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的一些我们精选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问题及对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险是值得广大政府所注重的,诸多问题需要相对应的对策解决,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带来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问题及对策,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看一看哦![摘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的,城乡居民自愿参加,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补贴,以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为主的互助共济制度。近年来,通过大力推广与发展,基本实现了参保对象的全面覆盖以及医疗保险制度的无缝对接,得到了广大城乡居民的衷心拥护;但是,医疗保险制度并非尽善尽美,其中,“城居医保”和“新农合”问题,是不容忽视的基本问题。
在我国,城乡居民医保即“城居医保”和“新农合”双线实施时间不长,目前尚未形成完整而有效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双线医保是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新生产物,在全国各地推行时间并不长,可以说还处于探索和求证阶段。作为基层人民政府,对城乡医保也未能形成成熟的制度,政策临时调整较多,制订和颁发文件次数频繁,更没有制订出完整而有效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1当前城乡医疗保险制度落实面临的突出问题一是“城居医保”和“新农合”未实现并轨运行,基金之间未体现公平原则。不得不承认,由于历史的原因,城乡二元结构的客观存在,城乡户籍壁垒延续时间太长,致使政府在制订城乡医保政策时也“参照”了这一思路。如全国新农合归口卫生部,而城镇居民医保则由社会保障部负责,而基层政府对上述两者的管更是五花八门,说明“城居医保”与“新农合”仍处于单轨运行状态。在全面改革开放后,仍然以户籍归属(城市或农村)为标准划分居民收入、确定缴费标准,这是一种非常不明智的“措施”,也违背了社会保障公平性的原则。二是城居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没有在同一时间归口“大社保”,势必会出现“多头管理”现象:城乡医疗保险与新出台的城乡养老保险所涵盖的参保对象属于同一“交集”群体,参保信息相同,缴费期限相同(都在每年的年底前两个月),缴费方式相同(“一年一次”),甚至连社区和乡镇经办社保手续的工作人员也为同一人群!这种“多头管理”势必带来负面影响,如数据的重复采集、劳动工作量的增加以及信息传递的延误。三是城乡居民思想认识的层次不同,相关部门对医疗保险宣传力度不够等因素,直接影响了城乡居民参保积极性不高,参保率较低;参保率的高低又会直接影响基金规模及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存在的意义。如《南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告知书》中就对参保待遇作出过明确规定,包括住院最高报销限额、对参保人员符合生育补偿、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等,但这些政策依然需要广泛宣传,才能做到家喻户晓。四是报销比例的大幅度增长而参保率却在下降,这样势必造成基金后续支撑乏力,甚至出现严重疲软。据浙江省有关部门统计,嘉兴市南湖区2016年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累计亏损7
58.59万元。这样的结果会严重影响到城乡医疗改革的发展,致使医疗保障在未来的若干年内出现“断炊”现象。另外,城乡居民医保与城镇职工医保之间仍存在重复参保、重复报销等问题,社保资金的使用效益严重下降,造成财政资金的巨大浪费。
2探索建立新型城乡医疗保险统筹模式的新思路“城居医保”和“新农合”是我国医保建设的基础制度。要从根本上解决城乡医疗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或出现的矛盾,可以偿试建立新型城乡医疗保险统筹模式:
(1)由国家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并颁发能很好适应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发展的《管理办法》,并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订出具体的《实施细则》。《办法》和《细则》在出台前,必须充分考虑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实际问题或矛盾,并能在以后的工作中有明确的解决方案和办法。
(2)探索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纳入整个“大社保”范畴,并与单位职工医保进行统一管理的新途径。要实现城乡“一体化”,要打破城乡壁垒,就得跳出区域圈子,打破各种人为限制,实现制度标准的统一。应设置不同缴费水平和报销比例的医保产品,由参保人员自己考虑,自由选择,从而满足不同收入人群多样性的医疗保障需求。
(3)无论是制订新的医保政策或者对现行医保制度进行修改,都应充分考虑基金可持续发展的问题。适当降低门诊费用的报销比例,将那些尚未纳入报销范围的诸多乙类和丙类用进行剔除,另外,我们还可以考虑对门诊费用进行深层次的改革,如实行“报销封顶”或者“单次门诊费用封顶”等。再如加强对参保人员医保卡的管理,对医保卡上的照片与本人进行认真核对,杜绝个别参保人员投机取巧,共用医保卡的现象。
(4)努力扩大参保救济对象面,逐步完善医疗救助体系。在新思路下,我们应当逐步建立起面向城镇和乡村的不同类型的困难群体的参保救助制度。建立这一制度,既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符合在新时期的惠民政策。如通过设立“爱心基金”“救助基金”的方式,吸收爱心人士或社会团体的援助资金,以确保困难群体中的特困户和边缘人群的全员参保,努力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
3结语在积极应对问题的同时,要通过电视、广播或其他新闻媒体,加大对医疗保险政策和制度的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城乡居民的参保意识,让他们自觉参保、主动参保,从而为保费来源强有力的保障;同时,我们还应积极探索,建立一套已参保人员由账户定期自动扣缴与新参保人员入户收缴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对那些无间断参保但几乎无报销的参保人员采取优惠措施,对那些报销次数较多、金额较大的参保人员适当调高保费比率,以鼓励城乡居民长期、主动参保,避免“有病参保、小病拼保,无病不保”的被动局面形成。
最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问题及对策可以看看这篇名叫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的文章,可能你会获得更多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问题及对策以下是的一些我们精选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2017年西安市城镇居民医保开始缴费图片 205899 640x480周口2017年度城镇居民医保缴费图片 32202 603x477腾冲2017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图片 128975 600x899
淮阳2017年度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开始了图片 92571 661x8002017年西安市城镇居民医保开始缴费图片 275186 640x4942017年夏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图片 23042 599x3632017年度洛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今起缴费图片 29979 550x289蚌埠2017年城镇居民医保开始缴费图片 255868 500x2932017年度城镇居民医保开始缴费了图片 31707 480x360
