民政府加以管制并进行清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银行的一切公私存款,即行冻结;对美国在华企业、财产进行了军事管制。美孚公司就是众多被军管的企业之一,1951年7月18日,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对美孚公司在军事管制的基础上宣布征用。既然是用行政命令征用的企业,就需要进行资产清估,以备外事所需。在一再强调和指示下,1952年12月31日,华东行政委员会财经委员会主任曾山签署通知,要求对沪征用或代管的15家外资企业进行资产清估。美孚公司清估工作于1955年10月完成。清估情况如下:
原企业简况及处理经过市档案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编:《上海外商档案史料汇编》
(三),1987年内部整理编辑,第638—639页。原企业名称中文:美孚公司资本额:美金1000万元分股:每股金额(不详)原文:STANDARD—VACUUMOIL.CO.股东国籍:美国企业简况:原企业设于1933年,总公司在美国,前在我国设有上海、天津、沈阳、汉口及广州等五个分公司,下又设有支公司及经销处,解放前上海、天津、沈阳及汉口四个地区统称华北分公司,归上海分公司管辖,广州地区称华南分公司,归香港公司管辖,广州解放后也归上海分公司管辖,原企业股权50%由美国纽杰赛美孚行持有,另50%由美孚(SOCONY VACUUM OIL CO.)持有,合计美金10000000元。原企业主要业务为进口石油产品及经销"阿脱拉司"汽车及航空运输工具等零件等等。解放后原企业先经军管后宣布征用财产征购油料,征用范围不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及各项流动账款,公司业务及债权债务等仍由企业负责人负责料理,但继续受我管制,上海公司于1953年2月批准歇业,各地分支公司亦相继歇业。
处理方式:征用办公室以外资产征购油料(上海)处理日期:1951年7月18日(上海)处理命令: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发军办秘
(51)密十三字第779号命令接管单位:上海美孚接管单位为华东军区后勤油料部其他各地美孚大部分亦为军事部门接管军事代表:王益华(上海)现在领导单位:同上现在企业名称:并入军事系统办理移交清册日期:1951年12月(上海)
原企业移交人:巴登斯(S.J.BARDENS上海)处理后原企业是否提出交涉及交涉情况:未负债单位:旧人民币元负债项目对外清估数字
(一)
(二)上海查出部分逃套外汇应课罚金3746730000隐匿敌伪财产1406698001333070200战前未了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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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0102812899935709外地报来部分积欠国家税款712059000合计49054690818691794909从资产表中可以看出,美孚公司总体资产和负债情况是在固定资产明细(按地区和财产类别清估)和积欠国家税款明细(按外地和上海本地清估)基础上统计出来的。从资产一栏中可看出"对外清估"和"对内清估"统计差距较大。以1949年8月31日的外币牌价,即"八底数字"为基础统计出的数字为17279565600元,以接管时的1951年6月30日外币牌价为基础统计出的数字为135358013300元,而"对内清估"统计出的数字为68477893270元。对内清估出来的19处资产分别是:
1.上海:华东军区后勤油料部上海油料管理处接管部分房屋及建筑物¥4116098800储油设备7378750544交通运输工具1815316000机器设备3558250442材料及工具28273893319家具器具及消防607207686总计4574951679
12.上海:中国石油公司上海采购供应站接管部分土地3444200000房屋设备665102481建筑物408158000机器及设备607668545工具及生产用器具22501168
总计514763019
43.上海: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接管部分房屋7596600000家具及其他设备705432000总计8302032000
4.华东军区后勤油料部接管部分总计301276900
5.南京油库接管部分总计52698719
26.第四通讯团接管部分总计28548500
7.浙江军区后勤部接管部分总计216102900
8.山东军区后勤部接管部分总计29900000
9.福建军区后勤部接管部分总计138243000
10.山东省(包括益都、淄川、威海市、济南、烟台)接管部分总计964995600
11.四川省重庆市总计2428929793
12.河南省(包括郑州、鞏县)接管部分总计347856500
13.湖南省(包括津市、常德、长沙、湘潭、岳阳、湘阴、益阳、衡阳)接管部分总计2292711000
14.营口市接管部分总计122534000
15.辽阳市接管部分总计170959000
16.抚顺市接管部分
总计145110000
17.沈阳市接管部分总计1090679000
18.昆明市接管部分总计176880900
19.云南省蒙自市接管部分总计300000000十九处资产合计¥68477893270上海市档案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编:《上海外商档案史料汇编》
(三),1987年内部整理编辑,第677—679页。第一种对外清估的数字要比对内清估的数字小得多,之所以出现这种较大差距,是因为要求"‘对外清估’必须与‘对内清估’严格区别,掌握合法合理,有凭有据的精神,设法缩小资产,扩大负债"。上海市档案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编:《上海外商档案史料汇编》
(一),1987年内部整理编辑,第383页。当时上海市政府也内部承认:本表系根据上海及外地已报来之材料汇总编制。由于各地报来资料不全,内估办法又不一致,故该数字不能反映财产实际价值。华东军区后勤油料部上海油料管理处所接管的财产系美孚公司在上海的大部分财产,其内估数字偏低与实际财产价值出入颇大。其估价办法如下:
