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的一些我们精选的关于污染防治攻坚战宣传工作方案随着污染越来越严重,也引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为了做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你有哪些方案?下面小编带来的是关于污染防治攻坚战宣传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提升广西生态环境宣传水平,为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动力支撑,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精神,广泛宣传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按照《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创新宣传手段,线上线下相结合,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方向,壮大主流舆论声势,凝聚民心,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主要任务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要坚持宣传先行,要大力宣传好广西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1+4”系列政策文件,宣传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目标任务和政策举措。一要着力解决生态环境问题。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抓住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开展广西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防治攻坚和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三年作战,集中力量打好“大气百日攻坚战”“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危险废物和固体废物联合管控”等重大标志性污染防治攻坚战役,切实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好绿水青山、蓝天白云。
二要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结合广西区情实际,建立健全生态文化体系、生态经济体系、目标责任体系、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生态安全体系,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促进生态环境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富民兴桂强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
三要做好融合发展大文章。坚持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与推进脱贫攻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等重大决策部署结合起来,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改善互促双赢,走出一条具有广西特色的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人民群众幸福感高的绿色发展道路。
三、重点工作
(一)把握宣传主动性发挥喉舌作用,唱响生态文明建设主旋律
1.主动发布信息。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将继续推动建设全区环保系统新闻发言人矩阵,至少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例行新闻发布会。各市环境保护局要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例行新闻发布会,通报重点工作,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推动新闻发布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以帮助解决群众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出发点,以促进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为着力点,以解读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政策措施和进展成效为切入点,以提升群众环境获得感幸福感为落脚点,主动设置议题,综合运用新闻发布、媒体采访等形式,加强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大力宣传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对改善环境质量、优化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曝光环境违法案件。充分发挥“一报一台一网”媒体平台优势,及时公布污染防治攻坚战中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例。
(1)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网站和《广西日报》开设专栏,每月至少曝光一批违法违规排污等突出问题,以及整改进展情况。在广西电视台《广西新闻》中开设专栏,每周播出一期专栏节目,时长约3分钟。

关于污染防治攻坚战宣传工作方案
(2)各市环境保护局要在市级“一报一台一网”媒体平台开设“曝光台”栏目。每月至少向社会通报一次近期全市环保重点工作情况,曝光一批违法违规排污等突出问题,以及整改进展情况。有效运用媒体督手段,形成舆论督合力,表明执法管对生态环境违法“零容忍”的坚定立场,注重对问题整改过程和结果的督反馈,充分体现公众督、舆论督的成效。
3.组织媒体采访。围绕打好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和生态经济“十大工程”,组织大型主题采访和伴随式采访。
(1)组织大型主题采访。要以环保重要事件和环保节日为契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大型主题采访,如生物多样性日主题宣传、六五环境日主题宣传等。
(2)组织伴随式采访。围绕污染防治攻坚战执法专项行动,组织伴随式采访,通过全程或半程等方式跟随采访报道环保业务部门开展诸如环境察执法等业务工作,增强新闻报道的可视性和现场感。每年至少组织6次伴随式采访,特别是在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期间应加大舆论宣传频次。加强采访报道策划,深入报道工作进展,有力曝光违法典型,积极宣传治理成效。
4.密切关注舆情。加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舆情测和研判工作。各市环境保护局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处置程序和责任,快速报告、精准研判、及时发声,牢牢把握主动权。各市应重视网络舆情,安排专人负责环境舆情控工作,对网民反映的问题,及时上报,及时回应处置。每年对各市环境保护局的舆情应对情况进行评估。
(二)掌握网络传播主导权,强化生态环境舆论引导能力
1.用好政务新媒体。充分运营好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发布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权威信息,引导网络舆论,关注并及时响应网民意见,做到每日更新并及时转发重大环境新闻信息。各市环境保护局要明确政务新媒体的定位和功能,重点解决不发声、乱发声,更新慢、自说自话,回复敷衍了事、功能无法使用,甚至“不当言论、雷人雷语”等问题,要做到微博、微信每日更新,每月自主发布1—2条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相关内容的文章。