2017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支付比例图片 16721 360x220 [1] 最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可以看看这篇名叫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的文章,可能你会获得更多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以下是的一些我们精选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郑报融媒记者 张翼飞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等有关精神,郑州市把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进行整合,从 2017 年开始实施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参保居民可享受普通门诊医疗待遇、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住院医疗待遇(包括生育医疗待遇、新生儿医疗待遇)。这项惠民政策已经实施半年多了,实施过程中,除了共性问题,也有市民自己遇到的个性问题,针对市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市人社局相关领导今日进行了详细解答,委托郑报融媒发布。
2017 年城乡居民筹资缴费政策是什么?2017 年我省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在 2016 年人均 150 元的基础上提高 30 元,达到人均 180 元。其中全日制在校大中专院校的个人年度缴费标准 150 元。其他城乡居民个人年度缴费标准不低于 180 元。2018 年度我市城乡居民个人年度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 180 元;
全日制在校大中专院校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 150 元。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 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符合规定的优抚对象等所需个人年度缴费部分扣除财政补助资金外剩余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 50%;对经扶贫、民政部门认定确实无力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困境儿童等人员,其个人年度缴费部分所需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 50%。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问题及对策
我市城乡居民医保费每年缴纳一次 , 缴费时间原则上为每年的 7 月至 12 月 , 缴费次年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我是一名刚刚录取到郑州某大学的大,能不能参加郑州市的居民医保?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包括下列人员 :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将在校大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参保缴费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登记并收缴,并可按学制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后,得了病如果不去住院,要通过什么途径报销?一是普通门诊医疗待遇。
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可通过普通门诊医疗待遇报销。我市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定点医疗机构类别分别为:市级(或二类)45%、县级(或一类)55%、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所)、村卫生室 65%;年度内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150 元,不设起付线;参保居民门诊统筹支付限额,限当年使用,下年度不结转、不累计。
享受门诊规定病种医疗待遇的参保居民,可同时享受门诊统筹待遇。二是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对部分需长期或终身在门诊治疗且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 ( 或治疗项目 ) 纳入门诊慢性病管理范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患者的门诊治疗费用实行限额管理,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参保人员门诊规定病种合规的医疗费用 , 统筹基金支付 70%, 个人负担 30%,属于个人负担的费用 , 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
目前我市将恶性肿瘤、异体器官移植 、造血干细胞移植等 27 种 " 门诊规定病种(慢性病)" 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政策是什么?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在医保目录范围内按标准报销,一年内最高报 15 万元。我家邻居家小孩得了疝气,去省里大医院手术花了 16000,才报销不到 6000 元,自己还要花费 1 万多,为什么报销比例这么低?
近年来,随着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待遇水平的不断提高,参保居民 " 小病拖、大病熬 " 的问题得到了根本转变。但同时,不少参保居民有病直接到城市大医院就医,不仅给医保基金造成了极大的浪费,更增加了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为引导参保患者合理就医,我们在设计统筹报销方案时也想了不少办法:一是适当拉开了不同级别医院的报销起付线和报销比例。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住院的,住院起付线低,报销比例高;住院医疗机构级别越高,起付线越高,报销比例越低。如您所说的疝气手术,在乡镇卫生院住院费用一般不超过 2000 元,城乡居民医保可报销 1500 左右,个人仅负担 500 元;而到省里大医院,城乡居民医保报销 6000 元后,个人仍需负担上万元。二是制定了异地就医转诊转院管理办法。
规定参保人员患病应首先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对未经转诊直接到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报销比例按规定级别标准降低 20 个百分点报销,通过经济杠杆引导参保居民到基层首诊。我的医疗费用比较高怎么办?我省建立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城乡居民患大病花费高额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报销后,还可以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自己负担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超过 1.5 万元以上按以下标准再给予报销。
大病保险资金从各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 , 参保居民个人不再缴费。其中:1.5 万元— 5 万元(含 5 万元)部分报销 50%;5 万元— 10 万元(含 10 万元)部分报销 60%;10 万元以上部分报销 70%;一年最高可报销 40 万元。除了正常医保待遇,困难群众还可以享受什么医疗保险政策?凡是我省户口 ,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还能享受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其中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城乡低保户、困境儿童。
困难群众住院除享受基本医疗费、大病医疗费报销,个人负担符合规定的费用超过 3000 元的,还按以下规定报销:
1.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问题及对策
3000 — 5000 元(含 5000 元)部分按 30% 报销;5000-10000 元(含 10000 元)部分按 40% 报销;10000 — 15000 元(含 15000 元)部分按 50% 报销;15000 — 50000 元(含 50000 元)部分按 80% 报销;50000 元以上部分按 90% 报销,没有封顶线。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如何报销?