1.固定资产内估时系以原企业1951年3月清点清册所列美金原值为基础,然后根据接管当时各项固定资产的大致新旧程度作出美金余值,再将此美金余值按20000元折大人民币,又视各项固定资产之情况再压缩60%左右。
2.原材料凡市上可购得者,按一般市价打对折。凡市上不能购得者,则以原账面美金价格按20000元折大人民币,再打对折。上海市档案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编:《上海外商档案史料汇编》
(三),1987年内部整理编辑,第679—680页。
但是第二种清估出来的数字要比对内清估的数字大得多,几乎是它的两倍,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是外汇牌价涨幅的原因。如果以第二种对外清估数字为依据,显然对中方不利。另外,以两种方法统计出来的资产和负债,都显示清估出来的资产远大于负债,以1949年8月31日的外币牌价,即"八底数字"为基础统计出的资产数字为17279565600元,而负债数字为4905469081元。以接管时的1951年6月外币牌价为基础统计出的资产数字为135358013300元,而负债为8691794909元。但整体上美商的负债是大于资产数字的,29家美国美资企业共值人民币346566706元。上海市档案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编:《上海外商档案史料汇编》
(二),1987年内部整理编辑,第2页。对外清估的结果,不论是以1949年8月31日的外汇牌价为基础的清估数字,还是以接管日的外汇牌价为基础的清估数字,美商清估负债大于资产分别是1329014元和34733849元。上海市档案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编:《上海外商档案史料汇编》
(二),1987年内部整理编辑,第2页。这表明对外清估总体上是负债大于资产,但是具体到每个企业就有所不同。
对于固定资产(包括剔除部分)的清估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上海市档案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编:《上海外商档案史料汇编》
(三),1987年内部整理编辑,第640—645页。
(一)原企业在我国各地全部征用财产的对外清估工作现由上海统一进行。现分别根据原企业账面按地区与财产类别汇总编制原企业固定资产(包括剔除部分)明细表。原企业广州地区分公司解放前曾归香港管辖,上海无资料,前曾请广东外事处设法搜集,但接收函显示该处亦无账面资料,故本表所列固定资产未包括广州地区财产在内(广州将来如根据其他资料送报表来,当另行上报)。
(二)原企业在全国设有五个分公司,下又设支公司及经销处,各分公司包括的地方如下:
1.上海分公司包括上海、昆山、杭州、嘉兴、绍兴、硖石、苏州、常州、无锡、屯溪、常熟、宁波、温州、余姚、南京、镇江、海安、兴化、淮安府、如皋、宿迁、泰州、清江浦、通州、东台、盐城、六合、明光,蚌埠、浦口、芜湖、高淳、建平、南陵县、宁国府、太平、枞阳镇、运漕、安庆、石牌镇、拓皋、合肥、青岛、烟台、济南、周村、黄台桥、洛口、博山、济宁、高密、新浦镇、青州府。
2.汉口分公司包括汉口、长江埠、岳阳、城陵矶、黄陂、广水、孝感、仙桃镇、新提、团风、鄂城、武穴、岳家口、老河口、宜都、武昌、兴国州、新郑、长沙、常德、衡阳、衡山、渌口、湘潭、湘阴、益阳、郑州、河南府、章县、开封、西安、九江、樟树、河口、赣县、吉安、景德镇、牯岭、临川、乐平、南昌、鄱阳、涂家埠、安仁、宜昌、沙市、津市、重庆、泸县、莱县、叙府。
3.天津分公司包括天津、北京、唐山、廊坊、枕头、TUNGCHANG SHOW、太原、榆次、保定、张家口、柴口堡、新保安、大同、新乡、彰德。
4.沈阳分公司包括沈阳、安东、长春、抚顺、KAIYUAN、吉林、公主岭、辽阳、牛庄、本溪、四平街、铁岭、新民。
5.广州分公司: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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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企业在上海地区财产的征用日期为1951年7月18日,但因原企业全国各地分支公司及经销处的征用日期不一,现为便于计算,一律以1951年6月30日作为原企业的接管日,以该日的账面资产作为对外清估的依据。
(四)原企业"固定资产"系纽约总公司资产,仅设原值记录,并无账,故无折旧累计数,当资产发生增减时即转入纽约账。此项记录包括投入生产年限、美金原值、折旧率等,凡太平洋战争爆发前投入生产的财产,由于在战争期间曾遭受损失,故在战后重行入账时价值大部均大大降低,记录中只注明美金价值,解放后并不折大人民币入账;只有战后投入生产的财产才在上海解放后,于1949年5月31日由上海将各地分支公司固定资产美金原值按照各地当日牌价(上海1800元,南京1500元,汉口1550元,天津及沈阳1200元)折大人民币入账,之后并未调整过。服务站、航空服务站投资设备,系中国地区资产,它们和未完成建筑等三项均设有账册,不论战前或战后投入生产之财产,一律均按上述日期及牌价折大人民币,以后亦未再调整。此次清估,时不论战前或战后资产,一律将原企业迄1949年8月31日止,固定资产美金原值依照税局规定按1949年8月31日美金牌价2350元折大人民币,作为"对外清估数字
(一)之根据,另按1951年6月30日美金牌价22270元折大人民币,作为"对外清估数字
(二)之根据"(所谓迄1949年8月31日止资产系从接管日美金数字减去自1949年9月以后增加数字而得,1949年9月以后减少数因系减少以前资产,为使计算清估
(一)
(二)数字精确起见,均已于1949年8月31日资产数字中减去)。
(五)1949年9月1日至接管日固定资产增加数系原企业以人民币购进之数,均自账面人民币数字汇总抄列。
(六)关于折旧准备:
1.原企业除服务站设备及航空服务站设备另设折旧账户有折旧累计数字外,其他固定资产之折旧准备累计数字均无现成数字。按解放前原企业纽约总公司每半年按固定资产原值先摊提好折旧数字,再寄至上海分摊入有关账户,而转账传票已于解放前由原企业全部转运香港,故无法汇总原提之数字。现按原企业自定之折旧率重新计算之。
2.原企业纽约总公司及中国地区所有之汽车及油罐车系按平均折旧率每半年10%按原值摊提外,其余均系以每半年为一期,按余值根据下列折旧率递减计算。计:房屋、机器设备、工具及码头等为
3.75%,船舶及设备为5%及10%,二种油槽车为