2.用好新媒体矩阵。要严格落实《全国生态环境系统新媒体矩阵管理办法(试行)》,实现矩阵运行指令畅通、上下联动,重大信息传播同频共振、整体发声。各市环境保护局要加强新媒体内容发布机制建设,对要求转发的必须及时转发,对应当回应的必须及时回应,除转发重点生态环境新闻外,要积极发布本辖区内的环境保护新闻和工作动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保护知识等内容。
3.丰富新媒体产品。用足用好政务信息资源,及时、充分、有效地把群众关心的和希望群众了解的信息传播出去。提升传播生动性、精准性和有效性,多采用生动简洁的短视频和“表情包”“一张图”等方式宣传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内容。加强与广西新闻网等主流媒体的新媒体部门合作,创作出生动立体、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的新媒体产品。各市环境保护局要多轮次转发、摘发、编发重点信息,加强联动宣传效果,并争取经常与网民、主流媒体、网络大V、意见领袖等互动,加强建设联合宣传阵地。
4.及时主动引导舆论。面对“环保冲击经济”等错误思想和负面有害言论,要敢抓敢管、敢于接招,要立场坚定、理直气壮,严正批驳、坚决纠正,防止错误思想污染舆论空间和网络生态,对于舆论热点和突发舆情,要把握时、度、效,做好引导工作,防止产生次生负面舆情。建设全区网评员队伍,管理好全区环境系统网评员,在重大舆情状况发生时,能积极主动应对舆论,发挥正面引导作用。
(三)全面增强讲好广西生态环境保护故事的本领,不断提高传播力感染力影响力。
1.从大局出发。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讲清楚广西生态环境保护取得的历史性成就;讲清楚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为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讲清楚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必须坚决维护中心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要用多种方式、多种语言讲好广西生态环境事业的艰苦创业故事、开拓创新故事、非凡成就故事。
2.从细节入手。发挥“一图一故事”品牌效应,从工作氛围、生活细节、具体场景和典型事例入手,做到真实自然,讲故事深入人心,增强环保故事的说服力和渗透力。
3.挖掘基层典型。要把“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活动中的典型发掘好、宣传好,宣传部门要持续到基层接地气、深入一线找素材,发现和宣传更多的优秀典型,讲好我们这代人的生态环保故事,发挥环保正能量作用,让保护生态环境的生态道德得到传递、使中国优秀传统生态文化得到传承。每年组织开展“广西最美环保人”宣传评选活动,各市环境保护局应根据活动要求积极响应,结合本地实际开展相关宣传、申报事宜,共同推动活动形成声势、扩大影响,以激励长期以来对广西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环保人,向社会各界展现广西环保人昂扬风采,树立新时代模范典型,共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4.打造生态文化精品。加强生态环境宣传产品的设计和制作,提高质量,增强文化内涵,把每一个宣传产品打造成导向正确、内容丰富、形式新颖、美观实用、深受欢迎的优秀生态文化精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将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制作电视专题片、宣传短片等,采用动画动漫的形式增强宣传的生动性,每年至少推出10种形式多样的宣传产品。各市环境保护局可结合实际推出公益广告、宣传短片、动漫、宣传折页、海报、图书等宣传品,每年至少推出3种宣传产品。

关于污染防治攻坚战宣传工作方案
(四)推进共同参与,形成推动广西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向前发展的强大合力
1.深入开展“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主题实践活动。各市环境保护局要按照自治区委、政府、生态环境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主题实践活动,突出重点内容和人群,深入学校、社区、企业、农村动员广大群众以实际行动参与到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行动中来,引导人人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在全社会营造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良好氛围。
2.持续做好环保宣传活动。以六五环境日、生物多样性日、全国低碳日、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等纪念日为契机,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六五环境日宣传连续3年以“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作为全国主题,组织开展“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主场宣传活动,彰显生态环境宣传、生态文化和公众参与的“主体”内容。各市环境保护局要高度重视、加大工作力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同步组织开展相关活动,围绕“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主题,加大创新力度,推出宣传活动精品,打造环境宣传品牌,大力弘扬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进一步提升活动影响力。
3.进一步落实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督促相关企事业单位履行生态环保社会责任,落实环境测设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或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等四类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2018年10月起,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实现全面开放;2019年1月起,钦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实现全面开放;2020年1月起,全区14个市实现全面开放,接受公众参观。各市环境保护局要高度重视公众开放活动,安排专人负责,拓宽参与渠道,健全开放机制,择优选择符合开放条件或开放基础较好的设施单位进行开放,每2个月至少组织1次开放活动。以开放的环保设施为生态环境教育阵地,进行互动式、参与式的生态环境体验教育,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督权,引导公众了解环保、支持环保、参与环保,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夯实群众基础。
4.搭建与环保社会组织的沟通平台。高度重视环保社会组织和高校环保社团工作,积极引导环保社会组织和高校环保社团参与环境保护。有条件的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强化扶持1—3家基础较好、富有影响力的社会组织及高校环保社团,通过座谈交流、环保培训等方式,引导环保社会组织了解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意义,增加其对相关政策、决策的理解和支持。引导环保社会组织发挥优势和特长,做好污染防治知识科普宣传,正向引导社会舆论,带动公众自觉保护环境、积极支持参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五)强化生态环保系统风廉政建设宣传工作,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1.把握宣传重点。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宣传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全会和十九届中央二次全会关于全面从严治的重要论述和重大决策部署,宣传解读全面从严治有关纪法规,及时报道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风廉政建设工作动态、典型案例和实践经验等。
