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的一些我们精选的关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建立健全我县辐射事故应急机制,规范程序,明确职责,提高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辐射事故及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城乡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关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县辐射事故应急机制,规范程序,明确职责,提高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辐射事故及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城乡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甘南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甘南州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1.4应急原则
1.
4.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减轻辐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环境危害。
1.
4.2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防患于未然,做好应对辐射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
1.
4.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企业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1.
4.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建设,形成统一指挥、反应快速、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5辐射事故及事故分级
1.
5.1辐射事故 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性物质造大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辐射污染的事故。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3)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4)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坠落造成的辐射环境污染事故;
(5)其他县发生辐射事故给我县造成辐射环境污染的事故;
(6)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污染事故。
1.
5.2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高到低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一级)辐射事故、重大(二级)辐射事故、较大(三级)辐射事故和一般(四级)辐射事故四个等级(各等级辐射事故量化指标见附件1)。
(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一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
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下同)急性死亡; ?
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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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对我县行政区域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境外发生的辐射事故。(2)重大辐射事故(二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
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
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3)较大辐射事故(三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
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4)一般辐射事故(四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
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
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2应急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2.1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为确保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效推进,成立**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具体见附件2)。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省、州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的指示。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时,在国家和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实施应急响应;当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在州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实施应急响应。组织召开县应急指挥部成员联席会议;决定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要时向州政府或兄弟县市申请支援。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2.2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县环保局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州应急指挥部的决策与指示;制定和修订**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建成立辐射事故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辐射事故专家咨询组,按照州应急指挥部的指示或委托,具体负责一般辐射事故(四级)的应急响应、信息发布等工作;督检查全县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应急响应、事故处理措施的督、跟踪和评价,必要时经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后采取干预行动;负责处理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的信息和应急响应终止后各应急组上报的总结报告的汇总,并负责应急响应总结报告编制、报送等工作;承办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测组、专家咨询组、安全保卫组、应急救援组、舆情信息组(各应急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3)。 3应急响应
3.1响应分级 对应辐射事故等级,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为四级(一般辐射事故)、三级(较大辐射事故)、二级(重大辐射事故)、一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根据国家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的指示要求组织实施。重大辐射事故(二级)、较大辐射事故(三级)的应急响应工作由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一般辐射事故(四级)的应急响应工作由州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全力以赴,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应急响应启动命令由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报请同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发布。
3.2辐射事故的报告 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置,并立即向县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造成或可能造大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同时向当地卫生计生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上报有关部门。
县环保部门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指挥部在2小时内上报州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发生较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后,县应急指挥部应在1小时内上报上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应急响应终止后,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继续逐级报告事故后续处置的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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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应急响应的启动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分级响应。
3.
3.1响应程序
(1)四级响应程序 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置,并向县环保部门报告。县环保部门初判为一般辐射事故后,立即上报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由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州辐射事故指挥机构总指挥决定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并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对于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一般(四级)辐射事故,由县应急指挥部向州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请求,待批准后,在州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三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程序 发生辐射事故,由事故单位报县环保局,环保局初判为较大(三级)及以上辐射事故,应立即向州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州应急指挥部向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启动三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的请求,待批准后,在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
3.2应急行动 县应急指挥部发布应急响应启动命令后,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和辐射事故的严重程度,立即派专人赶赴现场,根据各自职责,各级、各专业力量开始实施安全保卫、现场调查、测等应急支援行动,有关专家参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工作,测组负责进行辐射事故现场的应急测工作,测数据,确定污染范围,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依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防止辐射污染蔓延。
3.4应急状态的终止
3.
4.1应急终止的条件:辐射事故造成的危害已经彻底消除,并且再无继发的可能;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经降低至规定的限值以内;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
3.
4.2应急终止的程序:对于具备应急状态终止条件的,由原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下达应急响应终止的命令。
3.
4.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应急响应终止后,应根据县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实际情况,各应急组协同开展下列工作:
(1)评价事故对环境和公众造成的影响,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要组织有计划的辐射环境测,审批、管理必要的区域去污计划和因事故及去污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计划并督实施;
(2)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行动;
(3)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出现;
(4)根据实践经验和教训,及时对应急预案及相关实施程序进行修订。
3.