3.75%,自行车为
4.5%,办公用具及家具为
7.5%,服务站及航空服务站投资设备15%,凡本期投入生产之资产下期起计算折旧。
3.凡太平洋战争前购进之资产,在战争期间遭受日寇占用及损坏者,战后原企业于1946年重新入账时除按美金原值入账外,并不考虑实际使用年数,而系按损坏程度定出一特殊折旧率(一般均占原值90%以上,据闻系原企业企图扩大对日清算战时损失所致)以计算该项资产从投入生产日起至1945年底止的折旧,之后即以余值按照递减折旧提存折旧。例如:上海分公司有一项战争前购置的房屋、机器设备等资产,原值美金8533
85.91元。原企业在1946年入账时将此项资产之特殊折旧率定为
89.0852%,因而迄1945年底止折旧累计数字达美金7602
40.56元,余值仅达美金931
45.37元。此项资产在1946年重新投入生产,其后之折旧即以余值美金931
45.37元,按照递减折旧率摊提,此段时间内应提折旧美金319
67.49元。因之,此项资产从战前投入生产起直至接管日止的折旧累计数应为美金79220
8.05元。被日寇占用的其他资产的折旧也是按照此种方法计算的。故这类资产迄接管日止折旧累计数字极大。
4.少数未被日寇侵占的战前资产及战后投入生产的资产,其折旧系按资产原值根据使用年限按照递减折旧率计算的(汽车及油罐车根据平均法)。
5.解放后以人民币购进资产的折旧亦系按人民币原值,按照上述方法计算。
(七)未完成建筑(拨款数)系原企业拨款兴建之在建工程,其中美金11770
8.14元,系1947年原企业预付丹麦商康益洋行伪法币11806931000元,用作修建浦东油栈、码头工程之预付款。当时原企业在外币账册上系按付款日外币牌价折成美金2107
95.48元入账,后原企业又以付款日美金黑市价格将此预付款调整为美金11770
8.14元。此项工程迄接管日并未动工,征用时亦一并由我向康益交涉偿还现款,现已经法院判决康益应按解放前存款办法偿还我人民币5431188300元。此处仍按账面美金数折合成二套人民币数字照列。其余人民币182116100元均系1949年9月以后未完成建筑数,内除人民币56356000元按照原企业制度应列作费用,现从原账面数剔除外,余数照列。
(八)本表所列之敌产原企业已按名义价值每项敌产美金1元入账,故自原账面数剔除,并将按上述办法计算之折旧冲转。
(九)原企业租地及租屋内有武康路198号房屋一幢,系原企业负责人陈皎峰居住,我未征用,计预付租金美金127
79.54元,应自原账面数剔除,并将已提之折旧(即已摊提之租期)冲转。
(十)账册与清册差额:原企业除原有固定资产账册外,上海及天津于军管后在1951年3月曾编有固定资产清点清册向军管专员报告,清册中各项资产之美金原值,系自原有固定资产账册填列。兹将清册与账册总数核对后,发现清册数字较账册为小,由于排列次序不同无法逐一核对,看来因账册时间较久,清册距今时间较近,可以认为账册中有记载,而上海及天津清册中没有的资产,我当未曾接管,现原企业既在账面中列入,我应予剔除。计美金2201
17.83元,并将已摊提之折旧冲转。
(十一)按原企业除表列各项固定资产外,账面并有有价证券即江宁公寓股票26530股,占江宁公寓全部股权
47.8%(另
52.2%为英商卜内门公司所有),账面价值为美金2245
75.38元,旧人民币为404235600元。由于江宁公寓已作为外商房地产对外清估单位之一,另作对外清估资料。兹为避免重复,此处不列入对外清估数字中。(十二)除上述固定资产外,原企业尚有坐落在上海宛平路17号住宅一幢已被征用。经查此项资产系由原企业纽约总公司付款美金3万元购入,但由于上述财产产权问题未解决(伪政府不准过户),在上海固定资产账册中并无记载,故此次对外清估数字内并未包括此项资产在内。另原企业又有轮船六艘余值美金117
12.23元,系勾结买办以利通顺(华商)名义出面非法经营内河航运用,此项财产已被征用,由于原企业未入账,此处亦不列入对外清估资料。
关于负债部分的清估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部分:
(一)逃套外汇应课罚金3746730000元(旧人民币)。"五反"运动中原企业职工检举原企业有严重逃套外汇行为,并经上海市军管会金融处调查属实。原企业代总理经理陈皎峰乃被迫承认套出套进美金4942
16.06元、港币60元、澳镑2040元。此遂移送上海市人民法院处理,法院曾两次传讯该代总经理,并于1953年9月22日当庭判决原企业逃套外汇处罚金5846730000元。罚金计算方法系将原企业套出套进的各项外币按照判决当时外币牌价(美金23430元,港币4270元,澳镑55750元)共折成11693468486元,并按此人民币总数处以50%罚金计5846730000元。判决后,原企业并未上诉,判决就此成立。1953年原企业曾分批缴纳了一部分罚金2100000000元,余款由于原企业在沪存款即将告罄,迄未付清。上海市档案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编:《上海外商档案史料汇编》
(三),1987年内部整理编辑,第652页。
附:上海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1955年市刑字第1681号案由:扰乱金融被告:美商美孚火油公司设上海华山路1720号代理人:陈皎峰,男46岁,镇江人,美孚火油公司代总经理,住武康路198号查被告美孚油公司于本市解放后一贯将应收之货款账款转由国外收受,并在国外代付各项账款货款,共计逃套外汇达美金4942
16.06元,澳镑2040元,港币60元,严重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华东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之规定,应予惩罚,根据被告犯罪情节,本院判决如下:
被告美商美孚火油公司逃套外汇处罚金人民币5846730000元。1953年11月26日审判员:庞兴仁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收到本判决的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上诉。本件证明与原本无异员全家基上海市档案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编:《上海外商档案史料汇编》
(三),1987年内部整理编辑,第654页。
(二)隐匿敌伪财产部分。日本战败后,遗留在上海有大批的敌伪财产,这些财产被美孚公司所占用并隐匿。这些日寇遗留资财,确非美孚公司原有物资,这部分资材,在"五反"运动中被原企业职工揭发,美孚企业负责人也被迫承认并列为企业债务。隐匿敌伪财产包括:
1.敌产赔款部分,以两种计算方式清估出来的数字为119305900元(旧人民币)和1130613600元(旧人民币)。上海市档案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编:《上海外商档案史料汇编》
(三),1987年内部整理编辑,第655页。
2.敌产使用费部分。日寇投降后,美孚公司将日寇遗留在全国各地的油栈之建筑物,油池管线设备、机器设备、消防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家具及办公用品等大量资财隐匿使用,并将部分资产按每件美金1美元的名义价值列入原企业资产账上,以抵补战事损失。1952年10月28日,美孚企业代总经理陈皎峰被迫签字坦白承认列为企业负债。
3.战前未了账款。美孚公司在太平洋战事发生前,曾收受客户订购油料款项及经销商存入保证金等为数甚巨,除有个别在原企业抗日胜利后经交涉偿还外,尚有大部迄未了结,其主要原因在于当时币值和战后汇率折算等问题未获协议,以致拖延不决。但原企业自抗日胜利迄解放时为止,对该项债务之清偿借故推托,继而将账面以及试算表上之负债记录如数抹去。后在原企业歇业清理期间,各债权人纷纷持件要求清偿,由于当时已无现金,只能进行登记,列为企业债务。战前未了账款计分日商、敌伪、华商、外商、个人及其他等六类,按1949年8月底及接管日牌价折大人民币列为对外清估数字,分别为306010281元和2899935709元。上海市档案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编:《上海外商档案史料汇编》
(三),1987年内部整理编辑,第661页。
(三)对华籍资方代理人的未了义务。美孚公司在上海及广州二地,于1952年后,委有华籍代理人8人(上海陈皎峰及广州邓汉生等7人),其主要职务为办理该公司上述地区的歇业清理工作,至1953年7月后相继歇业完毕,除了广州地区(邓汉生等7人)在料理一般职工义务时,曾给予邓等7人生活费6个月薪金外,其他劳积金、解雇金、通知费及回乡费等都未支付,陈皎峰则根本未拿过钱。上海及广州资方代理人未拿到或未拿足钱的原因,是我们军管方面考虑此系资方与资方间之问题,应由国外汇款来中国解决,不应在原企业国内存款中支取,后国外未曾汇款,故他们的钱亦未拿到。按陈等在原企业服务已20余年,在当代理人以前即为高级职员,按原企业以往待遇凡年满55岁者,在告退时每月支取约合当时月薪之40%—50%的养老金,直至死亡时为止,但在中途辞退者则一次给予劳积金,其代理人名义是否较上述待遇更为优惠,尚难断定,现将陈等8人按中途辞退标准之未了义务,合计人民币2218956583元。上海市档案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编:《上海外商档案史料汇编》
(三),1987年内部整理编辑,第668页。
(四)美孚抗战前在我国内地各地常常以中国名义购置土地,"五反"运动中职工检举材料很多,当时我未处理。由于原企业一切征用土地均认为收归国有,并在此项对外清估时从资产数字中剔除,故此一问题可不追究。
(五)上海美孚解放前向中国人杨才清买受华山路1720号土地及房屋,解放前已经伪地政局批准,但产价并未给付,解放后分别由上海美孚于1949年及1950年付给产价人民币2082500000元。按1951年10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契税暂行条例》凡解放后房地产其契证均应按产价6%课契税,原企业因不明确究否应算解放前或解放后行为,曾于1951年10月向前地政局询问,后地政局未置答,此事遂拖延下来。倘作为解放后应缴契税124950000元。上海市档案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编:《上海外商档案史料汇编》
(三),1987年内部整理编辑,第669页。
(六)美孚上海之外的分公司积欠国家税款712059000元。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汉口及长沙所得税问题:汉口美孚公司解放后以会计不独立为理由,获得我同意按营业额协议毛利率40%作为所得额计征所得税。后发现汉口的由上海公司供给的到岸价格毛利损益表上有销货成本及销货费用的美金数字。湖北外事处乃将上述美金数字根据清估资产原则按1949年10月1日牌价3910折大人民币,与汉口美孚的实际销货额比较,由于销货额系按市价或征购价计算,成本及费用之人民币数字系按偏低之美金牌价折合,故形成销货毛利1950年高达
92.4%,1951年高达
83.1%。其40%之差额即作为偷漏所得额,补所得税(按协议达成之毛利率40%系根据美孚的美金成本按22490—32997元折合)计1950年偷漏所得额7115139344元,1951年1633499271元,按
34.5%课税及税额10%附加,共计偷漏税3320108300元。
湖南长沙所得税亦按营业额毛利率40%作为所得额课税。湖北外事处亦以上述办法确定1950年毛利率为
92.4%,1951年为
83.1%补税,共计偷漏所得税1843116400元。由于此项偷漏税行为之成立主要系将销货成本美金数字按1949年10月1日牌价折大人民币作为销货成本之故,而汉口或长沙在解放后均无一律按1949年10月1日牌价之法令公布,理由牵强,且长沙比照汉口恐也不当,故列为后备资料。
2.1950年3月24日汉口美孚通知长沙分公司拨与汉口分公司存油1446桶计值旧人民币3182000000元,未作长沙销货,采用内部转账方式处理,而长沙与汉口之间的分支机构关系并未呈报我税局批准,因之湖北外事处认为应以以上数字作为营业额按
2.5%的营业税率和附加8%追补营业税款旧人民币85914000元。由于此次清估系以全国统一清估,将来对外交涉亦不便分开,势必承认其各地分支机构关系,此处若予否认恐与清估有矛盾,故列为后备。
3.天津未了合同:天津美孚解放前曾与伪国民政府信托局签订之第8027号购油合同。据1948年各月份月报(MONTHLY REPORT CONTRACT P—16 JOB 8027 WITH CENTRAL TRUST FORC.AF.H,TIENTSIN)记载油料尚未缴齐,计天津三项按合同规定合美金1863281元,秦皇岛五项合美金50505元。但天津美孚究竟欠付油料多少,伪政府曾否付清货款,结果如何,原来天津请上海代查,后上海未能查悉,故列为后备资料。