2.组织媒体宣传。组织媒体就全面从严治重要内容进行公开报道。通过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推送全面从严治和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要求和重要工作进展情况的新闻和信息,巩固和壮大的新闻舆论阵地。
3.做好活动宣传。及时转发生态环境部政府网站和“生态环境部”微博、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全面从严治专题内容,打造“环保清风”宣传品牌。围绕“家风故事”“员干部谈纪律规矩”等内容组织开展征文比赛、摄影比赛、漫画征集等形式多样的活动,通过活动宣传增强风廉政文化建设。及时报道“风廉政教育月”“一图一故事”等宣传活动情况。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人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带头抓宣传,至少每季度听取一次专题汇报,认真解决宣传工作的困难和问题。带头接受媒体采访,当好“第一新闻发言人”。要在传播手段和话语方式上创新,主动出击,掌握话语权,注重线上线下宣传相结合,提高驾驭新媒体的能力,切实发挥不同层次媒体的优势,使得生态环保宣传内容实、形式新、效果好。
(二)强化能力建设。进一步优化宣教队伍建设,通过岗位培训、经验推广等形式增强环保宣教人员的综合素质,建成一支政治意识强、业务水平精、宣传实力硬的宣教队伍。保障必要的宣教工作经费,配备好宣传工作所需的硬件软件设施设备,推出丰富的宣传产品,可结合新形势新要求购买宣传服务,提升宣教能力。
(三)推进工作落实。各市环境保护局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编制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宣传工作实施方案,要明确目标任务、责任部门、工作机制、人财物保障等内容,并于2018年11月30日前报送至自治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将根据各市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定期组织督导,评估任务完成情况和实施效果,评估结果将通报全区生态环保系统。
最新关于污染防治攻坚战宣传工作方案可以看看这篇名叫物业服务合同: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三个常见问题的文章,可能你会获得更多关于污染防治攻坚战宣传工作方案以下是的一些我们精选的物业服务合同: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三个常见问题

关于污染防治攻坚战宣传工作方案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和人们对居住生活质量要求的提高以及法治意识的增强,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因物业服务等利益冲突而产生的纠纷不断,人民法院受理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也呈逐年上升趋势。以下是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找律师案件的三个常见问题。一、关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束力问题
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系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发生的争议。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21条的规定,所谓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签订的书面物业服务合同。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笔者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法定性 《物业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最高人民法院《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我国现有立法已规定合法有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程序性 由于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选聘的,现实中经常出现物业管理企业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关联企业,甚至是下属公司。因此,可能出现物业公司不按规定接管验收房屋、抬高物业服务费等损害业主利益的情况。由此,相关立法从保护业主利益角度出发,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程序进行了严格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权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第23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第24条规定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向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人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第25条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由此可以看出,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之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在出卖物业是告知买受人,才对买受人(即业主)产生约束力。否则,不应对业主产生约束力。
(三)特殊情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束力分析 在现实中,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卖部分房产后,再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将该合同依法告知后来的房地产买受人。那么,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该物业区域内的业主的约束力应如何认定? 对此,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该物业区域内所有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其理由: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了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二、如认定只对后来的买受人具有约束力,则会出现同一合同在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对部分业主具有约束力,对部分业主不具有约束力的情况,可能损害物业服务企业利益,甚至会损害其它业主利益。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合同签订前购买房产的业主不具有约束力,对合同签订后购买房产的业主具有约束力。理由如下:
一、在建设单位部分物业之后,物业买受人取得其所购买物业的所有权,系该物业业主,建设单位系未物业业主。由此,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形成区分所有权法律关系。按照 《物权法》第76条之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由业主共同决定,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如认定该类物业合同对所有业主具有约束力,则损害了先期买受人的利益。
二、如物业服务企业确实进行了服务,而先前购买的业主也享受物业服务,可以视为利益获得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无因管理的理由主张其权益,具体的物业服务费标准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合服务水平和物业服务区域其它业主缴纳的情况酌情认定。
三、从程序上看,该合同系建设单位物业后签订的,物业合同中不可能包含该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作为业主的买受人的权利未得到保护。
四、如果一概简单机械地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鉴于中国目前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普遍存在的千丝万缕的联系的实际情况,作为弱者的业主利益很难保护。
二、关于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催交物业服务费问题 在人民法院受理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绝大多数是物业服务企业起诉业主要求支付物业服务费。而业主在该类案件的审理中,有时会以物业服务企业未书面通知为抗辩理由。
(一)关于书面催缴服务费的立法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67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规定,催告欠费业主的主体系业主委员会,催告形式未限制。《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继续规定了对欠物业费业主的催告,并以书面形式为必要,但将催告主体由业主委员会变更为物业服务企业。
(二)对书面催缴服务费程序的地位分析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6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审判实践中有法院以书面催交物业费为物业服务企业向人民法院起诉欠费业主的前置程序。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未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催交物业服务费而直接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先行向业主送达催交通知书;物业服务人坚持起诉的,不予受理。”
但笔者以为,将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催交行为作为起诉欠费业主的前置程序违背合同法和诉讼法原理。尽管目前学理研究上对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观点各异,但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之间,形成的无疑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不违背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依据该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直接请求有违约行为的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再根据诉讼法原理,向法院提起诉讼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对起诉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据此对欠费业主直接提起诉讼。《物业管理条例》第67条规定将物业服务企业的诉权建立在业主委员会催交的基础上,超越了限制当事人诉权的必要范围,以业主委员会的作为或不作为决定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有权起诉,将架空《民事诉讼法》赋予民事主体的诉讼权利。《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将书面催交主体由业主委员会变更为物业服务企业。对此变化,可以理解为书面催交服务费行为系一种倡导性程序,而非法定的诉讼前置程序。
三、关于物业服务质量瑕疵的处理问题 现实中,物业服务质量瑕疵是引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常见原因。所谓服务质量瑕疵,通常指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未达到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质量水平。在审判实践中,几乎没有业主是以经济困难作为拒付物业服务费的抗辩理由的,多数都提出了物业服务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查阅全国各地关于物业服务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对常见的几种物业服务质量瑕疵的处理意见分析归纳如下:
(一)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项目和质量与服务合同约定标准存在明显差距。业主可以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承担违约责任,要求减收物业服务费用或要求返还多交的物业服务费用,甚至要求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审理该类纠纷时可参照政府规定收费标准或同类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确定应交纳的物业服务费用。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有财物保管服务,在发生财物丢失或毁损时,业主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依保管合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约定财物保管服务,但物业管理企业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或未配置应有的安全防范设备,对财物丢失或毁损有过错的,业主可以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三)物业管理企业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有车辆泊位,并对停放的车辆收取泊位维护费用,在发生车辆丢失或毁损时,按照双方签订的停车管理服务协议确定赔偿责任。没有签订停车管理服务协议,物业管理企业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收费标准等因素合理确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四)物业管理企业怠于行使管理职责,致使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火灾、水灾、物业坍塌、电梯事故等或因疏于管理,致使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运动器材等公共设施存在不安全因素,造成业主在使用或靠近这些设施时受到伤害的,造成业主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业主可以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第三人侵权造成业主人身或财产损害,受害人起诉要求物业管理企业赔偿损失的,可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履行保安职责或履行保安职责是否存在过错确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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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三个常见问题。