4.4总结报告:应急状态终止后,各应急组应在1周内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本组的总结报告,办公室在1个月内向州应急指挥部提交总结报告。
4应急准备与保障
4.1应急准备
4.
1.1应急培训 县环保局根据县情实际,制定辐射事故应急培训计划,针对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对有关人员及时开展熟悉预案基本内容、具备完成应急任务的基本知识、专业技能和响应能力等方面的培训工作。
4.
1.2应急演练 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中规定的职责和任务,明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机构和责任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直接责任人。
各成员单位应当统筹规划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工作,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规划并报县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批准实施,在每年的12月30日前制定完成下一年度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和实施方案。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制定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情况,每2年组织一次综合性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各重点辐射工作单位每年至少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一次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要及时总结评估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必要时对应急预案做出修改和完善。演练总结报告应及时上报州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
4.2应急保障
4.
2.1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要保障辐射事故应急演练、业务培训、应急物资储备、调查、测、评估处置等所需经费。
4.
2.2物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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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应根据各自担负的辐射事故应急职责任务,配合相应的仪器设备和应急物资。4.
2.3制度保障
(1)值班制度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专人在岗值班值守。
(2)应急设备物资日常小白脸制度 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对应急仪器设备和物资装备的日常维护和小白脸,保证能够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
(3)总结报告制度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结束后,县应急指挥部应编制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总结报告,并于1个月内报州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5附则
5.1预案管理 本预案每5年修订一次,由县环保局组织修订并报县应急指挥部审批;各乡镇政府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应当及时制定(修订)本辖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5.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县生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5.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各等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
2.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主要职责
3.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组组成及其主要职责最新关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可以看看这篇名叫温州动车赔偿关于温州动车事故赔偿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文章,可能你会获得更多关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以下是的一些我们精选的温州动车赔偿关于温州动车事故赔偿的若干法律问题
1. 关于法律适用动车事故赔偿,可提起合同之诉与侵权之诉,区别在于举证责任大小和有无精神损害赔偿。鉴于温州事故侵权事实清楚,故本文专门论述侵权损害赔偿。侵权之诉适用法律是,《《侵权责任法》、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本事故不适用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限额赔偿
在赔偿规定上,《铁路法》与《侵权责任法》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应优先适用《铁路法》,但《铁路法》没有规定限额赔偿,而国务院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限额赔偿,不应适用。理由有四:
(1)作为上位法的《铁路法》没有规定限额赔偿,但作为下位法的《条例》作出限额规定,是行政法规僭越了法律,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是无效条款。
(2)《条例》的限额规定,与基本法《侵权责任法》的全额赔偿抵触而无效。《侵权责任法》确定的原则是全额赔偿,限额赔偿必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譬如航空的限额赔偿,是由《航空法》授权国务院规定的,海事限额赔偿是《海商法》直接规定的。
(3)《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只能规定行政管理,而不应该侵入司法领域,规定赔偿数额。司法实践中,类似的医疗事故、学校伤害事故的行政赔偿规定,都已不被法院采用,法院适用的是最高法院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4)限额赔偿15万,比道路交通事故和航空事故赔偿都低很多,体现了铁路部门利益,很不公平。
3.事故赔偿可以统一适用上海死亡赔偿金标准,即
63.676万元
(1)《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故本事故农村户口与城镇户口遇难者的事故赔偿,可以同一标准,而不是区别对待。
(2)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村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事故赔偿适用受诉地法院地标准。
(3)《民事诉讼法》第29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温州事故发生在浙江,被告上海铁路局注册在上海,因此浙江铁路法院和上海铁路法院都有权管辖,在浙江起诉的是适用浙江标准,上海起诉的适用上海的标准。两个标准是上海高(
63.6 76万元),浙江低(
54.718万元),差额(
8.958万元),因此当事人一般会选择在上海诉讼,适用上海标准。
4.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由法院酌定《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最高赔偿5万,情况特殊的最高赔偿10万。
5.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法律适用存在争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对于“计入”的理解有分歧:一种意见是,抚养费是不再单独赔偿,死亡赔偿金已包括之。另一种意见认为,只是不单独作为赔偿项目,而是加到死亡赔偿金中去。因此,有待于司法实践的明确。
6.关于共同侵权上海铁路局声称,因信号设备缺陷引发动车事故的,如果情况属实,则设备生产商与与使用人铁路局是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7.关于雷击不是不可抗力铁路运行中经常碰到雷击,其设备应该满足避雷要求,故雷击不是不可抗力。
8.关于温州事故的官方赔偿方案,总体偏低
(1)赔偿45万,不如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总体偏低
(2)没有精神损害赔偿
(3)出师无名。项目组成不清,奖励费名目不当。
(4)行李赔偿限额2000元偏低,不合实际。
(5)单方面作出赔偿方案,没有协商余地,是霸王方案。总之,是一个凑数字的赔偿方案,是“法定赔偿”家加“补偿”,不为社会认可。2011年7月28日最新温州动车赔偿关于温州动车事故赔偿的若干法律问题可以看看这篇名叫温州动车事故原因的文章,可能你会获得更多温州动车赔偿关于温州动车事故赔偿的若干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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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温州动车事故,掩埋车头真相大揭秘!!有图有真相!愤慨吧!!! 原文作者:雪山牧马人 本博客所引用的照片均来自一位摄影爱好者的现场实拍.很多人可能都知道在清理现场时有一个车头被埋了,但实际上并非那么简单。请仔细看下面的照片。这张照片摄于7月24日凌晨5:34,大型机械还基本没有展开工作,坠落到地面的车厢还保持原状。注意观察,有5个大车窗和1个小车窗的就是1号车厢(因1号车厢有车头,要比后面的车厢短),车厢下面已完全被压扁。而车头已断裂,掉落在1号车厢旁边,被1号车厢挡住了,从该照片只能看到车头的断裂口。还有两节车厢并排在一起,长度基本相同,即是2号和3号车厢(标准长度车厢一侧有10个大窗户),实际编号因图上不太好判断,可能与标注相反。
图上近处有三台挖掘机在挖坑,中间也有两台在挖,不是说是填坑吗?怎么反而是挖坑呢?自欺欺人!远处那些挖掘机在干啥呢?右上角那张照片原作者说是车头碎片,实际上是1号车厢的。嘿嘿,看下面就知道了。看,原来车头旁边的1号车厢不见了,那个车头基本比较完整,只是略微移动了一下位置。但既没有看到1号车厢被运走,也没有被整体埋入坑里,去哪儿了呢?实际上就是上图所显示的被挖掘机砸成碎片埋了。
挖掘机在搬运车头,准备将其填入坑中。这张照片更清楚地显示原来的1号车厢已经没有了,在2号和3号车厢前只剩下1号车厢的一点点残骸。注意,车头是被整体掩埋的,并没有在地面上砸碎。嘿嘿,整体掩埋车头吸引了所有人的注意力,殊不知在此之前已经有一节车厢被用更暴力的手段埋掉了。温州723转载动车事故:[
7.23]
7.23■车头已被埋入坑中。至此,1号车厢和车头已被全部埋掉,而不仅仅是车头。
最后,要说明的是,原先在中间挖出的几个大坑没有被填埋,后面的车厢也只是被挖掘机推到坑边。为什么一开始要挖那么多坑?挖了坑又不埋了呢?也许只有当时在现场负责指挥的人和施工人员心里最清楚(可能迫于围观群众和媒体的压力吧)。掩埋车头被曝光后,他们更不敢轻举妄动了。直到最后,把车头连夜挖出和其他车厢一起运走,也是迫于舆论的压力吧!
看完那些照片,你也会愤怒到极点。在发生事故的第二天早上,天亮了,本应该争分夺秒搜救伤员和找寻遗体,而他们实际上一上午做了什么?挖坑、埋车、抢修线路。不要说网上的都是谣言,不管是传言还是谣言,实际上根源都因为那些漏洞百出的谎言让人民群众无法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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