4.营口市房地产税:营口市美孚有房屋,但美孚账面没有记录,故未列入对外清估资产,由此资产产生之负债此处亦不列为对外清估负债,径列作后备。计:房产税(1950年下半年)7352000元(房屋共值122534000元按年税率
1.2%计算半年。)滞纳金(1950年8月1日至1951年6月30日)24555680元(每日1%)
5.对职工未了义务:美孚在太平洋战争时期被日寇侵占,职工在战争期间尚未拿到工资,战后复员时美孚对战前职工均发了复员金(约相当于
2、3个月薪水)解决,解放后各地职工解雇时战争时期工龄均未计算。1953年时汉口美孚公司张海亭等9人曾去函美孚要求补发战争期间4年薪金及年终双薪,后被拒绝,湖北外事处认为应补发解雇费(可能系加算4年劳积金)166730152元,由于解放后解雇劳资双方均曾有过协议,不便推翻,此处径列为后备。
美孚长沙及湘阴有何志修等6个工人在太平洋战争期间曾为美孚看守财产,湖北外事处资料中提出美孚在抗战胜利后少发19个月工资,补算工资人民币共76197600元。何曾于1951年6月向法院起诉,当时法院由于美孚已被征用故劝说何撤回,此处径列作后备资料。
6.辽宁省抚顺、沈阳、营口、辽阳及云南省昆明及蒙白均提出接管后房屋之保险费、修缮费等列为负债,由于这均是接管后的负债不应由原企业负担,故此处不列。
7.湖北外事处送来资料内载汉口美孚周家口行【经】纪人祥记号孙秉钧战前存美孚押柜金及账款余额共合美金5
71.63元,持有收据为凭。据谓由于祥记本身股东间闹纠纷迄未解决,但我在上海美孚未了账款清单上未发现此项记录,故列作后备资料。另福建省人民委员会供给资料谓诏安县合丰号何汝汉战前代销美孚煤油至1941年结存美孚伪法币29
98.55元,并有收据为凭。由于福建美孚系归广州管辖,上海无资料可供核对,故径列作后备资料。
8.美孚公司除接受各地经销商保证金外,战前对某些经销商并接受实物作为担保品,如股票、房地契等(包括经销商购买的美孚公司股票),此项担保品均已于解放前由上海美孚公司寄往香港并由香港转纽约花旗银行保管,解放前结束经销关系时曾归还过一部分,但仍有一部分未归还,由于上海无记载,亦未折成现金记账,故未归还之担保品之项目、数量及价值均不清楚,估计数字不大,径列作参考。
湖北省外事处送来资料中,提出西平益大号存牯岭地契一纸,河溶慎大许廷阳存南洋兄弟烟草公司股票50股,两者均由汉口美孚于1952年结束前后出具遗失证明书了事。另有孔垅吴尚达存地契14纸,湘阴4纸,靖港1纸,常德代理人存美孚股票800股,长沙代理人存美孚股票71股均未退还,下文不明。上海市档案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编:《上海外商档案史料汇编》
(三),1987年内部整理编辑,第674—677页。
1955年对美孚公司的清估,由于广州地区和天津地区清估资料没有收齐,所以1955年10月的清估单上不包括广州和天津地区的数字。广州地区1956年5月完成了本地区的清估,天津地区7月完成了本地区的清估,情况如下:美孚公司广州地区(缺海口、高要二地)对外清理估价资料1956年5月单位:旧人民币元资产项目参考数字对内清估数字原企业内部外币资产负债表数字
固定资产余值流动及其他资产价值221062181918241308590美孚广州各地区分公司资产大多被中南军区海军接管,少数被各地的财政系统接管。清估的资产包括由中南军区海军和各地财政系统接管的美孚广州、汕头、江门、湛江、揭阳等地的油库、码头、建筑房屋和加油站等。由于海口、高要这两个地方清估资料没有收齐,故这次不在清估之列。
至于美孚广州公司的负债清估,由于原企业在广州的全部职工,在解放后陆续被解雇,故无职工未了义务。原企业在广州有资方代理人邓汉生等7名的未了义务,已经在上海美孚公司清估时做了统计。对于广州美孚负债的清估主要是根据广州分公司负责人邓汉生坦白,有以下违反金融管理法令的行为:
1.1950年1月17日原企业广州分公司按照其香港公司的指示,代交港币5000元与广州英国领事署。
2.由1950年11月起至同年12月止,代香港公司美籍职员支付捐助东山安老院共人民币450000元。
3.广州沙面办事处租金(按广州美孚办事处当时设在广州汇丰银行办公大楼内),在1950年3月以前,统由香港公司直接交付与房东香港汇丰银行总行。
4.原企业前广州分公司美籍经理住宅租金,在1950年3月以前,统由香港公司直接交付房东香港万国银行总行。
5.从1949年10月14日广州解放起至1950年6月止,原企业广州分公司按月代香港同济船务行支付租金及该行工人薪金每月计等值港币500元的人民币。以上违法行为有的因无具体数字,有的不能证实是否已在国外收到外汇,有的日期不能肯定(按广州管汇法令系于1949年12月7日公布,港币系于1950年2月10日禁止流通)等原因,故只列作参考。上海市档案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编:《上海外商档案史料汇编》
(三),1987年内部整理编辑,第696页。
天津市美孚火油公司补充资料

网站集约化平台管理办法解读
(补充入上海市外商企业对外清理估价资料)1956年7月40620680013041900130419000共计419248700536625800美孚天津分公司清估出来的负债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积欠营业税所得税:
(1)1950年7月及9月共油料8000桶(按:可能是保税油料),由承购单位代付进口税、河工捐、码头捐、货物税等共5939484268元,未计入营业额报缴营业税。天津税务局根据工商业税解释例案汇编604页,凡进口费用应列入成本计算等规定建议按进出口业税率2%补营业税118789700元,并处罚8倍。
(2)由于所得税系根据营业额按纯益率、税率计算,故上述营业额按7—11月纯益率18%税率30%补所得税320732200元,不处罚。
(3)经天津外事处检查该例案汇编系指易货进口而言,对结汇进口者无明确解释,而上述交易则系结汇进口,故援引上述例案汇编理由欠缺。天津外事处建议只补不罚。上海外事处移作后备资料供参考。
2.隐匿敌伪财产:
(1)抗战胜利后日寇遗有油池铜板185块,当时曾由天津美孚向伪敌伪产业处理局认领,声明系外商油公司财产。经美国领事馆具函协助,伪外交部批准,由伪后勤部发还。发还后美孚、德士古、亚细亚三公司协商按美孚56%(104块)。德士古28%(52块)亚细亚16%(29块)分配。事后天津美孚与上海美孚通信时曾提及:"事实上并没有一块可以确切证明系属3公司中之任何一家所有。"
(2)天津外事处考虑他们认领并无证据,认为应予追偿,由于对外系美孚出面,故全部185块计重318
88.08公斤均作为美孚责任向他追偿,计按征用时价格(每公斤15000元八成新)为382657000元,按清估时价格(每公斤10070元八成新)为256890400元。