一、关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束力问题 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系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发生的争议。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21条的规定,所谓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签订的书面物业服务合同。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笔者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法定性 《物业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最高人民法院《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我国现有立法已规定合法有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程序性 由于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选聘的,现实中经常出现物业管理企业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关联企业,甚至是下属公司。因此,可能出现物业公司不按规定接管验收房屋、抬高物业服务费等损害业主利益的情况。由此,相关立法从保护业主利益角度出发,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程序进行了严格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权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第23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第24条规定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向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人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第25条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由此可以看出,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之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在出卖物业是告知买受人,才对买受人(即业主)产生约束力。否则,不应对业主产生约束力。
(三)特殊情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束力分析 在现实中,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卖部分房产后,再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将该合同依法告知后来的房地产买受人。那么,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该物业区域内的业主的约束力应如何认定? 对此,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该物业区域内所有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其理由: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了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二、如认定只对后来的买受人具有约束力,则会出现同一合同在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对部分业主具有约束力,对部分业主不具有约束力的情况,可能损害物业服务企业利益,甚至会损害其它业主利益。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合同签订前购买房产的业主不具有约束力,对合同签订后购买房产的业主具有约束力。理由如下:
一、在建设单位部分物业之后,物业买受人取得其所购买物业的所有权,系该物业业主,建设单位系未物业业主。由此,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形成区分所有权法律关系。按照 《物权法》第76条之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由业主共同决定,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如认定该类物业合同对所有业主具有约束力,则损害了先期买受人的利益。
二、如物业服务企业确实进行了服务,而先前购买的业主也享受物业服务,可以视为利益获得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无因管理的理由主张其权益,具体的物业服务费标准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合服务水平和物业服务区域其它业主缴纳的情况酌情认定。
三、从程序上看,该合同系建设单位物业后签订的,物业合同中不可能包含该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作为业主的买受人的权利未得到保护。
四、如果一概简单机械地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鉴于中国目前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普遍存在的千丝万缕的联系的实际情况,作为弱者的业主利益很难保护。
二、关于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催交物业服务费问题 在人民法院受理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绝大多数是物业服务企业起诉业主要求支付物业服务费。而业主在该类案件的审理中,有时会以物业服务企业未书面通知为抗辩理由。
(一)关于书面催缴服务费的立法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67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规定,催告欠费业主的主体系业主委员会,催告形式未限制。《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继续规定了对欠物业费业主的催告,并以书面形式为必要,但将催告主体由业主委员会变更为物业服务企业。
(二)对书面催缴服务费程序的地位分析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6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审判实践中有法院以书面催交物业费为物业服务企业向人民法院起诉欠费业主的前置程序。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未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催交物业服务费而直接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先行向业主送达催交通知书;物业服务人坚持起诉的,不予受理。”