(一)按照《河南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 一站式 " 即时结算工作方案》要求,在 2017 年 6 月 15 日前,全省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 " 一站式 " 即时结算。目前,在本地定点医院住院的参保居民,出院结算时,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按规定直接报销,个人只需缴纳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2017 年 6 月 30 日之前尚未实现在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 " 即时结算的参保居民,可持、住院病例等相关材料,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二)参保居民需要到参保地外医院住院的,需要通过参保地具备转诊资格的医院转诊并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如果就医的医院是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定点医院,可以直接报销住院医疗费用,如果不是,出院结算时由个人全额垫付医疗费用,然后持和住院病历等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报销手续。
城乡居民如果患重特大疾病如何报销?城乡居民如果患有以下 43 种重特大疾病,其中住院病种 33 种、门诊病种 10 种,可以按规定享受我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待遇。即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按限价标准报销,不设起付线;县级、市级、省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分别是 80%、70%、65%;门诊腹膜透析的报销比例是 85%,其他门诊病种报销比例是 80%。
出生当年的新生儿生病住院怎么办?新生儿出生当年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母或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可凭其母或父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以母或父身份(母或父只可选择一方)享受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父母不是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新生儿,按规定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出生当年参保个人不缴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县(市 、区)两级财政各承担 50%。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 3 个月内应及时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出生次年的城乡居民医保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后,对群众还有哪些好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后,不仅仅是用范围和治疗服务项目增加了,在大病保险、新生儿医疗待遇等方面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也得到了提高,参保人员可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
(一)医保目录范围扩大。2017 年,我省医保品目录达到 2513 个品种,比原城镇基本医保目录增加 112 个,比原新农合目录增加 664 个。医疗服务目录项目共计 4441 项,比原城镇医保报销的医疗服务项目增加 177 项;比原新农合报销的医疗服务项目增加 254 项。其中,将城镇医保和新农合都不支付,但临床必需的医疗服务项目,尤其是肝移植、脊柱侧弯矫正术、隐睾下降固定术等用于危重病人治疗的高额医疗服务项目及儿科相关的 88 个项目,由以前病人全部自费调整为医保基金报销。
(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提高。一是 2017 年将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大病保险的起付线由原来的分别为
1.8 万元和
1.5 万元调整为
1.5 万元,取对参保居民较优惠的标准;二是将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大病保险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 30 万元提高至 40 万元,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
(三)报销金额提高。
2017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15 万元,加上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40 万元,合计报销额度达到 55 万元,较原城乡居民医保最高 50 万元的报销额度有所提高,能够更好地防范高额医疗费患者发生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风险。
(四)新生儿参保放宽限制。新生儿出生当年参保个人不缴费,按规定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县(市 、区)两级财政各承担 50%。
(五)看病就医选择面更大。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问题及对策
整合后,将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整体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定点管理范围,参保人可选择看病就医的医疗机构明显增多,可以更加便捷地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统筹 杨观军编辑 韩娟最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可以看看这篇名叫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文章,可能你会获得更多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以下是的一些我们精选的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是多少?按照泰政办发 [ 2014 ] 9 号文件规定,我市共设立了 12 个缴费档次,缴费标准为每年 100 元、300 元、500 元、600 元、800 元、1000 元、1500 元、2000 元、2500 元、3000 元、4000 元、5000 元。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其中,100 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
二、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需要哪些条件?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 60 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 60 周岁、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 15 年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 15 年;距领取年龄超过 15 年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 15 年。
三、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算发放?基础养老金执行标准是多少?什么时侯能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放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 139。目前,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 100 元。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居民,满 60 周岁后、从次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四、个人缴费政府是如何补贴的?我市对选择 300 元及以下缴费档次的参保居民给予每人每年 30 元缴费补贴,对选择 500 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给予每人每年 60 元的缴费补贴,即交即补。
五、个人账户资金是否可以继承?死亡是否有丧葬补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 30 日内办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 600 元。
六、对重度残疾人有哪些优惠政策?政府是否有补助?我市规定,重度残疾人可以提前 5 年(即年满 55 周岁)领取待遇。对重度残疾人,县 ( 市、区 ) 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100 元,并给予 30 元的缴费补贴。
七、对精准扶贫有哪些优惠政策?按照鲁人社发 [ 2017 ] 37 号文件规定,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符合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并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其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
八、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能否转移?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期间同险种内跨地区需要转移的,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达到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险待遇领取年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仍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办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 <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 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 号)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 15 年(含延长缴费至 15 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 15 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来源:泰安市人社局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问题及对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