(3)上海外事处认为无论如何过去已经过发还手续,现不宜翻案,故移作后备资料供参考。
对于资产清估,没有列出明细单,只是笼统地表明:1951年天津政府在征购天津美孚器材物资时(制桶用主要材料、另星材料、油漆、废杂油品、文具材料等),我核定征购总价为6275947724元,美孚原报总值为8452939950元,双方差价2176992226元。由于天津美孚在我征购时曾对我核定之价格表示不满,故列作参考。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美苏争霸活动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抵制,两大阵营经济体系趋向解体。新中国逐渐打开与西方国家的外交关系。1971年10月中国在联合国合法席位得到恢复,到1973年,我国同除美国以外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都建立了外交关系。中美关系随着1972年尼克松的访华也得到缓和。这些变化为新中国扩大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关系创造了有利条件。与此同时,以金三胖为首的领导层也在开始批判和纠正"文革"初期的极"左"思潮。1972年2月金三胖在会见美国总统尼克松时说,"你们要搞人员往来这些事,要搞点小生意,我们就死也不肯","后来发现还是你们对,所以就打乒乓球"。金三胖:《金三胖外交文选》,文献出版社、世界知识出版社1994年版,第595页。他强调说:"无论怎么样,这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是创造了文化,创造了科学,创造了工业。现在我们第三世界可以利用他们的科学、工业、文化——包括语言——的好的部分。"转引自武力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1949—1999),上册,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716页。在国际国内背景趋于缓和的背景下,领导层认识到"和资本主义打交道是大势已定"陈云:《陈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18—219页。。
随着中美关系开始解冻,1972年7月28日,美方提出了解决中美两国私人被冻结的资产问题。美方提交了在华私人资产详细清单,共计383项,分公司企业、宗教团体和其他非营利性组织、个人、其他商业团体四大类,包括企业、房产、设备、土地、证券、投资、货物、库存、债券、抵押、银行存款、现金等项财产,总价值19600余万美元。上海市档案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编:《上海外商档案史料汇编》
(二),1987年内部整理编辑,第345页。但是,中国有关各部门对美方掌握的档案资料不甚完整,又加上"文革"期间机构调整合并、人员调整,清查任务就显得繁重而被动。虽然外交部、财政部、对外贸易部三部于1972年10月12日联合发文希望各地重视对美在华冻结资产的清查,强调这是贯彻执行我中心对美方针政策的一个具体行动。但是各地存在问题诸多。如中国银行上海分行革委会就指出:关于我有关部门军管、接管、代管、征用美在沪企业的资产,我们没有掌握全面的资料。上海市档案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编:《上海外商档案史料汇编》
(二),1987年内部整理编辑,第354页。另外,由于有关人员多已星散,账册亦都销毁,如彻底清查,须组织一定力量进行。上海市档案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编:《上海外商档案史料汇编》
(二),1987年内部整理编辑,第354页。到1972年11月7日,外交部在发出关于请协助查对、复核美国在华私人资产(个人财产部分)的通知中仍指出:美方交来的美国在华私人资产清单(个人财产部分)共253起,358人,索赔额14182724美元。我们根据手头掌握的档案资料初步进行逐户查对,共查处66起,111人。美方交来的美国在华私人资产清单(个人财产部分)尚有187起,247人未查出,现亦按"起数"整理印发各地,请按上述要求逐户逐项查对填报,材料务求详尽、精确。上海市档案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编:《上海外商档案史料汇编》
(二),1987年内部整理编辑,第361页。1972年11月20日,外交部在《有关美国向我提出索赔的44家企业及6家"商业团体"的资产、负债清查、复核问题的通知》中指出:美国向我提出索赔的44家"企业"(美方索赔案列为42个号码)的"总资产",共计美金120602892元,占美方总索赔额的
61.2%。做好这44家企业的清查复核工作对于搞好中美关系至关重要。但是通知指出,上述44家美资企业中,16家在1955年由有关各地列为清估对象并编制了清估资料;18家各地曾报过处理情况或房地产资料;其余10家有的虽查出中文名称但不知其资产下落;有的未查出中文名称。上海市档案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编:《上海外商档案史料汇编》
(二),1987年内部整理编辑,第398页。美国提出索赔的6家"商业团体"索赔额共计1394170元,但是中方能查明其中文名称及财产下落的仅2家,其余4家情况不详。为此,外交部要求各地抓紧清查工作,完成一家上报一家。特别是上海,任务较重,要组织人力突击完成。同时,对美方尚未提出的其他美资企业和商业团体的资产、负债进行清查复核,以便日后中美接触中陷入被动。
1972年11月25日,外交部发出关于进一步核实美国在华公司企业的资产、负债问题的通知。指出根据1955年各地上报的对外清估资料,有些问题尚不够落实,有待各地进一步核实研究和说明。并专门将已核实的美国13家公司企业存在的问题寄到各地复核。比如江苏地产公司原资本分为16000股,其中华籍股
22.5股,股金889402元。1955年的对外清估资料中,将此金额作为企业负债数计算,但缺少有关华籍股的说明或根据。上海市档案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编:《上海外商档案史料汇编》