但笔者以为,将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催交行为作为起诉欠费业主的前置程序违背合同法和诉讼法原理。尽管目前学理研究上对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观点各异,但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之间,形成的无疑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不违背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依据该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直接请求有违约行为的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再根据诉讼法原理,向法院提起诉讼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对起诉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据此对欠费业主直接提起诉讼。《物业管理条例》第67条规定将物业服务企业的诉权建立在业主委员会催交的基础上,超越了限制当事人诉权的必要范围,以业主委员会的作为或不作为决定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有权起诉,将架空《民事诉讼法》赋予民事主体的诉讼权利。《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将书面催交主体由业主委员会变更为物业服务企业。对此变化,可以理解为书面催交服务费行为系一种倡导性程序,而非法定的诉讼前置程序。
三、关于物业服务质量瑕疵的处理问题 现实中,物业服务质量瑕疵是引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常见原因。所谓服务质量瑕疵,通常指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未达到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质量水平。在审判实践中,几乎没有业主是以经济困难作为拒付物业服务费的抗辩理由的,多数都提出了物业服务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查阅全国各地关于物业服务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对常见的几种物业服务质量瑕疵的处理意见分析归纳如下:
(一)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项目和质量与服务合同约定标准存在明显差距。业主可以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承担违约责任,要求减收物业服务费用或要求返还多交的物业服务费用,甚至要求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审理该类纠纷时可参照政府规定收费标准或同类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确定应交纳的物业服务费用。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有财物保管服务,在发生财物丢失或毁损时,业主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依保管合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约定财物保管服务,但物业管理企业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或未配置应有的安全防范设备,对财物丢失或毁损有过错的,业主可以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三)物业管理企业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有车辆泊位,并对停放的车辆收取泊位维护费用,在发生车辆丢失或毁损时,按照双方签订的停车管理服务协议确定赔偿责任。没有签订停车管理服务协议,物业管理企业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收费标准等因素合理确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四)物业管理企业怠于行使管理职责,致使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火灾、水灾、物业坍塌、电梯事故等或因疏于管理,致使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运动器材等公共设施存在不安全因素,造成业主在使用或靠近这些设施时受到伤害的,造成业主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业主可以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第三人侵权造成业主人身或财产损害,受害人起诉要求物业管理企业赔偿损失的,可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履行保安职责或履行保安职责是否存在过错确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可以看看这篇名叫摩登大道: 涉嫌合同纠纷,摩登大道逾 2 千万元遭冻结的文章,可能你会获得更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以下是的一些我们精选的摩登大道: 涉嫌合同纠纷,摩登大道逾 2 千万元遭冻结新快报讯 记者余世鹏报道 摩登大道(002656)8 月 7 日公告称,该公司因一起合同纠纷导致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 21
16.68 万元。自 2012 年上市以来,因互联网冲击,摩登大道的服饰销售业绩不甚理想,且近年来的转型也尚未见效。
公告称,摩登大道因与广州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下称 " 江河幕墙 ")产生合同纠纷,导致三个银行账户被冻结。具体地,本次申请冻结金额和实际冻结金额分别为 28
65.46 万元和 21
16.68 万元(其中有 16
50.94 万元为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其余为一般账户资金)。" 前者是指江河幕墙向法院申请的冻结金额,后者则是法院实际冻结金额。" 摩登大道董办相关人士对新快报记者说,江河幕墙是该公司的供应商,合同纠纷是今年才发生的。" 虽然对方发了律师函过来,但我们准备私下协商,可能不会应诉。" 摩登大道表示,冻结金额只占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97%,不对正常运营造成实质影响。
摩登大道是广州一家休闲服装销售公司(有卡奴迪路等男装品牌)。自 2012 年上市以来,该公司受互联网电商冲击业绩不甚理想,品牌发展之路也并不顺畅。2016 年,该公司营收微涨
4.13% 至
7.54 亿元,但其归母净利润却亏损
2.87 亿元,同比下降 290
8.09%。同时,当年其经营活动现金流净流出
1.25 亿元,同比下滑 3
87.74%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则为 -
20.59%。当年,摩登大道募集
8.52 亿元投入意大利品牌 Dirk Bikkembergs 的所有者 LEVITAS51% 股权收购,以及该品牌大中华区营销网络建设与时尚买手店 O2O 项目,但这些投资均没达成预期收益。摩登大道 2016 年年报显示,当年时尚买手店 O2O 项目亏损 41
46.75 万元,LEVITAS51% 股权收购及 Dirk Bikkembergs 品牌营销网络建设项目亏损 17
58.88 万元。
2017 年上半年摩登大道扭亏为盈,实行净利润
1.05 亿元(同比大增 4
85.24%),但其净利润的
91.11% 却是源于子公司和买银行理财所得。今年一季度,该公司实行净利润 37
40.87 万元,同比下滑
61.54%。与平淡业绩相对应,摩登大道股价也乏善可陈。上市至今其股价波动区间为
15.73 元 -
4.82 元。今年 6 月 19 日,摩登大道发布停牌公告,拟收购尊享汇(北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控股权。以今年 6 月 15 日停牌前的收盘价计算,其最新股票价格为
9.61 元,但今年以来已累计跌去
37.19%。

关于污染防治攻坚战宣传工作方案