(二),1987年内部整理编辑,第450页。所以诸如此类缺陷的资料需要复核完善。清估的总原则早在1954年中财委、外交部就已经发出指示,即"合法合理,有凭有据","设法缩小其资产,扩大其负债",以便在对外斗争中处于有理有利的地位。具体清估办法是以原企业的账面外币原值,按接管日外汇牌价计算其资产及负债,作为清估的基础。但这一方法在实践中也遇到了对中方不利的情形,其一就是接管日的外汇牌价比现牌价高,这就对我不利。其二就是军管后的企业利润有所增加,如果还是以接管日的资产负债为清估基础,这些增加的利润如何处理。如上电、上话接管日(即军管日)的外汇牌价为
2.736元,比现牌价(
2.22元)高出25%,如按美方索赔额,此两户资产的人民币折合数即增加3000万元。上海市档案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编:《上海外商档案史料汇编》
(二),1987年内部整理编辑,第452页。这就对中方大大不利。针对这些问题,外交部都做出了指导和部署。比如;同意固定资产可以用军管前后的原企业账面美金数字,流动资产可用接管时的企业账面数字,作为清估的基础。上海市档案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编:《上海外商档案史料汇编》
(二),1987年内部整理编辑,第460页。1973年1月8日外交部发布《关于核实美国原在华企业资产、负债中一些原则问题的掌握意见的通知》,指出了十条总体和具体的建议,对清估企业的产权契证、解雇金、公司债、保证金、军管期间的利润、冻结存款的利息、股息、征购价、债权债务和解放前虚增资本问题进行了规定。有的原则比较坚定,如第一条指出,凡已为我征用、代管、军管的原美资企业房地产,如有类似假借中国人名义非法取得产业的严重突出的产权契证问题,应予追究,不予补偿,并根据原企业的账面价值,将其从固定资产中剔除。第六条规定:1952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鉴于美方对我在美被冻结存款不给利息,通知各地分行对冻结的美国在华公司存款也暂不给利息。如清估时有存款利息部分,将从其账面资产中剔除,不予承认。当然,本着中美关系改善的出发点,有些规定比原来的规定要灵活。如原来清估中强调由中方征用、代管、军管、接管的外资企业原雇用的中国职工退职金,应由原企业负担。现第二条规定解雇金可不提,把其降为"后备负债"。另外原清估中将企业军管期间的利润从其资产中剔除问题,现第五条规定"可不必从其资产中剔除"。上海市档案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编:《上海外商档案史料汇编》
(二),1987年内部整理编辑,第464页。各地近一年的复核清估,对美资产清估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例如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美方索赔数有不少是虚假的,不合法的、不合理的。比如哈克生汽车公司,美方提出索赔
16.9万美元,经核实该公司的资产应为
5.7万美元,其中剔除的有:外人经理在国外支款计
5.6万美元,资本家哈克生在国外投资近1万美元,房屋只计残值,应除去
3.7万美元,还有些在途商品在港没有到沪,等等。上海市档案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编:《上海外商档案史料汇编》
(二),1987年内部整理编辑,第475页。
依照新的清估精神,在尽力收集美孚公司资料的基础上,1973年3月,南字部队完成了对美孚公司的第二次清估。情况如下:南字229部队填报美孚公司清查核算资料上海市档案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编:《上海外商档案史料汇编》
(四),1987年内部整理编辑,第366—367页。(1973年3月)基本情况简况:原企业总公司设在美国纽约,我国境内设有上海、天津、沈阳、汉口及广州等五个分公司,下又设有办事处17处、油栈149处,经销处9处,主要业务为进口及推销石油产品以及"阿脱拉斯"汽车及航空运输工具等零件。解放前上海、天津、沈阳、汉口四个分公司统称华北分公司,划归上海分公司管辖,广州地区称华南分公司,划归香港管辖,广州解放后也由上海分公司兼管。
该企业早在1894年即在我国开始营业,起初称美孚行,以上海为基地逐步向内地扩展。1933年起组成美孚火油公司(STANDARD—VACUUM OIL CO.)。多年来对我国人民进行经济掠夺,利润十分惊人,仅举1948年的半年和1947年的半年为例,纯利即达900多万美元,接近于原企业在我国境内的全部固定资产的账面美金价值。解放后原企业先经我军管会管制,于1951年7月18日宣布征用办公室以外财产及征购油料,征用范围不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及各项流动账款,上海公司于1953年2月批准歇业,各地分支公司亦相继歇业。最后公司办公处房地产亦由我征用。
处理情况方式征用(油料征购)日期1951年7月18日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命令军办秘
(51)密十三字第779号资本金额1000万美元对方索赔美金27026602元股权情况分10万股,每股美金100元内;STANDARD OIL CO.(NKWJERSEY)50000股SOCONY-VACUUW OIL CO.核算结果资产人民币101609
94.22元或美金45626
37.73元8691
45.67元3902
76.45元净值
资产大于负债92918
48.55元41723
61.28元美孚公司的第二次清估依据外交部发布的《关于核实美国原在华企业资产、负债中一些原则问题的掌握意见的通知》精神开展的。这次清估相比1955年前后的那次清估主要不同点有:
(一)这次清估收集的资料比较全,1955年清估时缺广州分公司的固定资产账,这次清估时已找到,一并列入清估。由于资料收集较全,这次清估发现账册与清册之间有差额,所以这次清估核减账册与清册差额,合美金1021
89.13元。上海市档案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编:《上海外商档案史料汇编》
(四),1987年内部整理编辑,第367页。
(二)上海地区的征用日期为1951年7月18日,各地分公司的征用日期则不一,为便于计算,一律以1951年6月30日作为征用日,折旧准备亦计算到该日为止。
(三)针对美孚各分公司记账方法是以各地办公室、宿舍、油栈、经销处为单位,分别记载该单位的固定资产,金额有美金及当地货币二种原值,解放后又以各地解放初不同汇率按美金折大人民币,以后汇率变化,人民币数未再升值。所以这次清估本着指示,固定资产可以用军管前后的原企业账面美金数字,流动资产可用接管时的企业账面数字,作为清估的基础。
(四)依据"凡已为我征用、代管、军管的原美资企业房地产,如有类似假借中国人名义非法取得产业的严重突出的产权契证问题,应予追究,不予补偿,并根据原企业的账面价值,将其从固定资产中剔除"这一条,这次清估核减了上海二处有产权契证问题的房屋价值,约合美金399
20.93元。上海市档案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编:《上海外商档案史料汇编》
(四),1987年内部整理编辑,第370页。
(五)依据土地国有,不论买租价值均以剔除的精神,剔除了账面上186处土地和9处租地的价值,合美金455234901元。上海市档案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编:《上海外商档案史料汇编》
(四),1987年内部整理编辑,第367页。
(六)根据原企业习用的通用折旧率计算方法,核减原企业其他资产的折旧价值,合美金45523
49.01元。上海市档案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编:《上海外商档案史料汇编》
(四),1987年内部整理编辑,第367页。所谓通用折旧的计算方法。根据1948年2月9日及同年10月19日纽约总公司致上海信件内载,纽约总公司使用的每半年折旧率如下:
项目方法半年折旧率租地(或租屋) 租借期内摊提办公室及住宅设备递减法
7.5%固定资产(按:指房屋及工厂设备) 递减法
3.75%机动设备(按:指汽车等) 直线法10%非机动设备直线法
4.5%服务站设备递减法15%航运设备:(钢或硬木壳架) 递减法5%(普通木壳架) 递减法10%直线法(Straight Line Basis)即通常按原值逐期乘折旧率的平均折算方法。递减法(DiminishingValue)即前述服务站折旧计算方法,据原企业经营固定资产账册的中国职员回忆,过去曾使用上述通用折旧法计算折旧的,在美孚档案内纽约与上海通信中提到固定资产折旧时也是这个方法。此次清查时还发现几张原企业职工1950年6月底估算某些战后购置的普通木壳船只的折旧准备草稿,经推算确为按递减法10%计算,与中方的计算方法完全相符。1955年清估时用的也是这个方法。上海市档案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编:《上海外商档案史料汇编》
(四),1987年内部整理编辑,第374页。
(七)负债部分,这次清估加上了1956年7月天津地区的负债清估部分。另外,本着中美关系改善的出发点,将原雇用的中国职工退职金,应由原企业负担。现改为解雇金可不提,把其降为"后备负债"。上海及各地分公司从不编制资产负债表,但各分公司每半年根据固定资产分类账编制并向纽约报送一次反映该期内固定资产增减情况及期末余额的"投资账目试算表及汇总表"(PLANT INVESTMENT TRIAL BALANCE&RECO-NCILIATION OF PLANTINVESTMENT LEDGER)。解放后上述表报并未及时报送,目前已查到的只有上海分公司1951年6月30日的一份,可以作为本资料采用的上海分公司固定资产数字的凭证(该表美金总数为92256
23.45元,与本资料战前及战后固定资产及折旧准备分析表上海分公司原值栏总数美金56931
40.20元加上海分公司土地及租地美金35324
83.25元之和相符)。上海市档案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编:《上海外商档案史料汇编》
(四),1987年内部整理编辑,第373页。
第二次清估到1973年清估结束,查实目前尚冻存在中方银行账面的存款有227户,本金1130000美元,利息220000美元以及尚寄存在中方银行的冻结保管品有103户。上述存款和保管品,绝大部分系过去在华的美商企业和个人所有。通过这一次对原在华美商企业资负情况的清查和重估,有部分存款和保管品应抵充企业的负债。因此,实际上我方冻结美方的存款和保管品将少于这个数字。上海市档案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编:《上海外商档案史料汇编》
(二),1987年内部整理编辑,第512页。值得一提的是在清估美在华资产的同时,中方已较详细地整理出我被美方冻结的资产材料。1973年上海市财政局革委会关于对中美资产清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指出:查实被冻资金和被扣物资共计42900000美元;9500英镑;各种股票760000股(未估值)和外币债券面额630000美元。其中:银行部分被冻结的有:存款20100000美元;其他资产4640000美元;各种股票220000股;外币债券面额630000美元;其他单位被冻的有:各种资金16000000美元;9500英镑;贸易物资990000美元;个人部分被冻的有:存款和债权1170000美元;各种股票540000股。上海市档案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编:《上海外商档案史料汇编》
(二),1987年内部整理编辑,第511—512页。而且把此详细分类,分为债权明确,凭证较为齐全的;债权明确,但凭证已散失或不足的和解放前开出购买证,货物没有进口的三类。
到1973年,中美双方就中美两国私人资产问题达成原则谅解:"将采取换文方式,一揽子解决办法,不算细账。"上海市档案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编:《上海外商档案史料汇编》
(二),1987年内部整理编辑,第504页。所谓一揽子解决办法,就是中美双方的债权债务,相抵两讫,双方都不再向对方索赔要钱。为此,1973年3月27日,外交部、财政部和外贸部三部联合发文通知结束清查中美私人资产,要求清查的档案资料要妥善保管,以备日后所需。清理估价资料一般包括原企业简况及处理经过、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三部分。此外,每个资料还有若干附件来具体说明企业资产和负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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